青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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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摘要 行動
25.5.00 PRESS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其發表的《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報告書》中建議
  • 將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7歲提高至10歲;及
  • 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應繼續適用於年齡介乎10歲與14歲之間的兒童。

    法改會又建議政府當局全面檢討青少年司法制度。[新聞稿] [報告書]

    11/01 至 2/03 BC 政府當局提出《2001年少年犯(修訂)條例草案》,提議根據法改會的建議,把刑事責任的年齡由7歲提高至10歲。內務委員會於2001年11月16日的會議上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會議紀要"第6頁"]

    法案委員會建議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跟進下列事項
  • 應如何改善現行的少年法庭制度及程序;及
  • 檢討為少年犯所提供服務的顧問研究所提出的建議。該研究預期於2003年年中完成。
    [節錄自法案委員會報告"第61至69、73至74段"] [法案委員會其他文件]

    26.5.03 AJLS 事務委員會考慮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選定海外地區少年法庭的運作"研究報告。[研究報告] [補充資料]
    27.10.03 AJLS,SE 兩個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由保案局委託香港城市大學青年研究室撰寫的《檢控違規兒童及青少年以外的分流措施:外國的經驗及香港的選擇方案》顧問研究報告("顧問報告")的研究結果和建議。[文件]

    由於青少年司法制度檢討所涉及的政策事宜跨越政府多個政策局及立法會多個事務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兩個事務委員會同意向內務委員會匯報,並建議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以跟進有關事項。

    7.11.03 HC 內務委員會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以跟進青少年司法制度檢討所涉及的政策事宜。[文件] [會議紀要"第6頁"]
    11/03 至 5/04 SUBC 小組委員會曾先後舉行5次會議[會議時間表] 並於2004年6月25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工作。[報告]

    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當局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向相關的事務委員會匯報下列事項
  • 政府當局自2003年10月起實施的加強支援措施的成效;及
  • 對制訂結合復和司法原則及做法的新青少年司法制度所作檢討的結果。
    A
    9.3.05 CQ 張超雄議員就制訂新的青少年司法制度提出質詢。[議事錄"第73頁"]
    31.08.05 AJLS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當中述明當局為違規兒童及青少年罪犯推行的加強支援措施的進展及成效。[文件]
    8.11.05 HA 民政事務委員會考慮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2005年9月30日發表的審議結論,包括當中有關兒童的刑事法律責任及對他們的法律保障的建議。該事務委員會同意將有關建議轉介事務委員會跟進。 [文件]
    10.5.06 CQ 余若薇議員就本港兒童及青少年犯罪情況提出質詢。[議事錄"第66頁"]
    23.4.07 AJLS 事務委員會聽取團體代表對處理青少年罪犯的現行措施及是否需要檢討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意見。 [背景資料簡介] [文件1] [文件2] [跟進文件]
    25.6.07 AJLS 事務委員會決定就討論作結,並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6.7.07 HC 事務委員會就青少年司法制度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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