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14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2年〈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3/2012

其他文件

1.第59號-醫院管理局2010-2011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60號-撒瑪利亞基金
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及撒瑪利亞基金報告書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9/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葉劉淑儀議員問:


政府於2003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後訂立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裝修後室內含有"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下稱"揮發性化合物")的安全線是10億分之2百61以下,而懸浮粒子每公升空氣不可超過1萬粒。日前有報章委託空氣檢測專家到立法會綜合大樓(下稱"立法會大樓")檢驗空氣。專家檢測葉劉淑儀議員的辦公室,發現室內的揮發性化合物含量最高逾10億分之4萬4千以上,超標近1百70倍。而專家檢測謝偉俊議員的辦公室,同樣發現室內每公升空氣中懸浮粒子含量為1萬3千多粒,室內的揮發性化合物最高含量亦高達9千7百,超標逾30倍。立法會大樓其他地方(包括走廊、咖啡閣、餐廳及後樓梯)亦嚴重超標。相反,於新政府總部的走廊、餐廳、記者室及洗手間檢測,全無超標,錄得良好水平。專家警告,長期逗留在該等環境,男會不育,女更會生乳癌,而揮發性化合物含量高或與立法會大樓工程不斷及房內新傢俬釋出有毒氣體有關,最少要揮發1年半才能清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上述檢測結果顯示立法會大樓現時的空氣質素錄得危險水平,已嚴重影響了大樓內,包括所有議員、所有職員,以及公眾人士的安全,而現時新政府總部的空氣質素卻錄得良好水平,在立法會 大樓入伙前,當局有否按照新政府總部的標準,檢驗立法會大樓的空氣質素;如無,原因為何,當局會否立即檢驗整棟立法會大樓的空氣質素,並對事件作出徹查;及

    (二)當局對現時立法會大樓空氣質素的嚴重問題的緊急應變措施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IIA. 質詢

1. 謝偉俊議員問:


有名牌店鋪因只許內地顧客但不准香港人在店外拍照而涉嫌歧視港人,引發市民起哄,港人不滿在家園竟受到不公平對待,事件發展成千人包圍該店鋪示威拍照,惟部分市民情緒高漲下厲言辱罵途經的內地遊客,有遊客反映類似過激言行將會打擊本港旅遊業的聲譽。此外,有法國調查機構早前就全球30個城市的著名商業購物街進行調查,因港人對待遊客不夠友善等理由,把香港排列於倒數第2位。再早前"星光大道"也被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絡旗下的網站評為世界上最令遊客失望的旅遊景點第2位。有旅遊業界人士指上述事例反映本港的旅遊配套及景點與外國遊客的期望水平相距甚遠,旅遊主管機構未能掌握國際旅遊市場脈搏。就上述與本港旅遊業相關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以上一連串事件的成因,以及對本港旅遊業發展有何負面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可否認真地作出評估;

    (二)在公民教育層面上,現時有何政策加強培育市民作為國際大都會的公民的意識及好客之道,提升國際語言能力,盡量減低市民排斥特別是內地遊客所引起的衝突,加強香港作為旅遊之都的吸引力;及

    (三)政府有何政策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平衡發展,避免旅遊市場及相關措施過於側重內地遊客的喜好,而忽略旅遊業的長遠利益及發展方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甘乃威議員問:


據悉,有曾在內地黨政機構工作的人士,成功連任或當選為第4屆區議會議員,並有市民懷疑他們是中國共產黨(下稱"共產黨")黨員。自香港回歸後,內地公職人員如以公職身份受委派往香港工作,須持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下稱"通行證")。2002年立法會通過《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這些內地公職人員以公職身份在港工作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這些曾在內地黨政機構工作並被懷疑是共產黨黨員的人士進入議會,是否已成為香港的第二支管治隊伍,並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以及破壞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原則;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基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原則,會否考慮規定任何屬共產黨黨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參加各級議會和行政長官選舉時,須向選民披露其政黨聯繫,包括是否中國共產黨黨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自香港回歸後至去年12月31日為止,每年持有通行證在香港逗留的內地公職人員數目,以及持有該等證件的內地公職人員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有否評估並與中央商討,當該等人員返回內地後再以其他途徑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時,會否削弱市民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信心;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張學明議員問:


當局推行新自然保育政策已逾7年,至今只有位於兩個具保育價值的地點(分別是鳳園及塱原)的項目獲納入管理協議計劃;至於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更未曾出現成功的申請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12個具優先保育價值的地點推行的管理協議計劃及公私營合作試驗計劃項目的最新進展為何;

    (二)鑒於本人得悉,早前環境諮詢委員會已表示,支持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下的大埔沙羅洞項目及元朗豐樂圍發展項目,然而該等項目至今仍未有進展,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檢討及評估現時推行管理協議計劃及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的成效,以及有否其他新措施有效地推展上述兩個計劃,以回應社會對該12個具有高生態價值的地點的保育要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陳鑑林議員問:


近年經常有小業主向本人反映,指每年要分別按其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5及3繳交差餉及地租,雖然政府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都有提供差餉寬免,但從未提供地租寬免。就紓緩小業主的經濟負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須繳納地租的私人住宅單位及非住宅單位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局分別從這兩類單位徵收的地租總金額為何;每年須按照不時調整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3繳納地租的私人住宅單位及非住宅單位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局分別從這兩類單位徵收的地租總金額為何;每年須繳納地租總金額超過4千8百元的私人住宅單位及非住宅單位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局分別從這兩類單位徵收的地租總金額為何;

    (二)有否研究向須繳納地租的住宅單位帳戶注資,或以其他方式減輕市民繳納地租的負擔;如有,結論及理據為何;及

    (三)鑒於行政會議在1997年7月15日決定,往後新批住宅土地租契的承租人,須每年按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3繳納地租,其後地租金額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政府有否計劃檢討這個安排,在訂立新批住宅土地租契的條款時,容許承租人無需繳納地租,或只須繳納象徵式金額的地租;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李華明議員問:


最近有報章報道,有學者擔心香港的學術自由正受到嚴峻考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下稱"民研計劃")於去年12月28日發放香港市民對身份認同的調查結果,指市民對"香港人"身份的認同感升至10年新高,但對"中國人"身份的認同感則跌至12年新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於去年12月29日邀請電視傳媒茶敘時,批評上述調查的方法"不科學"和"不合邏輯"。該官員發表有關言論後,香港某些報章隨即附和,連日來刊登多篇文章批評該民意調查的目的及民研計劃總監的言行,並指其正籌備於本年3月23日(即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投票選出下屆行政長官的前兩日)舉辦的民間全民網上選特首的活動是"挑動香港的憲制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中聯辦官員發表上述的言論是否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有否措施確保本港的學術自由不會受到政治干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民研計劃正在籌劃中的全民網上選特首的活動是否"挑動香港的憲制安排";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當局較早前回應本人有關遏抑樓市炒賣措施的質詢時,強調會繼續致力打擊短期炒賣,維持房地產市場健康及穩定發展,而長遠會透過增加土地供應解決住屋問題。可是,根據早前公布的本財政年度第4季賣地計劃,政府只從勾地表選出5幅住宅地和1幅商業地,以招標方式出售,而5幅住宅地合共僅提供約四百三十個單位,較上季度的一千七百七十個單位大幅減少百分之七十五。雖然當局解釋已經達到全年供應量的目標,但有學者認為,增加土地供應乃穩定樓市的長遠政策,不應因為達標而減少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決定以招標或公開拍賣方式主動出售土地的考慮因素和理由為何;當局過去有否研究和比較兩者的差別,包括就成交價、市場反應和成效等方面作出分析;若有,結果為何;

    (二)當局決定本財政年度第4季賣地計劃時,有否考慮未來經濟放緩可能觸發樓價下跌的因素;有否評估大幅降低政府供應的住宅地的可建單位數量,會否對市場和公眾發出錯誤的訊息,令他們懷疑政府托市或遏抑樓市炒賣的決心有所動搖;當局對該等市場及公眾揣測有何應對;當局會否表明在新財政年度維持增加土地供應的決心;及

    (三)有否評估外圍經濟衰退的風險增加和地產相關業界的影響力會如何影響政府的短期及中期的土地供應政策;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因而暫緩或調節遏抑物業投機、確保物業市場透明度、以及防止按揭信貸過度擴張的措施,而透過開拓土地及增加土地供應解決住屋問題的長遠政策會否亦受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梁君彥議員問:


去年12月,運輸署推出280個傳統車輛登記號碼("車牌號碼")公開拍賣,當中大部分以低價成交。此外,運輸署亦拍賣多個被列為不得轉讓的特殊車牌號碼,逾半數因無人出價而被迫收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共進行多少次傳統車牌號碼公開拍賣;每次拍賣共推出多少個車牌號碼(包括可轉讓及不得轉讓),當中分別賣出及須收回多少個車牌號碼;

    (二)過去3年,每次進行拍賣的開支及可撥入獎券基金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分別為何;及

    (三)如何釐定特殊車牌號碼的底價,以及會否因應當時的經濟情況作出調整(包括調整拍賣底價及收回部分車牌號碼);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陳茂波議員問:


據報,在教育局未有預先公布的情況下,本港多間英文中學在新一個學年獲准復開5個中一班,可取錄180名中一學生,令該等中學的自行分配學額較開辦4班中一的中學為多。有家長指在不知情下選校,影響了子女的升中部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去年年初推出"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後,有否公布各間中學在未來6年的班級結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在批准學校選擇全面減班或改行"循環式平衡班級結構"時,當局按甚麼準則來平衡不同校網的學額需求,以及如何令家長為子女選校時,可盡量在高透明度下得到公平的對待;及

    (三)鑒於有學校指改行"循環式平衡班級結構",是平衡了學生的入校訴求與整體教育界利益,當局有否評估未來6年學校改選的情况;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譚耀宗議員問:


根據由去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政策,港人在內地的"超齡子女"(即是指那些港人在內地子女,(a)在2001年11月1日前,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時,其內地子女當時未滿14周歲;及(b)在等候審批《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申請的過程中,因超過14周歲而失去獲審批資格),可以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內地公安機關表示,會分階段接受該等申請;而首批申請人為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屬於在1980年以前已經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此外,保安局局長曾表示,與內地當局的共識是透過利用過去累積的單程證的餘額,處理該等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自去年4月1日至今,內地當局一共接獲"超齡子女"申請來港定居的個案宗數為何;至今獲批單程證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內地當局審批每宗"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平均需要多少時間,以及預算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處理所有上述首批"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及

    (三)內地當局何時開始接受其他"超齡子女"(包括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屬於在1980年或以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的單程證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湯家驊議員問:


本人接獲藝術團體投訴,他們認為藝術發展基金("基金")就個別藝術團體的水平及成就的評審準則含糊,亦不透明和不公平,令他們無法成功申請資助,亦難以用香港代表的身份,參與國際性的交流及表演,窒礙了有價值的非官方藝術團體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基金共批出多少宗外訪計劃申請;獲資助的團體中,從事中國音樂的藝術團體數目;獲批參與國際性表演的外訪計劃數目,以及表演項目為何;

    (二)基金審批文化交流計劃的具體標準(例如何謂"在藝術表現方面具優良的水平或往績"等);是否由藝術發展基金小組委員會負責評審;負責評審的委員是由政府委任,抑或是通過選舉選出;若是由政府委任,作出委任的準則為何;若是通過選舉選出,選舉資格及舉行時間為何;

    (三)鑒於現時基金是以"在藝術表現方面具優良的水平或往績"作為批出資助的條件之一,現時負責評審的委員中,是否包括具備評審不同藝術成就的知識的人士;若否,如何對他們不熟悉的藝術作出評審;

    (四)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外訪計劃的申請不獲批准,以及其申請者分別屬於哪類藝術團體;不獲批准的理由為何;現時是否設有上訴機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關藝術團體在何等情況下可再提出申請;

    (五)基金有否考慮將過去獲批外訪的藝術團體的資料,以及其參與的交流計劃的詳情,在網頁上列出,讓市民及其他藝術團體參考,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本港從事"粵樂"(又名"廣東音樂")的藝術團體數目;過去5年,基金有否就該等藝術團體的計劃提供資助;是否還有其他推動或資助粵樂藝術團體發展的計劃或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李永達議員問:


自傳媒於2009年12月揭發"天匯"發展項目物業交易有不尋常行為後,政府於2010年3月開始去信該物業的發展商作出查詢,並於同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往來書信,以及表示會跟進調查事件。警方亦隨即正式介入調查"天匯"部分一手銷售單位的買賣協議遭到取消的事件,並到發展商的總部及相關律師樓檢走一批懷疑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至今"天匯"有多少個及哪些單位已成功出售,已出售單位的售價分別為何,有多少個及哪些單位的買賣合約曾取消,當中有多少個單位只收取5%的訂金;分別有多少個單位有及沒有追收差價,以及追收的差價為何;

    (二)至今當局與"天匯"的發展商共有多少次書信往來,有多少封往來書信未交予立法會,以及將如何安排交予立法會;地政總署及警方就事件進行跟進及調查的進展及結果為何;有否會見任何人;若有,包括哪些人士;有否查證是否有人串謀製造虛假的物業買賣交易;

    (三)警方從發展商取走文件至今,作出了甚麼跟進調查,以及由哪個政府部門和根據甚麼法例進行調查;

    (四)當局預計何時會完成調查,以及會否考慮公布中期調查結果;及

    (五)當局有否就事件汲取任何教訓,在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建議法例中加入條款,以避免任何漏洞,讓發展商可與買家合作製造市場成交的假象;若有,會加入甚麼條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劉慧卿議員問:


現時香港交易所("港交所")審批企業的上市申請,並沒有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列出任何要求。有一間去年在港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有報道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曾涉嫌縱容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事件,以及無理解僱。另一方面,去年1月刊憲的《公司條例草案》的擬議條文中,規定公司須於其業務審視中載有若干環境、社會及管治事項(例如其環境政策及表現、其遵守相關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公司與其僱員、顧客及供應商的主要關係,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宜),而港交所就此亦計劃發出《環境、社會及管治匯報指引》("《指引》")。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何措施推動上市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勞工待遇、婦女權益、人權及環境保護的國際標準下的要求);

    (二)是否知悉,港交所有否規管在港上市的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就申請初次公開招股上市的企業作出相關審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港交所表示其長遠目標是把《指引》中的匯報規定由建議最佳常規升級為"不遵守則須解釋"的要求,是否知悉港交所落實這項目標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黃成智議員問:


現時,政府以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把土地批予香港賽馬會("馬會")設立會所及俱樂部,該等會所及俱樂部大部分只供會員使用,不會向一般市民開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馬會的會員數目為何;馬會轄下的會所及俱樂部的數目為何,以及其面積、用途及每月平均使用人數分別為何(按會所及俱樂部名稱列出分項數字);當中哪些是設於以上述契約批出的土地上;而當中向公眾開放和只供馬會會員使用的比例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馬會以何準則決定是否向公眾開放該等會所及俱樂部;若知悉,該等準則為何;馬會有否計劃向公眾開放該等會所及俱樂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與馬會商討,制訂一系列規則或指引及具體時間表,要求馬會向公眾開放該等會所及俱樂部的若干百分比面積,以供一般市民使用;若會,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在位於沙田市地段的契約於本年年中屆滿時一併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余若薇議員問:


根據《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任何人未經主管當局批發許可證,不得燃放爆竹煙花。不少市民反映,香港農曆新年的節日氣氛因此大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主管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燃放爆竹的申請;

    (二)過去3年,主管當局共批准了多少宗有關燃放爆竹的申請;

    (三)有否計劃於每年農曆正月期間,邀請弱勢社群兒童於政府總部及香港禮賓府燃放爆竹,一同慶祝春節;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參考澳門的做法,研究准許市民在安全而有秩序的情況下,於指定地點(例如個別海濱地帶、特定離島或主題公園)燃放爆竹;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本人得悉,有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在各邊境口岸執勤時被旅客襲擊。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往3年,有多少宗入境處職員在邊境口岸被旅客襲擊的個案;其中有多少宗報警處理,當中有多少人被檢控及定罪;

    (二)當被定罪的施襲者再次訪港時,當局對他們有否特別安排;

    (三)曾採取甚麼措施防止在各邊境口岸發生暴力行為;及

    (四)會否考慮增加入境處職員在各邊境口岸的人手,以保障他們執勤時的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陳淑莊議員問:


根據早前的傳媒報道,至少17間以廟宇名義經營的私營骨灰龕場並沒有按照《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條例》")的規定向政府註冊為華人廟宇。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10年12月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就本人的書面質詢作出的答覆,當局會不時檢討《條例》,以促使《條例》合符現今社會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根據《條例》第5條,任何華人廟宇均須向政府註冊,過去10年,新註冊的華人廟宇的數目是多少;現時已註冊的華人廟宇的數目是多少;

    (二)除了華人廟宇委員會直轄或受其委托管理的廟宇外,政府會否定期向各註冊華人廟宇索取財務報表或營運帳目;若會,過去5年,每年各註冊華人廟宇錄得的營運收支和盈餘是多少;若沒有索取帳目,原因是甚麼;

    (三)過去5年,政府有沒有接獲關於廟宇未有按《條例》註冊而營運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和跟進詳情是甚麼;

    (四)過去5年,政府有沒有根據《條例》對未有按《條例》註冊的廟宇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五)政府會否就傳媒披露的至少17間廟宇進行調查及採取執法和取締的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六)鑒於當局早年已表示會檢討《條例》,當局認為現時是否檢討《條例》的適當時候;若是,當局是否已就檢討工作訂立工作計劃和時間表;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據報,法國一間調查機構於本年1月初發表其對全球30個城市的著名商業購物街排名的報告,指出由於香港的路人不夠友善,沒有幫助遊客的意願,故將香港的排名列為第29位。有評論指該排名結果會損害本港作為購物天堂的聲譽,對本港旅遊及零售業構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每年分別接獲海外和內地遊客的投訴數字為何(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兩類遊客的投訴數字和投訴類別有何差異;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進行調查或研究,以瞭解海外和內地遊客對香港市民的態度有何觀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當局推出甚麼措施改善本港旅遊業及零售業從業員的服務質素,以及各項措施涉及的開支為何;

    (四)過去5年,當局推出甚麼措施向本港市民提倡"好客精神",以及各項措施涉及的開支為何;

    (五)有否評估第(三)項及第(四)項的措施的成效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5年,當局有否比較海外和內地遊客在港觀光及購物的滿意程度;如有,兩者有否不同;如沒有比較,原因為何;

    (七)有否評估上述排名結果會否對香港的旅遊、零售及酒店等行業造成負面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當局會否主動聯絡上述調查機構,以瞭解其調查的詳情和作出澄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當局有否評估本港市民會否因生活步伐急促或英語水平下降,而抗拒在街上停下來與外地遊客溝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鑒於近年亦有多宗損害香港旅遊業聲譽的事件被廣泛報道,當局有否評估香港的聲譽是否已經受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一)當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否本地或海外機構曾進行與是次調查全球著名商業購物街排名性質類似的調查;如有,詳情為何;及

    (十二)當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否本地或海外機構曾就海外遊客對本港市民的觀感進行調查;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問:


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09年2月23日討論旅行代理商("旅行社")代收燃油附加費("附加費")和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的佣金問題。會議上,就有關議題發言的不同專業背景和政黨的議員均認為,旅行社代收離境稅,需要實際付出經營成本和提供人手,但沒有獲得恰當補償,政府應就此情況直接向旅行社支付代收離境稅的行政費用;亦有議員明確要求民航署聽取其意見,改變現行航空公司要求旅行社代收附加費卻不支付佣金的制度。惟至今仍未見政府對該等議員的意見作出積極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上述議員已清晰表明,旅行社過去多年須負責代收離境稅但卻得不到佣金,此制度並不公平,為何政府至今仍未改為向旅行社而非航空公司支付代收離境稅的行政費用,以回應該等議員的意見;

    (二)當局有否評估上述制度對旅行社過往10年的經營的累積影響;如否,可否馬上評估;及

    (三)當局有否考慮由政府在機場設立櫃位,直接向旅客收取離境稅,同時代航空公司向旅客收取附加費,以消除上述旅行社"有責代收,無法收佣或收回代收成本"的現象;如否,理據為何,可否盡快考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劉江華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不少人士喜歡飼養狗隻,並欲帶同狗隻進入食肆;然而,食肆內不喜歡寵物的其他顧客或會擔心狗隻會騷擾他們,甚至影響衞生。本港現行法例對寵物的活動範圍有所限制,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市民不得將狗隻帶進食物業處所內,否則即屬違法。本人得悉,海外一些地方對狗隻進入食肆的規限較寬鬆,除了容許狗隻進入食肆外,也有設有寵物餐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在過去3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市民攜狗進入食肆的投訴;涉案人士被檢控的個案有多少;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二)當局禁止狗隻進入食肆範圍,對其他種類的寵物是否也施加同樣的限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及

    (三)本港現時有沒有法例規管寵物餐廳;有否規定純粹為寵物提供食物的食店需要領取食肆牌照;若沒有規管,當局會否研究提倡發展寵物餐廳,並在有需要時考慮立法監管這類食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缺席期間)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10年周年報告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10年周年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 締造可持續及開放的電力市場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政府於2008年與兩電簽署為期10年的《管制計劃協議》('《管制協議》'),延續兩電在電力市場的壟斷,埋下兩電可不理民情,誓要大幅增加電費'賺到盡'的禍根,為了市民福祉,本會促請政府:

    (一)要求兩電盡用減價的空間,使今年電價加幅減至最低水平;

    (二)立即啟動中期檢討機制,並公開相關資料及帳目,方便公眾參與;

    (三)根據《管制協議》條款啟動檢討兩電的發展計劃,增加發展計劃的透明度,要求兩電修訂投資方案、重估資產、壓縮成本和理順帳目;

    (四)盡快實現兩電聯網,廠網分家,引進第三者競價上網;

    (五)鼓勵發展分散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和網絡,並提供上網的技術支援與優惠;及

    (六)採取一切措施,締造更有競爭、更開放、更公平、低碳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電力市場,為電力市場繪出新天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目前只有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供應本港電力;";在"協議》')"之後刪除",",並以"有不完善的地方,因而"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一) 成立能源管理局研究本港長遠能源需求、制訂和執行能源政策,以及監察電力公司、煤氣公司、石油氣公司和燃油供應公司;(二) 檢討兩電的准許利潤;(三) 提高制訂《管制協議》的過程和電費調整的過程的透明度,以便公眾監察,確保電費調整幅度公平和合理;(四) 在未來每年批准電費調整時,以及修訂兩電的五年發展計劃前,先諮詢立法會;";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

    (ii)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刪除"鑒於";在"禍根"之後加上",以後並極有可能再度提出令市民及商戶均難以承受的電費加幅";在",為了市民"之後加上"及商戶的";在"(一) 要求兩電"之後加上"每年皆";在"空間,"之後刪除"使今年",並以"務求將"代替;在"水平;"之後加上"(二) 在符合公眾利益、不干預正常商業運作及不外洩敏感商業資料的前提下,支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議案,由立法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向兩電申索所有有關調整2012年電費及五年發展計劃的詳細紀錄及數據資料,以確保電費調整的透明度及讓社會對兩電的電費水平作出有效監察;";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機制"之後加上"的部署";在"參與"之後加上",力求調低現時9.99%的准許利潤上限";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

    (i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刪除"鑒於",並以"近期兩電加價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源於"代替;在"水平"之後加上",同時盡快開展新電費釐定機制的研究及諮詢工作";在"優惠;"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要求兩電盡快落實全面累進式收費,避免出現'用電越多,電價越低'的情況,從而鼓勵節能;(八) 制訂長遠的節能政策及有關指標,鼓勵市民及工商界減少用電,並以此等指標作為預測未來用電量之用,避免兩電以用電量不斷增加為由大幅擴張投資項目;及(九) 檢討兩電投資在環保、減排措施的成本效益及有關投資可獲計算回報及計入營運開支的比率,以及釐定政府、兩電及市民在環保、減排項目上各自承擔的比例,以免兩電以擴大環保、減排項目為名不斷增加營運開支,繼而全數轉嫁至市民的電費上"。

    (i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刪除"鑒於",並以"社會對兩電《管制計劃協議》('《管制協議》')的討論過往只集中在准許利潤的上限,較少觸及准許利潤上限的計算方式,以及社會參與討論兩電發展計劃的安排;由於"代替;在"10年的"之後刪除"《管制計劃協議》('《管制協議》'),延續",並以"新《管制協議》,除了准許利潤上限向下調整外,基本上延續了以往的安排;在現時"代替;在"壟斷"之後刪除",埋下",並以"的情況下,今年加費的風波凸顯了現有安排的不足,"代替;在"民情,"之後刪除"誓要",並以"堅持"代替;在"'賺到盡'"之後刪除"的禍根";在"機制,"之後加上"研究調低現行准許利潤上限,以及准許利潤與固定資產掛鈎的計算方式,";及在"帳目,"之後刪除"方便公眾參與",並以"讓社會不同持份者有更多機會參與兩電發展計劃的討論,令發展項目更符合社會的期望"代替。

    (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立即"之後加上"設立成員包括獨立專家的專責小組,";在"參與"之後加上",並將中期檢討結果提交立法會審批";在"措施,"之後刪除"締造更有競爭、更開放、",並以"包括成立獨立能源供應監管委員會,以及研究長遠將供電轉為公營化,以締造"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市場,為電力市場繪出新天地",並以"供應服務"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