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證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期:2003年2月14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1. 選舉主席

  2. (上午8時30分至8時35分)

  3.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4. (上午8時35分以後)

    (a)於2002年5月17日隨立法會CB(3)632/01-02號文件送交各議員的條例草案文本;

    (b)律政司於2002年5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P 911/00/ 1C /LP 911/00/2C);

    (c)關於條例草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隨立法會CB(2)2119/01-02號文件送交各議員的立法會LS99/01-02號文件,供2002年5月3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之用);

    (d)立法會秘書處就"有關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與藉電視直播聯繫錄取海外證人證據的建議"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立法會CB(2)1167/02-03(01)號文件);

    (e)《1998年證據(話音及音像聯繫)法令》(澳洲新南威爾斯)(立法會CB(2)1168/02-03(01)號文件);

    (f)《1958年證據法令》摘錄(澳洲維多利亞)(立法會CB(2)1168/02-03(02)號文件);

    (g)《1906年證據法令》摘錄(西澳洲)(立法會CB(2)1168/02-03(03)號文件);

    (h)《1987年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法令》摘錄(澳洲聯邦)(立法會CB(2)1168/02-03(04)號文件);

    (i)《1988年刑事審訊法令》摘錄(英國)(立法會CB(2)1168/02-03(05)號文件);

    (j)標明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文本(立法會CB(2)1169/02-03(02)號文件);及

    (k)助理法律顧問2003年2月10日就條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立法會CB(2)1169/02-03(03)號文件) ;及

    (l)《2002年證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中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問題的條文與《1990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中同類條文的比較(立法會CB(2)1199/02-03(01)號文件) 。

  5. 其他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2
20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