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房屋建築問題專責委員會
第二份報告
2004年5月

專責委員會就公營房屋建築問題提交兩份報告,本報告為第二份報告。第二份報告分為三冊如下:

第I冊
主體報告,包括會議紀要

第IIA冊至第IIB冊
取證紀錄,載有公開研訊的原文逐字紀錄本


第I冊 -- 主體報告

目錄


頁數
I.前言1 - 3

II.天頌苑事件 -- 背景及管理架構

背景4 - 6

工程項目的管理架構7 - 15

III.天頌苑 -- 規劃與設計

天頌苑地盤的地質狀況16 - 17

樁柱設計17 - 26

IV.天頌苑 -- 施工

工作階段及技術要求27 - 41

實地監督地盤工程42 - 46

V.天頌苑 -- 核實樁柱設計47 - 55

VI.天頌苑 -- 確保工程質素的職責分工56 - 62

VII.對天頌苑事件的結論及建議

一般結論63 - 73

有關各方的責任73 - 78

總結意見78 - 79

進一步建議80 - 83

鳴謝84

專責委員會各委員署名85 - 86

簡稱89


頁數
附錄

附錄 1成員名單93

附錄 2曾在專責委員會席前作證的證人名單 (作證內容與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事件有關)

94 - 96

附錄 3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總平面分布圖97

附錄 4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打樁工程合約大事表98 - 101

附錄 5為確定第1座及第2座多支樁柱基底深度而進行的調查工程結果摘要102

附錄 6負責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第36/96號打樁工程合約主要人員的組織架構圖103

附錄 7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招聘駐地盤工程師大事表104 - 106

附錄 8安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鑽的53個鑽孔位置107

附錄 9安誠報告所載第1座及第2座底下的土壤層108 - 109

附錄 10編號為HY1至HY24共24個鑽孔的位置110

附錄 11第1座樁柱設計的靜力公式計算數據111 - 114

附錄 12特別規格第19.43條115

附錄 13測試樁的位置116

附錄 14第1座樁柱終錘的打樁次序117

附錄 15計算第2座沉降數據所用鑽孔的位置118

書面證供一覽表121 - 137

會議紀要141 - 147


第IIA至第IIB冊 -- 公開研訊的取證紀錄

目錄

日期公開研訊證人冊號
第一至十九次研訊的內容與建造須受及
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房屋單位的政策及工作機制有關,
並不屬於第二份報告的涵蓋範疇。
2001年9月11日20 前房屋署
高級助理署長(新發展工程)
潘承梓先生
IIA
2001年9月13日21

第一部分
前房屋署
高級助理署長(新發展工程)
潘承梓先生
IIA
第二部分
安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
高華先生
梁國堯先生
IIA

2001年9月18日22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總建築師
江焯勳先生
IIA

2001年9月20日23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署長代表
袁子超先生
IIA

2001年9月25日24第一部分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工料測量師
葉國榮先生
IIA
第二部分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總結構工程師
李世祥先生
IIA

2001年9月27日25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總結構工程師
李世祥先生
IIA

第二十六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
2001年10月9日27 第一部分
興業建築師有限公司代表
何約瑟先生
鄭育麒先生
IIB
第二部分
周明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
伍漢強先生
麥立明先生
IIB

2001年10月16日28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署長代表
何守謙先生
IIB

第二十九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
2001年10月23日30 第一部分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高級建築師(聯絡)
何樂素芬女士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高級建築師(聯絡)
衞翠芷女士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建築師(聯絡)
利家輝先生
IIB
第二部分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高級結構工程師(聯絡)
李錦荃先生
IIB

第三十一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
2001年10月30日32 興業建築師有限公司
前項目結構工程董事
鄧偉就先生
IIB

2001年11月3日33周明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
伍漢強先生
麥立明先生
IIB

第三十四至三十五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
2001年11月13日36 第一部分
天水圍第31區第一期工程
土力工程師
孫北昭先生
IIB
第二部分
黃志明建築工程師有限公司代表
黃志明先生
IIB

第三十七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
2001年11月20日38 周明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
伍漢強先生
麥立明先生
IIB

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
第四十二至六十四及六十八次研訊的內容與沙田第14B區
第二期、石蔭邨第二期及東涌第30區第三期工程項目有關,
並不屬於第二份報告的涵蓋範疇。
第六十五至六十七及六十九次研訊的內容與建造須受及
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房屋單位的政策及工作機制有關,
並不屬於第二份報告的涵蓋範疇。
第七十次研訊是以閉門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