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3/04-34

立法會

議程

2004年6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4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修訂)令》128/2004
2.《〈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加坡)令〉(2004年第112號法律公告)2004年(生效日期)公告》129/2004
3.《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規則》130/2004


其他文件

1. 第93號懲教署署長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 第94號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年報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提交)

3. 第95號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3/04年報
(由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4. 第96號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二零零三年工作報告書
(由李家祥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5. 第97號香港機場管理局
2003/2004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6. 第98號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7. 第99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2003-2004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8. 第100號香港申訴專員
第十六期年報(2004年6月)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9.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 《民政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 《房屋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 《保安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 《福利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 《衞生事務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麥國風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 《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提交)

17. 《2003年廢物處置(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羅致光議員提交)

18.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國強議員提交)

19. 《2003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20.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提交)

21. 《2003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何秀蘭議員問:


去年7月1日50萬人上街遊行的事件距今已有1年,有團體計劃在本年7月1日再舉行遊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1年曾經採取甚麼措施、提出甚麼政策及推出甚麼項目,以回應參與去年遊行人士所提出包括關於民主進程在內的訴求;及

    (二)警方有甚麼應變措施,協助參與本年7月1日遊行的人士順利完成遊行,以避免去年遊行人士受到長時間暴曬及無法起步的情況再次出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2. 李柱銘議員問:


可再生能源國際會議於本年6月1日至4日在德國波恩舉行。會議主要討論推廣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及使用,議題包括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制訂、資金支持、人才建設及研究工作等。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香港特區政府")均有派出代表參與會議。中國代表團在會議上表示,於2010年前可再生能源的裝機容量將會佔全國裝機容量的一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特區政府參與是次會議的成果及所提出的建議;

    (二)香港特區政府有沒有參與制訂上述的可再生能源指標,以及香港在此方面所定的指標是甚麼;及

    (三)鑒於中央政府正為發展可再生能源而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法》,香港特區政府有甚麼配合的政策及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3. 單仲偕議員問:


關於加強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和職能以提升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措施提升獨立非執行董事監察公司的能力及質素;

    (二)有何政策可確保獨立非執行董事盡責監督公司的管理層及其運作,以保障股東的權益;及

    (三)有否研究在外國實施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制度;若有,研究的結果及有關制度哪些地方可供香港作為借鑒;若沒有研究,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簡稱"無線電視")主席在1998年1月就當時工業邨不容許服務業在其內經營的政策致函行政長官,當局在同年5月放寬了該政策。有關當局於1999年5月與該公司簽訂批地協議,但於約1年後再與該公司簽訂新協議,新地價較原先的低4,400萬元。有關當局回應社會人士就更改地價的質疑時表示,提供該項地價優惠是由於投資項目的用地及金額規模龐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更改涉及工業邨批地的政策的理據是甚麼;

    (二)除上述投資規模因素外,有關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提供地價優惠給無線電視及容許該公司在簽訂協議1年後重訂協議;及

    (三)無線電視這宗個案是否當局按投資規模給予投資者優惠的唯一個案;若否,還有甚麼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5. 張文光議員問:


根據財務委員會在1991年批准實施的靈活職級審訂制度,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就各個政府駐香港以外地方經濟貿易辦事處(簡稱"經貿辦")的常額職位,開設職級較高的編外職位予以暫代,以便出任有關經貿辦職位的官員可支取較該職位原定薪酬為高的薪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回歸以來,上述制度的實施情況,並以附表列出經貿辦名稱、涉及的常額職位的名稱及職級、編外職位的職級、歷任官員的姓名和任期、每位官員上任前的職位和實任職級,以及上任前後的薪酬差額;

    (二)有否評估由職級高於職位所需的官員出任有關職位有否構成濫用公帑;若評估結果屬否,理據是甚麼;及

    (三)會否檢討上述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考慮放棄開設這些編外職位的權力,改為向立法會作出有關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6. 梁耀忠議員問: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至今已跟6個國家達成相互移管被判刑人士的協議,但仍未就此事與內地當局達成協議,而本人早於3年多前已在本會提出有關的質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關當局分別用了多少時間與該6個國家商討有關協議;

    (二)保安局與內地當局至今舉行了多少次會議,以及每次會議的詳情,包括會議日期、出席的官員、討論的議題及取得的成果;及

    (三)至今仍未能與內地當局達成有關協議的具體原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7. 司徒華議員問:


關於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資助院校")在香港以外地區投資或辦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1年至今及在未來3年,每年有多少間資助院校在香港以外地區辦學或提供課程;它們的資金來源及投資款額;涉及的課程數目、學額、學費、上課地點和所頒授學歷的程度;當中本地和非本地學生各有多少;

    (二)修讀資助院校在香港以外地區所開辦課程的香港學生可否獲得政府資助;若可,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學生申請資助,涉及的院校、課程名稱、學費、所頒授學歷的程度和資助總額;

    (三)是否容許同一資助院校就其在公私營教育資源,以及本地與非本地教育資源,包括人力和教學方面,進行互相補貼;若然,原因為何;若否,如何避免出現互相補貼的情況;及

    (四)如何監察資助院校的投資或辦學計劃,以確保不會對它們的財政構成長遠負擔;有甚麼客觀準則,確保這些院校必須在穩健基礎下,才可在香港以外地區辦學,以及如何確保資助院校在內地所頒授學位的質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8. 鄭家富議員問:


關於政府的外判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房屋署、建築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所外判的工程數目及總金額;分判給承建商及顧問公司的工程數目各有多少;與政府外判工程有關的勞資糾紛數目和涉及僱員數目;

    (二)上述部門在外判工程時,有否備存二判、三判及其後所有分判商的資料;若有,請按工程劃分,列出二判、三判及其後所有分判商的數目;若否,會否考慮要求承建商或顧問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仿效私人公司的做法,備存所有參與政府外判工程工人的名單及僱傭合約,並要求大判須為涉及其後分判商的勞資糾紛承擔資方責任及須以正式僱傭合約聘用有關工人,以及大判須直接向這些工人支付薪金;若會,請提供採用有關做法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9. 陳婉嫻議員問:


關於規管塑料飯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檢查現時市面上一般和專供學生使用的飯盒是否含有毒化學物質和致癌物質及其耐熱和保溫程度;若有,何時進行檢查及檢查的次數;及

    (二)現時有否法例規管塑料飯盒的成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否計劃立法規管;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以及如何確保塑料飯盒的品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10. 羅致光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醫護人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職級劃分,過去3年,每年醫生及護理人員離職的人數及原因;

    (二)過去3年,由醫管局聘請以接受專科訓練的醫生數目;將專科醫生的培訓期定為6年的做法由哪一年開始;實行該做法之前,哪個機構負責訓練專科醫生;政府及醫管局在此方面的角色為何;以及會否檢討培訓專科醫生的政策;及

    (三)過去3年,醫管局因發展家庭醫學而聘請的見習醫生總數;除了培訓家庭醫生,當局有何措施建立家庭醫學的體系,讓見習醫生在完成培訓後能夠私人執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1. 胡經昌議員問:


投資者賠償基金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1日成立,取代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成為單一賠償基金。據報,投資者賠償基金款額已達9.62億元,逼近10億元目標,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啟動檢討該基金的機制,現正考慮多個方案處理投資者賠償徵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上述3個賠償基金迄今的收支和結餘情況;

    (二)檢討機制的詳情,包括在甚麼情況下啟動及如何運作;及

    (三)證監會現正考慮的方案的詳情及何時就此作出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胡經昌議員問:


關於在上個財政年度內參與國際組織在外地舉辦的會議及活動達7次或以上的首長級公務員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主管人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這些官員每位每次參與的詳情,包括會議/活動的名稱及舉辦地點、出席的目的、離港日數、隨行人員的數目和平均年薪,以及各項細項開支(包括:交通、住宿、飲食、酬酢及後勤支援開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3.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投訴,指一些市民於深宵時分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康樂場地(例如柴灣角遊樂場)內的露天籃球場進行打球活動而產生噪音,對附近的居民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康文署轄下有多少個24小時開放的露天籃球場,請列出這些康樂場地的位置及名稱;

    (二)過去3年,有關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指該等場地在深宵時分發出噪音;及

    (三)有否措施解決上述的噪音問題;若有,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何鍾泰議員問:


據報,警方擬不再興建規模較小的警署,並由本年年底開始,在巡邏車上安裝與警區聯網的電腦,方便市民報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每區平均有多少間警署;在過去兩年,有否接獲警署數目不足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

    (二)現時巡邏車的總數及每周巡邏同一地點的次數;及

    (三)如何確保以巡邏車取代規模較小的警署後,市民在有需要時能獲得適當的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有關教育統籌局就向肢體弱能兒童提供學校寄宿服務的政策所進行的檢討,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檢討的周期及所依據的準則;

    (二)最近一次進行檢討的日期及檢討的結果;有否公布該次檢討結果;若沒有公布,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邀請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區議會及家長組織派出代表參與下次的檢討;若會,有關的安排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6. 劉江華議員問: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業主在其單位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及向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後,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補價金額按有關單位的原來樓價、購入時的市值及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所評定的現時市值釐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馬鞍山區內居屋的業主去年申請評定補價的宗數、房屋署評定該等單位的市值的平均數、區內居屋單位現時的市值與1年前的比較如何、區內居屋業主就房屋署評定其單位的市值提出反對("反對評值")的個案去年每月有多少宗,以及反對的結果;

    (二)現時房屋署平均需時多久才完成處理一宗反對評值個案,以及該時間與有關的服務承諾如何比較;有關當局有否檢討處理反對評值的機制;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關當局有否檢討就居屋補價所訂定的政策;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7. 劉慧卿議員問:


規劃署已把於2003年完成的"香港城市設計指引"顧問研究中的建議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當中訂明在發展維多利亞港("維港")兩岸時,應避免建築物遮檔山脊線景觀,而建築物的規模應與外牆設計配合,以免形成"牆壁效應"。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預計在未來3年,分別有多少幢高度介乎60至69層、70至79層及80層或以上的樓宇在維港兩岸落成,以及它們分布的地區;

    (二)有否要求該等樓宇的發展商在設計階段,評估該等樓宇的高度和外形是否符合上述準則;若有,是否知悉該等評估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在指定地區實施法定的建築物高度限制,以保護維港兩岸的山脊線景觀,以及避免沿岸形成牆壁效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8.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澳門及珠海市警方在本月初聯手偵破一個專門偽造證件的跨境犯罪集團,搜獲的物品包括仿真度極高的假冒香港智能身份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港警方有否在情報及人手方面參與是次偵查行動;若有,參與的形式;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本港警方與澳門及內地警方的聯繫及合作是否足夠;

    (二)有否證據顯示本港警方過往搜獲的偽造智能身份證是由這個犯罪集團製造的;若然,為何本港警方未能在更早的時間偵破該犯罪集團;若否,估計現時有多少個跨境犯罪集團進行偽造智能身份證的活動;及

    (三)香港智能身份證的防偽特徵是否已為不法分子所掌握;若然,當局有何補救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9. 羅致光議員問:


就公立醫院管理藥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在過去3年,公立醫院藥房每年因藥物使用期已過而予以丟棄的藥物的總數量及價值,並按藥物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在過去3年,每個醫院聯網每年丟棄的藥物中,數量最多或價值最高的藥物的詳情,包括名稱、丟棄數量、藥物總值及所醫治的疾病;及

    (三)醫院管理局有否研究為何發生有些藥物使用期已過而仍未使用因而需予以丟棄的情況,以及有何措施避免該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20. 張文光議員問:


據悉,一名因示威而被判罰款600元及守行為3個月的前專上學生聯會秘書長於2001年年底獲一所官立中學的校友會推選出任有關學校的學校管理委員會("校管會")委員,卻被拖延十多個月後才由有權拒絕委任官立學校校董的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常任秘書長提出有條件委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事件的詳情,包括有關人士獲校友會推選的日期、教統局處理此事的立場和進度、校友會的取態,以及自回歸以來,類似事件曾否發生;若曾,詳情為何;

    (二)教統局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委任的權力依據;若依據是法例,有關條文的章節及其詳細規定為何;若依據是按政策作出的行政決定,請告知有關政策文件,指引或規則等,以及選舉產生的官立學校校管會委員被拒絕委任時,是否與資助學校校董一樣享有尋求司法覆核的權利;

    (三)有否具體準則決定是否拒絕官立學校校管會委員的委任申請;若有,請詳列拒絕委任選舉產生的官立學校校管會委員的條件及考慮因素,並說明相關的程序安排;

    (四)當局在考慮是否否決有犯罪記錄人士擔任官立學校校管會委員時,會否考慮有關罪行的性質;鑒於上述事件的有關人士所觸犯的罪行十分輕微,為何教統局常任秘書長拒絕委任該名人士為校管會委員;

    (五)自上述事件的有關人士獲推選進入校管會,至本年6月初傳媒揭露此事前,當局曾否告知全校師生該名人士一直未獲委任,以及事件被揭發後,當局有否交代事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缺乏交代是否違反校本的民主問責及高度透明的精神;若有,結果為何;及

    (六)自回歸以來,當局曾否委任有犯罪記錄人士為官立學校校管會委員;若曾,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2. 《2003年廢物處置(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3.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4. 《2003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5.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2003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IV. 議案
  1. 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2. 議決修訂《建築物條例》附表5 ─ 

    (a)在地區編號3(2)中,廢除"即經"而代以 ─ 
      "即 ─ 
        (a) 經";
    (b)在地區編號3(2)(a)中,廢除末處的句號而代以";及";

    (c)在地區編號3(2)中,加入 ─ 
      "(b)經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KCR/ERE/TSTE/RP/100、KCR/ERE/TSTE/RP/101及KCR/ERE/TSTE/RP/111圖則(日期為2004年6月1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04年6月8日訂立的 ─ 

    (a)《200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b)《2004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已於2004年6月10日
      隨立法會CB(3)704/03-0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僱員資歷架構

      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2. 鑒於政府決定在多個行業設立僱員資歷架構,提升勞動人口的競爭力,本會促請政府在落實有關政策前,全面研究對僱員就業的深遠影響,並考慮以立法和稅務優惠等措施,一方面鼓勵僱主支持資歷架構,另一方面確保資歷架構不會成為僱員沉重的壓力。

      就李鳳英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競爭力,"之後加上"以配合本港未來長遠經濟發展的方向,";及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刪除"在落實有關政策前,全面研究對僱員就業的深遠影響,並考慮以立法和稅務優惠等措施,一方面鼓勵僱主支持資歷架構,另一方面確保資歷架構不會成為僱員沉重的壓力",並以"採取以下行動:(一) 在落實有關政策前,就制訂資歷架構及各項施行細則,全面諮詢工會、商會及相關團體;(二) 按照行業實際情況,制訂以職業技能為本的資歷架構,以及研究為現職員工設立豁免制度,以確保資歷架構不會成為僱員沉重的壓力;及(三) 為鼓勵僱主支持資歷架構,應考慮制訂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向安排僱員參加配合資歷架構要求的培訓和進修課程的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3. 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發展


    4.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泛珠三角區域9個省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可為該區域的經濟整合及持續發展開創新格局,並為本港各行業進一步擴大內地投資和拓展內地市場,提供一個更方便及廣闊的平台,有利於香港製造業和服務業的發展,本會促請政府高度重視協議及抓緊協議帶來的商機,加強與9個省區及澳門的聯繫,致力向香港工商各界宣傳以促進他們對協議的認識,並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協議的落實與發展,以鞏固香港在泛珠三角區域的金融、物流、商貿中心的地位,並促進香港經濟發展和製造更多就業機會。

      就葉國謙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落實與發展,"之後加上"和加強在高增值行業方面的合作,"及在"以鞏固"之後加上"本港製造業的進一步發展,以及"。

      就梁劉柔芬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落實與發展,"之後刪除"和";及在"加強在高增值行業方面的合作,"之後加上"和保護港商在內地的知識產權,"。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