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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合/ 來源
| 發展摘要
|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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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 SE
| 事務委員會討論由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選定司法管轄區對截取通訊的規管"的資料研究報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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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5
| SE
| 政府當局就行政長官於2005年7月30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四)條賦予他的權力制定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並向委員簡述規管秘密監察活動的未來路向。[文件]
事務委員會察悉由立法會秘書處擬備,分別關於"規管監視監聽和截取通訊的活動",以及"《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兩份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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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5
| SE
| 政府當局就先前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提出,有關《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的各項事宜作出回應。[文件]
事務委員會察悉由立法會秘書處擬備,關於"規管監視監聽和截取通訊的活動"的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政府當局提交附有根據《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訂定的秘密監察內部指引,以及就有關的內部指引、《電訊條例》第33條及《截取通訊條例》所訂的保障措施作一比較的文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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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
| SE
| 政府當局向議員簡介其立法規管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事宜的建議。[文件]
事務委員會察悉由立法會秘書處擬備,關於"規管監視監聽和截取通訊的活動"的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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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6
| SE
|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保安事務委員會2006年2月7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作出回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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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6
| SE
|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保安事務委員會2006年2月16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作出回應。[文件]
政府當局發出資料文件,就規管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擬議法律架構,會對司法機構帶來何種資源影響,提供司法機構的意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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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 CQ
| 劉慧卿議員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提出質詢。[議事錄"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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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
| SE
|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保安事務委員會2006年2月21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作出回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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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
| SE
| 政府當局發出有關《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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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6
| AJLS,SE
| 事務委員會討論實施政府當局關於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法律架構的人手影響。[文件]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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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6
| SE
| 因應議員的要求,以及保安事務委員會於2006年7月31日會議上所作的討論,政府當局提交文件,闡述實施已於2006年8月9日開始生效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最新情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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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7
| SE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稱"專員")於2007年6月向行政長官提交其2006年周年報告。行政長官其後已安排在2007年10月31日將報告的文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報告]
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簡述當局就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06年周年報告中提出的事項進行研究的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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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7
| SE
|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保安事務委員會2007年11月6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作出回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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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
|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保安事務委員會2007年12月6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作出回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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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
| SE
|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了關於選定地方議會監察情報機關的機制的資料研究報告。[文件]
政府當局於2009年2月11日就關於選定地方議會監察情報機關的機制的資料研究報告作出書面回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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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9
| SE
| 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07年周年報告在2009年2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報告]
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當局就專員2007年周年報告中提出的事項進行研究的結果。[文件]
廉政公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列述其就專員2007年周年報告第五章提出的事項所作的回應。[文件]
事務委員會察悉由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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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
| SE
| 廉政公署就議員在2009年2月16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提交回應文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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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9
| CM
| 何秀蘭議員就檢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動議的議案被否決。[議事錄"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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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12
| CM
| 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10年周年報告動議的議案獲得通過。[議事錄"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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