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0/01-9(1)

立法會

議程
2000年11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 327/2000


其他文件

1. 第30號香港工業邨公司
1999-2000年報
(由工商局局長提交)

2. 第31號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
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年報
(由工商局局長提交)

3. 第32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一九九九/二○○○年度年報
(由工商局局長提交)

4. 第33號香港康體發展局年報
1999-2000
(由陳智思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蔡素玉議員問:

關於九號貨櫃碼頭承建商較早前獲發許可證,把受嚴重污染的淤泥運往內地水域傾倒一事,以及本年10月18日在本會會議提出的有關質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在發出許可證前,為何沒有把此項跨境傾倒淤泥活動提交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討論;

    (二) 鑒於有關承建商獲發的傾倒廢棄物許可證是由內地的國家海洋局轄下南海分局簽發,環保署在今年9月發出的兩份新聞公報中,為何把有關簽發單位寫成國家海洋局,而環保署就此類跨境傾倒淤泥活動在內地的主要接觸單位為何;及

    (三) 有否評估環保署處理整件事件有否適當及盡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2. 李華明議員問: 關於個別行業商會就其會員出售的貨品及提供的服務發出訂價指引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一年,哪些行業商會曾發出此類指引或指示;

    (二)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有否就該種行為是否屬"操縱價格"行為和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進行研究及調查;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制定法例,禁止此種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3. 張文光議員問:

關於青少年吸食毒品和濫用精神藥物(簡稱"濫用藥物")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以每3歲為一年齡組別劃分,被呈報濫用藥物的21歲或以下青少年的最新人數,以及該等數字在過去3年每年的增減幅度分別為何;

    (二) 當局動用了多少資源,包括資助聘請了多少名專責輔導邊緣青少年的外展社工,以解決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及

    (三) 當局有何措施防止青少年在狂歡派對或公眾地方被誘惑吸食毒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4. 梁富華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為何多年來禁止紅色小巴在快速公路上行駛;有否計劃放寬該項規定;若有計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5. 麥國風議員問:

據報,當局曾派遣約50名警務人員監視在中區舉行的一個公眾集會,而該集會只有不足20名學生參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派遣警務人員維持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秩序及安全時,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有關人員的職級及人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6. 劉慧卿議員問:

為調查喜靈洲戒毒所騷亂事故而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建議對懲教署的7名職員採取紀律處分。然而,當局在本月卻向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示,不會公開該等職員的姓名。關於政府部門不公開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的姓名的做法,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採取該做法的原因為何;

    (二) 鑒於專業團體會公開受紀律處分的成員的姓名,政府部門不採取相同做法的理據何在;及

    (三) 有否評估該做法是否偏離政府加強公務員問責的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7. 蔡素玉議員問:

鑒於越來越多青少年參加狂野派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一年,涉及狂野派對的罪案分類數字;

    (二) 當局現時透過哪些途徑,指導青少年在參加該類派對時避免涉及不法行為;及

    (三) 有否計劃禁止在非常接近民居的地點舉行狂野派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8. 何秀蘭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當局管理並開放予公眾參觀的博物館數目、名稱、展覽主題及展覽場地面積;以及由非政府機構管理的博物館的相關資料;

    (二) 每所博物館的受薪及志願導賞員人數,以及他們每年可帶領的導賞團數目分別為何;

    (三) 每所博物館在過去12個月舉辦了多少個導賞團,參加的中、小學生及公眾人士數目分別為何;

    (四) 在過去12個月曾參加博物館導賞團的中、小學生人數佔全港該等學生總人數的百分比,以及他們平均要輪候多久才獲安排在導賞員陪同下參觀博物館;及

    (五) 當局有何推廣計劃,鼓勵各中、小學參觀博物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有何計劃增加博物館的人力資源及數量,藉以配合教育統籌委員會在《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議》內提出的"全方位學習"原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9. 劉慧卿議員問:

據報,一項研究發現,約有70%年齡介乎19至39歲的本港居民患有近視。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現時患有近視的本港居民人數及其佔全港人口的百分比,以及該百分比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比較為何;

    (二) 有否研究為何在本港人口中有如此高比例的人患有近視;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有否計劃增撥資源,教育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如何避免患上近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0. 許長青議員問:

據報,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將於2003年局部落成啟用,預計該新機場日後會成為中國三大樞紐機場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機場在啟用後會對香港國際機場的客、貨運業務造成甚麼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及

    (二) 有何措施提高香港國際機場在東南亞的競爭力,以及是否知悉機場管理局有何其他措施以達到此一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1. 羅致光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屬"獨居長者"、"由兩名60歲或以上的長者組成的家庭"及"長者與非長者家人同住"類別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受助個案現時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上述每個類別當中,年齡介乎60-64歲、65-69歲、70-74歲及75歲或以上的綜援受助人的數目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2. 黃成智議員問:

關於傷殘及長期病患者("殘疾人士")的就業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士數目分別為何;

    (二) 殘疾人士的勞動人口、勞動人口參與率、就業不足率及失業率分別為何;及

    (三) 政府現時僱用的殘疾人士數目及此類僱員在政府僱員總數中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何;當局是否知悉在各公營機構和私營企業的相關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3. 涂謹申議員問:(譯文)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組織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人士必須事先最少7天前通知警務處處長。然而,處長如信納該通知不能提早作出,則可接受較短時間的通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1995年以來,每年向處長作出較短時間通知的個案數字為何,以及在這些個案當中,處長接受及不接受較短時間通知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

    (二) 請將上文第(一)項的個案數字按其通知時間不足的日數分項列出;及

    (三) 處長接受及不接受較短時間通知的原因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 麥國風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為達致本年度《施政方針》所載列的下述目標,需額外增聘多少名醫療及護理人員,請按職系及職級提供分項數字:

    (一) 推出新的青少年健康計劃;

    (二) 為婦女展開子官頸檢查計劃;

    (三) 為男性制定健康計劃;

    (四) 把精神科社區護理隊的數目由5隊增至8隊;及

    (五) 增加外展社區工作人員探訪及接觸精神病康復者的次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5. 何鍾泰議員問:

關於在酒樓及其他食肆內發生的信用卡扒竊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制訂措施打擊此類扒竊案;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 過去3年,因在食肆內扒竊信用卡而被定罪的人被判處的平均及最高刑罰為何;他們犯案時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及最低年齡分別為何,以及被指使協助作案的小童的平均年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6. 李鳳英議員問:

現時,按本年1月1日或以後生效的僱傭合約聘用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必須由僱主先取得入境事務處的批准,才可擔任與家務有關的駕駛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獲得批准擔任駕駛職務的外傭人數;與去年同期有擔任駕駛職務的外傭人數比較為何;

    (二) 現時正待入境事務處批准擔任駕駛職務的外傭人數為何;及

    (三) 須擔任駕駛職務的外傭的薪酬與一般職務外傭的比較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7. 鄭家富議員問:

本人獲悉,僱員再培訓局及有關的培訓機構("該局及有關機構")曾多次拒絕一名僱主的要求,合辦特訂的培訓課程及合作招聘員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過去3年,該局及有關機構合共接獲多少宗類似的要求,當中獲接納及遭拒絕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要求被拒的原因為何;及

    (二) 該局及有關機構根據甚麼準則接納或拒絕上述要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8. 單仲偕議員問:

關於在本年6月27日獲本會通過的《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條例的擬議生效日期;及

    (二) 有否計劃在實施該條例前廣泛宣傳該條例的規定,以避免公眾人士在不知情底下觸犯法律;若有計劃,宣傳計劃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19.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自1998年以來所培育的樹苗的估計數目;

    (二) 裝載這些樹苗的盆是以何種物料製造及每個盆的成本為何;

    (三) 在樹苗栽種到土地後,用過的盆如何處置;及

    (四) 有否考慮使用更環保的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20. 劉江華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年,社會福利署接獲懷疑虐待兒童("虐兒")個案的分類數字,以及每類個案所涉及的兒童數目為何;

    (二) 該等數字與先前兩年的數字比較為何;

    (三) 當局有否研究該等虐兒個案的家庭詳情;若有,結果為何;

    (四) 當局向受虐兒童提供的心理輔導的詳情和成效,以及所遇到的困難為何;及

    (五) 有否檢討現行法例對虐兒行為是否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00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2000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 民政事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0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 《2000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第3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283號法律公告);及

    (b) 《立法會決議(2000年第206號法律公告)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0年11月29日的會議。

2.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8(1)條動議的決議案

李柱銘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下列事宜:

    (a) 特首董建華先生與前香港大學校長鄭耀宗教授就鍾庭耀博士所作有關特首民望的民調的討論及相關事宜;

    (b) 路祥安先生與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李國章教授會面的情況及相關事宜;

    (c) 特首董建華先生與路祥安先生就後者在會晤前香港大學校長及香港中文大學校長事件中的工作關係,協調情況及相關事宜;

    (d) 路祥安先生及/或特首及/或特首辦公室在縮短馮永祥先生作為香港中文大學校董的任命一事上的參與及相關事宜;

    同時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3. 加強對區議員的支援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區議員是廣泛接觸基層的民意代表,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對區議員的支援:

    (一) 在各執行部門增設助理署長級職位,直接協助區議員處理投訴;

    (二) 規定各政策局及執行部門的首長定期與區議員會面,讓區議員瞭解政府的治港藍圖;

    (三) 完善區議員參與機制,讓區議員在所屬地區大型工程計劃提交立法會審批撥款申請之前可就有關的工程計劃提出意見;

    (四) 建立機制,規定政府在規劃地區各項工程計劃的範圍、設計和施工進度時諮詢有關地區的區議員;

    (五) 委任區議員加入負責管理所屬地區公共設施的委員會,以加強區議員在地區管理的角色;

    (六) 委任519位區議員加入政府的諮詢架構;

    (七) 將區議員每月領取的實報實銷津貼額提高至2萬元;

    (八) 為區議員提供一次過5萬元的實報實銷開設辦事處津貼;

    (九) 將區議員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名單;及

    (十) 加強各區民政事務處為區議會提供的支援,包括提供更多人手和辦公室設施等。


    就葉國謙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鄭家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在各執行部門"中的"在",並以"委派"代替;刪除"增設助理署長級職位,直接協助區議員處理投訴",並以"的有關人員,包括首長級人員出席區議會會議"代替;刪除"規定各政策局及執行部門的首長定期與區議員會面,讓區議員瞭解政府的治港藍圖;",並以"與區議會訂立約章,並制訂內部指引,列明哪類政策和諮詢文件必須諮詢區議會,以及哪類地區層面的政策和工程必須獲區議會同意方可實施;(三) 增加區議會的撥款,使區議會有更多資源推行或贊助社區建設活動和展開地區建設及環境改善工程計劃;"代替;刪除"(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四)",並以"(五)"代替;刪除"(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六)",並以"(七)"代替;刪除"519位",並以"更多"代替;在"政府的諮詢架構"之後加上",並訂立委任準則,以求顧及社會上不同意見";刪除"(七)",並以"(八)"代替;在"實報實銷津貼額提高至2萬元"之後加上",並設立獨立委員會負責檢討調整區議員津貼額的事宜";刪除"(八)",並以"(九)"代替;在"實報實銷開設辦事處津貼"之後加上",並提供實報實銷結束辦事處津貼";刪除"(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十)",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為區議會提供的支援,包括"之後加上"盡快將現有的區議會秘書處轉為獨立的秘書處,以及"。

    (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諮詢有關地區的區議員;"之後加上"(五) 盡快研究可否將兩個前市政局在地區事務方面的職能交予區議會負責;";刪除"(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六)",並以"(七)"代替;刪除"(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八)",並以"(九)"代替;刪除"(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十)",並以"(十一)"代替。

    (ii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委任區議員",並以"設立機制,由區議員互選或提名成員"代替;刪除"委任519位區議員",並以"設立機制,讓區議員互選或提名成員,由政府委任"代替;在"津貼額提高至2萬元"之後加上",並增加實報實銷的津貼項目,以配合實際需要";及在"(十)"之後加上"為區議會設立獨立秘書處,並"。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