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32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1年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101/2011

其他文件

1.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5/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2. 《2011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國麟議員提交)

3. 《2011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4.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成智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葉國謙議員問:


現時在灣仔及旺角等地區私人大廈林立,區內不少大廈外牆都懸掛面積龐大而高度接近大廈樓高的廣告招牌。很多時候該些招牌僅屬大廈部分甚至某一個住戶擁有,但根據現時的法例,懸掛這類外牆招牌不受大廈公契監管,更無須得到業主立案法團的批准。作為負責審批外牆招牌事宜的屋宇署卻強調,審批申請時只考慮招牌會否影響大廈結構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有否渠道或政府部門能有效阻止任何人士在未得大廈其他業主的同意下在大廈外牆懸掛招牌;若有,詳情為何;

    (二)有否考慮針對上述情況,修改現行法例,以保障大廈其他業主的權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雖然上述招牌僅屬個別住戶擁有,惟在招牌被指違法而需要清拆時,卻要整幢大廈的業主共同承擔清拆費用,而業主立案法團只能以民事訴訟方式,追討不願繳付清拆費用之業主,政府有否研究有何方法可改變這情況;政府部門可就該類糾紛提供甚麼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劉健儀議員問:

本年5月初,在短短幾日內接連發生嚴重的虐待及殘殺貓隻事件,包括一頭只有兩個月大的貓女,懷疑被人當作活靶以氣槍射擊,結果身中8粒包銅鋼珠子彈;一頭成年花貓則懷疑被狂徒先餵毒後塞進膠袋,由唐樓高層擲下慘死;以及一頭4個月大的流浪貓遭行刑式虐殺,小貓脊骨被打斷,腹部被刺5刀慘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事發地區、涉及的動物類別、案件種類及傷亡數字劃分,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的虐待動物舉報個案的分項數字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舉報個案中,當局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為何,未能提出檢控的原因為何,請分類說明;以及有否新措施增加檢舉的成功率;若有,詳情為何,會否重新考慮成立"動物警察"和提供懸賞,以提高破案的效率;若沒有新措施,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在宣傳教育防止虐待動物方面的工作進展為何,以及會否考慮提高現時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吳靄儀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在填寫與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的服務有關的申請表時,正與太太辦理離婚手續,但仍未離婚,因此在申請表上正確地填寫"已婚"。然而,入境處卻指他已屬"離婚",並控告他提供虛假資料。此外,有一對已婚夫婦二人分別居於兩個國家,並非分居或離婚,惟入境處卻指示丈夫必須在申請表上填寫"分居"。事主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建議入境處就"離婚"和"分居"的定義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事後入境處接受該名男士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入境處因懷疑有關申請人提供虛假婚姻狀況資料而作出檢控的個案,以及他們被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宗;

    (二)入境處對各種婚姻狀況(包括"已婚"、"離婚"和"分居")的定義為何,以及有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及

    (三)入境處有否主動協助有關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瞭解各種婚姻狀況的定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去年7月,政府曾向本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表示,會就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然而,政府至今仍未提出建議。鑒於第四屆區議會選舉已迫在眉睫,並將於本年11月6日舉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以修改《區議會條例》的方式,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在第四屆區議會選舉結果公布後,才提出取消區議會委任制的詳情;若會,是否因為要分析地方政治力量的變化,才有此安排;及

    (三)有否評估,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是否有助於加速本港民主化的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林健鋒議員問:


鑒於內地孕婦相繼來港產子,令本港的公立醫院產科不勝負荷。為解決產科服務的供求嚴重失衡的問題,政府計劃設定明年公私營醫院接收內地孕婦入院分娩的限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設定有關限額會否令大量未經預約的內地孕婦到急症室產子,令人手已經緊張的急症室不勝負荷,影響向其他病人提供的正常服務;政府有否考慮大幅提高內地孕婦經急症室入院分娩的收費,以減少她們來港產子的誘因;以及會否和內地當局商討制訂更嚴格的措施,以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二)政府有否研究措施協助相關的醫療產業的發展,以應付未來對產科不斷增加的需求;有否考慮在香港設立婦產科醫院;及

    (三)鑒於醫院管理局為解決有關人手短缺的問題已刊登廣告聘請非本地註冊醫生,職位要求包括懂得廣東話及擁有相當於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相應專科的中期試的資格,是否知悉,至今招聘產科醫生的反應是否理想;政府會否考慮放寬非本地註冊產科醫生申請有關職位的資格,例如參考新加坡設立豁免"執業資格考試"名單,容許一些於非本地著名醫學院畢業的醫生直接來港工作,以紓解產科醫護人手緊張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何鍾泰議員問:


終審法院在2001年"莊豐源"一案中裁定,不論中國公民是否已在港定居或擁有香港居留權(下稱"居港權"),他們在港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上述裁決,自2002年至今,每年非本港居民及沒有居港權的中國公民在港所生並獲得居港權的中國籍子女的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人現已在港定居;鑒於他們的父母並非本港居民且沒有居港權,當局有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該等未成年人士在港居留這安排符合本港保障兒童福利及其他相關的規定;及

    (二)當這些在港出生並享有居港權的人士在正式移居本港前在內地遇事並向特區政府求助,他們會否得到與本港居民相若的協助;若會,是否知悉他們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否得到內地有關當局承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何俊仁議員問:

最近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因應政府為限制"發水樓"所訂的新作業備考而重新設計位於港鐵西鐵線荃灣西站上蓋及該站旁的荃灣西站五區發展項目。就有關項目的新建議方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該項目的新建議方案與2005年的核准方案如何比較(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的相關土地面積、可建樓面面積、地積比率及項目整體的地積比率;住宅樓宇座數、單位數量及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住宅單位的數量;住宅項目的平台及隔火層層數及公共休憩空間、公眾行人通道、平台和會所的面積;私人和公眾停車位及電單車停車位的數目;以及預計的地價收益);

    (二)鑒於根據新建議方案,灣畔區(處於海旁位置)有9幢樓高46至55層(連平台及空中花園或隔火層)的住宅樓宇,高度約為主水平基準上152至187米,另外城畔區(處於較內陸位置)有5幢樓高17至46層(連平台及空中花園)的住宅樓宇,該兩區的樓宇高度均超過處於鄰近較內陸位置的灣景廣場(約35層高),當局有否就新建議方案進行空氣流通評估,以瞭解項目會否造成屏風效應(以圖標示該方案中樓宇的分布位置、高度和與海岸的距離、鄰近樓宇的分布位置和高度、該地區的風向及通風廊的關係,以及該地區的景觀及景觀廊的關係等詳情);

    (三)為何在新建議方案中,灣畔區的9幢住宅樓宇的其中8幢由39至42層的住宅樓層各增加一層至40至43層,而只有一幢樓宇由49層減少至48層;

    (四)鑒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城市設計指引"中建議較高的建築物建於內陸地區,海旁地區則建較低矮的建築物,及保留眺望海港景觀,避免建築物在沿岸形成"牆壁和合圍效應",而荃灣西站位處藍巴勒海峽沿岸,有否評估在該處興建該等高度的建築物對該區的海岸景觀會有甚麼影響,以及有否違反有關指引;現時臨海地帶普遍的建築高度為何;

    (五)是否知悉有關區議會對新建議方案的意見為何;及

    (六)會否要求港鐵公司研究再修改該項目的樓宇佈局和設計,降低樓宇高度,以減輕其對該區空氣流通及沿海景觀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湯家驊議員問:


創新科技署有意解散運作了10年的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研究院"),並成立一個由創新科技署署長任主席的委員會,重新開展及推廣香港在中藥研發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曾經確定研究院為"香港中藥的研發中心",政府是否仍然視中醫藥發展為特區社會發展事項;若是,其理念及目標為何;和研究院最初成立時的理念及目標是否相同;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作出解散研究院建議的決策過程是怎樣進行的;是否按照政府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認真的研究及討論;有否得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批准;鑒於該建議仍未得到研究院兩名股東(即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及香港賽馬會(慈善)有限公司("馬會"))的董事局同意,政府在對外公開該建議前,有否考慮若最終決定不解散研究院,該建議亦會對研究院的公眾形象有負面影響;

    (三)鑒於研究院已運作了10年,政府會否考慮讓研究院繼續學術研究及專業支援的工作,以免浪費研究院10年來的工作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研究院最初成立時,獲馬會捐款5億元,以資助研究項目,至今只用了1億800萬元,政府解散研究院後,剩餘的捐款將如何處理;若放棄使用,政府有否其他資金用作中醫藥的研發工作;若有,數目為何;若將剩餘的捐款轉作供新成立的委員會使用,是否符合原先捐款的目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黃毓民議員問:


近年,政府不斷拆除市區樓宇的僭建物,但新界村屋(包括俗稱"丁屋"的小型屋宇)的僭建問題卻日益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分別涉及市區各類樓宇及新界村屋的僭建物的數目及增減幅度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就新界村屋的僭建物發出清拆令及作出檢控的數字,以及涉及僭建的罰款總額為何;

    (三)過去3年,每年就市區各類樓宇的僭建物發出清拆令及作出檢控的數字,以及涉及僭建的罰款總額為何;及

    (四)鑒於近年政府清拆大量市區的僭建物,有否具體計劃以同等進度為目標採取措施加快處理村屋的僭建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0. 陳克勤議員問:


近日不少北區的校長和家長向本人求助,表示政府計劃在2011-2012學年,削減羅湖道及落馬洲支線公共運輸交匯處學童禁區通行證("禁區紙")的簽發數目,當中對小學3至5年級學生的影響最大;他們不滿政府沒有就解決跨境學童上學的交通安排訂出具體方案,每年只就削減禁區紙數目與學校商討,既增加學校的行政工作,亦令家長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個學年,每年有多少名跨境學生入讀本港的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當中分別經各入境口岸來港上學的人數,以及獲發出禁區紙的人數為何;

    (二)在決定削減禁區紙的數目時,除了考慮入境口岸的流量外,還考慮了哪些因素,以及如何作出削減數目的決定;有否評估,削減禁區紙數目後,年紀較小的學生因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或方法上學而在途中可能發生意外的機會;

    (三)羅湖道於本年年初完成了道路改善工程後,車流量增加了多少;有否因而容納更多校巴駛進該處,以便接載跨境學童;

    (四)現時為何其他過境市民進出落馬洲支線管制站的公共運輸交匯處及乘搭交通工具時,無須持有禁區紙,而跨境學童則必須持有禁區紙才可在該處乘搭校巴;有否評估此安排是否不公平;

    (五)有否瞭解這些跨境學童對在入境口岸提供的校巴服務的需求是否較跨境校巴為大;會否考慮調撥有關配額,讓更多校巴駛入口岸接載學童;

    (六)現階段會否於蓮塘口岸的設計中,加入校巴停泊處及大型校巴上落客點,以應付日後跨境學童的需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設立任何機制或跨部門小組等,長遠協調和處理跨境學童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1. 潘佩璆議員問:


較早前,有公共運輸行業從業員向本人反映,自從日本地震發生後,部分公共交通工具的維修零件出現緊張或缺貨的情況;鑒於現時不少公共交通工具是從日本進口的,上述情況對其日常維修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一般情況下,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專營巴士公司及公共小巴和的士的本港代理商的維修零件庫存量可供使用多久;

    (二)是否知悉,自日本地震以來,第(一)項的交通工具的維修零件庫存量是否仍然足夠;如是,現時的庫存量可維持多少個月;如否,當中有多少維修零件已經缺貨或斷貨超過一個月;

    (三)是否知悉,現時各項公共交通工具的維修零件中,有多少需從日本進口,以及這些零件是否全部都可以其他地方生產的零件替代;及

    (四)政府有否評估日本生產的機械零件供應緊張或缺貨對本港各公共交通工具的運作及維修有何影響,以及當局有何措施作出應對及監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李華明議員問:


最近,由政府效率促進組管理的1823電話中心,已推出手機應用程式《Tell me@1823》,讓市民可以透過Wi-Fi或手機網絡聯絡1823電話中心,對政府部門作出查詢及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應用程式由推出至今,共被下載了多少次;

    (二)至今,1823電話中心共收到多少個以此方式作出的上述查詢和投訴個案;該等數字佔有關個案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三)鑒於市民利用上述手機應用程式作出查詢或投訴可能會洩露他們的行,當局有否指引如何處理這等個人資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3.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在不少偏遠地區,至今仍未能清晰接收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及模擬電視訊號,對該等地區的居民構成極大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直至目前為止,仍未能接收數碼地面電視訊號的地區為何;當局經常接獲投訴指未能清晰接收數碼地面電視訊號的地區為何;該等地區未能接收或未能清晰接收數碼地面電視訊號的原因為何;

    (二)直至目前為止,仍未能接收模擬電視訊號的地區為何;當局經常接獲投訴未能清晰接收模擬電視訊號的地區為何;該等地區未能接收或未能清晰接收模擬電視訊號的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採取措施改善部分地區未能清晰接收甚至未能接收數碼地面電視訊號或模擬電視訊號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謝偉俊議員問:


有報章報道,民航處批准航空公司徵收的客運燃料附加費("附加費"),由去年9月起連續9個月被調高;長途及短途航班附加費升幅分別高達134%及143%,遠超同期油價升幅逾5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期間附加費升幅遠比油價升幅為高的原因為何;

    (二)鑒於報道指本年6月起,長途航班每程附加費最高達1,124元,短途亦需236元,民航處可否詳細解釋審批調高附加費申請的考慮因素,該等收費額的計算方法(即使不能透露航空公司的商業資料,亦請清楚解釋民航處認為合理的計算方法,連同處方實際計算或推算的數字,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三)有何政策和措施,防止個別航空公司借調高附加費轉嫁其他與附加費無關的成本開支予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四)鑒於香港旅遊業議會預料因附加費大幅飆升,旅客與旅行社之間的爭拗勢必增加,政府有何政策協助旅客瞭解,旅行社無法影響民航處審批航空公司調高附加費的申請,以及由於旅行社根本不會從附加費獲取任何佣金或利益,因此附加費飆升不會提高旅行社的利潤;

    (五)鑒於有航空公司自2007年起已不收取附加費,不同航空公司收取的附加費亦有差別,政府或消費者委員會有何政策及方法協助市民知悉這個市場現象,以便市民作出精明選擇;及

    (六)鑒於有旅行社指附加費佔機票價格的百分比越來越高,一方面可能誤導旅客,使他們難以理解實質機票費,另方面對旅客的開支影響亦越來越大,政府可否研究,規定當附加費超過機票價格一定的百分比時,航空公司不應再以附加費為名,將其他與燃油費無關的成本開支轉嫁予旅客,必須把附加費併入機票價格內,讓旅客考慮外遊或出外工幹時,清楚知悉實質需要繳付的費用,避免產生混亂;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居所附近的食肆非法霸佔店鋪外的行人道以擴展營業範圍,有設於私人樓宇地下的食肆,在每晚7時至凌晨1時期間,會在店外公共行人道擺放8至10張檯供食客使用石油氣爐或炭爐吃火鍋小菜,除了嚴重阻塞行人道及影響街道的清潔外,更有爆炸及火警的危險,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此外有市民向本人指出,有人及店鋪經常將一些二手電器及垃圾到處擺放,阻塞行人道,令環境烏煙瘴氣。但該等市民指在晚間或非辦公時間透過1823政府熱線投訴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人員沒有即時跟進,只在數日後的日間辦公時間巡查,任由非法行為持續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市民在晚間或非辦公時間透過1823政府熱線投訴居所附近的食肆非法霸佔店鋪外的行人道以擴展營業範圍,食環署人員可否在1823電話中心收到投訴後,立即到有關地點調查或執法;若可,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在非辦公時間就可任由阻街事件發生;

    (二)市民除了透過1823政府熱線外,還可透過甚麼方法直接聯絡食環署人員,以便該署即時處理阻街問題;

    (三)過去5年,食環署在各區就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道或阻街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按下表列出);



    西















    西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四)過去5年,食環署在各區就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道或阻街作出檢控而屬重犯個案的數目(按下表列出);



    西















    西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五)食環署現時有多少名人員在各區於晚間或非辦公時間專責處理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道或阻街個案(按下表列出);



    西















    西






    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數目



















    (六)根據現行法例,食肆非法霸佔店鋪外的行人道以擴展營業範圍,觸犯了甚麼法例,以及相關罰則為何;及

    (七)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及店鋪將一些二手電器及垃圾在街上到處擺放,阻塞行人道,觸犯了甚麼法例,以及相關罰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馮檢基議員問:


廣播事務管理局於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先後收到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提交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申請。據報,行政會議將於近期討論批出牌照的建議,兩個現有牌照營辦商對此表示關注。報道亦指稱若政府決定發牌,有營辦商更可能會研究提出司法覆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審核上述牌照申請的進度為何;有關的發牌條件和廣播模式等與兩個現有牌照如何比較;現時預計於何時公布結果;有否預計,若有新營辦商獲發牌照,最快可於何時正式提供免費電視廣播服務;及

    (二)政府有否收到兩個現有牌照營辦商的正式投訴或意見或瞭解兩者的關注;如有,政府如何回應他們的意見;有否評估,在審批結果公布後兩個現有牌照營辦商可能作出的回應,並制訂應變方案;政府如何確保現時審批上述3個牌照申請的過程不受任何外來壓力影響,並以提供更多選擇和打破現時的壟斷情況等為目標,以公眾利益為本,以及嚴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來審批該等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據報,香港浸會大學生物系一項研究發現,在200個香港人的血液樣本中,逾九成樣本含有塑化劑,有學者更懷疑,這與近期台灣食品和飲料被發現含有可致癌添加塑化劑有關,相信香港市民進食了含塑化劑食品或飲料一段長時間後,引致血液含有毒物質;事件令市民對台灣入口食品信心大減,嚴重影響台灣食品或飲料的供應商或零售商的生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計劃進行全港性研究,以瞭解香港市民的血液是否都含有塑化劑等有毒食品添加劑物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有否接獲本港有食品或飲料含有毒添加劑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有否主動抽驗在本港市場出售的食品或飲料是否含有毒添加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計劃擴大檢測的範圍,以檢測進口食品和飲料是否含有塑化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立法規管進口食品或飲料,須於產品上標明添加劑的種類及含量,以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與台灣當局聯繫,要求提供更多有關當地被驗出含塑化劑等有毒添加劑的食品或飲料的具體名單及銷售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台灣當局發現,在診所使用的兒童糖漿亦受塑化劑污染,特區政府是否知悉,從台灣直接入口的藥用調味糖漿的市場佔有率為何,以及過去5年,政府有否抽驗該些入口藥用調味糖漿是否合乎食用安全的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是否有計劃進行抽驗;

    (八)有否評估,台灣問題食品及飲料事件對本港台灣進口食品的供應商生意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有否計劃教育市民辨識有害及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分別,以及就食品添加劑對健康造成的影響增加宣傳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有關本港路面車輛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每間專營巴士公司("公司")轄下車隊的巴士數目,並按廢氣排放標準列出分項數字;自2005年起,每間公司每年更換的舊巴士數目,以及更換每輛巴士的費用和費用總額分別為何(按公司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自2009年起,每年各類車輛(包括專營巴士及其他車輛)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是否已經完成;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及預計完成時間為何;

    (三)會否考慮以財政資助或延長專營權的方式,推動巴士公司提早淘汰高廢氣排放量的巴士;若會,詳情為何,所需的金額為何,以及對巴士票價有何影響;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更有效的方法推動巴士公司提早更換該等巴士;

    (四)鑒於環境局局長於本年5月25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在銅鑼灣、中環及旺角設立低排放區試點,旨在限定低排放型號的專營巴士才可在區內行駛",有否評估,設立低排放區後,該等地區的空氣污染物水平的變化為何;會否將該等地區內可行駛車輛的限制範圍由專營巴士擴展至其他所有車輛;及

    (五)過去5年,本港每年各類車輛的數目分別為何(按汽缸容量、廢氣排放標準及車種分別列出);並按汽缸容量列出每年各車種(包括私家車(汽油)、私家車(輕質柴油)、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客貨車除外)、客貨車、公共巴士、私家巴士、的士、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公共小巴、私家小巴、電動客車)的廢氣排放數字(按下表列出)?

    2005年...... 2010年
    車輛種類及
    汽缸容量
    排放標準
    歐盟前期......歐盟五期 油電混能或電動車
    私家車(汽油)






    1500 cc以下






    1500至2500 cc






    2500至3500 cc






    3500至4500 cc






    4500 cc以上














    ...... 客貨車






    1.9 公噸以下






    1.9 公噸以上














    公共巴士






    ...... 電動客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黃成智議員問:


《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於本年5月1日起生效,勞工階層憂慮僱主可能會試圖以"假自僱"的形式來逃避支付最低工資的責任,令他們變成假自僱人士。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本年5月1日起至今,政府共收到多少宗涉及"假自僱"的投訴個案,以及當中就多少宗個案提出檢控;

    (二)會否評估設立法定最低工資與"假自僱"問題之間的關係;若會,將如何進行評估,以及投放多少資源;及

    (三)長遠而言,會否考慮研究就"假自僱"問題作相應立法規管的可能性,並就有關細節諮詢公眾及民間團體的意見,以及對外公布階段性的研究結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多名精神病康復者向本人反映,他們在就業和社區生活方面遭到歧視和孤立,嚴重阻礙他們康復及融入社區。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精神病康復者的失業率為何,以及是否較整體失業率高;若知悉,詳情為何;若不知悉,會否就精神病康復者的失業率、失業原因及所需支援進行調查及研究;

    (二)是否知悉,去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接獲多少宗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作出的投訴,主要涉及哪些範疇;鑒於平機會過往曾就精神病患者遭受歧視的情況進行研究及提出多項建議,有哪些平機會過往提出的建議未獲接納及落實;平機會有否計劃作出跟進;及

    (三)去年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投放於消除公眾對精神病康復者的歧視方面的開支為何;鑒於本會議員及團體多次在本會委員會會議上指出,政府在公眾教育上力度不足,未能推動市民接納精神病患者,當局有何新的改善措施;會否考慮仿效英格蘭及澳洲推出計劃,鼓勵傳媒就精神病及精神病患者作出負責任和準確的描述;鑒於英格蘭在副首相辦公室轄下設立消除社會孤立組,以解決精神病患者被社會孤立的問題,政府會否仿效,設立同類高層次的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2. 《追加撥款(2010-2011年度)條例草案》

3.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 《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追加撥款(2010-2011年度)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2011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葉劉淑儀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6月9日
隨立法會CB(3) 868/10-11號文件發出)

2. 《2011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6月8日
隨立法會CB(3) 860/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日本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64號法律公告);

    (b)《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 (法蘭西共和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65號法律公告);

    (c)《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 (列支敦士登公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66號法律公告);

    (d)《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67號法律公告);及

    (e)《2011年安排指明(盧森堡大公國政府)(避免就收入及資本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6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1年7月6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1號法律公告);

    (b)《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2號法律公告);

    (c)《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3號法律公告);

    (d)《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4號法律公告);

    (e)《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5號法律公告);

    (f)《2011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6號法律公告);

    (g)《2011年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7號法律公告);

    (h)《2011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8號法律公告);及

    (i)《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資助) (申請及支付程序)(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9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1年7月6日的會議。

  3. 完善樹木管理制度

    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種植樹木可以達到改善空氣質素、紓緩溫室效應及降低市區氣溫的效果,改善市區的環境;進行綠化也可以改善社區的景觀和市民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質素;全面的樹木護養及管理制度是綠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完善的樹木管理可以在保育樹木和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亦可減少政府當局將來處理樹木風險管理和危險樹木的機會及減省開支;就此,為進一步完善香港的樹木護養及管理制度,本會促請政府:

    建立框架及完善資源分配-

    (一)設立獨立專責的部門,統籌現時散落於各政府部門的綠化規劃、樹木護養及樹木風險管理工作;

    (二)設立一個由樹木及綠化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的諮詢架構,就綠化規劃、樹木護養及管理的政策和具體措施向相關政策局和政府部門提供意見;

    (三)增加綠化規劃、樹木護養及樹木風險管理的資源;

    (四)研究訂立專門的樹木管理法例,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制訂各項樹木護養及管理政策和措施,以確保樹木得到全面及適切的保護;

    完善綠化規劃-

    (五)在各個公共及私營的大型工程項目及新發展區加入綠化元素,訂立樹木護養及管理機制;

    (六)訂立全面的綠化規劃制度,全面審視全港綠化工作的 安排;

    完善人才培訓及規管-

    (七)訂立樹木管理人員和樹木管理承辦商的發牌和規管 制度;

    (八)加強樹木護養及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並鼓勵不同機構舉辦樹木護養和管理,以及綠化規劃的課程;

    加強社區工作-

    (九)在各個社區進行樹木普查,以挑選具保育價值的樹木,並將該等樹木納入一份特定的名冊內,透過專門的樹木管理法例加以保育;及

    (十)加強樹木護養和管理的公眾教育,並組織有興趣人士及團體參與區內的樹木護養和管理工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種植樹木"之前加上"香港高樓處處,空氣污染問題和熱島效應的影響甚為嚴重,而";在"規管制度"之後加上",並就政府外判樹木管理工作的承辦商設立扣分制和懲罰機制,以加強外判承辦商的質素監管";在"(九)"之後加上"設立全面的社區樹木資料庫,記錄樹木的基本資料、健康狀況和所在位置等,方便政府進行樹木管理和市民查閱有關的資料,以及";在"以保育;"之後刪除"及";在"教育,"之後加上"設立由專責部門管理的投訴熱線和利用智能電話或互聯網等途徑,方便市民舉報問題樹木,";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一) 撥出資金,鼓勵社區舉辦與綠化管理及樹木護養有關的研究及活動,以加強社會對保育樹木的意識"。

    (ii)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種植樹木"之前加上"近年社會對樹木保育高度關注,加上";在"資源分配-"之後加上"(一) 鑒於市區綠化總綱圖已推行一段時間,應及時總結經驗,吸納社區意見,推動公眾參與,以期在策力的基礎上,把市區綠化總綱圖的效果進一步發展和提升,令樹木得到更有效的管理;(二) 在汲取市區綠化總綱圖落實過程的經驗上,結合新界地區的特色特點,認真聽取和吸納區議會及社區的意見,明確制訂新界的綠化總綱圖的時間表及落實進度,以作為完善樹木管理的其中一部分;";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三)"代替;在"專責的部門"之後加上"及聘請長期聘用的公務員";在"管理工作"之後加上",以配合社會未來的發展";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在"管理的資源"之後加上",包括投放資源設立專科學院,培訓專才";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在"訂立專門的"之後加上"園林及";在"管理法例"之後加上"及指引";在"確保"之後加上"園林及";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在"元素,"之後加上"包括綠化屋頂及垂直綠化,";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並鼓勵"之後加上"民間";在"機構"之後加上"配合市場需要而";在"以及綠化規劃"之後加上"等進修";在"強社區工作-"之後加上"(十一)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強保育本土具經濟價值的植物,例如羅漢松和土沉香等樹木,以杜絕這些植物遭人偷伐,並教育市民愛護具有本土特色的樹木和相關的保育知識,以保護香港的綠化環境;";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

    (iii) 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種植樹木"之前加上"鑒於";在"開支;"之後刪除"就此,";在"(三)"之後加上"研究設立樹木及綠化保育基金,以'專款專用'的批款方式,供包括民間社會在內的各類團體或機構申請撥款,以保育對社區有益及生長在非政府土地內(例如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公營機構土地,以及有公益性的私人土地)而不是由政府管理的樹木和名木;此基金亦可作為";在"規劃、樹木護養"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在"的資源"之前加上"、公眾教育及推廣綠化旅遊";在"政策和措施"之後加上",包括訂立罰則,禁止任何人在未獲授權下砍伐、移植、修剪或破壞樹木";在"安排;"之後加上"檢討及增加全港(尤其是市區)的法定規劃圖則中所提供的'綠化地帶';";在"加以保育;"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一) 研究在各區成立樹木保護監察隊;及(十二) 推行樹木領養計劃,以落實全民監察樹木;同時邀請相關的專業人士為市民提供護樹的 知識和訓練"。

    (iv)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種植樹木"之前加上"鑒於";在"開支;"之後刪除"就此,";在"專家及"之後加上"特別對樹木護養有熱誠的";在"機制"之後加上",在民居附近及城市結構進行廣泛綠化,包括牆身、斜坡、行人路及屋頂等";在"安排;"之後加上"(七) 制訂策略性的綠化規劃,具備各區特色的園境設計,在選定的街道及地點種植主題樹木,不同季節展現各種色彩,營造美化的街道及旅遊景點吸引遊客,不要讓雜亂無章的種植破壞樹木的美感;";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加以保育;"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加強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十二) 透過研究種植竹林或其他植物開發綠色經濟,配合可持續的城市發展;尤其是竹的生長速度快,其光合作用比其他植物快三倍,因此可增加轉換二氧化碳為氧氣,有助紓緩溫室效應;同時竹擁有抓緊泥土表面的特性,較其他樹木安全;又可大量提供天然建築材料及用以製作竹製品;更可增加進行研究、種植、園境、製造、設計及認證等的就業機會;藉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效益,投入更多資源完善樹木護養及管理的工作"。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4. 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教育局早前建議把'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列為必修科,惹來公眾關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在網上高調發表言論,指新科目是一種'必要的洗腦',又質疑'不聽中央政府的'不算是國民教育;及後更有香港教育局官員在課程指引的諮詢會上表示'(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等於西方價值',並訓斥教師'硬要用負面的角度講國情';為釋除公眾疑慮,確保新科目的設立不會被利用成為灌輸政治思想的工具,本會促請政府:

    (一)正視教育界及公眾的關注,確保新科目的設立是基於公開且公正的公眾諮詢,而非由上而下的假諮詢;諮詢範圍應包括是否在2012年9月推行新科目;

    (二)在國民教育科內加入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的元素,並強化現時的公民教育,以建立國民及公民的身份認同;

    (三)給予教師自由的空間,以理性、客觀及多元的方式授課,培養學生獨立的批判思維;

    (四)透過新科目,教導學生認識國家、民族、政府及政黨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並得以區別熱愛國家與關懷民族,跟支持政府、政黨、政權及政治人物的不同之處,從而瞭解愛國愛民不等於愛黨和支持領導;及

    (五)確保新科目能全面而真實地呈現中國國情;以中國歷史,特別是中國近代史為教材,包括六四事件、維權運動,以至政治異見人士,例如劉曉波及艾未未等人被打壓等事件,讓學生瞭解經濟改革開放後,中國因社會政治發展而面對的問題。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教育局早前"之前加上"鑒於";在"(一)"之後刪除"正視教育界及公眾的關注,確保新科目的設立是基於公開且公正的公眾諮詢,而非由上而下的假諮詢;諮詢範圍應包括是否在2012年9月推行新科目",並以"以'通識及公民教育科'代替諮詢文件中建議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 "代替;在"(二)"之後刪除"在國民教育科內加入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的元素,並強化現時的公民教育,以建立國民及公民的身份認同",並以"在新科目內檢視中國現代化過程的得失,並探討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在中國滯後的原因"代替;在"關懷"之後加上"各個";及在"讓學生瞭解"之後刪除"經濟改革開放後,中國因社會政治發展而",並以"開國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社會、文化、政治及經濟發展所"代替。

    就何秀蘭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張文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公民教育科' "之後刪除"代替諮詢文件中建議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 ",並以"為基礎,增加國史教育的內容"代替。

    (ii)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教育局早前"之前加上"鑒於";在"並強化現時"之後加上"中、小學";在"公民教育"之後加上"及人權教育,將其納入正規課程,讓學生從小學習基本人權價值及培養公民意識";在"支持領導;"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由於中國歷史是培養下一代對國家的歸屬感及認同感的重要元素,加強學生對中國歷史的認識,規定中史科為初中必修科目,以期透過學習歷史,特別是中國近代史,讓學生更瞭解中國的國情,而課程內容亦應重針對中國的現實狀況進行客觀分析,以提高學生對國情的瞭解"。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