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場合/
來源
| 發展摘要
|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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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03
| PRESS
| 財政司司長宣布,政府當局將會就建議的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私營化計劃展開準備工作。[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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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4 及 2.3.04
| ES
| 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的機管局私營化計劃。委員就此事項提出多項關注,當中包括:
| (a) | 私營化計劃對在機場島上工作的員工的影響;
| | (b) | 機場費用的規管;
| | (c) | 私營化後維持服務水準及效率的機制;
| | (d) | 機管局的業務範圍及有關競爭的問題,以及防止機管局在私營化後濫用其壟斷力量的機制;
| | (e) | 在私營化後政府對機管局餘下的控制權;
| | (f) | 私營化後如何平衡有關各方的利益衝突;
| | (g) | 外國在機場私營化方面的經驗;
| | (h) | 政府可否在機管局私營化前收回機場島上仍未被劃作機場運作設施和機場支援設施的用途的土地;及
| | (i) | 各項私營化方案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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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察悉,政府當局曾就建議的私營化計劃向多名有關人士進行非正式諮詢,以徵詢他們對此項計劃的意見。政府當局明白,有些人士對有關私營化的某些事項表示關注,因此當局決定,在向立法會提交私營化條例草案前,會用更多時間進一步諮詢有關人士。
同時,政府當局擬重組機管局的資本結構,藉此降低其整體資本成本。政府當局建議要求機管局在私營化前歸還約60億元股本給政府,而機管局會透過借貸以籌措資金歸還政府。為了落實有關的建議,政府當局有需要提交一項修訂條例草案,使減少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設立的機管局的資本一事得以實行。[文件]
為回應委員分別在事務委員會2004年2月23日及2004年3月2日會議上提出的問題,政府當局提供補充資料。[跟進文件]及[跟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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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04
| COU
|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04年機場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設立可使《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23(1)條下述明的機管局的股本減少的機制。[議事錄"第5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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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04
| HC
| 委員決定成立一個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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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4
| BC
| 立法會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委員支持條例草案,並決定於2004年5月21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
下列文件已送交委員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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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04
| HC
| 法案委員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於2004年6月9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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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4
| COU
| 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報告],[議事錄"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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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04
| COU
| 政府當局動議一項決議案,藉以達致有關將機管局的資本降低60億元的建議,並規定機管局向政府支付相等於所減少資本的款項。決議案獲得立法會通過。[議事錄"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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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04
| ES
| 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當局就私營化後的規管架構提出的一些初步建議。[文件]
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背景資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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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05
| ES
| 政府當局對在2004年11月22日會議提出有關機場管理局部分私營化問題的回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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