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星期五)下午3時正
財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利益關係聲明:請參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及第84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的規則。
文件編號 | 事項
|
---|
1. | FCR(2009-10)42 | 文職首長級職系、紀律部隊職系及選定非首長級文職職系職系架構檢討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
(a) | 修訂首長級薪級表及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由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b) | 修訂-
| | (i) |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
| | (ii) | 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
| | (iii) | 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
| | (iv) | 警務人員薪級表,以及
| | (v) | 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
| | 由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c) | 修訂懲教署、香港海關、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及入境事務處內19個紀律部隊職系共65個非首長級職級的薪級,由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d) | 修訂廉政公署內10個非首長級職級的薪級,由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e) | 重整督察/高級督察、消防隊長/高級消防隊長及廉政主任(乙/丙)職級的「直通薪級安排」,由本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一天起生效;
| (f) | 修訂獸醫師、政府律師、律師及法律援助律師各職系基本職級的薪級,由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g) | 為有關職系和職級的在職公務員作薪級換算安排,由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h) | 提高紀律部隊附加職務津貼(潛水)的津貼額,由本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一天起生效;
| (i) | 每年調整定期及經常擔任偵緝職務人員特別津貼的津貼額,由本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一天起生效;
| (j) | 實施就懲教署及香港警務處紀律部隊人員獲發的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及相關額外津貼,以及懲教署紀律部隊人員獲發的通宵隨時候召特別津貼所進行檢討的結果;由本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一天起生效;
| (k) | 增設一項臥底職務工作相關津貼,發放給在單一行動中執行臥底職務不少於30天的總督察或以下職級人員,或其他紀律部隊的同級人員;由本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一天起生效;
| (l) | 為合資格的消防處消防及救護人員增設一項分為兩級的工作相關津貼。要符合資格領取這項津貼,有關人員須履行需要具備特別才能的職務,還須面對極大的危險、風險和辛勞;由本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一天起生效;以及
| (m) | 向有關職系及職級的可享退休金公務員發放「可供計算退休金的個人津貼」。有關公務員包括:以2008年11月27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作為退休/辭職前最終服務日(包括退休前/辭職前休假)的人員;在該段期間去世而獲死亡撫恤金的人員,或在該段期間因公受傷/死亡而獲額外退休金/受養人退休金的人員。)
|
|
| (出席人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公務員事務局副秘書長)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已在2009年11月2日會議上討論這項目)
|
2. | FCR(2009-10)43 | 總目63-民政事務總署
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加強多元化社區活動」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一筆為數1億8,000萬元的新承擔額,用以「加強多元化社區活動」。)
|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
(民政事務委員會已在2009年11月13日會議上討論這項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