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05/06-26
|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
| 1. | 《〈1995年飛航(香港)令〉2006年(修訂附表16)令》 | 74/2006 |
| 2. | 《200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規例》 | 75/2006 |
| 3. | 《200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 | 76/2006 |
| 4. | 《2006年危險藥物(費用調整)規例》 | 77/2006 |
| 5. | 《2006年抗生素(費用調整)規例》 | 78/2006 |
| 6. | 《2006年藥劑業及毒藥(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費用調整)規例》 | 79/2006 |
| 7. | 《2006年檢疫及防疫(收費表)(費用調整)規例》 | 80/2006 |
| 8. | 《2006年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81/2006 |
| 9. | 《2006年牙科輔助人員(牙齒壎肣)(費用調整)規例》 | 82/2006 |
| 10. | 《2006年醫生註冊(費用調整)規例》 | 83/2006 |
| 11. | 《2006年助產士註冊(調低費用)規例》 | 84/2006 |
| 12. | 《2006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85/2006 |
| 13. | 《2006年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86/2006 |
| 14. | 《2006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87/2006 |
| 15. | 《2006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88/2006 |
| 16. | 《2006年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89/2006 |
| 17. | 《2006年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90/2006 |
| 18. | 《2006年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費用調整)規例》 | 91/2006 |
| 19. | 《2006年脊醫註冊(費用調整)規例》 | 92/2006 |
| 20. | 《2006年中醫(費用調整)規例》 | 93/2006 |
| 21. | 《2006年中醫藥(費用調整)規例》 | 94/2006 |
| 22. | 《2006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1)令》 | 95/2006 |
| 1.第91號 | ─ | 回應2006年2月政府帳目委員會 第四十五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
|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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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提交) | ||
| (一) | 政府原先計劃在多少個街市安設分隔裝置;已完工的街市數目及平均每個街市的投資額;尚未動工的街市數目和位置、已預留的撥款額,以及會不會按原先計劃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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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沒有評估有關分隔裝置有沒有達到減少市民與活雞接觸,以及減低禽流感爆發風險的目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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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若已達到上述目標,政府會不會考慮在實施活雞集中屠宰後,容許已安設人雞分隔裝置的活雞檔位繼續經營;若不會考慮,政府將會如何處置這些裝置? |
| (一) | 檢討的詳情及完成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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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會不會全面資助幼兒教育及推出提升幼稚園教師資歷的措施;若會,詳情是甚麼,全面資助幼兒教育所涉的每年開支款額,以及每年有多少名幼稚園教師的薪酬會獲得全面資助;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 (一) | 過去1年,每日經羅湖車站及落馬洲管制站出入境的本港居民及外地旅客的平均人次各有多少,以及較之前1年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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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當局預計在九廣鐵路塱原支線投入服務後,每日經落馬洲管制站出入境的平均人次將有多少增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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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有沒有計劃改善落馬洲管制站的擠迫情況,包括削減東鐵沿線來往羅湖車站的票價,以鼓勵原擬經落馬洲管制站出入境的旅客改經羅湖車站;若有,計劃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
| (一) | 房署向廠戶提供特惠津貼的原因,以及特惠津貼的計算方法;這計算方法與九廣鐵路公司和市區重建局採用的方法如何比較,以及房署會不會參考比較結果來作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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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房署根據甚麼準則來決定是否協助廠戶在其他地方重新開業,以及該署為甚麼沒有向即將清拆的大窩口工廠大廈的部份廠戶提供協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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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是否知悉目前有多少名工人受僱於大窩口工廠大廈的廠戶、預計在廠戶遷出後分別會繼續受僱及失業的工人數目,以及房署向廠戶發放的特惠津貼是否已包括遣散工人的開支? |
| (一) | 接獲的申請總數,以及當中不符合資格的申請數目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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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接獲的申請中,有多少個申請的號碼組合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稱,以及這些組合的詳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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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自上述計劃推出後,預留未經分配車牌(俗稱"勾牌")的申請數目有沒有減少,以及該計劃有沒有影響現行車輛登記號碼拍賣的收益,並請提供本年首4個月與去年同期的"勾牌"申請數目和車輛登記號碼拍賣所得收益的款額? |
| (一) | 本港現時的勞動人口當中,低技術婦女所佔人數,並按她們的年齡、居住地區和家庭收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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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港現時哪些行業有技術人才短缺的情況、有關空缺所需的技能,以及新入職人士需要接受甚麼培訓;當局會不會考慮仿效上述英國的做法;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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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婦女事務委員會有沒有就改善低技術婦女就業情況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若沒有,當局將如何與該委員會共同探討這議題,以體現該委員會作為促進婦女權益的中央機制的角色? |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 |
| (一) | 是否知悉地鐵有限公司以何措施協助孕婦、老弱病患者及行動不便但無須使用輪椅的人士,確保他們出入車站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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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鑒於現時部分地鐵車站沒有裝設升降機連接車站範圍外的行人道,當局有否督促地鐵有限公司安裝有關設施,以便輪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要人士出入車站;若有,詳情為何,以及該公司有否這方面的計劃;若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若沒有計劃,當局會否計劃成立委員會,研究及跟進改善地鐵系統的出入口設施,以便老弱及其他有需要人士出入車站? |
| (一)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職業訓練局,以及其他高等教育院校,每年各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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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多少個學士學位程度課程的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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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多少個學士學位程度以下課程的學額,請按副學士、高級文憑、專業文憑、文憑或以下課程列出分項數目及所佔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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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多少個兩年制及3年制的學士學位以下程度課程的學額及兩者的相對比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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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提供多少個副學位先修課程(包括基礎文憑課程)的學額及其與副學位課程學額的比例,以及每年的增減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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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每年具高級程度會考成績、完成毅進課程、中五畢業人士及以成年人士資格入讀上述每類課程的人數的分項數字及所佔百分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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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每年在中五及中七畢業後離港升學的人數各有多少? | |
| (一) | 自2002年至今,分別有多少名10至14歲少年被拘捕、檢控和定罪,並按他們的年齡(分為5個年齡組別)及涉嫌觸犯的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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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提高至10歲後,當局為使10歲以下有違規行為的兒童能改過自新而增設的支援服務措施的詳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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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當局有否計劃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提高至12歲或14歲;若有,計劃的詳情及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過去10年,屋宇署曾巡查多少間商店(包括食肆),以確保它們沒有妨礙殘疾人士進出的違例建築物,以及當中有多少間商店被屋宇署檢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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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現行法例有否規定商店(包括食肆)入伙後不可在未得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自行改建設施,以確保殘疾人士能夠順利進出? |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間提供醫療折扣卡的保健公司,以及共有多少名購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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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現時有哪些途徑可供市民核實這些公司的聲稱或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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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有何措施監管醫療折扣卡的銷售及有關計劃的運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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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會否加強有關的消費者教育? |
| (一) | 在當局去年處理的約3 800宗詐騙綜援金個案中,由市民舉報及經社署進行查核而揭發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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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鑒於社署接獲舉報後可透過與其他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例如土地註冊處、公司註冊處、運輸署及醫院管理局等)進行資料核對,使詐騙綜援金人士無所遁形,社署會否考慮利用該資料核對機制對綜援金申請者進行查核,以減少詐騙個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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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有否評估社署在調查詐騙綜援金個案方面是否人手及經驗不足,以致需要借調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協助進行偵查,以及在本年增聘4名退休警務人員擔任詐騙調查顧問;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當局預計該計劃推行後每年會製造多少個職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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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否評估失業的建造業工人能否因該計劃的推行而受惠,以及會否資助有意從事樓宇維修工作的建造業工人參加再培訓課程? |
| (一) | 過去3年,香港郵政每月處理的帳單數目,以及每年從繳費服務所獲的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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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每間郵局目前分別負責繳費服務和其他服務的櫃位人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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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有否調查市民在繳付帳單時可接受的最長等候時間,並根據調查結果檢討有關的服務承諾(在繁忙時間/高峰期及其他時間,98%的顧客分別可於25及10分鐘內獲得服務)是否適當;若有,調查及檢討的結果;若否,會否進行調查及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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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香港郵政將有何措施縮減市民輪候繳費的時間,例如會否與有關的公用事業機構和政府部門商討,把定期帳單的繳款限期分隔,以及增加提供該項服務的櫃位和人手? |
| (一) | 過去5年,壎芵p每年的護士數目、聘用模式、空缺數目及入職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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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現時壎芵p護士在該署各服務範疇的人手分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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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壎芵p現時以合約模式聘用護士的詳情及相關合約期,以及會否考慮以常額聘用模式招聘護士;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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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預計未來3年壎芵p對護士人手的需求情況? |
| (一) | 按照下開表格分項,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人數、公務員人數,以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與公務員的薪酬及附帶福利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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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鑒於公務員事務局正與各部門檢討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情況,該局會否安排諮詢會,讓這些員工或所屬工會的代表反映意見;若會,諮詢會的詳細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過去5年,當局每年就懷疑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關於"非法使用名銜等與未經註冊執業"進行調查的宗數;以及在被檢控的個案中,被定罪的宗數及相關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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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否計劃修訂法例,加強管制任何人士使用"醫生"名銜以表示或暗示其具備相關的醫療專業資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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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會否針對普羅大眾或少數族裔進行宣傳,以免他們被涉及不當使用"醫生"名銜的廣告資料誤導而向有關人士求醫,以致身體受損? |
| (一) | 過去3年,每年接獲關於非法放置上述鐵籠的投訴個案數目、被沒收的鐵籠數目及其所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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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現時有否措施防止在公共地方非法放置回收舊衣物鐵籠的活動蔓延;若有,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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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地政總署會否考慮和食物環境壎芵p加強合作,由後者負責沒收在公共地方非法放置的回收舊衣物鐵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所採用的標準,以及這些標準是否依據有關的國際標準制訂;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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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現時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的具體程序,以及有何措施確保審裁處的組成具廣泛代表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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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過往3年,審裁處每年接獲多少宗就其評定結果提出的上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上訴得直? |
| 《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 (一) | 嚴格遵守"六六原則",限制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不能在同一組織服務超過6年,亦不能同時服務多於6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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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貫徹量才遴選的原則,邀請相關的主要持份者團體委派代表加入諮詢及法定組織,並減少以個人身分的委任,令該等組織的成員組合更有代表性及趨向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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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增加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透明度,在互聯網上發放所有會議的議程、紀錄和相關文件,同時公開該等組織的成員名單,以及各成員出任的公職、黨派背景及會議出席率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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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開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的提名程序,包括把該等組織成員的空缺資料及所有獲提名人士的資料在互聯網上發放,方便市民作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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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增加諮詢及法定組織女性成員的比例,同時讓更多少數族裔和殘疾人士能為該等組織服務,令不同階層人士有平等機會參與公共事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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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訂立清晰的公職人員委任守則,並積極研究設立獨立專員,以監察政府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的情況。 |
| (i) | 楊孝華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由於";在"良好的關係,"之後刪除"而",並以"引致外間質疑"代替;在"政府在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時"之後刪除"一直被質疑";在"廣納民意的架構"之後刪除"和市民參政議政的重要渠道,能令社會資源更公平地分配";在"量才遴選"之前刪除"貫徹",並以"堅守"代替;在"邀請相關的主要"之前加上"並在",及在其後刪除"持份者團體委派代表",並以"團體建議委任人士"代替;在"加入諮詢及法定組織"之後刪除",並減少以個人身分的委任",並以"時,同時公開該等組織的空缺資料;以及加強目前的自薦及提名制度"代替;在"透明度,"之後刪除"在互聯網上發放所有會議的議程、紀錄和相關文件,同時公開",並以"向外發放"代替;在"出席率等資料;"之後加上"並盡量在會議後安排新聞匯報;"; 刪除"(四) 公開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的提名程序,包括把該等組織成員的空缺資料及所有獲提名人士的資料在互聯網上發放,方便市民作出提名;";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四)"代替;在"不同階層人士有"之後刪除"平等",並以"充分"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五)"代替;及在"公職人員委任守則,並"之後刪除"積極研究設立獨立專員,以監察政府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的情況",並以"加強對新獲委任人士的支援,讓他們能盡快投入工作,貢獻所長"代替。 |
| (ii) |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量才遴選的原則,"之後加上"不分親疏,";及在"邀請"之後加上"區議會及其他"。 就馮檢基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不分親疏,"之後加上"避免利益衝突,在委任重要法定組織的主席前,先諮詢立法會,並接受立法會推舉議員擔任重要法定組織的委員,以及"。 |
| (一) | 設立質素保證機制,確保副學位課程的質素和該等課程資歷的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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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正視副學位學額供過於求的情況,避免院校出現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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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合併"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及"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對所有全日制學生一視同仁,按其經濟需要給予同等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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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因應專上學生的課內和課外的學習需要,為學生提供適切的校園設施和學生發展服務,以及向院校提供延長貸款還款期的選擇,以紓緩院校的財政壓力,使它們可將所收取的大部分學費用於教學用途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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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因應社會發展和學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增加大學學額,讓成績優異的副學位畢業生,可以升讀資助學位課程,從而消除升學的樽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