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鑒於稅務局只曾於2009年10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業界有關放寬183天規定的建議,當局會否於本年內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業界的建議;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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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鑒於有不少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兩地關係密切,內地與香港在政治、經濟及地理等方面的關係與其他不同稅務管轄區的關係有別,因此無須一致地採用183天的準則,香港特區政府會否向內地當局反映業界的意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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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當局為何容許稅務局沒有記錄納稅人中屬內地居民在港欠稅或申請暫緩繳稅的個案數字;會否因稅務局沒有記錄該等個案數字而令本港的薪俸稅收入減少;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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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政府有否評估,每年因183天的準則而少收的薪俸稅款額,以及會否對現時強制性公積金的運作構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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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鑒於政府在回覆中表示,若港人認為內地的徵稅方法不符合《安排》的規定,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如有需要,稅務局可啟動與內地稅務當局的協商程序,協商程序的詳情為何;政府有否進行任何宣傳讓市民知悉該程序的詳情;自《安排》實施以來,有否香港居民向稅務局提出啟動協商程序的要求,以解決雙重徵稅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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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現時當局如何分辨內地居民逗留在港是否屬工作性質,以界定他們是否在港工作超過183天,因而須繳納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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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過去3年,有否收集數據反映在《安排》下183天的規定如何有利兩地融合及經濟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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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有否評估將《安排》中的有關規定放寬至183天是否已足夠便利兩地融合及經濟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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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有否評估183天的規定會如何影響廣深港高速鐵路落成啟用後的收入及乘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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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鑒於政府在回覆中表示,收到兩份分別建議把有關規定放寬至260天及270天的意見,提出該兩份意見的人士或機構的名稱為何;政府為何沒有就個別商會提出的類似意見作統計,以及何時開始進行統計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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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政府認為完全取消183天的規定並不合理的詳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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