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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立法會 (2016至2021年)

內務委員會可成立法案委員會,以便詳細研究任何法案,但撥款法案及立法會並無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其他法案,則屬例外。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立法會議員均可加入法案委員會。其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人出任。法案委員會可邀請政府官員及市民出席會議。

法案委員會會研究法案的整體優劣、原則及詳細條文,並可研究與法案有關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亦可委任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委員會履行其職能。法案委員會完成研究法案的工作後,會通知內務委員會並以書面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法案委員會然後須再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一旦有關的法案獲得通過,或經內務委員會決定,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

在同一時間進行工作的法案委員會,最多以16個為限。如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數目多於16個,輪候制度便會自動生效。


2020 - 2021 年度
2019 - 2020 年度
2018 - 2019 年度
2017 - 2018 年度
2016 - 2017 年度

法案委員會情況報告

截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的情況報告


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