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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員透過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辯論,對公眾關注的事項表達意見,或籲請政府採取某些措施。議員亦可動議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以便討論某項對公眾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問題(
議事規則第16(2)條
)及提出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
議事規則第16(4)條
)。此外,議員可動議有關議事程序的議案。
2011 - 2012 年度
2010 - 2011 年度
2009 - 2010 年度
2008 - 2009 年度
根據《議事規則》第15(2)條舉行的特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