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場合/ 來源
| 發展摘要
|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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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04 | FA
|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下述事項 -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將會公布適用於銀行的新資本充足標準(即《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或簡稱為《資本協定二》);及
| |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的計劃。 | |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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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04 | FA
|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對《銀行業條例》提出的擬議修訂,以便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政府當局擬於2005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文件] [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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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5
至
7/05
| BC
| 政府當局於2005年4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於2005年4月8日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該條例草案。
法案委員會先後舉行4次會議。[《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於2005年6月17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工作。[報告]
立法會於2005年7月6日通過條例草案。[議事錄"第1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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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6 | FA
|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的籌備工作(包括擬備資本規則及披露資料規則草擬本)的進展情況。該等規則是附屬法例,並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文件]
[電腦投影片簡介資料]
[背景資料簡介]
[跟進文件]
[事務委員會秘書發出的函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回覆]
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發表下列規則,以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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