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33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1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105/2011
2.《2011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106/2011

其他文件

1.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一宗針對何鍾泰議員、林健鋒議員及石禮謙議員的投訴作出考慮後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
(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6/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3.《法例發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4.《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梁美芬議員問:


上星期三(2011年6月15日)凌晨,土瓜灣馬頭圍道111號一幢有多個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的唐樓發生大火,釀成4死19傷的慘劇,引起公眾對劏房防火問題的廣泛關注。在土瓜灣等社區,這類存在多間劏房的舊樓林立,走火設施普遍惡劣。為避免慘劇再次發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鑒於發展局局長在本年6月1日本會會議上回答質詢時表示,劏房不一定全部違法,也可解決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故無必要完全取締,但經過今次馬頭圍道火災後,會否考慮立即按照類似"樓宇更新大行動"的模式,撥款予有需要的業主,用於改善劏房的防火設施,以符合法定防火安全標準,並即時加強對劏房業主及住戶宣傳防火知識,以保障公眾安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李慧琼議員問:

本月15日,土瓜灣馬頭圍道一幢唐樓發生三級火災,造成重大傷亡。不少劫後餘生的居民均表示逃生困難,有人更需爬水管逃生,險象環生。肇事唐樓樓齡逾50年,屬無業主立案法團、無管理、無維修的"三無舊樓",樓梯堆滿雜物,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情況普遍,既阻礙逃生通道,亦令舊樓人流遠超當初設計,嚴重妨礙樓宇走火安全。而全港有不少舊樓情況與肇事大廈相若,一旦發生火警,住客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發展局局長本年6月1日在本會會議上回覆質詢時指出,屋宇署曾根據《建築物條例》向違規的劏房個案發出73張清拆令,當中大部分個案涉及違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規定,上述清拆令是否包括今次肇事大廈;當局是否會即時派人巡查所有收到清拆令的大廈的走火通道情況,確保類似慘劇不會重演;及

    (二)是否會即時全面巡查全港其他舊樓,加強《消防條例》和《建築物條例》的執法,並對出現嚴重管理和安全問題的大廈考慮強制介入,以確保大廈走火通道的暢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IIA. 質詢

1. 梁君彥議員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已於本年3月公布,港澳部分單獨成章(下稱"《專章》"),內容強調中央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回應《專章》的內容,以發揮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及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功能定位,以及目前的進度為何;

    (二)鑒於最近有報道指新加坡揚言要爭取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當局有何措施保持香港在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的優勢;及

    (三)鑒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最近指出人民幣國際化進程要成功,離岸人民幣中心需加強"內循環"(即海外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政策)及"外循環"(即搭建往海外市場的金融平台)的功能,政府在這兩方面有甚麼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譚耀宗議員問:


最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公布,截至2010年12月底,全港的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的總淨資產值為3,654億元,而自2000年12月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為5.5%;5種投資產品中強積金保守基金、保證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的年率化回報率卻分別只有1.2%、1.6%及0.8%。另外,雖然根據積金局的有關披露守則,強積金受託人於2009年9月1日後終結的財政期向計劃成員所發出的周年權益報表(下稱"報表"),必須列明年度內每次供款、權益轉移及買入或沽出成分基金的收費,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所收到的報表並沒有這些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外匯基金的"投資組合"在過去5年的回報率平均每年達7.1%,政府有否計劃設立由中央營運的強積金基金,應用外匯基金的投資管理方法,以較低風險的運作模式,為供款人賺取較高的投資回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否考慮立法規定不同種類的強積金投資基金的收費上限,從而減少供款人的資產被管理費蠶食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積金局有否調查強積金受託人在披露收費方面的合規情況;若有,結果為何,以及哪些受託人因為沒有按規定披露收費而受罰;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劉江華議員問:


政府於2008年公布,將邊境禁區的覆蓋範圍,由原來的2 800公頃縮減至400公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計劃目前的進度為何,以及哪些邊境地區會最快獲開放;

    (二)政府會否加強交通配套設施(包括巴士等公共交通,並增設自駕遊),以促進開放地區的發展;以及會否容許公共交通工具駛進臨近羅湖火車站獲開放的範圍,讓當地居民及過境旅客有更多乘車選擇;及

    (三)鑒於跨境學童的交通需求日益增加,政府開放邊境後,會否考慮增加中港汽車的配額,讓本港學校與深圳方面有更多點對點聯繫,方便跨境學童往返兩地上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潘佩璆議員問:

自1999年政府開始推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以來,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下稱"局及部門")都以合約模式聘請額外人員,以應付短期、有時限、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服務需求。現時,各局及部門共聘用約16 000名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各局及部門總共將多少個非公務員合約職位轉為公務員職位,並吸納了多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出任這些職位,將他們轉為常額編制,以及該等僱員在轉制前的平均服務年資為何;

    (二)鑒於不少服務多年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當其職位被轉為公務員職位時,因不合資格申請而被拒諸門外,當局能否重新考慮設立彈性機制,容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透過"內部招聘"的形式成為公務員、又或讓具經驗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繼續留任,避免造成青黃不接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公務員事務局會否每年檢討各局及部門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情況,並為各局及部門設立上限,以限制該等僱員的數目;如會,有關計劃何時實行;如否,原因為何;鑒於各局及部門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從事部門行政及支援工作,而他們的薪酬和待遇卻各有不同,公務員事務局會否考慮成立"中央行政支援組",由該局進行統一招聘,為各局及部門提供臨時性的行政、文書及資訊科技等支援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5. 何俊仁議員問:


為解決教科書價格高企的問題,教育局要求書商將課本、學材和教材分拆訂價。教育局局長在本年5月底表示,假如書商在一年後仍然拒絕就教材分拆訂價,教育局屆時會招標出版課本和教材,或由大學研發及出版教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如何確保有一個獨立、公正並具公信力的委員會,審批和資助出版商、大學或教育機構出版多元版本的教科書及需要的教材,供學校選擇,以降低成本及減輕家長的壓力;當局如何保證招標不會僅以"價低者得"為唯一原則,避免投標者"將貨就價",從而保證教科書及相關教材的質素不會受到影響;

    (二)當局會否考慮以環保和循環再用的原則評審教科書,避免經常改版;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三)鑒於購買教科書是基層市民一項日常重大的開支,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增加學校書簿津貼計劃的津貼額,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6. 李慧琼議員問:


據報,深水埗的舊樓出現"棺材房",有人將原來的"劏房"一劏為六,再分別把每間只有棺材般大小的細房出租。"棺材房"疊成3層,頂層的租客要爬梯上落,環境惡劣,住客不能在房間內站立或坐,出入亦要像動物般爬行。報道指每間"棺材房"的租金若換算為每呎月租高達300元,較中環國際金融中心更貴;"棺材房"的招租廣告隨處可見,但負責人沒有與租客簽訂正式租約,以逃避政府的監管和調查。此外,據本人瞭解,區內有地產代理主動提供一站式服務,每月向業主支付固定租金,並改建其單位成"劏房"或"棺材房"出租,收取巨額租金圖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民政事務總署按區議會分區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及觸犯《床位寓所條例》及《旅館業條例》的投訴,有多少宗投訴成立,以及判罰和跟進情況為何,而當中涉及"棺材房"的情況為何;另外,針對"棺材房"的經營模式,目前還有甚麼法例監管;署方有否採用"放蛇"的方式主動調查"棺材房"是否符合有關法例;若有,調查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屋宇署有否調查上述"棺材房"的負責人是否涉及僭建或違規改建,或因未能符合有關安全及衞生設施的規定而觸犯《建築物條例》;若有,調查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對於有地產代理主動提供一站式服務,是否知悉,地產代理監管局有否主動調查有關做法是否違反專業守則;若有,調查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7. 譚偉豪議員問:

關於推動本港學校資訊科技發展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去年,按薪酬組別劃分,全港中小學各聘用了多少名學校資訊科技助理;平均各有多少個學校資訊科技助理職位空缺,以及該數目佔該職位總數的百分比為何;及

    (二)鑒於政府計劃於本年9月開始的新學年實施"課本、教材和學材分拆訂價",學校可選擇自行製作教材以配合本身的教學需要,當局會否因此增撥資源供學校增聘資訊科技人員或增加資訊科技設備,以加強推動電子教學的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8. 葉偉明議員問:


關於《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條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根據學徒訓練計劃("學徒計劃")註冊並從事《條例》下45個指定行業的學徒人數為何,並按指定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有多少名18歲以上或並非從事指定行業的人士,自願申請參加學徒計劃,與僱主訂立學徒訓練合約,並要求學徒事務專員根據學徒計劃把合約註冊;當中獲批准及被拒絕的個案數字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3年,當局有否積極向企業推廣學徒計劃,鼓勵僱主在《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生效後支持和參與學徒計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3年,學徒督察進行了多少次實地巡查;當中被發現並被裁定為違反《條例》的個案有多少宗,以及涉及的違規行為是甚麼;《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後,當局有否計劃加強監管和提高有關罰則,以防止部分僱主以招收不受《條例》約束的學徒為名,聘用廉價勞工為實;及

    (五)當局有否計劃全面檢討《條例》的實施(包括研究45個指定行業的適用性、增加學徒計劃的透明度,以及增加探訪學徒和實地巡查的次數等);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當局在答覆本會議員就2011-2012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問題時表示,職業訓練局會就學徒計劃制訂新的宣傳計劃,進一步加強其推廣工作,是否知悉該等宣傳及推廣工作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湯家驊議員問:


本人接獲曾任職香港駕駛學院("駕駛學院")的駕駛教師求助,他們表示在2003年,因駕駛學院的學生人數銳減令教師人手過剩,駕駛學院遣散了50多位有10多至20年教學經驗的教師。他們指出,由於他們的駕駛教師執照("執照")只限於在駕駛學院內提供駕駛訓練,遭遣散後,其執照便告無效,因此不能在私人市場任教;此外,因香港的駕駛學校不多,加上運輸署在過去3年沒有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他們被迫中年轉行,一家生計亦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考慮進一步開放駕駛訓練服務的市場;若有,何時及會如何推行;若否,原因為何;現時政府如何監管駕駛學院的運作,並確保駕駛學院不會壟斷市場;

    (二)鑒於本人得悉,駕駛學院的管理層在2003年3月曾與上述50多位遭遣散的駕駛教師,在與勞工處的聯合會議上會面,承諾當學院的學生增加、或駕駛教師數目不足時,會優先聘用這些被遣散的駕駛教師,政府是否知悉,駕駛學院有否落實該承諾;若有,過去8年,每年重新被聘用的駕駛教師的人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自2003年至今,駕駛學院新聘的駕駛教師人數,以及他們的教學年資為何;有多少人同時擁有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及

    (四)現時運輸署有否向駕駛學院給予優惠(例如縮短其學生參加路試的排期時間和路面駕駛練習時間,以及就路面考試場地提供優惠等)以加強其優越地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陳健波議員問: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近日啟用"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網上搜尋平台,臚列超過3 700宗包括欠供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民事及刑事紀錄,涉及逾2 300名僱主,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的阻嚇作用及提高積金局執法工作的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在現行安排下,被公開姓名的僱主或高級人員要在5年內沒有新的違規情況,他們過往被刊登的違規紀錄將會在相關的月份完結時被註銷,但事實上,在網上公開的資訊,即使其後在原網站被刪除,仍可能由搜尋網站找到已經流傳出去的相同資訊,即是說被公開的姓名,可能永遠都可以在網上搜尋得到,積金局在推出這措施前,有否考慮有關問題,以及有否解決方法;及

    (二)鑒於被公開的資料只包括僱主或高級人員的姓名、公司名稱及商業登記號碼,所以不容易將涉及的僱主與同名同姓的人士分辨出來,積金局如何解決這些同名同姓的人士可能會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梁家傑議員問:


關於選民登記運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4年,每年用於推行選民登記運動的開支款額分別為何;

    (二)過去4年,每年透過不同途徑登記成為選民的人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年度透過香港政府
    一站通網上登記
    成為選民的人數
    透過填寫
    選民登記表格
    成為選民的人數
    2007

    2008

    2009

    2010


    (三)過去4年,在有關選舉年選民登記截止後至投票日期間,接獲的選民登記表格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選民登記
    截止日
    (A)
    投票日
    (B)
    選民登記截止日(A)
    至投票日(B)期間
    接獲的選民登記
    表格數目
    2007年
    區議會
    選舉



    2008年
    立法會
    選舉



    2010年
    立法會
    補選




    (四)鑒於租住私人樓宇的人士普遍對更改選民登記資料的意欲不高,政府將透過甚麼措施鼓勵他們更新住址及行使其選民權利;及

    (五)政府會否考慮廢除選民登記制度,讓所有合資格的市民可免除行政手續,直接行使其選民權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2. 李國麟議員問:


根據資料,本港以純母乳餵哺嬰兒到4至6個月的比率只有12.7%;換言之,母乳代用品(例如奶粉及米糊)是大部分嬰兒的主要食糧,其成分、品質及安全性均直接影響嬰兒健康及成長;現時市面上有不少俗稱"水貨"或在本港未有代理商而來源不明的奶粉出售,亦有廣告涉嫌誇大奶粉的成分,品質沒有保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就0至6個月嬰兒的母乳代用品制訂規例,以全面規管所有在本港售賣的母乳代用品的生產程序、供應量、銷售方法,以及宣傳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表示現正草擬適用於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守則》"),以規管母乳代用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的銷售手法,有關《守則》的涵蓋範圍詳情為何;是否包括所有在本港出售的母乳代用品;如否,原因為何;

    (三)除了制訂《守則》外,政府有否採取措施確保市民獲得充足的資訊,以選擇合適的母乳代用品;

    (四)《守則》是否只屬供業界人士自願遵守的性質;若是,政府有何措施以確保所有母乳代用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遵守該《守則》,以及在訂定有關措施時是否已評估其有效性;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守則》牽涉不同界別的持份者,政府有否就制訂《守則》進行充分諮詢,並與各持份者包括母乳代用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進行磋商;如有,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張文光議員問: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有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論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均享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鑒於近年本港的新生人口中,父母皆非本港居民的中國籍嬰兒的數目及百分比持續增加,而現時當局主要是按照本地醫療體系的負荷能力,來設定內地居民來港分娩的人數限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未來30年,本港人口老化將日趨嚴重,15歲以下和65歲及以上人口數目相對每千名15至64歲人口的比率("總撫養比率")將會增加,當局是否知悉,父母皆非本港居民而在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人口對本港未來30年的總撫養比率有何影響;若知悉,未來30年,計算及不計算該等嬰兒人口所得出的總撫養比率為何(列出每隔5年的數字),該等嬰兒人口將令本港的總撫養比率相對增加或是減少,以及相關的幅度為何;若未有掌握該等嬰兒人口對本港人口結構的影響,當局如何制訂人口及其他相關的政策;

    (二)鑒於父母皆非本港居民而在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因擁有居港權而有權享用本港所有公共福利和服務,但有些港人與內地配偶所生的子女,因父母沒有能力支付$39,000或以上在港分娩的費用而在內地出生,需要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即俗稱"單程證")來港,獲批後才可享用本港的公共福利和服務,當局曾否檢討這安排是否合適;是否知悉有沒有其他國家有同樣的安排;

    (三)鑒於以投資者或專才身份申請由內地來港居留的人士及其子女,需符合多項在資金或才能上的要求,而來港分娩的內地人士則只需有能力支付本港產科服務的收費,其在港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便可享有居港權,政府是基於甚麼政策理念決定這些內地人士移居本港的數目和安排;及

    (四)政務司司長領導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有否就以上問題作出討論;若有,討論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4. 林健鋒議員問:


關於納稅人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有何機制確保備存納稅人的有效聯絡方法,以免有納稅人指稱沒有收到稅務局的信件;

    (二)稅務局有何機制確保納稅人收妥稅務局的信件,以免有納稅人指稱因沒有收到稅務局的信件而未能準時填寫及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

    (三)鑒於現時稅務局收到納稅人以書面提交的報稅表及繳付的稅款後,不會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確認,現時有何機制讓納稅人確定稅務局已收妥其報稅表和稅款,以免被指漏交報稅表和漏繳稅款;及

    (四)鑒於現時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時毋須就其申請扣除的開支(例如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提交證明文件,稅務局在評稅時如何覆核納稅人的報稅表,以確保沒有失實陳述或以欺騙手法逃稅;過去5年,每年稅務局覆核多少宗個案、就其中多少宗個案提出檢控,以及所處罰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余若薇議員問:


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和環境局局長早前先後指出,有70多個工程項目會受高等法院於本年4月就港珠澳大橋香港接線及香港口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出的裁決所影響。就此,政府可否按下表列出:
    (一)上述受影響項目的相關資料;及

    工程
    項目
    環境
    許可
    證申
    請人
    環境
    影響
    評估
    ("環
    評")
    報告
    提交
    日期
    環評
    報告
    批准
    日期
    (如已
    批准)
    環評
    報告
    預計
    批准
    日期
    (如
    適用)
    工程
    動工
    日期
    (如已
    動工)
    工程
    預算
    動工
    日期
    (如未
    動工)
    工程
    預算
    完成
    日期
    工程
    進度
    撥款
    進度
    (如適
    用)











    (二)不會受上述裁決影響的項目的相關資料?

    工程
    項目
    環境
    許可
    證申
    請人
    環境
    影響
    評估
    ("環
    評")
    報告
    提交
    日期
    環評
    報告
    批准
    日期
    (如已
    批准)
    環評
    報告
    預計
    批准
    日期
    (如
    適用)
    工程
    動工
    日期
    (如已
    動工)
    工程
    預算
    動工
    日期
    (如未
    動工)
    工程
    預算
    完成
    日期
    工程
    進度
    撥款
    進度
    (如適
    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6. 陳克勤議員問:


據瞭解,現時廣泛在汽車內使用的汽車電池含高濃度鉛及酸性液體,不適當處理會嚴重污染水質及土地。但有業界代表反映,現時香港沒有合適的處理設施,擔心有不法人士為提取廢舊汽車電池內的有用物質,不適當地拆解電池,造成污染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掌握過去3年,每年汽車更換電池的數字,以及23間持牌化學廢物收集機構回收汽車電池的數字;

    (二)按照現行規定,持牌化學廢物收集機構應如何處理收回的汽車電池;以及是否知悉過去3年,按照現行規定程序處理的廢舊汽車電池數字,與汽車電池的實際更換數字有否差距;如有,詳情為何;

    (三)過去3年,政府就不適當處理廢舊汽車電池作出檢控的個案數字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設立合適的廢舊汽車電池處理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王國興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每年都會推出"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讓居住面積分別少於每人5.5平方米及7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公屋住戶,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但有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查詢有關計劃時,房屋署職員指他們只能獲編配往天水圍及東涌等偏遠地區的較大單位,而並非調遷往原區或同一編配區域的較大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市區、擴展市區、新界及離島4個編配區域劃分,現時居住面積分別少於每人5.5平方米及7平方米的公屋住戶的數目;

    (二)過去3年,房委會接獲"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的申請數目、成功調遷的住戶數目、以及當中獲原區調遷及調遷往同一編配區域的住戶數目分別為何;

    (三)當局每年就上述兩個計劃預留多少個公屋單位作調遷之用;是否在每個編配區域都預留該等單位;如是,按編配區域列出每年可供擠迫戶調遷的單位數目;如否,原因為何;

    (四)房屋署有否指引,指示職員在上述兩個計劃申請人所屬區域的可供擠迫戶調遷的單位滿額或不足時,限制申請人只能被調往偏遠地區的公屋單位;如有,原因為何;如否,申請人是否仍可透過計劃輪候調遷至原區或同一編配區域的較大單位,以及平均輪候時間為何;及

    (五)房委會未來會否主動發信予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及7平方米的公屋住戶,邀請他們參加上述兩個計劃,以解決公屋擠迫戶的問題;當局會否加強前線職員的培訓,以及向居民多加宣傳,讓他們瞭解擠迫戶調遷計劃的詳情,以免他們被誤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李永達議員問: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的資料,鑒於本年4月中有黑客入侵PlayStation® Network("PSN")系統,導致帳戶資料外洩,專員於事件發生後曾與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香港有限公司("SCEH")副董事會面瞭解有關情況;SCEH指在本年4月17至19日期間,部分PSN用戶的帳戶資料在一次非法及未經授權的網路入侵中被洩露,當中涉及40萬個香港帳戶;而被洩露的帳戶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國家、電郵地址、出生日期、PSN密碼、登入名稱及PSN在線名稱,但SCEH未能確定帳戶的信用卡資料是否已經外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是否已確定40萬個香港帳戶中有多少個帳戶的資料已被洩露;若是,共涉及多少個用戶,以及被洩露的資料詳情為何,當中有否包括信用卡的資料;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專員有沒有向SCEH瞭解是否已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客戶的資料免被黑客入侵;若有,SCEH所採取的步驟詳情為何,或是若瞭解到SCEH未採取相關步驟,有關原因為何;若沒有向SCEH瞭解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上述事件發生後,全球的PSN服務一度暫停,而及後當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服務陸續恢復,香港的服務卻仍未恢復,是否知悉,這是否因為專員曾要求SCEH在恢復PSN服務之前,提升PSN的保安至令人滿意的程度;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9.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2010年6月23日的本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非常重視打擊收債公司的違法收債活動。然而,本人得悉,收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近期有惡化趨勢,而且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收顧客欠款的情況亦仍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去年6月23日至今,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個案數字;

    (二)鑒於上述情況,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2年發表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的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本人於本年年初就搬遷位於尖沙咀天星碼頭對出的巴士總站,以騰出土地發展一個露天廣場的事宜提出質詢。近期有報道指出,上述搬遷及發展計劃有改變,以及天星小輪有限公司正計劃在尖沙咀天星碼頭上蓋加建一層,以提供餐飲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整個尖沙咀天星碼頭活化計劃(包括碼頭本身及露天廣場等)的最新進展為何;當局是否已放棄搬遷尖沙咀天星碼頭巴士總站,並擱置發展露天廣場的建議;以及當局如何確保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的加建建議,能平衡保育、開放和暢達性等公眾的關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 期間)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法例發布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6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898/10-11號文件發出)

    2.《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6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899/10-11號文件發出)

    (ii)石禮謙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6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915/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盡快落實制訂標準工時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經過勞工界爭取多年,《最低工資條例》於今年正式實施,為勞工權益踏出了一大步;然而,最低工資與標準工時必須相輔相成,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保障基層工人及有利於香港經濟發展的作用;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廣大僱員的福祉為依歸,全力為立法制訂標準工時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工作,包括:

      (一)訂出規管工時的研究期限及時間表;

      (二)成立政府及勞資雙方均有代表參與的'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

      (三)定期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以及向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一方面加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有關工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

      (四)主動向各行業工會及相關持份者瞭解其對標準工時的意見;及

      (五)透過各種宣傳和教育,增加市民對標準工時的認識和瞭解。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最低工資條例》"之前刪除"經過勞工界爭取多年",並以"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多年來一直是香港勞工階層要求落實的合理權益;雖然經社會各界多年爭取後"代替;在"於今年"之前加上"得以";在"一大步"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規管工時"之後加上"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在"意見;"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制訂及落實與標準工時目的息息相關的家庭友善政策,以推動工作生活平衡"。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保障中小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空間

      林大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自金融海嘯後,歐美經濟仍未全面復蘇,市場購買力未見恢復,加上美元疲弱,人民幣等匯率持續上升,租金和原材料價格不斷飆升,使經營成本大幅上漲,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的營商環境非常困難;中小企更擔憂,日後若有規管法規,它們或會動輒誤墮法網、遭受大企業利用私人訴訟打壓,以及需要負擔沉重的遵從成本和法律費用,因而嚴重打擊其經營和發展,並對整體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造成無可估量的負面影響;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在制定跨行業規管法規時,應將中小企全面豁免於規管範圍之外,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及中小企的發展空間和持續競爭力。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自金融海嘯後"之前加上"香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現時面對不少的挑戰;";在"上漲,"之後刪除"中小型企業('中小企')",並以"中小企"代替;及在"法規時,應"之後刪除"將中小企全面豁免於規管範圍之外",並以"向中小企提供適切的豁免;同時,政府亦應制訂全面改善營商環境的策略和措施,透過稅務、融資、升級轉型、人才培訓、產品開發及研發、發展品牌,持續發展本土、出口及中國內銷市場等各方面,以及利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協助中小企減低成本開支,開拓市場,加強兩地企業合作"代替。

      (ii)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自金融海嘯後"之前加上"鑒於";在"上升,租金"之後加上"(包括領匯管理有限公司轄下公屋商場的租金)";及在"範圍之外,"之後加上"以及盡力改善中小企的營商環境,例如考慮回購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公屋商場的租金下調至合理水平,"。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自金融海嘯後"之前加上"鑒於";及在"非常困難"之後刪除";中小企更擔憂,日後若有規管法規,它們或會動輒誤墮法網、遭受大企業利用私人訴訟打壓,以及需要負擔沉重的遵從成本和法律費用,因而嚴重打擊其經營和發展,並對整體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造成無可估量的負面影響;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在制定跨行業規管法規時,應將中小企全面豁免於規管範圍之外,以",並以",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引入相關法例,以保障中小企的競爭能力及維護消費者權益;至於中小企對規管法規的擔憂,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全力推廣競爭文化,以及向中小企解釋不要聽信流言,以釋除它們對規管法規的疑慮,並"代替。

      (iv)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持續上升,"之後刪除"租金和";在"不斷飆升,"之後加上"租金更在'地產霸權'肆虐下無止境地增加,";在"法規時,應"之後加上"合理和適度地";在"將中小企"之後刪除"全面";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及中小企的發展空間和持續競爭力",並以";與此同時,政府應改革土地政策,以防止有人哄抬辦公室或商鋪租金,還中小企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代替。

      (v)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法規時,應"之後刪除"將中小企全面豁免於規管範圍之外",並以"全面研究和考慮中小企的困難及擔憂"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