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11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173/2011
2.《2011年領港(費用)(修訂)令》174/2011
3.《2011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175/2011

其他文件

1.第40號-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年報2010/11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41號-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2010-2011年報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42號-二○一○至一一年度獎券基金帳目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4.第43號-平等機會委員會年報2010/11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5.第44號-回應二零一一年
《香港申訴專員第二十三期年報》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第45號-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2010/11工作報告
(由李國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7.第46號-香港海洋公園2010-2011業績報告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8.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9.《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王國興議員問: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稱"《職安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然而,現行《職安條例》並沒有將職業司機駕駛的車輛及駕駛室範圍當作工作地點,故此不屬《職安條例》所保障的範圍。儘管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下,必須為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僱員一旦在工作期間受傷或死亡,他們或其家人可按該條例獲得賠償,不過車主未必為職業司機購買保險,而且部分職業司機屬自僱人士,故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涉及職業司機的交通意外中,有多少宗個案的職業司機獲得工傷補償保險賠償,有多少沒有得到工傷補償保險保障;當局有否評估《職安條例》並未將"位於公眾地方的陸上載具的司機佔用的座位或位置"納入保障範圍,是否歧視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保障需要和權利;當局會否考慮進行全面檢討,並研究修訂《職安條例》;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理據及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職業司機工作環境的職業安全進行調查、巡查及監察;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就職業司機患上職業病的情況及病因進行普查,並進行研究及分析,以制訂改善職業司機工作安全和健康的具體措施及計劃;若有,過去 5年的情況及具體工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陳淑莊議員問:


有私人會所的會員向本人表示,大部分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下稱"契約")將於本年年底屆滿,但政府至今仍未公布任何續期安排及規管契約的政策的具體安排。關於私人遊樂場地政策的最新進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就契約的政策進行檢討;若有,檢討工作的進度、方式和結果是甚麼;政府可否提供檢討報告及相關資料;政府有否就檢討的結果修訂有關政策;若有,詳情是甚麼;有關修訂是否適用於所有私人遊樂場地(特別是本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屆滿的契約續期事宜);若沒有修訂政策,原因是甚麼;政府在檢討政策的過程中,如何確保善用私人遊樂場地的土地,並在鼓勵外間團體借用場地的同時,確保充分保障各私人會所的會員的權益;若政府目前仍未進行檢討,原因是甚麼;

    (二)鑒於大部分契約於本年或明年屆滿,現時各契約的續期安排的最新進展是甚麼(包括分別正進行續期商討、未開展續期商討及已完成商討並續期的契約數目和詳情);政府會否按照經檢討的契約政策進行續期;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政府在續期時,會否修訂契約的條款(包括一般條款和特別條款);若會,修訂的詳情(包括修訂的內容和理據)是甚麼;政府會否因應私人遊樂場地或其營運者的性質(例如私人會所或制服團體等),在續期時採取不同的安排;若會,詳情是甚麼;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外間團體按照契約向各個私人會所借用私人遊樂場地舉辦活動的詳情(包括借用機構的名稱,活動詳情及性質,借用的設施、時數及日期,以及經由哪個主管當局安排借用),並詳細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陳茂波議員問:


政府在施政報告或財政預算內,以特定目的設立了不少基金,有些是獨立於政府帳目之外,並經常在財政預算案預留撥款向該等基金注資,透過該等基金為不同的對象、項目或試驗計劃提供資助。有些基金的收支並不列入政府每年的帳目,市民難以全面理解這些基金的實際財務狀況以及在公共開支中的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上述仍在運作的基金的成立日期、成立目的及模式(例如根據法例或有關信託條例成立等)、成立時的初期撥款和各界的捐款額、分別截至1997年 7月1日及本年3月31日經審計的資產淨值,以及在此期間每個財政年度經審計的收支總額(按政府撥款及非政府資金帳目列出分項數字),並按負責管理基金的政策局以表列出基金名稱及分項數字;

    (二)自第(一)項的基金成立至今,政府向個別基金注資的次數及原因分別為何;過去5年,獲該等基金批出撥款的項目名稱、數目和涉及的款額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定期檢討上述基金的成效(例如就是否達到成立基金的目的設定指標,以及設定達到該等指標的時間表等),以及更新成立目的、就是否達到成立基金的目的而設定的指標和達到該等指標的時間表;若有,何時進行檢討及最新現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李華明議員問:


香港電台兩名時事節目主持人周融和吳志森明年不獲政府續約,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其中有意見質疑政府該決定有政治考慮,旨在撤換具獨立觀點及批評政府的節目主持人,打壓言論自由。亦有意見質疑政府的解釋,指撤換兩人的原因是因應節目改革的說法,邏輯犯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不與周融和吳志森續約的決定由誰作出;過去 5年,周融和吳志森主持的節目的收聽率分別為何;是否知悉,該等節目的收聽率與商業電台同一時段的時事節目的收聽率如何比較;

    (二)過去3年,當局收到針對周融和吳志森主持節目的書面投訴的數字為何,以及該等投訴的內容為何;及

    (三)是否為了於節目內增加公眾發表意見的時間而撤換兩人;是否因為兩人的主持風格及個人觀點而撤換兩人;日後會否因應節目改革後的收聽率及公眾的意見,重新調動主持人的人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何俊仁議員問:


最近,傳媒廣泛報道上月6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出現大量懷疑種票個案。審計署於2006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七號報告書》提到:"由於沒有核實選民的住址,因此沒有足夠證據確保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的資料正確無誤。在極端的情況下,由於可能會發生種票事件,選舉的公平可能受到損害",並且建議選舉事務處實施查核機制,抽查核實選民登記冊上的選民住址。選舉事務處回應,查核機制涉及資源,會先評估才決定適當落實審計署建議的方法。另外,選舉事務處會把選民紀錄與入境事務處和房屋署備存的資料核對,更新選民地址,亦曾與多個政府部門聯絡,研究一起進行資料核對是否可行。這些政府部門提出轉移個人資料可能違反私隱法例和其他法律條文,但該處仍會繼續進行研究。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月的區議會選舉後,至今共接獲多少宗涉嫌種票的投訴;選舉事務處發出多少封書面查詢;警務處和廉政公署又分別展開了多少宗調查;有關進展為何;

    (二)有否落實審計署於5年前的建議,用抽查方式核實選民地址;若有,詳情及涉及的資源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選舉事務處與其他政府部門進行選民資料核對時,如何避免違反私隱法例和其他法律條文;有關評估工作進展為何;有否作出上述選民資料核對;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林大輝議員問:


受到歐債危機和美國經濟不景的影響,本港的對外貿易已首當其衝,表現大幅下滑。財政司司長亦估計,本港第四季出口會持續下跌,並會進一步拖低經濟增長;香港明年年初出口以致整體經濟表現都難以樂觀,至於下半年經濟表現則仍有很多不確定性。事實上,已有許多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的經營者向本人反映,他們正面對訂單大減、融資困難、客戶拖欠貨款、高風險、高成本及高通脹等一連串經營難題,當前危機比金融海嘯更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在金融海嘯期間推出的"特別信貸保證計劃"(下稱"有關計劃")有效紓緩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業界強烈要求政府重新推出該計劃,但政府至今未肯回應他們的訴求,政府擬在香港整體經濟表現出現甚麼情況才會重推該計劃;

    (二)會否考慮容許更多中小企暫緩預繳利得稅,以及為營業額或盈利低於某水平的中小企提供稅率優惠,以協助它們資金周轉和應對當前經濟困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在回應本人於本年11月9日提出的質詢時表示,當局已提出6項對《競爭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切實地回應各界人士,特別是中小企的主要關注,然而,有中小企反映,該6項修訂建議仍然未能釋除中小企的疑慮及有效地解決眾多爭議,令中小企面對更多不明朗因素,政府會否因應全球經濟環境持續惡化的情況,重新考慮不堅持在本立法年度完成該草案的立法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7. 涂謹申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早前表示,就推動本地渡輪轉用清潔燃料而進行的試驗計劃經已完成,預計何時將該試驗計劃的結果提交本會及諮詢公眾;此外,鑒於政府表示,就管制在貨櫃碼頭等地方廣泛使用的非路面流動機械的廢氣排放的諮詢工作經已完成,並計劃於2012年展開立法工作,預計相關的立法程序將於何時完成;落實這兩項計劃後,估計全港各區的空氣質素將有何改善;

    (二)鑒於行政長官於本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會聯同粵、深、澳政府研究,要求在珠江三角洲水域的遠洋船隻使用低含硫量柴油,以及設立海上排放控制區的建議,是否知悉,現時香港、澳門及內地就船隻燃油及排放量的規管如何比較;與內地及澳門就有關課題的聯繫及會議是否經已展開;此外,預計何時可落實該建議;

    (三)鑒於政府在回應本人於2007年的質詢時表示,因"航運業對岸上供電和相應的船舶設施並未有一套國際公認的標準",在貨物裝卸區或其他碼頭提供岸電的建議暫不可行,而據本人瞭解,全球已有超過15個港口提供岸上供電,上海港亦已於去年提供岸上供電服務,台灣多個港口亦進行相關規劃,政府有否因應各地的最新發展重新進行研究,或與內地、台灣以至國際性的業界組織瞭解相關的技術發展及商討制訂業界標準;若有,進展為何;

    (四)鑒於在啟德郵輪碼頭的設計中,已預留日後可提供使用岸電的設施,政府會否考慮於葵涌貨櫃碼頭增設同類設施,或於各貨物起卸區進行岸上供電試驗計劃;

    (五)政府於2008年實施《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第413M章)("《規例》")後,商船違規的情況有否上升;至今海事處每月進行突擊檢查的次數,以及有關船東因船隻排放過多煙霧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和罰款為何;及

    (六)除第(一)項至第(五)項的措施外,政府有否其他計劃規管船隻及貨櫃碼頭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政府會否參考內地及鄰近地區相繼為減低排放及污染而推出的"綠色港口"政策,提出相關的研究及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8. 葉劉淑儀議員問:


政府近年來一直鼓勵及協助多層大廈的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藉法團的法人身份代表所有業主處理大廈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或行政事宜。當局亦表示即將就 《條例》作出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條例》第40A條賦權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可為確定建築物的控制、管理或行政事宜的方式而進入及視察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以及出席法團會議及查閱法團管有的帳項或其他文件,2005年至今,當局共引用過多少次第40A條的權力;以及當局決定是否引用該權力的考慮因素為何;

    (二)鑒於《條例》的附表三訂明,在不少於5%的業主的要求下,法團的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主席須就業主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然而有業主表示,因業主與管委會出現爭議,而民政事務處就有關的爭議所提供的意見不獲接納或調解不成功,才會召開該等大會,由於業主大會由管委會的主席主持,難免有偏袒爭議的其中一方之嫌,當局在檢討 《條例》時會否考慮加入由第三方擔任業主大會主席的規定,以增加會議的公平性及透明度,並釋除業主的疑慮;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條例》第20條訂明,法團須設立並維持一項常用基金,以支付法團按規定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費用,以及建築物的地稅、保險費、各種稅項及其他包括與保養及修理有關的支出,而法團亦可設立並維持一項備用基金以應付未有預計或緊急的開支,然而有住宅物業的業主向本人申訴,有法團透過業主大會的決議,降低該等基金的款額,並按業權份數攤分基金不足以支付的支出的差額,但現時《條例》並無就攤分該等差額作出任何限制或規定,當局在檢討《條例》時會否考慮加入條款以堵塞現有的漏洞或訂明有關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9. 林健鋒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0-2011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為專營巴士公司的歐盟二期及三期巴士安裝"催化還原器",減少氮氧化物的排放,以達到歐盟四期的水平;並建議政府全數資助專營巴士公司購置6輛混合動力巴士,在本港繁忙路段試驗行駛,以測試運作效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目前全港專營巴士公司的巴士當中,歐盟二期和三期巴士的數目分別爲何;已安裝"催化還原器"的巴士數目為何;

    (二)有否評估,全數為目前正在使用的歐盟二期及三期巴士加裝"催化還原器",所需費用爲何;若有評估,詳情為何;為所有該等巴士完成安裝,需時多久;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混合動力巴士測試的最新進展;有否評估完成測試的時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0. 余若薇議員問:


根據2006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七號報告書》("《報告書》")中,審計署建議選舉事務處研究要求可疑個案的選民登記申請人或登記選民提供證明文件,以核實其住址,以及考慮以抽查方式核實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選民住址。總選舉事務主任回應 《報告書》的建議時指出,按照一貫做法,選舉事務處若發現選民登記申請表上填報的地址不完整或有可疑,會致電或去信申請人查明究竟。此外,就《報告書》中指出,在同一地址有超過10名選民登記而交由選舉事務處作進一步跟進的個案,總選舉事務處主任表示,根據查核2006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致電查詢、家訪和發信查詢時所得資料,該處沒有發現有任何可疑的違法行為,而且該處人員會一直保持警覺,查察選民登記表格上填報的資料是否有不妥當之處。但本屆區議會選舉後,傳媒廣泛報道多宗懷疑種票個案,當中包括一屋多姓、登記地址不完整或不明確、或以不存在的住宅樓宇、大廈樓層或不能居住的地方(例如學校、貨倉及中央郵政信箱等)登記作主要地址的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7年至今,選舉事務處每年分別透過查核正式選民登記冊、致電查詢、家訪和發信方式,發現多少宗選民登記地址不完整或有可疑的個案(以表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深入調查該等個案;若有,結果為何(按調查結果以表分項列出每年的調查個案數字);及

    (二)選舉事務處會否承諾在發表2012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前,重新檢視所有已登記選民的資料,找出包括地址不完整或不明確、一屋多姓,和以不存在的住宅樓宇、大廈樓層或不能居住的地方(例如學校、貨倉及中央郵政信箱)登記作主要地址等的可疑個案,並主動調查和跟進該等個案,以核實存疑的選民和申請人的身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10年,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其轄下政府部門聘用了多少顧問公司協助工作及所涉及的開支為何,並按年及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政府部門詳細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根據一個工會組織於本年6月就該會進行的一項比較各區街巿選定貨品價格的調查所公布的結果,東涌的街巿的食品價格為全港最高,即使該區屬本港最貧窮的地區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有否就消費物價指數中基本食品項目的價格按各區議會分區進行比較調查;若有,該調查的結果與上述調查的結果如何比較;

      (二)過去3年,有否研究在某些低收入家庭集中度高的地區的食品價格較高的原因為何;若有,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應否透過政府更大的干預,或通過更高透明度及包括立法等措施改善自由巿場的運作處理第(二)項所述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涂謹申議員問:


    本年3月,政府向本會提出研究規管戶外燈光裝置,以處理能源浪費及光滋擾的問題。政府亦建議成立戶外燈光專責小組("小組")及制訂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指引")。政府在文件表示,"計劃在二零一一年第二季成立專責小組",並會"去信所有持份者,請他們在未來三個月就《指引》擬稿提出意見,然後才定稿及公布"。然而,本年9月,本人與環境保護署代表會面時,署方表示仍就指引進行諮詢工作。直至10月,環境局局長表示會於本年年底公布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曾邀請哪些持份者就指引提交意見;所收集到的意見為何,會否向公眾及本會滙報該些意見;

      (二)鑒於小組未能如期於本年第二季成立,當局為何遲至本年8月才完成委任小組成員的程序;小組現時的工作進度為何,是否已開始進行收集民意及宣傳教育等工作;若已進行,按時序列出所有工作及已舉行的會議的日期;及

      (三)鑒於當局仍未公布指引,小組又延遲成立,當局預計小組能否符合預期進度,於2012年年初完成有關工作;若否,有何措施彌補現時已落後的工作進度;當局預計何時才會公布指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4. 劉慧卿議員問:


    現時衞生署轄下有3所婦女健康中心及10所母嬰健康院提供婦女健康服務。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每所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的婦女健康服務的按月輪候數字分別為何;

      (二)會否增設婦女健康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增設一所婦女健康中心所需的費用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將現時於母嬰健康院內提供婦女健康服務的單位分拆出來,並升格為正規的婦女健康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涉及的費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近年本港的遊客區湧現大量"黑藥房",涉嫌以價錢貼紙遮蔽冒牌中成藥包裝上的品牌名稱,專向內地旅客售賣這些冒牌"假藥"。報道亦指出,即使警員接到投訴後到達涉案的藥房,亦只調停了事。受騙的旅客在內地多個論壇申訴,部分更表明對在香港購物失去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警方、香港海關、香港旅遊發展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及店鋪疑售賣冒牌成藥的投訴;該等政府部門及機構在接獲投訴後,如何處理有關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涉及的店鋪負責人因該等銷售行為而被檢控;

      (二)過去3年,警方就上述投訴僅作調停處理的個案數目為何,以及接到有關投訴後,警方不落案處理及主動調查的原因分別為何;

      (三)鑒於旅客訪港的時間短暫,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在懷疑受騙旅客訪港期間向他們提供適時的協助;及

      (四)現時有何政策和措施,打擊上述專以蒙騙手法銷售冒牌成藥的店鋪;此外,如何把該等政策和措施清晰地告知訪港的內地旅客,讓他們知悉投訴及檢舉的途徑,以及本港保障消費者及其權益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報,一名印度裔男童曾接受使用"韋克斯勒兒童智力量表"的智力測試,結果顯示其智商達120至129,接近天才兒童基準的130商數,而該名男童在家中接受教育已有 兩年之久。男童的家長指出,他們無法物色合適的學校以滿足兒子的特殊學習需要,因為多間學校均拒絕他們的要求,不讓男童就讀較高程度的班級。此外,教育局在過去兩年亦無法為男童物色適當的學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於家中接受教育的少數族裔資優兒童的人數;以及該等兒童不入讀學校的詳情及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哪些學校為少數族裔學童提供中國語文教育,該等學校在過去3年各自取錄多少名少數族裔學童,以及每間學校所在的地區為何;

      (三)鑒於報道指出,多間學校均拒絕部分家長取錄少數族裔學童的要求,根據當局的評估,這是否構成間接歧視少數族裔學童;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教育局在過去兩年無法為上述印度裔男童安排適合其特殊學習需要的學校的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涉及這宗事件的任何一方須就此事承擔法律責任;若然,詳情為何及將會採取的跟進措施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7. 馮檢基議員問:


    早前美國哈佛大學的研究發現,飲用罐頭湯會令人尿液內雙酚A的水平較喝新鮮湯的人高出20倍。負責研究的學者指出,製造商在罐頭內層加入雙酚A,以阻隔罐身的金屬物質(例如錫)滲進食物,但此舉間接令人體吸收到雙酚A。雖然上述研究未有評估人體攝取雙酚A可能構成的健康風險,但過去有研究指雙酚A可能會壓抑男性激素,導致性徵不明顯。還有其他研究指出,雙酚A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癡肥和癌症。現時,英國已立法規定盛載罐頭食物的物料中的錫及雙酚A,不可影響食物本身的品質。加拿大、澳洲和歐洲聯盟亦已禁止或鼓勵業界取締以雙酚A製造嬰兒奶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對罐頭和其他食品容器的安全有何規管(特別是避免盛載食物的容器所用的物料和所含的化學物質污染到食物,影響食用者的健康);相關法例和規管與其他先進國家的比較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參考上述國家的做法,採取預防措施,禁止任何用雙酚A製造的嬰兒奶瓶在市面出售,並參考上述研究和英國等國家的做法,制訂所有盛載罐頭食物的物料的安全準則,規定罐頭中錫及雙酚 A等物質不可對罐頭食物本身造成任何污染;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陳淑莊議員問:


    最近嶺南小學暨幼稚園("該校")小學部的家長向本人反映,該校的小學部將於2012年1月遷校,但該校學生的家長至今仍未獲悉任何詳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該校曾表示會於2012年1月正式關閉位於司徒拔道的校舍,嶺南教育機構("辦學團體")是否已告知當局有關遷校的安排;若有,詳情是甚麼;

      (二)鑒於本人得悉,辦學團體已於小西灣富怡花園租用校舍,當局是否知悉該校舍的最高學生容額是多少;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有發展商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於前嶺南書院舊址發展住宅物業,不少家長關注辦學團體是否計劃出售該校的土地以配合上述物業項目,當局現時有否接獲辦學團體更改該校校址土地規劃用途或土地條款的申請;若有,詳情是甚麼;

      (四)當局除了指示辦學團體繼續維持該校的運作外,有否採取具體措施,當該校堅持於2012年1月關閉司徒拔道的校舍時,協助各學生繼續就學;若有,有關措施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五)鑒於辦學團體為持牌的教育機構,當辦學團體於2012年1月關閉校舍時,當局會否按照現行規管條例跟進;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9. 林大輝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1-2012年《施政報告》提出,為65歲或以上的長者及12至64歲殘疾程度達100%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及同一組別的傷殘津貼受助人,提供公共交通票價優惠("優惠計劃"),讓他們可以在任何時間以每程$2乘搭港鐵一般路線、專營巴士及渡輪。預計會有約110萬人受惠,包括13萬名殘疾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預計推行優惠計劃需要動用的總開支為何,並以表列出預計各公共交通營辦商("營辦商")獲得的補貼金額分別為何;

      (二)鑒於當局表示會在明年下半年才推出優惠計劃,可否提早在明年上半年推出;如可以,具體時間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為何限制12至64歲人士只有殘疾程度達100%的綜援受助人及傷殘津貼受助人才能受惠;

      (四)有否評估,將優惠計劃擴大至所有殘疾人士、綜援受助人及其他弱勢社群會增加多少受惠人數和政府開支;

      (五)每程$2的票價水平是根據甚麼準則訂出;

      (六)為何不將公共小巴納入優惠計劃,以及會否重新考慮將公共小巴納入該計劃;

      (七)鑒於政府表示會與營辦商磋商,促請他們繼續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現有票價優惠,不應因為政府作出額外承擔而放棄提供現時優惠乘客的措施,當局如何確保營辦商繼續提供現有票價優惠;對不依從的營辦商,政府有何應對措施;

      (八)除了推出優惠計劃外,當局有否要求營辦商為市民提供更多票價優惠,以回饋社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考慮在商討公共交通專營權時,加入營辦商向市民提供票價優惠的條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優惠計劃有否推行期限,以及何時會進行檢討;及

      (十一)有否評估將優惠計劃的每程$2票價下調至零,政府會增加多少開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美國衞生當局對一種由H1N1人類豬型流行性感冒("人類豬流感")病毒基因變種而成的新型H3N2流行性感冒("流感")病毒表示關注,指出這種變種新型流感病毒綜合了一般人類流感、H5N1禽流感及H1N1人類豬流感病毒的基因,可以在人與人之間傳播,並有機會出現大規模爆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與相關的外地衞生部門和世界衞生組織接觸,以瞭解上述新型流感病毒的最新資料;若有,詳情為何(包括上述新型流感病毒的特性、傳播方式和擴散速度、所引起的病徵與一般流感病徵的比較、可能引起的併發症、治療方法,以及與 2009年在墨西哥爆發和蔓延的人類豬流感疫症的比較等);及

      (二)現時有何機制全面監察任何可能出現的變種新型流感;因應上述新型流感有機會大規模爆發,當局現時有否任何應對措施(例如計劃把上述新型流感列為必須呈報的疾病等);以及有否就完善流感的預防及控制機制、消息發布、靈活調配和購買醫療資源、統籌和協調各政府部門的抗疫工作、加強公眾衞生教育及防疫注射等方面制訂應對方案;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 (補假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12月8日
    隨立法會CB(3) 227/11-12號文件發出)

    (ii)甘乃威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分別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12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249/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11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葡萄牙共和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55號法律公告);

      (b)《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西班牙王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56號法律公告);及

      (c)《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捷克共和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57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1月11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11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1年香港飛航(費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59號法律公告);及

      (b)《2011年民航(飛機噪音)(證明)(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1月11日的會議。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12月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邊境禁區(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7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2 月1日的會議。

    4.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12月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臨時僱員供款)(修訂)(第2號)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71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 2 月1日的會議。

    5.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廢除於2011年10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4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善用興建郵輪碼頭契機發展九龍東為商業及旅遊區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善用興建郵輪碼頭契機,在落實'起動九龍東'計劃的同時,整合現有及興建嶄新旅遊基建及設施,以發展九龍東為重要商業及旅遊區。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行政長官在今年施政報告中宣布'起動九龍東'計劃,為整個九龍區注入新的經濟動力及創造就業機會;就此,";在"郵輪碼頭"之後加上"和發展啟德新區的";在"契機,"之後加上"盡快落實環保連接系統及將之延展至土瓜灣、優化都會公園及龍津橋保育地帶設計、興建一條貫通鯉魚門至深水埗的'九龍新海濱長廊'、優化避風塘的用途、增加水上休閒活動設施及改善九龍區交通網絡;";及在"重要"之後加上"核心"。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善用"之前刪除"本會促請政府",並以"鑒於政府有意在啟德發展區、觀塘和九龍灣開拓另一個核心商業區,當中牽涉檢討土地用途和大型基建項目,需要投放巨額公帑,本會促請政府:(一) 在成立負責督導和監察這項策略性發展的九龍東發展辦事處時,採取與規劃啟德發展區一樣的與民共議模式,讓尤其是九龍東的市民可就環保高架單軌列車系統走線、車站位置及收費、公眾休憩用地的布局、行人天橋的建築及海濱長廊的設計等充分參與討論和表達意見;(二) 盡快完成並公布單軌列車系統的財務報告和可行性研究,研究單軌列車運作的可持續發展;(三) 優先完成都會公園的建設,利便市民享有充足的休憩空間;(四) 改善九龍東現有交通網絡與全港各區的連繫,確保新發展不會造成交通擠塞,妨礙當區居民上落班及出入;(五) 加快灣仔政府大樓羣遷入,刺激區內經濟活動,創造就業;及(六) "代替。

      (iii)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啟德郵輪碼頭首個泊位將2013年啟用,而啟德新發展區未來亦將成為本港市區最大的發展區域;就此,";在"整合"之後刪除"現有",並以"啟德與九龍東各區的區域連繫、交通接駁、基礎建設、文化古蹟、社區服務"代替;在"基建及設施,"之後刪除"以",並以"從而使九龍東新舊區發展、居民生活、社區設施,以至文化特色均得以融合協調,在"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之餘,也可保留其原有人文風貌,為區內居民塑造優質生活環境;具體建議的措施應包括:(一) 檢討九龍東各區道路交通網絡,預算各個社區現有道路網的交通負荷量是否足以配合區內未來發展,並按檢討結果及發展需要盡快實施改善工程;(二) 研究以環保集體運輸系統連接九龍東新舊各區、改善九龍東與區外的公共交通配套,以應付未來遊客及商業需要;(三) 完善九龍東新舊區的行人連接系統及無障礙設施,以便遊客及居民可暢通無阻地往來新舊發展區;(四) 盡快落實於啟德興建全科醫院及加快基督教聯合醫院擴建工作,以配合未來九龍東人口增長及發展所帶來的醫療需要;(五) 研究在九龍東海旁及其他各區發展單車徑,以接駁啟德新發展區興建的單車徑,打造市區單車網絡;(六) 利用九龍東區內的文化古蹟及現存水道等優勢,發展集環保、歷史古蹟、本土文化及旅遊於一身的特色文物徑,增添區內特色;(七) 增加九龍東區內的綠化及公共藝術空間,引進具本土特色的墟市,例如廟會,以吸引遊客、創造就業機會;及(八) 利用前大磡村用地、新蒲崗工業區等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打造當區成為與本港電影相關的旅遊景點"。

      (iv)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為提升香港的發展機遇,";在"基建及設施,"之後加上"包括在九龍東興建架空運輸網絡及單車專用通道網絡連貫區內外,加強該區環保交通的特色,建造連貫的海濱長廊及提升海灣水質標準,供市民遊客享用,並藉着串連當區歷史文化景點及體育設施,推動本土多元發展,";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為香港市民提供一個適切的居住地區"。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7. 紓緩中小型企業購買保險的困難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多個零售消費及工商服務行業近年在按法例規定購買僱員補償保險及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時,往往遇到保險公司以種種藉口大幅增加保費,甚或拒絕再承保,令不少中小型企業的僱主深受困擾及成本大增,本會促請政府與保險業界積極磋商,設法減輕各行業購買有關保險的成本及困難,以免影響企業運作及對員工的有效保障;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優化'僱員補償聯保計劃',在現有的19類高危工種名單外,增加零售消費及工商服務等危險性較低,但實際上卻難以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工種,並制訂相關的保費費率基準作為市場參考指標,以便為需要承保的企業提供最後支援;

      (二)責成警方嚴厲打擊包攬訴訟或合謀詐騙保險賠償等不法行為;及

      (三)增加承保業界的收費、經營、風險評估、投訴處理等事項的透明度,並加強政府、各業界、傳媒及公眾對保險公司的監察力度,以免守法僱主承受不必要的負擔。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由於近期"代替;在"工商服務行業"之後刪除"近年";在"遇到保險公司"之後刪除"以種種藉口",並以"因種種原因而需"代替;在"不法行為"之後刪除";及",並以",並設立舉報渠道,讓市民及保險公司舉報懷疑詐騙保險賠償的個案;(三) 要求醫院管理局打擊誇大病情及傷勢以騙取長期病假證明書,從而詐騙保險賠償的行為;(四) 要求律政司檢控民事藐視法庭的行為,以阻嚇虛報資料以詐騙保險賠償的行為;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

      (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後加上"環保回收業、";及在",增加"之後加上"環保回收、"。

      (i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為;"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設立公營的'中央僱員補償基金',以節省私營僱員補償保險制度的行政費用,既可減輕僱主購買保險的支出,亦可為僱員提供更佳保障"。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