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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及 跨 媒 体 拥 有 权 事 务

有 关 竞 争 的 投 诉

2006 年 1 月 , 广 管 局 完 成 调 查 一 宗 市 民 就 广 播 服 务 收 费 作 出 的 投 诉 。 投 诉 人 指 香 港 有 线 电 视 有 限 公 司 ( 有 线 电 视 ) 就 提 供 一 般 娱 乐 电 视 频 道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 作 出 掠 夺 性 定 价 及 价 格 歧 视 , 违 反 《 广 播 条 例 》 第 14 条 的 规 定 。 投 诉 理 由 是 , 有 线 电 视 为 屋 苑 住 户 提 供 频 道 的 一 年 集 体 订 户 费 用 , 按 每 户 计 算 每 月 少 于 2 元 。 但 同 时 , 有 线 电 视 为 个 别 用 户 提 供 同 一 频 道 作 为 独 立 精 选 服 务 , 收 费 却 是 每 月 30 元 。

广 管 局 经 初 步 调 查 后 , 裁 定 有 线 电 视 并 无 违 反 《 广 播 条 例 》 第 14 条 的 规 定 。 理 由 是 , 上 述 的 一 般 娱 乐 频 道 只 重 播 有 线 基 本 服 务 的 节 目 , 故 收 费 较 " 普 通 " 频 道 为 低 。 此 外 , 收 费 低 廉 是 因 为 有 线 电 视 让 屋 苑 住 户 集 体 订 购 , 即 有 如 提 供 数 量 折 扣 。 就 成 本 而 言 , 此 做 法 理 据 充 分 , 并 非 价 格 歧 视 或 掠 夺 性 定 价 。 并 无 证 据 显 示 , 集 体 订 户 计 划 会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妨 碍 竞 争 , 因 为 有 线 电 视 并 没 有 排 斥 其 他 竞 争 对 手 在 同 一 屋 苑 争 取 顾 客 。

检 讨 竞 争 指 引

广 管 局 修 订 了 两 份 有 关 竞 争 的 指 引 , 即 《 广 播 条 例 保 障 竞 争 条 文 援 引 指 南 》 及 《 竞 争 调 查 程 序 》 , 并 于 2006 年 9 月 发 出 草 拟 指 引 谘 询 业 界 人 士 的 意 见 。 该 指 引 旨 在 清 楚 解 释 广 管 局 将 如 何 执 行 《 广 播 条 例 》 第 13 及 第 14 条 的 保 障 竞 争 条 文 。 现 行 指 引 于 2001 年 发 出 , 实 施 至 今 已 有 五 年 时 间 。 广 管 局 认 为 现 时 是 适 当 时 候 , 在 参 照 执 行 经 验 和 国 际 间 的 惯 例 后 修 订 指 引 。 广 管 局 预 计 在 2007 年 第二 季 度 落 实 及 颁 布 有 关 指 引 。

无 线 ─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的 “ 防 火 墙 ” 规 定 的 实 施 情 况

无 线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各 自 的 牌 照 均 载 有 多 项 特 别 条 款21, 目 的 是 要 在 这 两 间 公 司 的 运 作 之 间 设 立 有 效 的 " 防 火 墙 " , 以 免 出 现 不 公 平 竞 争 和 媒 体 被 垄 断 的 情 况 , 并 防 止 这 两 间 公 司 互 相 补 贴 或 彼 此 提 供 不 当 优 惠 。 年 内 , 广 管 局 处 理 了 三 宗 指 控 无 线 和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违 反 其 牌 照 有 关 防 火 墙 条 款 的 投 诉 。

首 个 个 案 是 关 于 无 线 未 有 根 据 其 牌 照 条 件 规 定 , 及 时 通 知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及 提 供 六 宗 交 易 的 足 够 详 情 , 这 些 交 易 涉 及 无 线 在 2004 和 2005 年 向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提 供 不 同 服 务 。 广 管 局 向 无 线 发 出 劝 谕 , 促 请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牌 照 条 件 的 规 定 , 以 及 就 上 述 交 易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及 提 供 足 够 的 详 情 。 广 管 局 亦 藉 此 机 会 , 核 准 一 份 通 报 表 格 , 就 无 线 须 提 供 的 资 料 作 出 更 清 晰 指 引 。 第 二 个 个 案 是 关 于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延 迟 向 广 管 局 递 交 股 东 大 会 的 文 件 , 广 管 局 遂 向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发 出 劝 谕 , 促 请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牌 照 条 件 。

第 三 个 个 案 是 关 于 一 项 公 开 投 标 活 动 , 涉 及 无 线 以 非 独 家 方 式 向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供 应 两 条 电 视 频 道 。 广 管 局 在 仔 细 审 阅 无 线 向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发 出 要 约 的 详 情 后 , 认 为 无 线 给 予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的 商 议 时 间 及 筹 备 启 播 的 时 间 , 较 给 予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为 多 。 广 管 局 因 此 裁 定 , 在 有 关 非 独 家 供 应 两 条 频 道 事 宜 上 , 不 当 优 惠 的 投 诉 成 立 。 考 虑 到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对 该 要 约 并 无 兴 趣 , 亦 未 曾 与 无 线 接 洽 的 因 素 后 , 广 管 局 决 定 向 无 线 和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发 出 警 告 , 促 请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牌 照 条 款 的 规 定 。

执 行 “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 的 规 定

《 广 播 条 例 》 包 含 对 “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 的 限 制22, 以 防 止 媒 体 垄 断 和 编 辑 单 一 化 的 风 险 。 2006 年 , 广 管 局 审 议 了 一 宗 亚 视 违 反 “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 限 制 的 个 案 。 个 案 有 关 亚 视 在 2000 年 7 月 7 日 至 2005 年 6 月 1 日 期 间 , 未 经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批 准 , 容 许 9 名 因 为 与 符 合 《 广 播 条 例 》 下 ( 第 2(1) 条 ) 报 刊 定 义 的 《 凤 凰 周 刊 》 有 关 连 , 而 成 为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对 亚 视 行 使 控 制 , 违 反 了 相 关 规 定 。 除 施 加 罚 款 外 , 广 管 局 亦 指 令 亚 视 增 强 其 内 部 监 管 制 度 , 以 避 免 将 来 再 次 出 现 类 似 的 违 规 行 为 。

会 计 报 帐 手 册

广 管 局 制 订 了 一 本 会 计 报 帐 手 册 , 以 协 助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遵 守 《 广 播 条 例 》 第 17 条 有 关 分 开 报 帐 的 规 定 。 该 会 计 报 帐 手 册 旨 在 为 同 时 持 有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牌 照 和 按 照 《 电 讯 条 例 》 签 发 的 电 讯 牌 照 的 机 构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 协 助 它 们 把 旗 下 的 电 视 广 播 及 电 讯 业 务 分 开 报 帐 , 藉 以 提 高 机 构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及 防 范 反 竞 争 行 为 ( 例 如 互 相 补 贴 或 价 格 歧 视 ) 。 广 管 局 在 2006 年 2 月 谘 询 业 界 后 , 在 同 年 8 月 颁 布 该 本 手 册 。

21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所 制 作 或 主 要 由 其 制 作 的 电 视 节 目 , 在 一 方 播 映 后 必 须 相 隔 1 2 个 月 才 可 在 另 一 方 播 映 。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亦 不 得 在 未 经 公 开 竞 投 的 情 况 下 , 向 对 方 供 应 或 从 对 方 取 得 任 何 独 家 节 目 或 频 道 , 或 以 非 独 家 方 式 , 向 对 方 供 应 或 从 对 方 取 得 任 何 节 目 或 频 道 , 除 非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可 以 不 逊 于 给 予 无 线 或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的 条 件 洽 购 。 此 外 , 另 有 条 文 禁 止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之 间 有 非 独 立 交 易 、 不 当 优 惠 及 不 公 平 的 互 相 补 贴 的 行 为 。

     
22  

根 据 《 广 播 条 例 》 , 从 事 某 几 类 业 务 或 与 某 几 类 业 务 有 关 联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 不 得 持 有 本 地 免 费 /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牌 照 , 或 对 持 有 此 类 牌 照 的 机 构 行 使 控 制 , 除 非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信 纳 , 为 公 众 利 益 而 有 此 需 要 并 予 以 批 准 。 条 例 把 这 些 个 人 或 公 司 界 定 为 “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 , 包 括 -
(a) 另 一 家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
(b) 声 音 广 播 持 牌 机 构 ;
(c) 广 告 宣 传 代 理 商 ;
(d) 在 香 港 印 刷 或 制 作 的 报 纸 ( 包 括 杂 志 ) 的 东 主 ;
(e) 对 上 述 (a) 至 (d) 项 行 使 控 制 的 人 士 ; 及
(f) 与 上 述 (a) 至 (e) 项 有 关 连 的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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