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列述與立法會運作及職權有關的法律。如欲得知該等法律的進一步資料,請按![]() |
《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當中就多項事宜作出規定,其中包括立法會的職權。 | ||||||
《核數條例》(第122章)
根據該條例第12條,審計署署長每年須向立法會主席呈交審計報告。該報告由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研議,以確保政府在財政上向立法會負責。 | ||||||
《公司條例》(第622章)
議員須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此舉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議員所收受金錢或其他實惠的資料,而該等資料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視為會影響議員在立法會的行為、言論、表決取向,以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所作的行為。 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涵蓋多項事宜,其中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以及如有關公司有一間《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3條所指的控權公司,亦包括該控權公司的名稱。 | ||||||
《版權條例》(第528章)
該條例第54B及246B條規定,為以下目的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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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條例》(第21章)
該條例規定,在關乎由被告人或其受僱人發布任何立法會報告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如有關報告是按立法會的命令或根據立法會的權限而發布,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該條例就設立選舉管理委員會以規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和《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提供資助予候選人的事宜及程序,訂定條文。 該條例亦載有與選舉立法會有關的選舉規定。 |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該條例禁止在選舉中作出舞弊及非法行為、規管選舉廣告宣傳,以及就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捐贈和支出款項方面訂立規定。該條例亦適用於立法會的選舉。 | ||||||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該條例第7A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就香港終審法院法官的委任或免職徵得立法會同意。 | ||||||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
該條例就設立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訂定條文。該委員會提供多項服務,其中包括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以及監督立法會秘書處的運作。 |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該條例第34及35條就訂立、修訂和廢除附屬法例的程序,訂定條文。 | ||||||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該條例就立法會的組成、召開及解散,以及立法會議員的選舉訂定條文。 | ||||||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382章)
該條例公布和界定立法會與其議員及人員、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行政長官就有關立法會會議及其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而指定的公職人員的某些權力、特權及豁免權。 該條例亦確保立法會內言論自由、就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在其內的行為等事作出規限、對於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作證事訂定條文,並就此等程序訂定罪行。 | ||||||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議員須在就職時宣誓。該條例訂明有關誓言。 | ||||||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
該條例規定,一般而言,每條條例均須以中、英兩種語文制定。 | ||||||
《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
立法會秘書處是《申訴專員條例》適用的機構之一。 |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立法會所接獲意見書內的個人資料亦受該條例所保障。 | ||||||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根據該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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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第69章)
該條例就立法會議員提交私人條例草案的程序,訂定條文。 | ||||||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該條例就香港公共財政的控制及管理訂定條文。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政府的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均須獲得立法會的批准。 | ||||||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如某項條例草案會使任何稅項等得以徵收、撤銷或更改,該條例賦權行政長官作出命令,使該條例草案例如被立法會通過或否決之前,或在該條例訂明的其他情況下,令其條文具有十足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