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日期: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

議 程

I.與香港律師會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下午2時30分至4時25分)

立法會CB(2)1715/11-12(01)號文件
(英文本隨文附上,中文本容後奉上)

-政府當局就與香港律師會討論退還財產期的近期發展;以及有關退還財產期以外事項的《條例草案》最新修正案擬稿所提供的文件

相關文件

立法會CB(2)1520/11-12(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12年3月26日發出,中文本於2012年4月3日隨立法會CB(2)1612/11-12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就對退還財產的現行建議的總體說明及所建議的退還財產訴訟免責辯護條文與《曼尼托巴省合夥法令》以及香港律師會建議的相應條文的比較提供的文件

立法會CB(2)1417/11-12(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12年3月16日發出,中文本於2012年4月3日隨立法會CB(2)1612/11-12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提供題為"不同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就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所訂立的專業彌償保險規定"的文件

立法會CB(2)1182/11-12(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12年2月23日發出, 中文本於2012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2)1258/11-12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提供題為"2011年7月27日法案委員會會議後的近期發展"的文件

立法會CB(2)1520/11-12(02)號文件
(於2012年3月26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香港律師會就截至2010-2011彌償年度對香港律師專業彌償基金所提出申索的統計數字提交的文件

立法會CB(2)1311/11-12(01)號文件
(於2012年3月1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香港律師會於2012年 3月7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2)1333/11-12(01)號文件
(於2012年3月13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消費者委員會於2012年3月8日提交的函件

立法會CB(2)1258/11-12(01)及(02)號文件
(於2012年3月1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香港律師會會長於 2012年2月23日致法律政策專員的函件及法律政策專員於2012年2月27日致香港律師會會長的覆函

立法會CB(2)1258/11-12(03)號文件
(於2012年3月1日發出)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題為"有關指定合夥人及退還已分發合夥財產的條文"的背景資料簡介

立法會CB(3)812/09-10號文件
(於2010年6月18日發出)

-條例草案文本

立法會CB(2)1852/10-11(01)號文件
(於2011年5月20日發出)

-政府當局提供題為"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建議"的文件 (只限議員參閱)

立法會CB(2)1914/10-11(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11年5月30日發出,
中文本於2011年6月1日隨立法會CB(2)1950/10-11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截至2011年5月27日的情況)

立法會CB(2)2056/10-11(01)號文件
(於2011年6月13日發出)

-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的修訂本(截至2011年6月10日的情況)
(只限議員參閱)

立法會CB(2)1938/10-11(02)號文件
(英文本於2011年6月1日發出,
中文本於2011年6月3日隨立法會CB(2)1969/10-11號文件發出)

-法律事務部依據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所擬備的條例草案標明修訂文本

(先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一覽表可於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bc/bc52/papers/bc52_ppr.htm取覽)

II.其他事項
(下午4時25分至4時30分)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2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