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



日期 場合/
來源
發展摘要 行動
8.2.02HA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關於代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的事宜。[文件]

有關詳情載於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背景資料簡介]

7/02

4/03
BC 內務委員會在2002年1月11日的會議上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審議《2001年贍養費欠款利息條例草案》。[會議紀要"第3頁"]

法案委員會先後舉行了10次會議。[會議時間表] ,並於2003年4月25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工作。[報告]

立法會於2003年5月21日通過該條例草案。[議事錄"第61頁"]

法案委員會要求民政事務委員會就設立代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作進一步討論。
A
13.4.07 HA 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修訂扣押入息令法例的建議。 [文件]
11.12.09 HA 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當局就有效執行贍養令提交的文件。[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就為有效執行贍養令而設立中介組織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11.6.10 HA 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匯報修訂法例以協助贍養費受款人收取贍養費及設立中介組織以有效執行贍養令的最新進展。[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就為有效執行贍養令而設立中介組織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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