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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法例條文適用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機構的事宜
日期
場合/
來源
發展摘要
行動
15.5.01
AJLS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有關法例條文對國家機構的適用事宜。[
文件
] [
跟進文件
]
秘書處擬備的資料便覽載述的最新發展情況。[
資料便覽
]
8.6.01
HC
內務委員會討論有關修訂香港法例使之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機構的擬議議案辯論。[
秘書處擬備的資料文件
] [
劉慧卿議員建議的議案措辭擬稿
]
內務委員會並不贊同劉慧卿議員所提出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議案要求在立法會上進行辯論的建議。[
會議紀要
"第16頁"]
26.6.01
AJLS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法例條文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機構事宜。[
律政司擬備的文件
] [
政制事務局擬備的文件
] [
跟進文件
]
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中載述的最新發展情況。[
背景資料簡介
(只備英文本)]
4.7.01
CQ
劉慧卿議員提出一項有關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的質詢。[
議事錄
"第67頁"]
28.4.08
AJLS
事務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工作經過了10年時間才取得稍微進展表示不滿,委員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中央駐港機構的適用問題尤其表示關注。[
背景資料簡介
] [
文件1
] [
文件2
] [
跟進文件
] [
跟進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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