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29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1年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修訂附表1)令》88/2011
2.《2011年建造業議會條例(修訂附表2)令》89/2011
3.《2011年公眾衞生及市政(公眾泳池的指定)令》90/2011
4.《2011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修訂附表14)令》91/2011
5.《2011年公眾衞生及市政(將地方撥作及停止將地方撥作公眾遊樂場地用途)令》92/2011
6.《2011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修訂附表4)令》93/2011
7.《2011年〈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的適用範圍)公告》94/2011
8.《2011年〈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95/2011
9.《2011年〈2004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96/2011
10.《〈2011年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修訂)指令〉(生效日期)公告》97/2011

其他文件

1.第93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1/2012財政年度核准收支預算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2.第94號-二○一○至一一年度第四季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馮檢基議員問:


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西九龍地區的噪音問題長期影響當區居民的生活,特別是在深夜時分,當車輛行經該區的主要幹道(例如西九龍走廊等)時,發出嚴重噪音滋擾附近(例如深水埗富昌邨、南昌邨、深水埗舊區及大角咀)居民。亦有市民指出,部分噪音源於深夜時分在西九龍走廊進行的非法賽車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在西九龍主要道路附近地區進行交通噪音測量工作所得的相關數據及變化為何;當局有否分析這些道路的交通噪音情況有否惡化或減輕跡象;過去5年,當局就上述地區的噪音問題採取的緩解措施為何,以及有否評估這些措施的成效;

    (二)過去3年,政府每年接獲涉及西九龍走廊的交通噪音投訴數目為何;當局有否定期於深夜時分在上述地區進行噪音測量工作;若有,相關數據和噪音來源分析為何;警方在西九龍走廊進行打擊非法賽車活動的情況,以及截查懷疑改裝車輛、作出檢控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數字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就現時西九龍及附近地區的噪音情況,研究和實施不同的新噪音緩解措施,包括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例如限制發出高噪音的車輛於深夜時分使用相關路段)、引入新的隔音屏障技術(例如使用較輕物料和可摺合或伸縮組件等,以減低對舊有道路和天橋造成額外風荷載),以及為受嚴重噪音影響的居民安裝雙層玻璃窗作為隔音設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 李華明議員問:


在2010-2011財政年度,政府撥出2.2億元推行"上網學習支援計劃",透過一間非牟利機構與社區聯繫,協助有需要的家庭申請上網服務及購買電腦。據報,有5間機構提交上述計劃的建議書,政府罕有地建議其中兩間機構合作推行計劃,其中一間機構"信息共融基金會"由"互聯網專業協會"及另一合作夥伴組成,當中"互聯網專業協會"與某政黨關係密切,但該基金會缺乏往績;另一間機構"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則反對合作建議;報道亦提及有公眾關注參與該計劃的市民的資料會否被濫用。另外,負責領導上述計劃的評審工作的前任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葛輝先生於本年1月突然辭職,政府表示他是以私人理由辭職,而葛輝在離職後於4月致函本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謂其辭職的"私人理由"與其健康或私人生活無關,而是涉及政府事務,更指他欲澄清的事項會引起嚴重的公眾利益問題,但政府卻不批准他公開解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政府偏離要求財務委員會撥款時列明計劃由一間機構負責的原意,而改由兩間機構負責,及為何政府在作出這改變之前沒有尋求財務委員會批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議兩間機構合作推行上述計劃是否不尋常的做法;過去3年,該局負責的招標項目中,有否建議兩間機構合作推行計劃;

    (二)會否批准葛輝先生出席本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並解釋他在處理"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工作和其他有關人士的角色;及

    (三)如何確保負責上述計劃的兩間機構,不會濫用在執行計劃時所獲得的市民個人資料,以謀取政黨與機構的利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 湯家驊議員問:


有醫護人員向本人反映,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觸發了公營醫護人手及資源嚴重不足的問題。該等醫護人員指出,不單護士投訴護士與病人的比例高出國際標準,醫生亦投訴工時過長及病者過多,令他們成為"醫療機器",根本沒有足夠時間為病人診症;甚至醫院或醫院聯網之間,亦因資源匱乏的問題,出現互相爭奪資源的情況。他們又指出,雖然醫院管理局和食物及衞生局分別提出增加撥款及培訓更多醫護人手,填補不足,以解決現時湧現的問題,但醫護人員及其所屬的專業團體對此不表樂觀,亦質疑當局是否對醫護人手及資源不足的問題,有長遠的改善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未來5年,當局會制訂甚麼措施,或投放多少資源去解決醫護人手荒、醫生工時長及各間醫院服務資源和服務開展不足夠的問題;

    (二)當局有沒有預測,未來5至10年,社會對公營醫療服務的需求;若有,具體內容及所顯示的結果是甚麼,當局能否確保有關的建議或政策有效地滿足當時預期的需求;若沒有預測,原因為何,政府在公共醫療政策上的角色及策略是甚麼;及

    (三)在醫療人手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政府會否和業界商討,盡快研究放寬外地醫療人員來港執業的限制;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陳茂波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即使在囚期間表現良好,也不能如內地人般獲批准假釋;因為內地人獲准假釋後,可按時向當地公安報到,但港人申請假釋會被認為他們會返港,並因而無法定期向內地執法機關報到。因此,該等市民認為,即使所判刑期相同且表現良好,港人被囚時間會比內地人長得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有上述情況,同時,是否知悉有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有假釋的訴求;如知悉,香港政府如何處理和跟進,以及過去7年,香港政府曾經接獲多少宗在內地被判囚港人希望申請假釋的求助個案;

    (二)是否知悉內地司法部門會否準備回應上述港人的訴求;就此,香港政府將如何跟進和配合,讓在囚期間表現良好的港人,可獲跟內地人相同的待遇,得到假釋;及

    (三)會否考慮向內地司法部門提議,讓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獲假釋後,可以回港向本港警署報到,或暫居內地以便按時向內地公安報到,好讓他們能早日與家人團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5. 詹培忠議員問:


前立法局在1995年制定《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終止政府批給長洲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以解決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人的糾紛。根據該條例,黃維則堂有權為集體官契終止,以及為土地在條例第9(2)條所指的分租契年期屆滿後當作已交還政府而申索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是否已向黃維則堂作出賠償;若是,受影響的土地面積有多少、政府付出的賠償金額為何,以及平均每平方米賠償多少錢;及

    (二)政府在收地的過程中有否採取法律程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6. 余若薇議員問:


據報,日本大地震後,不少跨國企業高層來港避難;入境處日前表示,由日本來港避難的人數大增,當中不乏攜家眷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迄今共接獲及已審批多少宗相關工作簽證申請;是否知悉其中多少宗的申請人有攜家眷來港;鑒於教育局早前曾表示,目前本港國際學校的平均入讀率已達百分之88,當局有否評估上述跨國企業高層人員來港數目大增的情況,會否令已見緊絀的國際學校學額更為緊張;以及當局有否措施紓緩當前國際學校學額緊絀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教育局曾表示,過去3年,共有37所小學及中學校舍空置,並已把當中14所校舍重新使用或重新分配再作教育用途,另外13所校舍預留再作教育用途,當中包括可預留作日後國際學校發展之用,該37所小學及中學原先的學校名稱、地址及空置年期為何,當中哪14所已獲當局重新使用或重新分配作教育用途,以及哪13所已預留作教育用途;及

    (三)鑒於現時上載於教育局網頁的國際學校列表只提供了本港的47所國際學校截至2009-2010年的學額資料,該等國際學校最新的學額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7. 張文光議員問:


據悉,不少家長抱怨教科書連年加價;就此,教育局實施"課本、教材和學材分拆訂價"政策("分拆政策"),亦建議學校在選擇教科書列入書單時,須將價格作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以期降低購書費,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根據本學年全港官立及資助的中、小學的書單,各級5個最高及最低的總購書費金額分別為何;另外,鑒於現時有部分學校在書單中備註建議舊生可毋須/考慮不購買個別書目(例如字典及參考書等),若扣除該些書目,各級5個最高及最低的總購書費金額分別為何;

    (二)因應分拆政策的實施,政府有否計劃撥出資源資助學校購買教材;如有,計劃將會撥出多少資源;及

    (三)政府現時有何短期及長期的措施或政策推動教科書循環再用;該等措施會否包括限制在教科書內加入任何需在書上填寫答案或剪貼的習作,以支持環保,同時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8. 潘佩璆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於2006年成立聯合辦事處("聯辦處"),處理大廈滲水的投訴及查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3年,每年聯辦處、食環署及屋宇署分別收到市民投訴住宅單位 滲/漏水的個案數字為何;

    (二)現時當局處理住宅單位滲/漏水個案的程序為何;按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10年間,當局由收到投訴到完成處理這些個案每宗所需最長及最短的時間分別為多久;完成每個程序平均所需時間又為多久;

    (三)現時聯辦處處理每宗滲/漏水個案平均需時多久;及

    (四)按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劃分,現時聯辦處或其他政府部門處理的滲/漏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分別在跟進超過1年、3年及5年後,仍然未能完成處理;以及未能完成處理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9. 陳克勤議員問:


過去幾年,海洋公園不斷開拓新景點,並引入不同地區的動物在園內飼養,但卻接連出現該等動物的死亡個案(包括中華鱘、藍鰭吞拿魚、珊瑚魚和企鵝等)。有動物及保育團體關注海洋公園飼養員的水平,以及配套設施是否足夠等問題。有團體亦指出本港天氣炎熱,並質疑是否適宜引入在寒冷地區生活的動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海洋公園飼養的動物的死亡數字及死亡率為何;當中涉及哪些動物品種;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海洋公園的飼養員及獸醫的數目、平均年資和流失率分別為何;

    (三)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其他政府部門有否主動瞭解及調查上述的動物死亡個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按照現行做法,海洋公園是否需要向漁護署及其他政府部門通報動物在園內死亡的個案;若需要,詳情為何,是否需要交代動物死亡的原因,以及署方可否就此進行覆檢;若不需要通知,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過去5年,海洋公園引入的新動物品種是屬於野生還是人工繁殖所得;在決定飼養新品種的動物之前,海洋公園會否預先徵詢漁護署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若會,徵詢的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如何評估海洋公園在興建新景點及引入新動物品種時(包括運輸過程、動工及營運時的各個階段)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是否知悉,海洋公園有否推出紓解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李永達議員問:


為限制"發水樓",政府於今年年初訂定一系列新作業備考(包括限制樓宇總樓面面積寬免不超過10%),並要求西鐵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新設計西鐵沿線6個上蓋物業發展項目,以符合上述的新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作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大股東,政府有否要求港鐵公司重新設計其他未興建的鐵路沿線上蓋物業發展項目,以符合限制"發水樓"的新規定;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根據天水圍天榮輕鐵站及沙田大圍站上蓋物業的發展項目的原設計,各項目擬建的住宅樓宇座數、各座的樓層數目和單位數目及面積、以及基座平台的層數和停車位數目為何;是否知悉,該等項目的原設計與按照限制"發水樓"的新規定而修訂的設計,兩者涉及的樓宇總樓面面積寬免、各幢樓宇層數、單位數目及面積、基座平台層數和停車位數目等如何比較;及

    (三)政府有否措施可令港鐵公司重新考慮,依循限制"發水樓"的新規定更改其將於本年招標的發展項目的設計及單位組合,以使政府限制"發水樓"的政策得以一致落實,以及可增加中小型單位的供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王國興議員問:


近年,公眾對文物保育日益關注,政府也先後透過不同的措施(包括舉辦歷史建築參觀活動及推行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活化計劃"))落實文物保育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發展局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舉行了多少次開放歷史建築給公眾參觀的活動;每次活動的預算參觀人數及實際參觀人數分別為何;以及有否市民反映因參觀名額太少而無法參加這些活動;

    (二)舉辦每次上述公眾參觀活動的平均成本為何,以及所需人手的詳情為何;

    (三)鑒於公眾對古物古蹟及歷史建築日益關注,當局會否考慮增加各個活化歷史建築計劃下的公眾參觀活動的名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在現時的活化計劃下,當局會邀請非政府機構營運要進行活化的歷史建築內的設施,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在該計劃中的角色分別為何;及

    (五)當局在推出活化計劃第三期時,會考慮甚麼因素去決定將哪些歷史建築納入該計劃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2.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接獲不少市民及團體投訴,指他們在處理先人的火葬安排時,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訂下的不同申請及輪候安排(包括申請火葬許可證、要求使用環保棺木、在紀念花園撒放骨灰、以及輪候靈灰龕)均遇到問題。另外,他們指出,他們安排在殯儀館設靈弔念先人,亦遇到殯儀館因靈堂爆滿而無法安排靈堂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上述市民指有"排隊黨"接近24小時代殮葬商輪候預訂食環署火葬場的火化服務,以致貧苦大眾無法預訂該等服務,食環署會否立即提供以電話或網上登記方式預訂其火葬場地的火化時段,以取代現時先到先得輪候派籌,每人可獲發5個籌的方式,從而杜絕及打擊"排隊黨";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根據食環署的資料,本港現時有10間非政府機構或慈善組織,專門為依靠社會福利署殮葬津貼的貧困人士,甚至無親無故的長者,提供殮葬支援服務,政府會否再次考慮讓該等非政府機構或慈善組織,無須透過持牌殮葬商安排,而可直接使用政府的火葬服務,以及向該等非政府機構或慈善組織發出殮葬商牌照;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每年使用環保棺木、申請火化服務、在紀念花園撒放骨灰、以及輪候公眾靈灰龕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

    年份 使用環保棺木的個案數目 火化服務申請數目 在紀念花園撒放骨灰的個案數目 公眾靈灰龕的輪候數字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四)鑒於食環署在2010年10月15日本會的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會在未來3年將有為數約10萬個的新骨灰龕供應,每年分別增加的骨灰龕位數目及所在的地點為何;

    (五)現時香港7間持牌殯儀館的牌照/經營權於何時屆滿;鑒於有報道指出,其中有一間殯儀館由政府擁有業權並以招標方式批出經營權,在該殯儀館現時的經營權屆滿後,政府會否在網頁或刊登廣告重新公開招標;及

    (六)是否知悉,現時每間持牌殯儀館內大小靈堂的數目;鑒於人口老化導致殯儀館的靈堂經常爆滿,政府有否計劃在未來3年內增加殯儀館的數目,以滿足服務需求;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計劃在哪些地區撥地以興建殯儀館,以及何時實施該計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張國柱議員問:


自2005年起,社會福利署每年獲1,500萬元的經常性撥款,透過各區的福利辦事處,推行地區青少年發展資助計劃,照顧0至24歲弱勢兒童和青少年的發展需要。部分款項用於推行各區的個別計劃,部分則以直接現金援助形式發放給有需要的兒童及青少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用於推行地區計劃,以及支付有關活動開支的款額分別為何(按地區分項列出);

    (二)過去3年,每年直接向貧困兒童及青少年發放現金援助的款額,以及受惠的人數分別為何(按地區分項列出);

    (三)過去3年,每年分別批出屬下列類別的計劃的數目及所涉款額:(1)舉辦小組活動,以照顧對體藝(例如音樂、繪畫及戲劇等)有濃厚興趣及強烈天份的兒童及青少年的發展需要;(2)推行有關自僱/求職方面的師友計劃、職業技能訓練等,以加強失業青少年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及(3)舉辦義工服務、領導技巧訓練及青少年交流計劃;及

    (四)過去3年,每年申請直接現金援助的個案數目為何;不獲批的個案數目及其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甘乃威議員問:


有關本港的垃圾收集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全港的私營及由政府營運的垃圾收集車的數量分別為何,並請按垃圾收集車所符合的廢氣排放標準及該等車輛是否有蓋分別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計劃將其無蓋的垃圾收集車更換成有蓋的車種;若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有否及如何規定私營及由政府營運的垃圾收集車保持清潔和衞生,以及減少污水漏出及散發臭味的情況;若有規定,相關措施和罰則為何,以及過去5年,有否向違反該等規定的機構或人士施加懲罰;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5年,有否就垃圾收集車的污水、臭味及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提出檢控;若有,每年的檢控數字分別為何,並按檢控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湯家驊議員問:


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房屋局")的數字,2010年年底輪候冊上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約有145 000宗,當中一般公屋申請的數目已經達到84 700宗,在"配額及計分制"下的一人申請則有60 300宗。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現時維持平均輪候時間於3年的目標,而按照房屋局的數字,預計未來3年(即2011-2012至2013-2014)的新建公屋單位只有42 200個,當局是否須每年增建更多公屋單位,才可確保輪候冊上的申請者能於3年內獲編配單位;若是,計劃每年增建多少公屋單位;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在一般公屋申請者之中,可以真正達到3年接受獲編配單位(即成功"上樓")的個案宗數及獲編配單位的情況,並以下表列出:

    年份 該年度輪候冊上一般公屋申請者數目 輪候3年或以下而
    成功上樓的個案數目
    輪候超過3年而
    未能成功上樓的個案數目
    接受第1次配房通知 接受第2次配房通知 接受第3次配房通知 未獲 配房未接受配房/退出申請
    2006-2007





    2007-2008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三)鑒於按房屋局以5年為期的公營房屋建設計劃,現時只提供截至2014-2015年的興建公屋情況,有關其後的建屋規劃,現時有否預留土地興建公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當局有否訂立策略有效處理一人申請者或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人的公屋申請;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預計該等人士的輪候時間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就每年成功吸引數萬名市民和中外遊客參觀的長洲太平清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報道指出,早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與民政事務總署因政策不協調,導致僵化執法,影響多年來一直受本地市民及外國遊客歡迎的傳統長洲太平清醮,其中一間每年為應節而售賣平安包的店舖,為抗議食環署僵化執法而決定於本年5月10日太平清醮舉行期間不營業,令有心祈求"好意頭"的遊人苦候數小時才買到平安包,破壞遊客遊玩雅興,政府可否研究改善政府部門間協調不足的流弊,在特別及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酌情執法,令類似的大型旅遊節目得以圓滿舉行;

    (二)鑒於近年前往觀賞太平清醮的市民和遊客續年增加,加上飄色巡遊常在高溫下進行,本年更有圍觀市民懷疑中暑,政府有否計劃改善交通、醫療與及其他島上的配套措施,令這項具本土特色的旅遊盛事得以錦上添花;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太平清醮的成功,反映一些活動只要有本土特色,便足以發展成為"可持續發展"的特色旅遊項目,當局不需耗用巨額公帑作浩大宣傳"催谷"大型但欠缺文化特色的"盛事",政府可否借鏡太平清醮的成功,徹底檢討每年大灑數億元的旅遊推廣政策;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宣傳本年的太平清醮,主力使用網上宣傳,整體宣傳開支不多,達到"本少利大"的成本效益,是否知悉,旅發局宣傳這次太平清醮的開支為何;旅發局會否研究將這次推廣模式伸展至其他活動(例如每年舉辦的花車巡遊與及夏日音樂節等項目),以有效善用每年高達數億元的推廣經費;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3年,旅遊事務署和旅發局有否嘗試聯同註冊旅行代理商共同推廣太平清醮成為旅遊盛事;如有,推廣的政策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本年太平清醮的焦點飄色巡遊中,出現小朋友模仿"財爺和特首派糖","大石砸死蟹"及"防輻射"等環節,引起市民共鳴,旅遊事務署和旅發局會否把太平清醮諷刺時弊的特色作為賣點,加強宣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關於從事加工貿易的本港企業於升級轉型時面對的稅務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最近3年因《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第39E條")及50:50比例分攤基礎課稅的問題而被稅務局追討稅款的企業數目、涉及的稅額和罰款額為何,以及有多少宗有關的上訴或反對個案被稅務局局長要求須購買儲稅券;如沒有紀錄或統計,當局會否設立相關的紀錄系統,並提供目前正就有關問題被審核或覆檢的個案數字;

    (二)鑒於《公開資料守則》列明公眾有權索閱政府的文件,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多次未有應本人的要求,提供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就第39E條所反映的業界意見的內容,原因為何;

    (三)鑒於局長於本年5月11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假若香港企業免費提供一些機器及工業裝置(包括模具)給內地的關聯企業,以用於生產製成品,而內地企業以低於正常價格將製成品賣給香港企業,可構成內地《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所指的抵消交易,內地稅務部門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時,會作出轉讓定價調整以還原抵消交易,但業界人士指出,港商向內地加工廠提供機器設備和工模等這一事實存在已久,內地稅務機關一直沒有質疑存在轉讓定價的問題,當局可否列舉事實和例子證明港商免費向內地加工廠提供機器設備曾出現甚麼轉讓定價問題;

    (四)鑒於有港商指出,由港商免費向內地加工廠提供機器設備,內地企業成本較輕,製成品的價格自然可以向下相對調整,屬於合理及正常的交易,為何當局認為這是"低於正常價格"及出現轉讓定價問題,以及可否公開國家稅務總局的確認文件;

    (五)鑒於局長於本年5月11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未有正面解釋為何成功反對或上訴的納稅人不可以與政府一樣可按"判定債項利率"獲得利息賠償以符合公平原則,當局可否直接回答;

    (六)鑒於本人於本年4月13日及5月11日詢問政府,如"進料加工"企業放棄升級轉型而重新從事"來料加工"業務,該等企業可否再次享有機器設備折舊免稅額,以及根據50:50比例分攤基礎課稅,但局長均未有正面回答,當局可否作出明確的答覆;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本人於最近兩年曾至少7次詢問局長,為何當局就第39E條的問題一直沒有考慮法律界或律政司的獨立法律意見,但均未獲局長正面回答,當局可否解釋不肯作答的原因;

    (八)鑒於局長於本年5月11日表示,稅務局並不知悉有香港企業名義上在內地從事"進料加工",但實際上仍沿用"來料加工"運作模式的個案,當局可否解釋,為何在CIR v Datatronic Ltd (CACV 275/2008) 及C G Lighting Ltd. v. CIR (CACV 119/2010)案件中均有提及上述情況,以及會否向工商界、會計界、稅務專家及法律界等人士瞭解實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鑒於局長於本年5月11日表示,若要訂立"預約定價安排",必須先與國家稅務總局商討,而非只在地方稅務機關的層面處理,當局計劃何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商討,以及有關的商討內容為何;及

    (十)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審理編號D61/08的個案時,代表稅務局局長參與聆訊的人士是否執業大律師;有否評估該位代表沒有如實和全面地告知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詮釋原則及案例(包括法院認可的"目的為本"原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19條對法例詮釋須確定立法用意的規定、終審法院在《香港醫務委員會對周兆碩》(2000年)一案的判詞中就法例詮譯所作出的意見,以及當局本身在CIR v Sawhney (HCIA1/2006)一案中對法例詮釋所持的論調等)是否失職、刻意隱瞞以誤導委員會或違反《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第136段的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8. 黃成智議員問:


香港賽馬會("馬會")於2009年向當局建議在每個馬季新增5個本地賽馬日時估計,該建議將帶來1 500個新增職位,並有助確保已於天水圍設立的電話投注暨義工及培訓中心計劃的2 500個職位得以延續。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為配合新增的賽馬日,馬會近半年合共提供了多少個新職位,以及增聘了多少名員工;當中分別有多少人獲分配天水圍電話投注中心的職位、場外投注職位和餐飲部及其他的職位;

    (二)鑒於不少任職電話投注中心的前線員工向本人反映,他們因長期從事電話指令工作,聽力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甚至影響日常生活,他們擔心一旦失業將較難重投勞動市場,當局是否知悉,隸屬天水圍電話投注中心的員工近半年每天的工時及每小時接聽的電話下注數目分別為何,並以圖表列出相關的平均數值、最高數值及最低數值;若未能列出該等數值,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針對性措施協助第(二)項的電話投注中心員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報,地球之友分析環境保護署的11個一般監測站所錄得由2010年1月起13個月期間的空氣污染指數,發現深水埗的空氣質素最差,空氣污染指數平均為44.58,其次是葵涌(43.28)及觀塘(43.08);而這些地區的空氣質素欠佳,可能是由於在路面行駛的舊式柴油車輛較其他地區為多。然而,按照政府的標準,這些一般監測站的全年平均空氣污染指數屬中等空氣污染水平,表示空氣質素可以接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路邊監測站目前設於銅鑼灣、中環及旺角,會否亦考慮於深水埗、葵涌及觀塘設置路邊監測站;若會,預計有關開支增加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香港現時的空氣污染指數標準是否符合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的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標準;若空氣污染指數不符合世衞標準,有否考慮收緊空氣污染指數系統,令其達到標準;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在上述的13個月當中的某些月份,深水埗、葵涌及觀塘的空氣污染指數超逾50,而在錄得這個空氣污染指數的地方長時間逗留對人體有害,過去3年有否推行任何措施以改善上述地區的空氣質素;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銅鑼灣、中環及旺角將設立3個低排放區試點;

    (i)有否考慮將低排放區試點擴大至深水埗、葵涌及觀塘;若有,會否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諮詢的時間表為何;若沒有考慮擴大低排放區試點,原因為何;

    (ii)會否考慮就在這些地區行駛的低排放專營巴士的建議比例發出指引;若會,詳情為何;及

    (iii)在這些地區行駛的歐盟二期及三期專營巴士現時的退役進度為何;以及有否考慮因營運開支相應增加而向專營巴士公司提供任何財政誘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條例》")在2009年全面生效,在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等各範疇向所有族裔提供保障。就條例生效至今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條例》生效至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接獲有關《條例》所保障的各範疇的查詢及投訴數目分別為何;

    (二)鑒於少數族裔人士多次向本會反映,指當局未有為非華語學生提供足夠及有效的教育支援,影響非華語學生的升學機會,而且大部分辦學團體、校長及老師對《條例》的細節瞭解不足,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作出以下跟進:

    (i)就本港的教育制度是否對少數族裔學童存在制度性種族歧視進行研究及正式調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ii)參照《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制訂《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範籌的實務守則,以解釋法例,並就辦學團體如何遵守《條例》提供實用指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2010年平機會就《條例》進行了11宗主動調查,其中涉及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的個案數目最多(共6宗),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考慮就此範疇制訂實務守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警隊、懲教署等紀律部隊以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格為大部分職級的入職要求,令很多非華語人士失去投考紀律部隊的資格,據悉近日警隊調整了有關要求,當局會否全面修訂所有紀律部隊有關中國語文科的入職要求,讓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加入紀律部隊;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就政府部門在聘請員工時的語言要求是否違反《條例》進行主動調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2.《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2.《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 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當局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維護"之前刪除"本會促請當局",並以"本年4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廣告代理向多間報章媒體發信,試圖用抽起廣告的手法以減少有關港鐵公司的負面新聞;本會認為港鐵公司這做法赤裸裸地干預編輯自主,嚴重損害新聞自由,應予以強烈譴責,而作為港鐵公司大股東的特區政府必須承擔責任,徹查上述事件,以"代替。

    (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當局"之前刪除"本會",並以"鑒於政府對待傳媒親疏有別,經常選擇性向'友好'傳媒發放獨家消息,企圖藉此影響傳媒的編輯立場,近期政府又多次以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為由,打壓市民的表達自由,本會對此深表失望,並"代替。

    (iii)黃宜弘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後刪除"當局",並以"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繼續"代替。

    就黃宜弘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基本法》"之後刪除"及",並以"第39條中提及的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立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權利指數,每年發表報告,以及按照"代替。

    (iv)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新聞自由及"之後加上"恪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保障市民透過遊行、集會等方式"。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香港作為可持續發展的區域文化樞紐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西九管理局')已就發展西九文化區訂出一個概念圖則作為主體方案,當局將於本年夏季舉辦第三階段公眾參與活動,就西九文化區發展圖則諮詢公眾;西九文化區能否發展為世界一流的藝術和文化設施,很大程度取決於香港整體的文化發展,以及我們能否把握機遇,藉西九文化區提升市民的文化修養、提升市民的藝術欣賞品味,以建立香港在文化上的優勢和地位;為了把香港打造成可持續發展的區域文化樞紐,本會促請政府:

    完善架構和政策-

    (一)研究成立文化教育局,統整現時四散於其他政府部門的政策及資源,並負責研究及制訂全港及地區性的文化藝術政策及發展策略;

    (二)強化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的專業組成及智庫功能;

    (三)制訂以文化藝術為核心的檢視清單,以協助各政府部門在評估政策及推行計劃時多加留意及顧及本地文化藝術的需要;

    投入資源和發展市場-

    (四)增加對文化藝術的參與和投資,在政府及主要公共機構負責的公共工程中,將興建經費的百分之一用在公共藝術上;

    (五)向主要表演藝術團體提供切合所需的場地及財政支持,使其持續健康發展,以帶動香港整體文化水平的提升;

    (六)協助建立活躍的文化藝術市場,投放資源培訓相關行業的人才,吸引更多人投身相關的中介行業和專業服務;

    (七)加強對年輕藝術工作者的支援,以鼓勵更多年輕人投身文化藝術產業;

    (八)推動藝術普及化,以擴展本港的藝術欣賞人口;

    增加設施和空間-

    (九)在各區設立區域文化藝術資源中心,以期更有效地在地區上推廣和教育民間傳統節慶和習俗、鼓勵新進藝術人才發展及提供社區活動空間;

    (十)通過政策鼓勵私人發展商提供文化藝術設施及靈活運用現有地區資源,以增加文化藝術場地,讓社會逐漸建立文化氛圍;

    (十一)開放更多公共空間予街頭表演者,讓表演藝術豐富香港的街頭,並放寬現時與街頭表演相關的法例,以鼓勵公共藝術進入社區;

    推廣公共藝術教育-

    (十二)推廣公共藝術教育,深化公眾教育及推廣,讓市民從新認識藝術文化及其專業性質及地位;

    (十三)在每間中、小學駐有足夠已受專業培訓的老師,並提供足夠教學設備和空間,使藝術教育全面化、普及化和專業化地推行;

    (十四)西九管理局與藝術團體和香港演藝學院建立緊密的合作夥伴關係,從而以專業角度協助西九文化區的發展及推動文化藝術的教育,以及加強西九文化區的本土藝術文化專業發展;

    (十五)將西九文化區發展為富亞洲和中西文化特色的國際文化區;

    提供資訊和交流平台-

    (十六)設立一條有系統的公共和免費的文化頻道,包括公眾電視頻道及藝術網絡,讓藝術界可作宣傳和交流;及

    (十七)透過廣播事務管理局鼓勵免費電視頻道每天提供文化事務新聞。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西九文化區管理局"之前加上"鑒於";在"藝術的需要;"之後加上"(四) 改革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民間選舉委員模式,加強研究和推行地區藝術和社區發展策略,以改善現行文化硬件及其配套設施的運作;";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在"欣賞人口;"之後加上"(十) 培訓本地從事文化藝術的行政人才,設立獎學金,讓有志於文化藝術方面發展的人士到海外進修藝術行政及場地管理等課程,為本港培育這方面的人才,配合西九文化區落成後對藝術行政人才的需求;";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三)"代替;在"進入社區;"之後加上"(十四) 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利用現有物業或資源,提供更多展覽空間,包括不是正規展覽場地的公共空間,讓藝術工作者有更多機會向公眾展示他們的作品;";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十九)"代替;在"交流;"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二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與藝術團體的關係-(二十一) 視各藝術團體為夥伴,維持緊密的合作,並要求西九管理局正視及積極回應藝術團體對西九文化區所表達的意見,免除各團體對現時'西九諮詢黑洞'的疑慮"。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西九文化區管理局"之前加上"為推動本港文化藝術的發展,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七至零八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把西九文化區項目列為10項重大基建工程之一;早前,";在"藝術普及化"之後加上"及觀賞門票收費平民化";在"教育-"之後加上"(十二) 推動新職業文化運動,提倡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以扭轉現時香港市民工時長、壓力大,以及生活節奏過於急速等不合理局面,從而讓市民得以騰出更多心靈空間和時間參與文化及藝術活動,藉以提升其文化修養及藝術欣賞的品味;";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 "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在"將西九文化區"之前加上"推動本港藝術界共同參與制訂5年計劃,";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十七)"代替;在"一條有系統"之前加上"多";在"交流;"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十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九) 進一步加強與內地及國際社會的文化藝術交流"。

    (iii)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西九文化區管理局"之前加上"在西九文化區的發展過程中,文化硬件設施和文化軟件發展的步伐出現不協調的情況;";在"公眾;"之後加上"然而,";在"、提升市民的"之後刪除"藝術欣賞品味,以",並以"基本文化知識及多元藝術品味,以全面改善香港文化環境及生態,"代替;在"文化樞紐,"之後加上"避免西九文化區因軟硬件發展失衡而失去意義,";在"四散於"之後刪除"其他",並以"各政策局及"代替;在"發展策略"之後加上",以及策劃和推動不同層面的文化藝術教育政策";在"(二)"之後刪除"強化",並以"檢討"代替;在"委員會的"之後刪除"專業組成及智庫功能",並以"角色、職能和組成,並引入更多具文化藝術專業背景的人士參與"代替;在"需要;"之後加上"(四)檢討香港藝術發展局作為全港性法定公共文化機構的職能和組成,改善其架構組成,加入更多具文化藝術專業背景的成員,並檢討藝術範疇代表推選制度;";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躍的文化藝術"之後刪除"市場",並以"發展環境"代替;在"投身相關的"之後加上"藝術教育、";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加強對"之後加上"中、小型藝術團體及";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更有效地"之後刪除"在地區上",並以"進行文化藝術"代替;在"推廣和教育"之後加上",包括推廣";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讓表演藝術"之前刪除"開放更多公共空間予街頭表演者",並以"確保街頭表演者可自由使用公共空間"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在"推行;"之後加上"(十五)研究在更多大學及大專院校開辦有關文化藝術教育的課程;";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六)"代替;在"西九管理局與"之前加上"推動由香港藝術發展局、";在"局與藝術團體"之後刪除"和",並以"、"代替;在"香港演藝學院"之後加上",以及其他文化學術和教育機構";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七)"代替;在"將西九文化區"之前加上"結合本地豐富而多元的藝術專長及文化資源,";在"平台-"之後加上"(十八)研究設立藝術品資源平台,收集本地藝術家的作品,並安排有興趣借用或租用該等藝術品作展覽用途的機構覓得適合的藝術品,讓本地藝術家的作品得以在更多地方展示;";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十九)"代替;在"電視頻道"之後加上"、公眾電台頻道";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二十)"代替;及在"免費電視"之後加上"及電台"。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