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27

立法會

議程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7年道路交通(修訂:擴大新界的士的許可地區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規例》68/2007
2.《禁區(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及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令》69/2007
3.《200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令》70/2007
4.《200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 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令》71/2007
5.《200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令》72/2007
6.《200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令》73/2007
7.《2007年邊境禁區(准許進入)(修訂)公告》74/2007
8.《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准許進入)公告》75/2007
9.《2007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公告》76/2007

II. 質詢

1. 張宇人議員問:


據悉,政府期望現職幼稚園教師在2011-2012學年完結前取得幼兒教育證書資格。就此,自2007-2008學年開始,任職於沒有參加或不合資格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學券計劃")的幼稚園的教師,可就一項認可的幼兒教育文憑或學位課程,申請發還最多50%的學費,資助上限為6萬元;至於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的教師,他們可獲發還的課程費用金額,不會少於上述的幼稚園教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上述安排,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的教師,會不會較不合資格參加該計劃的幼稚園的教師獲得更多資助;如果會,有沒有評估該安排是否不公平及會否削弱了那些任職於不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而又無法承擔課程學費的教師的進修及日後的就業機會,以及打擊該等幼稚園的師資發展;如果有評估,結果是什麼;及

    (二)鑒於根據上述安排,獲資助的教師須先繳付全數學費然後申請發還部分費用,政府如何協助沒有能力先繳付全數學費的教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2. 郭家麒議員問:


據悉,兩間大學醫學院過去均沒有詳細記錄臨床教員診治公立醫院非私家病人(下稱"一般病人")的節數及人次,其中一間亦沒有記錄私家診症服務的節數等資料。公眾不單關注公共醫療資源是否運用得宜,亦憂慮這些教員過份專注於該等院校可獲分帳的私家診症服務,因而忽略了一般病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兩間有關的大學及醫院管理局:
    (一)會不會考慮更詳細地記錄私家及非私家診症服務的資料,以便監察兩間醫學院及其教學醫院是否過份專注於私家診症服務;

    (二)有何新措施確保和監察私家診症服務的收入運用得宜;及

    (三)會不會為所有臨床教員每周診治一般病人的時數和人數訂立目標,以確保教學醫院的一般病人不會受到歧視,並獲得臨床教員的診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3. 王國興議員問:


政府正處理香港機場管理局提出在屯門38區興建一個永久航空煤油設施(下稱"油庫")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項申請的最新進展,以及是否有其他可行選址;

    (二)有沒有規定油庫與民居和與各類工商業處所的安全距離;如果沒有,政府如何確保公眾的生命安全;及

    (三)鑒於油庫的設計和建造須遵從《貯油裝置守則》,該守則自1992年修訂以來,政府有否因應有關的國際標準改變而更新該守則;如果有,更新的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4. 李華明議員問:


不少在香港發行的綜合性周刊,每期皆有大量與美容及改善身材有關的全頁廣告。關於規管在印刷媒體刊登的廣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在2004年曾強烈勸喻兩家電視台不應播出某增高器械的廣告,因為廣管局認為該廣告內的聲稱沒有憑據,而相關持牌機構也沒有盡力查明有關聲稱的真確性,在印刷媒體刊登類似的廣告有沒有受到相同的規限;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現時有沒有措施監管在印刷媒體刊登的文字廣告,而其內容是有關美容、增高、減肥及整形手術等事宜,並涉及與事實不符的聲稱;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及

    (三)鑒於有不少關於隆胸的廣告在上述綜合性周刊刊登,政府有沒有研究該等廣告是不是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規管;如果有研究,結果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5. 單仲偕議員問:

剛離職的旅遊發展局(下稱"旅發局")前總幹事在2005-2006年度獲發放589,000元的"酌情按表現發放的薪酬"(下稱"浮薪"),該金額是前一年的4倍有多。據報,旅發局董事局將會再向她發放超過一百萬元的浮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旅發局董事局依據甚麼方程式計算總幹事可獲得的浮薪金額,請列出所有考慮因素及其比重;

    (二)若上述考慮因素包括"訪港旅客人數"及"與入境旅遊相關的開支"兩項指標,根據政府的評估,除了旅發局的宣傳工作外,中央政府放寬個人遊計劃、香港迪士尼樂園開幕及其宣傳工作,以及酒店房租上升等事情有否帶動這些指標上升;及

    (三)是否知悉旅發局董事局在運用上述方程式釐定浮薪的金額時,如何計算上述各個考慮因素的轉變,有多大比重是源自旅發局的工作表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6.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法定機構的管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有法定機構(包括九廣鐵路公司、醫院管理局、市區重建局及香港旅遊發展局)的高級職員薪酬及花紅制度的詳情、審核該等制度的程序,以及如何確保該等制度不會浪費公帑;

    (二)有沒有檢討出任該等機構當然成員的政府人員的角色及功能,以及他們怎樣協助該等機構達到良好管治的目標;如果有檢討,結果是甚麼;如果沒有檢討,原因是甚麼;及

    (三)怎樣保證該等法定機構的管治架構成員(例如董事)全面承擔他們作為有關的管治架構成員的責任,以及個別成員怎樣向公眾負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7. 李柱銘議員問:


據報,一家地產發展商聯同兩個藝術團體上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規劃許可申請,擬在銅鑼灣敬記船廠舊址及毗連政府土地進行一個發展項目,包括一幢33層高酒店、商鋪及文化藝術設施(展覽館及小型劇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有關當局:
    (一)有否要求申請人就上述發展計劃提交有關以下事項的評估報告:(i)需否就任何岸濱或海床進行填海或樁柱工程,(ii)擬建酒店對內陸大廈的空氣流通情況、對從海面望向海濱的景觀、對從內陸的大廈眺望維港的視野,以至對附近民居的交通有甚麼影響,以及(iii)有關的土地有否受到污染;若有要求,評估的結果為何,以及公眾有何途徑查閱有關報告;若否,會否提出有關要求;及

    (二)有否研究在該發展項目的建築物落成後,該區的觀景廊會受到甚麼影響;若有,影響為何(請輔以圖解);

    (三)鑒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城市設計指引訂明:較高的建築物應建於內陸地區,而較低矮的建築物則在海旁地區,有否研究該發展項目中的擬建33層高酒店有否違反該指引;及

    (四)有沒有於上述發展計劃的公眾諮詢期間,在附近的街道(包括興發街、哥頓道、威非路道及電氣道)張貼通告及有關圖則,以諮詢和知會當地居民;若有,請列出張貼通告及圖則的確實位置;若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8. 劉秀成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投訴,指有一些內地女子在港分娩後把新生嬰兒留港並交由親友照顧,然後以嬰兒的名義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部分綜援金會匯返內地幫補她們的生活開支。此外,有內地人士以照顧在港年幼兒童為理由申請來港定居,到港後再以需留在家中照顧這些兒童因而未能外出謀生為理由,要求獲酌情批予綜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內地女子在港所生子女每年留港並申領綜援的個案數目;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內地人士以照顧在港年幼兒童為理由,向內地當局申請單程通行證來港定居的個案每年有多少宗;及

    (三)有否評估綜援制度有否被濫用;若有評估而結果如此,有何方法(例如會否立法)予以遏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

*9. 譚耀宗議員問:

據悉,近年適齡學生人數不斷減少,加上學校合併及轉為直資等轉型活動,預計在2007-2008學年受聘於官立及津貼中、小學的教師人數將會繼續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報道指教育統籌局("教統局")早前曾勒令13間小學在2007-2008新學年停辦小一,另外亦有12間中學出現中一收生不足的情況,教統局最後決定該等學校的去向為何;

    (二)預計下學年分別因學校停辦若干班級、轉型或縮減班級而出現的超額小學及中學教師的數目各有多少;及

    (三)有何計劃協助上述超額教師就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0. 余若薇議員問:


據悉,香港郵政設有"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能夠將宣傳通函派送到各商業和住宅樓宇信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個財政年度,香港郵政分別派送了多少份宣傳通函;及

    (二)有否機制讓不欲收取該等通函的市民可免收該等郵件;若有,詳情為何;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免收該等通函的市民和屋苑各有多少,以及該機制如何處理沒有業主組織的屋苑或樓宇的居民提出免收該等通函的要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11.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興建中的八號幹線連接路在通車後產生的交通噪音,會對青衣藍澄灣的居民造成滋擾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拒絕為有關路段設置隔音屏障的原因及理據為何;及

    (二)鑒於藍澄灣所在地段在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進行期間是規劃作商業用途,而城市規劃委員會其後已批准把該地段的規劃用途改為"酒店及服務式住宅"的申請,政府會否因應土地用途方面的改變,重新考慮為有關路段設置隔音屏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2. 梁耀忠議員問:


在2004年6月30日及12月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本人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當局就兩地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商討提出質詢。政府當局在答覆時表示,由於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不同,以及所涉及問題的複雜性,故此討論仍未完成,雙方已同意繼續進行討論,並希望盡快達成協議。然而,雙方至今仍未就上述事宜達成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工作的最新進展;

    (二)自2004年12月1日至今,與內地當局舉行了多少次會議,以及每次會議的詳情(包括會議日期、出席的官員、討論的議題及取得的成果);

    (三)至今仍未能與內地當局達成協議的原因及遇到的困難;及

    (四)有否就達成協議訂下目標;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3. 李國英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
    (一)自然和人工流產的個案各有多少;

    (二)5歲以下的兒童的死亡數字,並按死亡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三)在本港出生並被斷定患有遺傳病的嬰兒數字,以及該數字佔該年出生人數的百分比;及

    (四)在妻子懷孕前夫婦二人均有接受身體檢查的夫婦有多少對,以及政府有何措施推廣該等檢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

*14. 涂謹申議員問:

關於少數族裔人士的就業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透過撥款或設立基金協助少數族裔人士就業;若有,每年動用的款額;

    (二)現時有多少個社工隊、社區中心及非政府機構協助西九龍區的南亞裔人士就業;

    (三)會否要求僱員再培訓局特別為南亞裔人士開設語言及職業技能培訓課程,以及向南亞裔人士提供就業津貼,以增加他們的就業競爭力;及

    (四)會否向僱主提供經濟誘因,以鼓勵他們聘請南亞裔人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15. 單仲偕議員問:


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成立及管理的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協調中心"),負責統籌處理本地有關電腦或網絡保安事故,運作至今已有6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為何自2001年起每年公布的"香港資訊保安調查"報告在2004年以後停止公布;協調中心現時有否渠道瞭解本港資訊保安的水平、現況及趨勢,以及收集有關數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協調中心自2005年起每年處理的求助個案數目(請按黑客入侵及電腦病毒等資訊保安事故列出分項數字)、平均回覆時間、發出各類保安警報的數目,以及協調中心提供的"電話短訊警報服務"的申請數目;

    (三)自協調中心成立以來,政府有關部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每年分別給予協調中心的撥款額;

    (四)是否知悉過去3年,協調中心有否每年推出新措施,主動發放消息,令更多市民更清楚知悉資訊保安的最新資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根據協調中心於2006年年底發表的數據,保安事故的數字有上升的趨勢,是否知悉協調中心會否效法亞太區其他主要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推行網絡威脅監察系統,以主動監察潛在風險;若會,相關的詳情,以及預計涉及的費用和推行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

*16. 劉江華議員問:

關於巡查及清除紅火蟻蟻丘,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發現的紅火蟻蟻丘數目及有關詳情;

    (二)發現紅火蟻蟻丘後所進行的清除行動的詳情;

    (三)會在發現紅火蟻蟻丘的地區採取何種措施以杜絕蟻患,以及會否增加巡查該等地區的次數以監察蟻患;及

    (四)會否重新發出關於紅火蟻的宣傳單張和海報,並加強宣傳,以提醒市民如何有效避免受紅火蟻滋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

*17.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多宗屯門及天水圍居民的投訴,他們表示未能清晰地接收香港電台第三台、第五台及普通話台的廣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

    (二)香港電台至今仍未解決該問題的原因;及

    (三)會否加強督促香港電台盡快改善上述地區的廣播質素,令當地居民可清晰地接收有關電台頻道的廣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

*18. 蔡素玉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
    (一)每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用於處理植有微型晶片的流浪犬隻的開支款額;

    (二)每年漁護署共捕獲或接收被遺棄而身上植有微型晶片的犬隻數目,並按漁護署轄下的動物管理中心列出分項數字;當中獲主人領回、獲他人領養及未被領養的犬隻各有多少;領回該等犬隻的主人或領養牠們的人士須否繳交任何費用;若然,詳情為何;

    (三)漁護署如何處理流浪犬主人拒絕領回其犬隻的個案;該等狗主會否被罰款;若會,每年有關的狗主被罰款的個案數目、涉及的一般罰款金額、至今仍未繳清罰款的個案數目及拖欠款額;及

    (四)每年有多少植有微型晶片的流浪犬遭人道毀滅,以及涉及的開支款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

*19. 劉慧卿議員問: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與廣播處長簽訂的《架構協議》訂明香港電台("港台")編輯獨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私人辦公室/辦公室、局和署的新聞主任職系人員分別致電港台新聞及時事組就其新聞報道作出查詢或投訴的次數(並按致電原因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港台因而修改了報道內容的次數;

    (二)會否檢討這些人員的上述做法是否有違維護港台編輯獨立的政策;及

    (三)有何其他措施體現維護港台編輯獨立的承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

*20.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設立了數個入門網站,分別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訊中心"、"香港政府新聞網"、"香港政府一站通"及"生活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各個網站的推出日期、設立目的及開支、功能及特色、平均每日的點擊率及瀏覽人次、瀏覽人次最高及最低的網頁的內容、負責管理網站的政府部門/承辦商,以及每年維持各個網站的開支及所需人手;

    (二)有否就公眾對這些網站的認識進行調查,包括公眾能否分辨這些網站的不同功能和特色,以及瀏覽者的背景及需要為何;若有,調查的結果為何;

    (三)有否評估這些網站的功能有否重複及是否切合瀏覽者的需要;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從節省資源及利便瀏覽者的角度出發,整合上述網站及其所載資訊,以期提供一個既多元化又簡單易用的一站式網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打擊黑店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內地旅客來港購物受騙的個案增加,本會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嚴厲打擊黑店宰客,並加強對旅遊業的規管,以重拾旅客來港購物的信心,包括:

    (一)研究將現行法例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條文,歸納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二)全面檢討現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收緊規管以涵蓋品牌影射或誤導顧客的銷售手法;

    (三)加強警方及海關的定期巡查及"放蛇"行動,掃蕩詐騙及賣假貨的商店;

    (四)要求香港旅遊業議會設立投訴網站,讓內地旅客離港後亦可透過網站作出投訴;

    (五)盡快與香港旅遊業議會進行磋商,就旅行社及導遊的規管引入扣分制度;及

    (六)全面公開投訴個案涉及的單位,包括有關商店、本地旅行社、內地旅行社及導遊名單。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楊孝華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近期";在"受騙的個案"之後刪除"增加",並以"引起廣泛關注"代替;在"包括:"之後加上"在與內地有關部門合作方面:(一) 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局早前公布的8項規管措施,包括定期巡查及嚴厲懲罰違規的旅行社,以徹底打擊零負團費衍生的問題;(二) 禁止內地出境旅行社向旅客收取離團費;(三) 向旅客大力宣傳定點購物團的風險及他們享有的保障;(四) 加速引入本港有信譽的旅行社到廣東省開辦港澳遊業務,以便長遠提升內地的旅遊業服務質素;在本港方面:";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在"研究"之後加上"是否有需要";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在"作出投訴"之後加上",並在邊境過關口岸向旅客提供投訴熱線等資訊";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在"扣分制度;"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 若投訴成立,須"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一) 與業界商討,推行導遊出團費制度"。

    就楊孝華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過關口岸"之後刪除"向",並以"增設電視設備宣傳旅遊資訊,以及與電訊公司合作,以流動電話短訊形式向來港及離港"代替。

    (ii)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扣分制度"之後刪除";及",並以",並研究當旅行社因違規而被扣分後,如何防止旅行社董事藉轉換公司名稱繼續經營以逃避罰則;(六) 研究把香港旅遊業議會監察旅遊業的功能交予新成立的法定監管機構,以免出現'自己人監管自己人'的問題;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2. 改善香港規劃及減少屏風式建築物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現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對建築物的密度、布局、城市設計和空氣流通等訂有規劃指引,但由於該等指引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以致近年屏風式建築物湧現,不但影響毗鄰地方的通風和採光等,甚至對整個社區的交通和公共空間等配套設施的規劃亦構成不良影響;有見及此,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考慮以立法形式規範建築物的密度和高度、空氣流通和採光等,同時保護山脊線和海港景觀,以確保香港的規劃更完善。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行"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空氣流通等訂"之後刪除"有",並以"定的"代替;在"規劃指引"之後刪除",但由於該等指引";在"通風和採光等,"之後加上"更造成離海岸線較遠的區域(例如深水埗及油尖旺舊區等地)的空氣質素下降,";及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加上"、加強屋宇署及兩鐵(即地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在審批建築物設計時對通風的要求"。

    (i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行"之前刪除"雖然",並以"由於"代替;在"現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刪除"對建築物的密度、布局、城市設計和空氣流通等訂有規劃指引,但由於該等指引";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之後刪除"考慮以立法形式規範建築物的密度和高度、空氣流通和採光等,同時保護山脊線和海港景觀",並以"採取以下措施"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 (一) 把現只適用於政府建築物的《空氣流通評估技術通告》(TC1/06),延伸至巿區重建局的所有計劃、鐵路車站上蓋發展計劃及私人發展計劃; (二) 發揮帶頭作用,立即全面檢討目前各個大型面積發展計劃的設計和規模,尤其是巿區重建局的重建計劃及政府全資擁有的鐵路公司的車站上蓋發展計劃,以確保各項發展須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十一章'城巿設計指引'中的'空氣流通意向指引'及《空氣流通評估技術通告》的規定,並降低發展密度或改善設計,以確保屏風效應不會出現; (三) 全面檢討所有已審批但仍未興建的大型發展項目,以便從改善設計着手,如增加樓宇間的距離、加設觀景廊及通風走廊、沿邊界後退、增加地面的公共空間等,把屏風效應的影響減至最低; (四) 不應以土地交換、發展權或額外的地積比率,補貼鐵路發展、巿區重建、文化設施或其他公共設施,因為各區的土地發展密度應是專業規劃的決定,而非財務上的考量; (五) 全面檢討包括都會區及新巿鎮等所有地區的發展密度,避免出現屏風樓宇,尤其在通風位置上,如臨海地帶或單邊開揚的地區;位處高密度地區的政府用地不宜出售作物業發展,並應保持低密度發展或闢作休憩用地,以紓緩同區私人物業發展密度的增長;新規劃地盤的面積不宜過大,並應以觀景廊或通風走廊分隔,增加地面通風;地盤合併亦應予限 制,以減少屏風效應; (六) 修訂現行法例,如《建築物條例》第16條,或通過作業備考,訂定更客觀的守則,為建築事務監督及業界提供更清晰的依據,避免興建如屏風樓等對鄰近樓宇的空氣流通有不良影響的建築物; (七) 檢討現行各種機制及指引,以防止不必要地出現屏風效應,如過大的停車平台,或因部門間不協調而出現的屏風樓宇; (八) 摒棄以一貫的平面思維作城巿規劃,而以立體空間思維取而代之;在規劃過程中以立體模型輔助設計,並以此作為與公眾溝通的工具,從而及早預見樓宇密度、體積及布局會否引致屏風效應;亦應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建築圖則'以外,以因地制宜的方式,為各分區擬備'都巿設計大綱指引'; (九) 參考外地經驗,制訂相關指引,以防止出現屏風效應﹕(i) 上海訂有限制板式樓宇闊度不可超過60米等規定; (ii) 紐約巿對建築物訂有街影投射管制,令超高層建築不會如長城般連合起來;及 (iii) 日本和新加坡在地契或建築物條款中加入樓宇高度及體量的限制,防止屏風樓的出現; (十) 參考牛頭角上邨重建等例子,在規劃大型新發展地盤時,進行日照、風洞及地方氣候分析等評估,以減少新建築對社區的負面影響; (十一) 增加非官方專業及社區人士在規劃範疇的參與,並考慮設立'規劃援助計劃',在有需要時協助巿民作出規劃申請,讓受影響的居民與商戶更易獲得獨立及專業的意見,確保在規劃過程中照顧到社區人士的意願;及 (十二) 長遠來說,應重組城巿規劃委員會,令其獨立於政府;政府一方面享有賣地收益,另一方面卻主導城巿規劃過程,難免存在利益衝突,也難以確保城市規劃委員會可不偏不倚地作出以民為本的規劃決定"。

    (iii)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行"之前刪除"雖然";在"布局"之後刪除"、",並以"和"代替;在"城市設計"之後刪除"和空氣流通等";在"規劃指引,但"之後刪除"由於該等指引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以致";在"屏風式建築物"之後加上"依然";及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之後刪除"考慮以立法形式",並以"研究在不影響私人發展權益的原則下,從速制訂綠化比率及"代替。

    (iv)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不良影響"之後加上",而城市規劃委員會在阻止或減低有關的不良影響方面未能符合公眾的期望";在"全面檢討"之後加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及工作方法,以加強市民參與及其民意代表性;檢討";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刪除",並考慮以立法形式規範",並以"及《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等相關文件;加強立法,包括在具法律效力的法定圖則內,就不同區域的地塊註明採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等相關文件內,有關"代替;在"空氣流通"之後刪除"和",並以"、"代替;及在"採光"之後刪除"等,",並以"及歷史建築物保育等適用章節中,具體明確而可予執行的條文、發展參數或程序,以快速和有效的方法減少屏風效應;"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