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立法會 (2008至2012年)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下稱"該條例")成立,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人團體。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由立法會主席出任,而委員人數不得多於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據該條例第9條,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項目符號 透過秘書處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項目符號 為立法會議員及秘書處職員提供辦公地方;

項目符號 監督秘書處的運作;

項目符號 就立法會及任何立法會全局委員會的議事程序製備正式紀錄;及

項目符號 履行立法會藉決議決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該條例第10(1)條訂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其中主要包括

項目符號 決定立法會秘書處的結構及職能;

項目符號 僱用秘書處職員、將該等職員解僱或對該等職員進行紀律處分及決定該等職員的數目、職級安排、職責、薪酬及其他服務條款及條件;

項目符號 制訂及執行有利於履行行政管理委員會職能的管理及財務政策;

項目符號 安排擬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周年收支預算及事務計劃書;及

項目符號 收取、使用及投資款項。

項目符號 委員名單

項目符號 年度報告

項目符號 簡介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任了5個委員會,執行若干轉委的職能。這些委員會是:

項目符號 人事委員會:負責處理聘任及其他人事安排事宜。

項目符號 議員工作開支委員會:負責就處理議員申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事宜提供意見。

項目符號 設施及服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向立法會及秘書處提供服務、辦公地方及設施的事宜。

項目符號 藝術委員會:負責就有關新立法會綜合大樓藝術品的事宜提供意見。

項目符號 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委員會:負責考慮和審批有關使用立法會廣場的申請,以及在有需要時施加使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