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3/17-18

主題: 保安、警隊、私隱、個人資料、監察


隨身攝錄機應用於警隊的監察用途

  • 英國普利茅斯(Plymouth)警方於2005年率先採用隨身攝錄機,其後其他先進地方如荷蘭、法國、澳洲及美國等地亦逐步採用。借鑒這些海外先例,香港於2013年3月試行引入隨身攝錄機,並於2013年至2017年在493個事件中使用隨身攝錄機,合共錄影了724段片段,當中約24%其後用作調查或提交法庭作舉證用途。警方現時擁有約1 400部隨身攝錄機,並計劃於2018年以平均每部3,000港元的價格添置3 000部隨身攝錄機。超過1萬名警務人員已接受使用隨身攝錄機的訓練。
  • 大體而言,根據本地及海外經驗,警方以隨身攝錄機監察,有下列優點:

    (a)更可靠地記錄事件發生的經過:由於隨身攝錄機或能拍攝事發現場的更為廣泛情況,該等錄影片段或可提高警隊的問責性,及公眾對警隊的信任;

    (b)方便進行調查及檢控:警方可使用隨身攝錄機拍攝所得的片段作為證據,以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如警方決定作出檢控,有關片段可用於在法庭上舉證;

    (c)加快解決投訴或訴訟:隨身攝錄機拍攝所得的片段可減低證供上的爭議,加快解決投訴和訴訟;及

    (d)緩和衝突事件:隨身攝錄機被認為具有阻嚇作用,能有效防止激烈行為。當公眾知道正被拍攝,他們通常會平靜下來,因而可減少警民衝突。根據於2016年發表的一項由劍橋大學學者牽頭進行,並涵蓋約150萬個執勤小時及200 萬名市民的研究結果,使用隨身攝錄機可大幅減少針對警方的投訴個案,減幅達93%。3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Ariel, Sutherland, &Henstock. (2016a)。
  • 另一方面,在執法過程中使用隨身攝錄機,亦引起關注及疑慮,其中包括:

    (a)警方或會在某些情況下增加使用武力:根據一項研究,在警民互動的過程中,若警務人員有較大酌情權決定何時開啟及關掉攝錄機,或會增加警方使用武力的機會。4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b)。

    (b)私隱問題:首先,由於警務人員可全權決定何時開始及停止攝錄,有意見關注警務人員可能會拍攝大量與罪案無關的片段。其次,警務人員可能會在違反被攝錄者意願的情況下,以隨身攝錄機拍攝到罪案受害人的慘痛經歷,以及搶救過程或意外所涉及的人士。最後,有意見關注使用隨身攝錄機可能會違反某些人士(例如證人、秘密線人、受害人、需脫內衣接受搜查的人士等)的權利或法律特權。

    (c)查閱個人資料的權利:根據相關的個人資料保障法例,市民或有權查閱含有其個人影像的隨身攝錄機錄影紀錄。由於當局可能需先行把錄影紀錄中不相關的影像遮蓋,這樣或會對警隊造成額外的行政負擔。

隨身攝錄機在香港應用的情況

隨身攝錄機在英國的應用情況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張志輝
2017年12月12日


附註:

1.隨身攝錄機是警務人員佩戴及掛在制服上的小型裝置,用作攝錄影像及聲音證據。隨身攝錄機必須以公開方式使用,因此機身通常配有向外展示的屏幕,顯示被攝錄者的容貌,或在攝錄時有紅燈閃亮。鏡頭的位置可讓觀看錄影片段的人士從有關人員的角度了解現場情況。

2.香港警務處於2013年對隨身攝錄機進行為期9個月的測試,其後再於2014-2015年度進行為期12個月的測試。警方於2014年3月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首次測試結果,並於2017年5月匯報第二次測試結果及未來路向。警方相信,隨身攝錄機可提升警務人員的搜證能力,並可提高警察行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

3.請參閱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a)。

4.請參閱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b)。

5.針對警方何時不可使用隨身攝錄機,警方網站發放的資訊有限。舉例而言,隨身攝錄機不會用於需脫內衣的搜查,亦不會被用作在住宅單位內拍攝,除非暴力事件已發生或可能發生。保安局局長在2016年3月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質詢時表示,隨身攝錄機使用指引涉及警方的行動細節,不便公開。然而,警方向議員保證,該指引並無抵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6.在普利茅斯區,由於在固定監察攝錄機"看不到"的盲點經常發生嚴重毆打及暴亂事件,德文郡(Devon)及康和郡(Cornwall)警隊在2007年於該區進行頭戴式攝錄機測試。該項測試被認為十分成功,能有效減少嚴重罪行、提高破案率和節省檢控時間。其他警隊亦隨之進行同類測試(其中倫敦都市警部在2014-2015年度進行了最大規模的測試,涉及500部攝錄機及800名人員)。倫敦都市警部對測試結果表示滿意,故此在2016年決定於2017年年底為轄下全部22 000名人員全面配置隨身攝錄機。過去10年,英國至少有32支警隊已在不同程度上使用隨身攝錄機。

7.雖然《2000年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原則上授予市民一般查閱資料權利,包括查閱公共機關持有的隨身攝錄機紀錄,但如他們涉及發放個人資料,以致可能違反《1998年保障資料法》,則其查閱資料要求通常會被拒絕。

8.《守則》涵蓋閉路電視、無人飛機及使用搜集所得資料的相關軟件,並列出12項指導原則,供監察攝錄機的操作人員遵循。舉例而言,《守則》述明,"監察攝錄系統在任何時候必須用於追求合法目的的指定用途,而且是為應付已確定的迫切需要而有必要使用。"

9.認可資格有兩種。任何組織如完成桌面自我評估(desktop self-assessment),以顯示其符合《監察攝錄機使用守則》,將會獲授部分認證資格,有效期為一年。有關組織如欲取得全面認證資格,須委聘獨立核數師,對其監察攝錄系統和程序進行審計。視乎每年的檢討結果,全面認證資格的有效期可持續5年。獲授全面認證的組織在該5年期間內可使用監察攝錄機專員簽發的認證標誌。

10.參考全國性指引和《監察攝錄機使用守則》,倫敦都市警部亦發出使用隨身攝錄機的自訂指引,並公開讓公眾查閱。

11.英國實施的資料保留政策與香港的相若,錄影紀錄如發現不具任何舉證價值,將會於攝製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

12.有關調查是在倫敦都市警部於2014年至2015年間進行隨身攝錄機測試期間進行。上述的隨身攝錄機測試共攝錄了48 000個錄影紀錄及約12 000個小時錄音或錄影片段(即平均每一個紀錄長約15分鐘),其中約28%的錄影片段被標示為具"舉證"價值,有可能用作刑事司法用途。根據倫敦都市警部的資料,在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間,只有一宗有關使用隨身攝錄機的投訴,但投訴人其後撤回投訴。


參考資料:

1.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a) "Contagious Accountability": A Global Multisite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on the Effect of Police Body-Worn Cameras on Citizens' Complaints Against the Police.

2.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b) Wearing body cameras increases assaults against officers and does not reduce police use of force: Results from a global multi-site experiment.

3.Big Brother Watch. (2017a) Smile you're on body worn camera, Part I - Local Authorities.

4.Big Brother Watch. (2017b) Simile you're on body worn camera, Part II - Police.

5.College of Policing. (2014) Body-Worn Video.

6.Home Office. (2007) Guidance for the Police Use of Body-Worn Video Devices.

7.Home Office. (2013) Surveillance Camera Code of Practice.

8.House of Commons. (2015) Body-Worn Video in UK Policing.

9.London Police Ethics Panel. (2016) Body-Worn Video.

10.Metropolitan Police Department, Washington DC. (2017) Evaluating the Effects of Body-Worn Cameras: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11.MPS. (2014) MPS Body Worn Video Manual of Guidance - 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

12.MPS. (2017) Official website.

13.《內部指引曝光有灰色地帶議員憂選擇性攝錄》,蘋果日報,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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