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藝術及建築

向下箭頭
  • 立法機關的歷史
  • 藝術在立法會
  • 建築特色
1843年6月26日,維多利亞女皇在總督府公布《英皇制誥》的憲章。該憲章批准成立立法局,並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888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任期、職權,以及其他事項訂立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此外,立法會更獲得《基本法》賦予權力以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立法會在過去一個半世紀經歷了不少重大轉變,由作為一個諮詢架構演變為一個具權責以制衡行政部門的立法機關。現載述立法會自1843年起的演變如下:
立法會認為藝術是香港這個充滿活力及生氣勃勃的國際城市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時,藝術能將立法會綜合大樓主要地點的功能與美感結合,並豐富香港城市和公眾的文化生活。因此,為綜合大樓蒐羅及裝設合適的藝術作品至為重要。
綜合大樓的若干位置已選定為適合安裝或放置原創藝術作品。立法會蒐羅藝術作品計劃於2009年開展,採取的蒐羅模式包括公開徵求藝術作品提案、直接購買和委託製作,以及從政府博物館外借等。根據綜合大樓的藝術政策,蒐羅藝術作品有如下的準則:
  1. 反映立法機關的莊嚴、穩重、職能及理念;
  2. 美化綜合大樓的環境;
  3. 為香港樹立榜樣,使藝術成為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4. 協助推廣香港藝術及工藝作品的卓越之處及多元性質;及
  5. 狀況良好、達到可接受的專業水平,以及具有與立法機關地位相稱的規模、主題和特色。
立法會大樓陳設的部分藝術作品:
人物
裝置
Cornelia ERDMANN

蝶 ∙ 莞薾
立體裝置
莫一新,文鳳儀

雲山千疊
水墨紙本
顧媚

花園
互動數碼投影
Simon HEIJDENS

水天系列
水墨紙本
曹幗婷



城市山水冊
水墨紙本
熊海

承諾,衝破空間走向無限
水墨紙本
楊頌雅



破曉
水墨紙本
李麗芬
立法會綜合大樓是首座為香港立法機關而興建的專用大樓。行政署長在其2012年2月23日的函件中確認,在添馬用地內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及範圍包括位於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的立法會綜合大樓(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的政府官員辦公室除外),以及圍繞綜合大樓的露天地方。
添馬艦發展工程的設計,以「門常開、地常綠、天復藍、民永繫」為主題。綜合大樓的整體設計概念乃為凸顯香港立法機關的獨立、特殊地位、透明和莊嚴形象。綜合大樓以建築立面之垂直線條作為室內設計的綜合主題。綜合大樓的室內設計主題結合嚴肅謹慎和包容開放這兩個元素。前者是「方」,後者是「圓」。「方」指收斂,「圓」指變化。各個大堂及會議室的室內設計均巧妙地採用了「天圓地方」的建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