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8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普查及統計(2011年人口普查)令》152/2010
2.《2010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豁免)(修訂)令》153/2010
3.《2010年〈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 (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54/2010

其他文件

1.第34號-地產代理監管局2009/10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2.第35號-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九年周年報告(連同依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9(4)條作出的陳述)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36號-海洋公園二○○九至二○一○年業績報告
(由劉秀成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5/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5.《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提交)

II. 質詢

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准許提出的質詢

梁國雄議員問:


政府於11月19日派員再到菜園村收地,做成一定程度的滋擾;亦受到示威者阻止,未能進行有關工作。當天政府隨即發表公告,表示為防止意外,避免示威者和收地工作人員受傷,政府決定終止當日的收地工作,並把寬限期延至11月底。該村居民表示,如政府強行收地,會"誓死保村",抗衡到底。當局亦曾多次表明會"人性化處理"菜園村清拆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菜園村居民表示會對政府的收地抗衡到底,"誓死保村",在寬限期過後,恢復收地工作時,為免與村民衝突,政府有何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及避免有人受傷;政府答應"人性化處理"菜園村清拆事宜,請具體說明何謂"人性化處理";

    (二)鑒於政府表示會分階段清拆該村土地,預期將會持續一段時間,政府會如何盡快與居民開會商討清拆的時間表,免除居民的疑慮及困擾,並請告知政府與居民會談的時間表及清拆計劃的詳情為何;及

    (三)政府目前仍未完成計算該村居民的農作物特惠津貼及搬遷的具體安排,為讓居民有充足的時間準備,可否延遲6個月才收地;如不可,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 林大輝議員問: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下稱"局長")於本年2月表示,會透過稅務聯合聯絡小組(下稱"小組")檢討《稅務條例》第39E條(下稱"第39E條")的實施情況。據悉,小組已於多月前完成檢討,以及向局方提交檢討報告和建議,但局長多次在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卻只說當局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完成有關的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收到小組的上述報告的確實日期、一直沒有向外透露已收到小組報告和公開報告內容的原因,以及何時會向公眾公布報告內容;

    (二)上述局長所說的"切實可行的情況"的意思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當局就第39E條進行的檢討工作出現延誤或處理不善會對工商業界造成甚麼負面影響,以及身為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局長要如何負上責任;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黃國健議員問:


過去數年,社會各界一直關注高齡津貼的離港限制。而行政長官於2010年10月13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公布,將申領公共褔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的受助人的離港限制由每年須居港不少於90日放寬至不少於60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可有統計,現時每年由本港移居內地的長者當中,平均有多少名符合申領高齡津貼的規定,以及當中有多少長者有申領高齡津貼;

    (二)鑒於當局表示,由於現行政策正面對司法覆核,當局會待情況明朗後,才考慮會否取消高齡津貼的離港限制,當局可有計劃於司法覆核案件結束後多久才公布會否取消離港限制;及

    (三)過去3年,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可曾收到有居於內地港人在回港申領高齡津貼時沒有地方居住的求助個案,以及未來一年,社署將如何協助遇到該等困難的長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劉江華議員問:


據悉,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匯")於2005年接管香港房屋委員會的180項物業(包括商場、街市及停車場)後,積極翻新旗下設施以提升租值,但卻沒有積極改善轄下物業無障礙設施不足的問題以方便傷健人士及長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領匯轄下有多少物業(包括商場、街市及停車場等)的無障礙設施是不合符標準;若有,是否知悉該等物業的數目佔領匯轄下的物業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以及主要分布在哪些地區;

    (二)是否知悉,在第(一)項無障礙設施未達標的物業中,領匯已就多少項物業完成或展開改善工程;會否就其餘物業作出改善;改善工程的具體方案、時間表及最新進度為何;以及會否削減未有計劃進行改善工程的物業的租金;及

    (三)是否知悉,部分領匯轄下物業的無障礙設施,存在一些對傷健人士的障礙,例如,為使用輪椅人士而設的洗手間必須經樓梯才能到達,以及使用升降機時必須先推開防煙門等;當局會否促請領匯以使用者的角度重新檢視及改善轄下物業的所有設施,並營造真正的無障礙環境,以盡社會企業的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李華明議員問:


近日傳媒廣泛報道,本港一大型連鎖快餐店以配合《最低工資條例》中用實際工時計算薪金為理由,扣除員工用膳時的薪金,令員工最終可能要減薪。其後,該事件隨資方願意讓步而暫告一段落。然而,據悉政府外判服務的合約承辦商與其僱員簽訂的合約,亦有列明薪金不包括用膳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容許其外判承辦商在僱傭合約中列明薪金不包括用膳時間的做法,會否對香港其他僱主起帶頭作用;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否考慮要求外判承辦商將僱員用膳時間列作有薪時間,以保障勞工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上述連鎖快餐店要扣除員工用膳時間的薪金的事件已引起社會極大迴響,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在《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中,將僱員用膳時間列作有薪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葉國謙議員問:


據報,近期互聯網上流傳一段國家跳水隊女運動員遭人用紅外線夜視模式攝錄機盜攝的影片及相片,對當事人造成嚴重侵犯,引起社會關注使用紅外線拍攝功能的攝錄機和相機,以及其他高科技產品,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對販賣、改裝,及使用具"透視"功能的紅外線攝錄機和相機等高科技產品進行有效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考慮立法打擊利用具紅外線拍攝功能的攝錄機和相機等高科技產品,盜攝他人身體,以及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在互聯網上已多次發生侵犯他人私隱的重大事件,過去3年,政府有否評估監察互聯網上侵犯他人私隱的不法行為的措施是否足夠,以阻嚇類似的罪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李永達議員問:


隨人民幣升值、美國聯邦儲備局維持低息,並推出第二輪量化寬鬆貨幣措施,市場預期將會引發大量熱錢湧入香港並投資於住宅物業,進一步加劇樓市炒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如何量化上述情況對香港住宅物業市場的影響;

    (二)當局會否採取下列措施打擊炒賣住宅物業的活動:

    (i)規定銀行就業主購買第二個或以上的住宅單位所提供的按揭成數須逐級減少,又或向他們提供的貸款利率須逐級增加;及

    (ii)研究其他國家限制非該國公民購買當地住宅物業的措施;及

    (三)鑒於截至上月底,當局已完成審核3 600宗懷疑炒賣物業個案,當中有多少個案分別涉及個人及公司出售物業,當中分別有多少個案涉及海外人士或海外註冊公司;當局有甚麼方法就這些人士或公司透過海外交易或公司股權轉變炒賣物業所得的利潤徵稅;以及當局會何時完成審核餘下的700多宗懷疑炒賣物業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湯家驊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連收到運動員家長的投訴,他們指由於本港缺乏本地運動員的培訓制度,有潛質的運動員只能以業餘參賽者身份,以個人資金及努力,在各項國際賽事取得理想成績,以獲得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給予他們港隊代表的資格。此外,他們亦表示,雖然他們的子女已達至多項國際賽的參賽要求,但因香港代表隊的選拔制度不透明,亦缺乏準則,或因人事關係,以致他們這些本地培訓的運動員,未能以港隊代表身份參與國際賽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有何機制及準則,監管各體育總會就國際賽事選拔香港代表的程序,以及有何上訴或覆核機制以處理運動員的投訴;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由各體育總會及其屬會選拔參加國際賽事的運動員人數及他們參與的項目,以及當局接獲運動員的投訴或上訴個案的詳情;

    (二)鑒於有運動員表示,現時政府的體育發展政策倚賴各運動總會及其屬會發掘及培訓本地體育精英,而政府只給予經濟上資助,政府會否檢討該政策的成效;若會,何時及如何進行檢討;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設立一套整體而長遠的體育發展政策,讓政府擔當訓練及選拔本地運動員的角色,以保障本地運動員的地位,亦可對有志投身發展運動的精英提供經濟、生活及健康上的保障;若會,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8.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政府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正研究推出正面按揭信貸資料庫("資料庫"),以防範市民因過度借貸買樓而須承受的風險,並認為設立資料庫屬迫切性問題,因為目前銀行之間並無相關訊息互通是一個漏洞,希望資料庫可於明年年初推出。然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早前曾向傳媒表示,倘要將按揭信貸資料作為銀行及金融機構的共用資料,便須修訂《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經研究多時的資料庫遲遲仍未能成立,有何困難之處;

    (二)有否成立資料庫的具體時間表及方案;及

    (三)會否因為須先修訂《守則》而要長時間押後推出資料庫;以及是否知悉私隱專員公署是否已手修訂《守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劉皇發議員問:


據悉,越來越多機構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兒童興趣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兒童(特別是幼童)在火警發生時需要成人協助或甚至抱才可以逃離火場,政府會否檢討現時的法例,對於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兒童興趣班的場所所要求的消防設施和走火通道,作出更嚴格的規管;及

    (二)政府會否考慮限制該等興趣班只可在某樓層以下的單位開設,以免發生火警時因大量幼童未及撤離而釀成重大傷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0. 葉偉明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09年10月的施政報告提出推動發展六大優勢產業,包括檢測和認證產業、醫療產業、創新科技產業、文化及創意產業、環保產業及教育產業,以創造更多優質工作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2009年年底,私營企業分別在六大優勢產業中的生產總值佔整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每個優勢產業的整體受僱人數為何;該等人士的教育程度、年齡組別及職位數目的分布情況為何;

    (三)是否知悉,與截至2008年年底的相關數字比較,現時各個優勢產業的僱員人數有否增加;若有,每個優勢產業的新增工作職位數目為何;出任該等職位的僱員的年齡組別、教育程度及薪金等有何改變;該等新增職位的數目及職位類別是否屬政府期望優勢產業所帶來的優質工作機會;若僱員人數沒有增加,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有否評估去年推動發展六大優勢產業的成效及市民對推行該政策的反應;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政府在未來一年有否具體的新措施,以加強推動各個優勢產業;若有,新措施的內容及實施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11.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本人接獲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業主投訴,指其單位長期發生如天花滲水及浴室去水管倒流等問題。然而,房屋署("房署")現時對居屋業主作出的樓宇結構安全保證並不會涵蓋該等與樓宇整體結構穩定完整無關的損壞。該業主多次向其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受聘於法團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跟進,竟未獲受理。該業主無經濟能力搬遷,亦投訴無門,只能默默忍受。他批評居屋物業管理及投訴機制並未充分照顧住户所需,需要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最近5年,當局接獲居屋業主就物業管理及不被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涵蓋的單位內部和外圍結構問題的投訴數目為何;當中涉及居屋單位未達收樓標準的投訴數目為何;當局就處理相關投訴及改善問題的具體長遠對策為何;

    (二)鑒於房署鼓勵居屋業主在入伙首年內組成法團,對於已具備組成法團的足夠條件(例如大部分單位已入伙)的居屋屋苑,房署現時鼓勵業主組成法團的具體措施為何;

    (三)鑒於在法團正式成立前,房署會委聘合資格的物業管理公司代業主管理居屋屋苑,並協助業主監察物業管理公司的表現,房署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準則及監察該等公司工作的機制的詳情為何,以及署方如何處理業主提出有關物業管理的投訴;

    (四)鑒於居屋屋苑成立法團後,法團將取代房署聘用物業管理公司,過去5年,房署曾否處理該等屋苑的個別業主的投訴,指其關於物業管理的合理投訴及改善建議不獲法團處理,以及房署對有關的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有否作出督導;如沒有作出督導,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居屋業主向本人反映,居屋業主普遍並非富裕,當他們與物業管理公司或法團有關物業管理的糾紛不獲法團或房署處理時,他們未必有能力訴諸法律,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該情況對提出合理申訴的居屋業主提供協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涂謹申議員問: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公告》")已於2010年4月1日生效,而發展局局長在2010-2011年度施政報告的政策簡介會上表示,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正就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條例》")進行的強制售賣程序提供免費資訊服務,而政府亦會試行委聘社會福利機構向舊樓長者業主提供外展服務,以及在本年稍後時間推出介紹《條例》的短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市民向房協查詢其所住大廈是否屬於《公告》的涵蓋範圍時,房協會否協助他們瞭解其所住大廈的具體情況(包括業權分布的具體情況),並告知其所住大廈是否屬《公告》的涵蓋範圍;若房協不會,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房協至今收到多少宗求助及查詢個案(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個案的內容和分類為何、房協曾向香港測量師學會轉介了多少個案,以及該等個案的內容和分類為何;

    (三)政府委聘社會福利機構向舊樓長者業主提供外展服務的進度為何、將於何時展開該等服務、服務範圍會否包括協助求助人查明其所住大廈(特別是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舊樓)是否屬於《公告》的涵蓋範圍;

    (四)政府推出介紹《條例》的短片時,會否加強教育市民如何區分其所住大廈是否屬於《公告》的涵蓋範圍,以及就此問題可向哪個政府部門求助;及

    (五)是否知悉,在《公告》生效後,有否發展商或收購公司在收購舊樓業權接近八成後,拖延大廈的維修保養事宜;房協及當局有何針對性措拖,幫助該類大廈進行維修保養工程,以免大廈因滲水、日久失修等情況而影響居民的居住環境及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3. 余若薇議員問:


據報,自2009年9月起,政府免費為合資格兒童接種七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七價疫苗"),但該疫苗不能預防49%的兒童受感染的細菌品種(包括3、6A、19A、7F、1及 5型),而政府今年10月起改用的十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十價疫苗"),亦只較七價疫苗涵蓋多3個品種的細菌(包括1、5及7F型)。鑒於最近鄰近地區(例如台灣)血清型19A肺炎球菌的感染病例突然上升5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政府採購的肺炎球菌疫苗的型號、劑量及開支為何;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本港監察肺炎球菌感染疾病主要靠家庭醫生自願申報,政府難以有效監察血清型19A肺炎球菌的感染情況,政府會否考慮仿效台灣的做法,將肺炎球菌感染疾病列作須呈報傳染病,規定各醫療機構必須通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政府今年引入的十價疫苗,未能有效預防所有肺炎球菌,尤其是殺傷力強的19A肺炎球菌,而政府轉用十價疫苗是因其價格較七價疫苗低,政府會否考慮善用公帑,放棄只有加拿大採用的十價疫苗,改為購買抗疫效力較強且廣為英國、美國、澳洲及歐洲各國採用的十三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以彌補監察系統的不足;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陳偉業議員問:


據本人瞭解,現時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於內地及世界各地設有多個辦事處,並與部分國家或地區簽署協定,或由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頒布法令,令香港特區駐外辦事處可享有某些特權或豁免某些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哪些國家或地區已與香港特區簽訂協議,或透過頒布法令,令香港特區駐當地的辦事處享有某些特權或豁免某些責任;該等協議或法令的內容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曾否使用上述的特權或豁免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上述的特權或豁免權,對在香港特區駐外地辦事處工作的當地居民的權益有否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使用上述特權或豁免權的決策程序為何,以及最後的決定權歸於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根據有關紀律部隊(消防處、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及懲教署)的招聘程序,申請者都需要通過體能測試,惟不同部隊的要求不盡相同。部分部隊要求男性和女性申請者通過採用相同準則的體能測試,而這安排並未顧及女性天生身體條件與男性有差異。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資料顯示,香港警務處和懲教署的體能測試為男女考生定下不同標準,過去3年,未能通過該等體能測試的男性及女性考生的人數,以及該等數目分別佔有關測試的考生總人數的百分比;

    (二)鑒於資料顯示,消防處、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的體能測試要求男女考生達到同一水平,過去3年,未能通過該等體能測試的男性和女性考生的人數,以及該等數目分別佔有關測試的考生總人數的百分比;及

    (三)鑒於當局在2005年就本人的質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在需要通過採用同一準則的體能測試的情況下,有關的紀律部隊的男女考生的合格率出現極嚴重的失衡情況,當局會否檢討及改革體能測試的要求,在達致符合工作性質的要求及促進男女考生公平競爭之間取得平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6.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收到東區居民的投訴,指直升機救援服務集中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東區醫院"),以致該區居民飽受噪音的滋擾。他們指出,現時東區醫院及屯門醫院設有直升機停機坪,作為運送緊急傷病者的用途。根據政府飛行服務隊的意見,基於安全考慮,在屯門醫院降落常有限制,故一般集中運送緊急傷病者到提供24小時服務的東區醫院處理;然而,此等救援直升機發出的噪音不受規管,居民明白救援的重要性亦無意反對,但希望當局幫助他們解決噪音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救援直升機在各公立醫院的降落次數;

    (二)除了政府飛行服務隊及民航處在本年3月18日向東區區議會議員提出的措施外,當局有何其他具體措施紓緩上述東區噪音問題,以及會否增撥資源協助居民加裝隔音設施;是否知悉,長遠而言,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會否將該服務分流到其他醫院;及

    (三)鑒於東區醫院每年有20多天因天氣關係未能讓直升機降落,以致未能爭分奪秒地拯救緊急傷病者,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考慮在全港合適的公立醫院加建停機坪;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馮檢基議員問:


鑒於美國聯邦儲備局("聯儲局")在本年11月上旬推出第二輪量化寬鬆貨幣政策,落實斥資達9,000億美元購買國債,以支持增長疲弱的美國經濟和紓緩高企的失業率。聯儲局主席更表示,若有需要可用政策工具支持經濟復蘇,暗示有進一步擴大上述政策規模的可能,而各界預期熱錢會繼續流入本港,進一步推高資產價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聯儲局次輪量化寬鬆措施對香港經濟帶來的最新影響(包括整體經濟情況、資金流向、資產價格及通貨膨脹等);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除了不斷在口頭上作出呼籲,警惕市民要風險自顧,作投資時要量力而為,不要過分炒賣外,當局有何具體和有效的新措施,以遏止熱錢流入造成資產泡沫,令市場可能出現巨大波動;及

    (三)當局有何新措施應對因上述資產價格飆升而造成對民生的嚴重影響;就住屋而言,會否聽從民意重新考慮落實恢復居者有其屋計劃,避免因樓市高企和波動,造成住屋難,無法滿足市民基本置業安居要求的情況;就通脹而言,隨港元跟隨美元貶值,加上內地通脹不斷升溫,對中下階層市民的生活構成影響,因他們主要依賴價格較低廉的內地進口食品和日用品以維持生活質素,當局會否推出任何新的紓緩措施,以協助他們應付價格上升的壓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18. 黃成智議員問:


據報,有車行希望引進名為"倫敦的士"的的士車種到港;該車種的特色是車身寬敞,可供輪椅上落,便利傷殘人士使用。然而,該車行批評,它向運輸署申請引進"倫敦的士"至今已數個月,但運輸署仍未就有關手續及路面測試程序等作出正面回應,導致"倫敦的士"在港暫只能當私家車使用 ,未能成為本港的合法的士車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本港各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向傷殘人士提供的優惠、設施及投放的資源,以及傷殘人士的使用量,並按營辦商的名稱列出該等資料;

    (二)現時申請車輛成為本港合法的士車種的程序為何;運輸署處理車行申請引進的士車種及進行路面測試等程序一般需時多久;運輸署處理上述引進"倫敦的士"的申請的進度為何;

    (三)鑒於政府曾表示支持引進可供輪椅上落的的士,並會與的士業界聯絡,協助業界找尋合適車種,以及瞭解既定標準及程序,過去3年,政府就引進可供輪椅上落的的士與的士業界聯絡詳情為何,以及政府就協助業界找尋合適車種、瞭解既定標準和程序方面的工作詳情為何;及

    (四)現時有否計劃由政府引進"倫敦的士",以協助傷殘人士使用的士服務;若然,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石禮謙議員問:


據悉,近年本港的街頭慈善籌款活動日增,尤見於中環等商業區,對巿民造成不便和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每年接獲舉辦街頭慈善籌款活動的申請數目,當中獲批准的數目及詳情為何(包括籌款活動的類型和目的、提出申請的團體名稱、獲准於街頭籌款的地點),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發現未經批准的街頭慈善籌款活動;若有,有關個案的數目及詳情為何(包括所涉籌款活動的類型和目的、所涉款項、被檢控及被定罪的個案數目);

    (三)過去5年,當局有否接獲有關街頭慈善籌款活動的投訴個案;若有,該等個案的數目及詳情為何(包括投訴的性質、投訴成立的數目、當局的跟進工作及有關投訴所涉地點),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四)鑒於政府於2010年5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表示,預計法律改革委員會專責檢討香港關於慈善組織的法律和規管架構的小組委員會,會在本年內就其研究結果發表公眾諮詢文件,該小組委員會進行的檢討有否包括如何監管街頭慈善籌款活動;若有,有關工作的進度為何;及

    (五)第(四)項的檢討和諮詢工作完成前,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加強監管街頭籌款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張國柱議員問:


毅進計劃自2000年開始以來,為中五離校生及成年學員提供持續進修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1年至今,每年毅進課程畢業生的人數為何;

    (二)2001年至今,每年毅進課程畢業生的就業及升學人數及比率分別為何;及

    (三)2001年至今,政府每年聘用毅進課程畢業生出任公務員職位及非公務員職位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 環境局局長

(i)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11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182/10-11號文件發出)

(ii)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及余若薇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207/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法案

首讀


《2010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0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李國寶議員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11月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2010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3號法律公告);及

    (b)《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0年第144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1年1 月5日的會議。

  2. 推動廢物循環再造產業

    方剛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在香港現時回收的可供循環再造的廢物中,逾九成出口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循環再造,但在發達國家逐步收緊廢物進口的政策下,未來會有越來越少國家允許廢物進口;為長遠解決香港的廢物堆積問題,擴大可供循環再造的廢物回收種類和比例,以及加快本港的環保及再造行業的發展,至為重要;就此,本會建議:

    (一)由政府構思廢物'3R'(即減廢、再用、再造)的整體政策,策劃一條龍的環保減廢、回收和循環再造政策,有規劃地推動和推廣,以解決香港的廢物堆積問題、鼓勵與環保有關的新興產業的發展、推動經濟持續發展,以及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二)由於廢物循環再造產業的投入較大、回報較低,因此,政府應參考發達國家的推動環保和廢物再造產業政策,擬定本地的優惠政策,包括提供土地和稅務優惠、技術支援等,以鼓勵商界投資廢物回收再造產業;及

    (三)在擴大產品環保責任制的同時,擴大現行回收可供循環再造廢物的工作,並鼓勵社會採用環保產品;政府應避免將環保徵費普及化或將其演變為另類消費稅,以免將香港變成'稅、費之都',打擊香港的購物天堂美譽,令市民的生活習慣受影響和刺激通脹。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在香港",並以"儘管香港的都市固體廢物回收率已上升至49%,但"代替;在"循環再造,"之後刪除"但",並以"而"代替;在"本會建議:"之後加上"(一) 盡快落實及履行《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內所建議的各項政策及措施,以期在2014年或以前達成該政策大綱內所擬定的各項指標;";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在"發展、推動"之後刪除"經濟持續發展",並以"可持續發展的'循環經濟' "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再造產業政策,"之後刪除"擬定",並以"以及按不同回收再造產品的需要及獨特性,擬定各項發展"代替;在"本地"之後加上"回收再造業";在"技術"之後加上"及營運";在"廢物回收再造產業;"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廢物的工作,"之後加上"當中包括推行非懲罰性措施,以鼓勵市民增加回收意識及拓展社區回收網絡,";在"鼓勵社會"之後加上"多";在"採用"之後加上"各項";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政府應避免將環保徵費普及化或將其演變為另類消費稅,以免將香港變成'稅、費之都',打擊香港的購物天堂美譽,令市民的生活習慣受影響和刺激通脹",並以"(五) 在發展回收再造產業的同時,政府也要協助有關產業融入社區,並透過社區規劃、完善回收場地設計、改善交通運輸,以至環境衞生等不同配套,令回收再造產業能得到居民接納及支持,藉以擴大社區的回收網絡;及(六) 推行堆填區棄置禁令,促進固體廢物分類及回收,減少可循環再造的物質被送往堆填區,以增加回收量及延長堆填區的壽命,同時也要為鄰近民居、已接近飽和的堆填區制訂關閉時間表,以免當局因可依賴擴建堆填區來解決固體廢物問題,而降低發展回收再造行業措施的力度"代替。

    (ii)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在香港現時"之前加上"鑒於";在"廢物回收再造產業;"之後刪除"及";在"(三)"之後刪除"在",並以"推動生產者責任制,盡快推行廢電器及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代替;在"環保責任制"之後刪除"的同時,擴大",並以"及"代替;在"工作,"之後刪除"並",並以"以及"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政府應避免將環保徵費普及化或將其演變為另類消費稅,以免將香港變成'稅、費之都',打擊香港的購物天堂美譽,令市民的生活習慣受影響和刺激通脹",並以"在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下,政府應積極研究以不同經濟手段,例如提供經濟誘因或實施徵費等,鼓勵和推動市民更主動在日常生活中實行源頭減廢、廢物分類及循環再造;(四) 研究設立廢物回收商發牌制度及在部分現有的垃圾收集站中騰出空間,供廢物回收商使用,以減低對社區的滋擾;(五) 積極研究於各區設立試點,向地區人士及組織、社會企業提供土地及經濟誘因,以鼓勵各區市民參與廢物回收和循環再造業;(六) 加快環保園的發展,為回收和循環再造商提供基礎配套設施,以吸引更多有意經營者參與;及(七) 加強相關的宣傳和公眾教育,使市民更關注及瞭解源頭減廢、廢物回收、分類及循環再造的好處及重要性"代替。

    (iii)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在香港現時"之前加上"鑒於廢物循環再造是固體廢物管理政策中相當重要的一環,特區政府必須制訂完善的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在"廢物回收再造產業;"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政府應避免將環保徵費普及化或將其演變為另類消費稅,以免將香港變成'稅、費之都',打擊香港的購物天堂美譽,令市民的生活習慣受影響和刺激通脹",並以"(四) 政府應把生產者責任制度下獲得的收入撥入一個專門的基金,以'專款專用'的形式,支援循環再造產業及其他環保產業的發展;(五) 研究訂立發牌和認證制度,加強對廢物回收商的監管,並考慮設立平台,以協助認可廢物回收商與潛在客戶聯繫,提升廢物回收服務的效益;(六) 研究制訂環保產品生產商的認證制度,以確保有關產品的原料和生產程序符合一定的環保水平,從而增強環保產品的認受性,並考慮由政府牽頭,全面採用符合一定環保水平的環保產品;(七) 政府應檢討現時設置回收箱的政策,包括於所有政府建築物、醫院及學校設置回收箱,並考慮在路面以更多附有回收箱的垃圾箱取代現有的垃圾箱,以提升廢物回收和分類的效率;及(八) 加強廢物源頭分類及廢物循環回收的公眾教育,並研究日後是否需要透過提供經濟誘因,或者透過立法強制,以便更有效地推動廢物回收"代替。

    (i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在香港現時"之前加上"面對堆填區滿溢的危機,社會早有共識以積極推動減少廢物和循環回收為治本之道,但";在"進行循環再造,"之後刪除"但";在"發展、推動"之後加上"'循環";在"經濟"之後加上" ' ";在"廢物回收再造產業;"之後刪除"及";在"(三)"之後刪除"在",並以"政府應考慮產品對環境的有害性和對廢物產生量的影響等原則,"代替;在"環保責任制"之後刪除"的",並以";"代替;在"工作,並"之後加上"制訂綠色產品認證及標籤制度,以及由政府牽頭加大綠色採購的力度,以";在"環保產品;"之後加上"(四) 政府應研究在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及不嚴重影響民生開支的情況下,構思其他可行的財政誘因及措施,鼓勵社會減廢和加強廢物分類回收的工作;然而,";在"消費稅,"之後加上"作為政府的收入來源,";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五) 由於在現時的都市固體廢物中,四成是廚餘等容易腐爛的廢物,因此政府應設計一套有效的機制,大量回收廚餘,並增建廚餘循環再用設施,以及鼓勵私營機構從事廚餘回收再用工業"。

    (v)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在香港現時",並以"香港整體都市固體廢物回收率在2009年已上升至49%,不少國家和城市近年均銳意轉廢為能,廢物不再被視為毫無價值的垃圾,反而是可供循環再造的物料和能源;然而,在"代替;在"進行循環再造,"之後刪除"但在",並以"隨"代替;在"進口的政策"之後刪除"下";在"(二)"之後刪除"由於廢物循環再造產業的投入較大、回報較低,因此,",並以"制訂政策,以推動本港的循環再造產業升級,例如生物柴油、廢物升級再造等,而"代替;在"廢物回收再造產業;"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政府應扶助中小型企業申請各項環保認證,以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3. 紓緩貧富懸殊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長久以來,政府的社會和經濟政策嚴重傾斜,加上經濟轉型等因素,導致貧富懸殊的情況越趨惡化,貧窮人口不斷上升,社會階級矛盾日益加深;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設立高層次委員會,從政府的施政理念和原則、政策的制訂,以至措施的落實等層面,進行全面檢討和深入研究,並透過公眾參與和諮詢,制訂全面、兼顧社會各階層和可持續的社會及經濟發展策略,有效分配社會資源及縮窄貧富差距,同時配以適切的扶貧措施,讓社會各階層均能真正分享經濟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長久以來,政府的社會和經濟政策嚴重傾斜",並以"鑒於政府長期側重個別行業,缺乏全面及均衡的發展策略"代替;及在"和深入研究,"之後加上"特別是人口政策令低技術及低學歷的工作崗位需求大增,以及如何創造大量基層職位等事宜,"。

    (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長久以來,政府的社會和經濟",並以"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政府的整體"代替;在"政策嚴重傾斜,"之後加上"經濟仍然偏重依賴地產業和金融業,忽視發展以就業為主導的經濟政策,以及未能充分利用內地高速發展的優勢,";在"加上經濟"之後加上"結構";在"轉型"之後加上"及社會分配不均";在"高層次"之後加上"及跨階層的";在"原則、政策的"之後加上"醞釀和";在"有效"之後加上"並公平公正地";在"扶貧措施"之後加上"及滅貧目標";及在"社會各階層"之後加上",尤其是弱勢社,"。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