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提出議員條例草案進行的銀行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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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摘要 行動
15.6.01 HC內務委員會決定應由財經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聽取有關下列條例草案的簡介,並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商議結果 -
  • 由李國寶議員提出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下稱"《中銀(香港)條例草案》")[文件]
  • 由吳亮星議員提出的《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下稱"《東亞銀行條例草案》")[文件]
    [會議紀要"第7頁"]

    19.6.01 FA 事務委員會與提出《中銀(香港)條例草案》及《東亞銀行條例草案》的議員、政府當局的代表及該兩個銀行集團討論該兩項條例草案。[文件]

    以下文件在會後送交委員參閱 -
  • 政府當局提供有關律政司從保障個人私隱的人權角度就《中銀(香港)條例草案》及《東亞銀行條例草案》提出的法律意見[函件]
  • 財經事務局局長的覆函,當中載有私隱專員對《中銀(香港)條例草案》和《東亞銀行條例草案》的意見[函件]

    22.6.01 HC內務委員會考慮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有關《中銀(香港)條例草案》和《東亞銀行條例草案》的討論提交的報告。議員對該兩項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報告] [會議紀要"第5頁"]
    12.7.01 COU《中銀(香港)條例草案》和《東亞銀行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議事錄"第40頁"]
    5.11.01 FA 提出下列條例草案的議員及有關銀行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 -
  • 由吳亮星議員提出的《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文件]
  • 由李國寶議員提出的《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香港合併)條例草案》[文件]

    19.12.01 COU以下兩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 -
  •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有關文件]
  •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香港合併)條例草案》[有關文件] [議事錄"第119頁"]

    9.4.02 FA 提出《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提出條例草案的李國寶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條例草案擬稿] [政府當局的文件]

    以下文件在會後送交委員參閱 -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2年4月9日就條例草案致高偉紳律師行的函件[函件]
  • 高偉紳律師行於2002年4月16日就條例草案致助理法律顧問的覆函[函件]

    12.7.02 COU《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文件] [議事錄"第82頁"]
    4.11.02 FA 提出《道亨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DBS廣安銀行有限公司和道亨銀行有限公司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提出條例草案的李國寶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16.12.02 FA 提出《東亞銀行有限公司(附屬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東亞銀行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提出條例草案的吳亮星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19.3.03 COU《道亨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文件] [議事錄"第146頁"]
    9.4.03COU《東亞銀行有限公司(附屬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文件] [議事錄"第127頁"]
    2.2.04FA提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渣打銀行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提出條例草案的李國寶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28.4.04COU《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文件] [議事錄"第150頁"]
    1.3.04FA提出《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永亨銀行和浙江第一銀行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提出條例草案的李國寶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以下文件在會後送交委員參閱 -
  •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於2004年3月9日為回應委員要求取得有關該銀行就合併建議進行的員工諮詢的資料而發出的函件[函件]
  • 政府當局於2004年5月24日為回應委員要求取得有關銀行合併的一般益處的資料而發出的函件。[函件]

    9.7.04COU《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文件] [議事錄"第135頁"]
    1.11.04FA提出《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花旗銀行(香港)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提出條例草案的李國寶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以下文件在會後送交委員參閱 -
  • 李國寶議員於2004年11月23日作出的回應 [文件]
  • 政府當局於2004年11月23日作出的回應 [文件]

    17.12.04FA提出《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的議員及有關銀行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擬稿。[提出條例草案的李國寶議員所提供的文件]
    4/05BC政府當局於2005年4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立法會於2005年4月15日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該條例草案。

    法案委員會於2005年4月29日舉行一次會議。[《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於2005年5月6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工作。[報告]

    立法會於2005年5月25日通過條例草案。[議事錄第132頁"]

    6.7.05COU《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文件][議事錄"第182頁"]
    -FA《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委員會在2005年5月審議該條例草案期間曾研究政府當局有否需要制訂一項一般性的法例,以規管在本港進行的銀行合併及業務重組。政府當局察悉法案委員會提出的關注,並表示正研究此事,並諮詢銀行業界。政府當局承諾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研究結果。

    在2006年1月,政府當局提供資料文件,載述香港銀行業務移轉的現行架構,以及有關這方面的海外做法的研究結果。

    在考慮為香港制訂新的一般法例以實施銀行業務移轉是否可取及可行時,政府當局指出,藉私人法案移轉銀行業務的現行安排已實行多時,一直運作暢順,且備受銀行業歡迎。已提出的議員私人條例草案數目不多,而這些個案亦以具成效及有效率的方法處理,平均需時數月完成。任何偏離現行制度的做法都必須充分諮詢銀行業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以確保銀行業的未來發展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不會受到不利影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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