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到訪

歡迎公眾人士透過網上導覽參觀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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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訪立法會

歡迎公眾人士就以下目的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
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公眾人士請參閱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安全檢查安排

中央預約熱線

為方便公眾人士預約使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各項設施或服務,立法會秘書處特別設立中央預約熱線,為市民提供下列服務:
  • (a)
    預留公眾席的座位,以旁聽立法會及其委員會的公開會議;
  • (b)
    通知到訪立法會圖書館;
  • (c)
    預約時段,以使用設於立法會圖書館地下樓層的視聽室內的電腦設備;及
  • (d)
    預約使用兒童學習室。
熱線
中央預約熱線
(852) 3919 3399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公眾假期除外)

特別安排

歡迎公眾人士旁聽立法會及其委員會的公開會議。
  • 公眾席的座位在有關會議舉行前的兩星期開始接受公眾人士預約。有關立法會各會議的時間表,請參考立法會網頁的立法會日誌
  • 請致電中央預約熱線(852) 3919 3399*,預留公眾席的座位。座位以先到先得原則分配。
  • 已預約公眾席座位的公眾人士

    如已預約公眾席座位旁聽會議,必須在預約的時間15分鐘內報到。否則,座位將轉為分配予於現場輪候的公眾人士。
  • 現場輪候公眾席座位的公眾人士

    如未有預約公眾席座位旁聽會議,可在會議開始前或舉行期間,親臨綜合大樓輪候。當公眾席有剩餘座位時,將以先到先得原則分配予現場輪候的公眾人士。

* 熱線的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公眾假期除外)。
全部展開
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安全檢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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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載列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安全檢查安排。至於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請另參閱《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須知》。
2.為加強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保安,並執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及《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章,附屬法例A)(下稱"《行政指令》")的相關條文,所有擬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人士(持有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的有效通行證1的人士除外)(下稱"有關人士")必須:
(a)向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旅行證件)以供檢查及登記;及
(b)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入口通過金屬探測拱門,以及將所攜帶的物品放進X光機檢查2
3.就第2段所載的目的而言,立法會秘書處職員會登記:
(a)有關人士的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其到訪目的;及
(b)(為保障屬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士的利益)有關人士未滿16歲的資料。
4.當立法會秘書處發出黃色或紅色警示時,所有擬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立法會議員、議員的職員、公職人員、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及傳媒代表),均須接受第2段所述的安全檢查程序3
5.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及登記或未能通過安全檢查,將不獲准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
6.如有關人士願意,他們可提供其電話號碼予立法會秘書處職員登記,以便職員就他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事宜,作通訊用途。
7.收集所得的所有個人資料將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第2段或第6段所載收集該資料的原來目的一致或直接與其有關的目的,或用於法律許可的目的。除非法律許可或有所規定,立法會秘書處不會在未取得有關人士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有關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8.任何人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向立法會秘書處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提出,聯絡電話為3919 3014
9.立法會主席已根據第382章第8(3)條發出《行政指令》,以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第382章第20(b)條訂明,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違反《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10.如就本須知有任何查詢,可致電3919 3044向立法會秘書處的當值保安主任提出。

立法會秘書處
2016年5月1日




1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的通行證包括向議員、議員的職員、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傳媒代表、公職人員及承辦商職員發出的通行證或工作證,但不包括向傳媒代表發出的臨時工作證。

2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帶進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爆炸品、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火器及彈藥、電擊裝置,以及《武器條例》(第217章)所指的違禁武器。

3就第2(a)段的目的而言,已獲發有效通行證的人士可向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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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請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並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注意本須知載列的保安措施。

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

2.為執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及《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章,附屬法例A)(下稱"《行政指令》")中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而制定的相關條文,任何尋求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人士(下稱"有關人士")必須:
(a)向立法會秘書處的人員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旅行證件),以辦理登記手續;及
(b)通過設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或公眾席入口的安全檢查。
3.就第2段所載目的而言,立法會秘書處職員會登記:
(a)有關人士的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以及他將會出席或旁聽的會議;及
(b)(為保障屬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士的利益)有關人士未滿16歲的資料。
4.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辦理登記手續或通過保安檢查,將不獲准為出席或旁聽會議而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或公眾席。如有需要,他可向有關的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表達意見,或使用立法會圖書館的公眾電腦工作站,透過立法會網上廣播系統觀看有關會議。
5.如有關人士願意,他可提供其電話號碼予立法會秘書處職員登記,以便職員就他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事宜,作通訊用途。
6.收集所得的所有個人資料將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第2段或第5段所載收集該資料的原來目的一致或直接與其有關的目的,或用於法律許可的目的。除非法律許可或有所規定,立法會秘書處不會在未取得有關人士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有關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7.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公眾人士可要求查閱及/或改正其個人資料。他可致電3919 3044與立法會秘書處的當值保安主任聯絡,提出查閱/改正資料的要求。

在會議室及公眾席的行為舉止

8.立法會主席已根據第382章第8(3)條發出《行政指令》,以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第382章第20(b)條訂明,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違反《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9.根據《行政指令》,公眾人士在會議室或公眾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a)遵守秩序
(b)展示由立法會人員向他們發出的訪客證
(c)關掉傳呼機及流動電話
(d)按立法會人員的指示就座
(e)不得攜帶任何行李,但手提包或類似物品除外
(f)不得在公眾席飲食
(g)不得拍攝或錄影會議過程
(h)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i)不得喧嘩或呼喊口號
(j)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關於(e)項,公眾人士可將其行李存放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貯物櫃。公眾人士不得攜帶液體、尖銳物件、汽球等物品,以及會對立法會綜合大樓使用者的安全構成風險的危險物品。

處理在會議室及公眾席造成擾亂的程序

10.第382章第17(c)條訂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11.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已發出下列指引,以供處理涉嫌觸犯任何上述罪行、違反任何上述條文或以其他方式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造成擾亂的公眾人士:
(a)在下述情況下,立法會秘書處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
在主持會議的議員/立法會秘書處保安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後,有關人士即時停止在會議室或公眾席呼喊口號、展示標誌或造成阻塞或滋擾。
(b)在下述情況下,會將有關人士帶離會議室或公眾席,以及把他被帶離一事紀錄在案等 -
(i)有關人士在會議室或公眾席一再呼喊口號、展示標誌或造成阻塞或滋擾,縱然每次被警告後即時停止,或有關人士不理會主持會議的議員/立法會秘書處保安人員的多次警告,仍繼續呼喊口號、展示標誌或造成阻塞或滋擾。
(ii)在主持會議的議員/立法會秘書處總保安主任作出驅逐命令後,有關人士自行離開會議室或公眾席。
(iii)被帶離會議室或公眾席的人士會被告知,由於他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或公眾席造成擾亂,他已涉嫌違反第382章及《行政指令》的相關條文,他亦會被提醒,倘若日後發生同類事情,立法會秘書處會將個案轉交警方處理。立法會秘書處會備存有關人士被帶離會議室或公眾席的紀錄,並會告知他秘書處已備存該項紀錄。
(c)在下述情況下,會在有關人士被帶離會議室或公眾席後,將他交由警方處理 -
(i)有關人士作出不安全、不衞生、非法、不檢、粗暴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並須由立法會秘書處保安人員帶離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會議室或公眾席。
(ii)有關人士已導致本身及/或其他人受傷,或已導致其他人的財物損毀。
(iii)有關人士在會議室拋擲物件或將物件從公眾席拋進會議室。
(iv)有關人士曾有被命令離開會議室或公眾席的紀錄,並獲告知若再次造成滋擾會有何後果。
(d)在下述情況下,可拒絕讓被帶離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人士再度進入綜合大樓 -
任何人如在第11(b)或11(c)段所述的情況下被帶離會議室或公眾席,可被拒絕在同一次會議期間再度進入會議室或公眾席。

查詢

12.如就本須知有任何查詢,可致電3919 3044向立法會秘書處的當值保安主任提出。

立法會秘書處
2016年12月
個別人士及團體在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的指定示威區請願或示威的指引(於2018年11月27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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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個別人士及團體一般獲准在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1 管理的處所的指定示威區請願或示威。立法會秘書處("秘書處")職員會在考慮示威者人數及其他安全、保安和運作因素後,決定示威區的位置及大小。秘書處職員可把指定示威區內的不同位置編配予不同的示威團體,以確保安全及維持秩序。秘書處或會劃設採訪區,而傳媒代表應留駐在指定的採訪區。如傳媒代表擬在指定採訪區以外的地方採訪報道請願或示威活動,他們應留駐在秘書處職員指示的地方。

相關法定條文

2.主辦單位應注意《公安條例》(第245章)內有關公眾聚集、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的條文,以及向警務處處長作出通知的規定。主辦單位應遵守與建議進行的公眾聚集、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及在該等聚集、集會和遊行中進行的活動有關並適用的條例、規例、規則或技術備忘錄。
3.示威者應注意及遵從《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的條文。該行政指令是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8(3)條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以及為其他行政上的目的而發出。

使用條件

4.指定示威區於每日的指定時間開放予公眾進行請願或示威活動。 行政管理委員會保留權利,可未經事先通知更改指定示威區的開放時間或關閉指定示威區。使用指定示威區舉行公眾聚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件載列如下 -
    (a)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示威區每日開放時間(即上午7時至晚上11時,或在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日子,由上午7時至晚上11時或當日的立法會會議暫停後一小時或立法會休會待續後一小時,以時間較後者為準)以外的時間在指定示威區請願或示威;
    (b)活動的主辦單位(如不在場,則由主辦單位提名作其代表的一名人士)須在進行活動的整個過程中在場;
    (c)禁止使用、放置、豎設或存放任何已豎設的帳篷或寢具;任何經設計或改裝以便於睡覺的構築物均予禁止;
    (d)禁止使用、放置、豎設或存放任何舞台、舞台連背景幕或秘書處職員認為會對使用指定示威區的人士構成安全危險的任何其他臨時構築物;
    (e)任何可能會構成火警危險的行為/活動或物品,均予禁止;
    (f)禁止污損在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內的任何外牆、玻璃嵌板、柱子、地面、或任何其他構築物或公共財物;
    (g)可使用擴音設備,但擴音器的正面不得對着立法會綜合大樓,所產生的噪音水平亦不得令人反感、具損害性或不合理地干擾他人在其辦事過程中使用立法會綜合大樓;
    (h)任何人或物件不得阻塞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緊急車輛通道或緊急出口,或干擾他人在其辦事過程中使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
    (i)示威者須遵守秘書處職員給予的所有指示。
5.示威者須維持良好秩序、環境衞生和公共安全。示威者亦應小心保管個人物品。在離開指定示威區時,示威者必須把所有物品(包括示威者所帶來的海報、橫幅、物品或告示,以及個人物品、食物及垃圾)帶走。在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發現而又無人看管的物品,以及阻塞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緊急車輛通道或緊急出口的物品,均會以秘書處認為適合的方式處理或處置。

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

6.行政管理委員會保留權利,就行政管理委員會蒙受因示威者在指定示威區請願或示威期間的行為、活動或其使用的物品而引致的財物損失或損害,向示威者提出賠償申索。
7.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對使用指定示威區的任何人士所蒙受的任何財物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不論該等損失或損害是否因行政管理委員會、其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引起。行政管理委員會、其僱員及/或代理人不會對使用指定示威區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任何人身傷害(不論如何造成,因疏忽所引致的除外)承擔責任。

不遵守使用條件

8.為了確保安全、維持保安或秩序良好,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在任何人不遵守任何有關條件,或作出不安全、不衞生、非法、不檢或令人反感的行為,又或秘書處職員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拒絕讓該人進入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或要求已獲准進入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的該人離開。行政管理委員會保留權利,可就指定示威區在違反其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使用,採取法律訴訟行動。
9.任何人違反上文第3段所述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8(3)條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根據第382章第19(b)條,任何人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對指引的修訂

10.行政管理委員會保留權利,可未經事先通知隨時修訂"個別人士及團體在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的指定示威區請願或示威的指引"。

立法會秘書處
2018年11月27日




1在本指引中,在指定示威區請願或示威的個別人士或團體稱為"示威者"。
訪客注意事項
向下箭頭
為使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所有使用者能愉快地享用各項服務和設施,所有訪客的行為舉止必須尊重他人,同時符合立法會謙恭、莊嚴和正面的本質。此外,所有訪客須遵守保安人員履行保安任務和其他行政任務時作出的指示,以確保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的人士皆行為恰當、禮貌得體。
適用於所有訪客
所有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訪客須
  • 衣著整齊
  • 在逗留期間把訪客證佩載於當眼的位置
  • 遵守秩序和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的所有告示、指示牌的指示
  • 遵守保安人員的指示
訪客
  • 不應進入任何立法會綜合大樓內不開放予訪客的部份
  • 不應參與任何形式的示威、喧嘩或呼喊口號
  • 不應參與妨礙或騷擾任何正在合法使用設施的人士
  • 不應塗污或損壞任何牆壁、門戶、家具、裝置或展品
  • 不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範圍內吸煙
安檢措施
所有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人士須接受安檢程序。
  • 手袋及其他個人物品可能須接受X光機的檢查或搜查。
  • 受禁物品不會獲准帶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訪客須把該等物品按情況存放於地下大堂或公眾席所設的貯存設施。受禁物品包括:
    1. 武器或尖銳的工具,例如剪刀及小刀;
    2. 危險品,包括易燃物品、腐蝕性物質、有害物品及氣瓶;
    3. 動物;
    4. 行李(手袋或大小相若的物品除外);及
    5. 可由秘書長不時禁止的任何物品。
如訪客未能遵守上述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條件,秘書處人員有權拒絕讓該名訪客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任何部份。此外,如任何訪客違反該等條件,秘書處人員會要求該名訪客停止有關行為或離開。
適用於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
  • 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並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請參閱有關須知。
適用於攜帶嬰孩及小童的訪客
  • 立法會綜合大樓地下大堂設有小童適用的洗手間、嬰兒室和餵哺母乳育嬰室。
  •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可使用嬰兒車。
  • 訪客如使用嬰兒車可利用電梯前往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各層,請聯絡訪客助理作安排。
適用於年長訪客或與長者同行的訪客
  • 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各樓層都能以電梯方便直達。殘疾訪客、年長或虛弱訪客可使用電梯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各樓層。
適用於殘疾人士
  • 立法會綜合大樓採用了無障礙通道設計,方便殘疾人士到訪。此外,綜合大樓的所有出入口都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
  • 殘疾人士及其同行者更可使用有蓋行人天橋,由港鐵金鐘站直達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天橋入口。
  • 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各樓層都能以電梯方便直達。
  • 綜合大樓的各樓層均設有殘疾人士洗手間。
  • 綜合大樓設有泊車位,供到訪的殘疾人士使用。訪客如有需要,請於到訪前致電導賞團辦事處(電話:3919 3441)作安排。
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服務在惡劣天氣下的特別安排
警告信號於各項公眾服務開放時間前生效 警告信號於各項公眾服務開放期間生效 警告信號取消
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各項服務均不會開放。 各項服務立即暫停。 若警告信號於下午3時前取消,各項服務將會在兩小時後恢復正常。

若警告信號於下午3時或之後取消,當日各項服務將會暫停。
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各項服務照常。

另以下適用於參與立法會綜合大樓導賞團的人士:
  1. 若警告信號在下午3時前取消,服務將在兩小時後恢復。舉例而言,警告信號若於下午2時30分取消,於下午4時30分或以後開始的導賞團將按原定時間舉行。
  2. 如導賞團因上述惡劣天氣取消,參觀團體可聯絡立法會秘書處訪客服務組以安排另一導賞團。訪客服務組將視乎可供預約的導賞團時段再作安排。
  3. 如遇其他惡劣天氣或緊急交通情況,參觀團體可自行決定是否取消參加導賞團。團體如擬取消活動,請盡快通知訪客服務組。
  4. 如教育局宣布學校停課,學校所預約的導賞團即告取消。如學校要求如期舉行導賞團,訪客服務組將視乎情況作出特別安排。
  5. 訪客服務組聯絡電話:3919 3441
地址
地址
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
A
公眾入口2 (只供持有立法會通行證人士使用)
B
天橋入口 (只供持有立法會通行證人士及殘疾人士使用)
C
公眾入口1 (供導賞團、持有立法會通行證人士、訪客及公眾人士使用)

適用於殘疾人士

立法會綜合大樓採用無障礙通道設計,方便殘疾人士到訪。
殘疾人士及其同行者請參考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路線圖的指示前往立法會綜合大樓。
立法會綜合大樓設有泊車位,供到訪的殘疾人士使用。訪客如有需要,請於到訪前致電導賞團辦事處(電話:3919 3441)作安排。

適用於參觀團體

參觀團體的旅遊巴士可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地圖上的"C"位置)上落訪客。車輛出入口設於立法會道。

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立法會綜合大樓將於下列公眾假期關閉:
  • 一月一日
  • 農曆年初一及年初二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國慶日
  • 聖誕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