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場合/
來源
| 發展摘要
|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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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98
| PA
|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當局會重建柴灣社區中心,作為青年發展活動的基地。[施政報告"第1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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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9
| PWSC
| 工務小組委員會審議一項承擔額,當中建議把173SC號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稱為"青年發展中心 ─合約前的顧問工作";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5,150萬元。[文件]
議員認為有需要進一步討論該建議,並促請政府當局在進一步研究有關的撥款建議前,向各相關事務委員會簡介該項工程。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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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9
| HA
| 事務委員會與團體代表會晤,聽取他們對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的意見。
事務委員會亦討論政府當就該項目提交的文件[立法會CB(2)2021/98-99號文件,該文件並無電子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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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9
| PWSC
| 工務小組委員會通過一項重新提交的承擔額,把173SC號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稱為"青年發展中心 ─合約前的顧問工作";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5,150萬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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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
| FC
| 財務委員會批准工務小組委員會於99年6月16日通過的項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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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
| HA
| 事務委員會討論青年發展中心進度報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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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1
| PWSC
| 工務小組委員會通過一項承擔額,把173SC號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5億5,090萬元,用以在柴灣興建青年發展中心。[文件]
工務小組委員會傳閱政府當局的文件,當中說明擬建青年發展中心主要設施可容納的人數和所佔面積。委員關注青年發展中心選址的交通是否方便。[跟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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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1
| FC
| 財務委員會批准工務小組委員會於01年10月7日通過的項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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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4
| HA
| 事務委員會討論青年發展中心計劃進度報告,包括檢討該中心未來的管理及營辦模式,以便制定上蓋建築工程的施工計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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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
| CQ
| 劉慧卿議員就"在柴灣興建青年發展中心"提出質詢。 [議事錄"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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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4
| HA
| 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當局所提供有關建議採用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模式來進行青年發展中心計劃,以及對原先的計劃範圍作出修改的文件。 [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已就此事擬備背景資料簡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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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 HA
| 事務委員會與團體代表及政府當局討論青年發展中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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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5
| FC
| 財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青年發展中心計劃進度報告。[文件]
財務委員會傳閱與青年發展中心計劃的營運和管理有關的補充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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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5
| FC
| 政府當局請財務委員會各委員:
| (a) | 備悉青年發展中心不會採用當局在2001年11月申請撥款興建該中心時所建議的安排,由一間有限公司以自負盈虧的形式營辦;
| | (b) | 接納政府直接全權營辦和管理該中心對財政的影響;及
| | (c) | 備悉政府將會按照2001年11月核准的範圍繼續興建該中心,建設費用不會超逾當時所批出的撥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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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委員會批准政府當局的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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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
| HA
|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青年發展中心計劃的最新發展。[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已就此事擬備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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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9
| HA
| 事務委員會已安排議員參觀青年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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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9
| HA
|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進一步討論青年發展中心計劃的最新發展。[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已擬備背景資料簡介,綜述議員在工務小組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會議上,就青年發展中心計劃表達的意見,並概述有關表決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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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0
| CQ
| 張國柱議員就"租用青年廣場的辦公室及多功能場地"提出質詢。 [議事錄"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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