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18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芬蘭)令〉(生效日期)公告》21/2012

其他文件

1. 第70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2010-2011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五十七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2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七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2/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李永達議員問:


早前傳媒報道,在2001-2002年舉行的"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下稱"規劃比賽")中,有評審團成員與參賽者有關連,但沒有申報利益,引起社會大眾質疑當中有否涉及利益衝突,而該評審團成員已宣布參加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故有行政長官選舉參選人及提名人均要求政府公開當時所有資料,以釋公眾疑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即時公布有關當年規劃比賽評審事宜的資料(包括出任評審團成員的資格、須遵守的利益申報規定、各評審團成員申報的利益內容、評審程序及結果,以及有多少份參賽作品遭取消資格和取消資格的原因);若會,何時公布;若否,原因為何;

    (二)就曾擔任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的行政長官參選人在規劃比賽中的利益申報事宜,當局會否公布所有具體資料(包括涉及的參賽作品的分數排名、從各評審團成員所得的分數、被取消參賽資格的原因,以及有否把排名結果及取消資格的原因通知參賽者);當局當年決定不公開事件的原因,而當局有否評估繼續不公開事件,對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包括正在進行的提名活動)有何影響;及

    (三)針對上述事件,當局可有哪些即時措施確保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是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情況下進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IIA. 質詢

1.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2001-2002年度的《施政報告》中,宣布外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獲簽發3年多次入境簽證前往內地。此外,他們亦可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商務旅遊證。然而,有關安排均沒有讓該等外籍人士使用自助出入境檢查通道進出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與內地有關當局進行討論,將內地邊界管制站的自助出入境檢查通道服務擴展至適用於外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有,結果為何;及

    (二)政府會否與有關當局接觸,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優先處理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外籍人士的簽證申請,以便利他們往返兩地而無需長時間排隊輪候辦理簽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陳淑莊議員問:


粵港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下稱"自駕遊計劃")將於本年3月實行,首階段會容許香港的私家車申請一次性配額到廣東省自駕遊,第二階段則容許廣東省的私家車到香港,但兩地的車主在獲批配額前無須強制通過考核或上課。據報,反對自駕遊計劃的網上群組在本月初成立,部分加入群組的市民擔心自駕遊計劃會令"雙非"孕婦入境問題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自駕遊計劃會否對"雙非"孕婦入境問題構成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評估;及

    (二)鑒於目前有不少沒有預約醫院產科服務的內地孕婦,透過乘車過關避過香港入境事務處的人員在關口的堵截,政府有否措施防止及打擊有內地中介公司或人士,透過自駕遊計劃,安排沒有預約的內地孕婦來港,或內地孕婦藉此計劃自行來港產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3. 何俊仁議員問:

據報,粵港兩地推行的粵港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下稱"自駕遊計劃")將於本年3月實行,首階段先試行容許港人駕駛私家車北上自駕遊,第二階段會讓內地人士申請來港自駕遊,兩地駕駛者在自駕遊前均無須經過考核或修習駕駛課程。據本人瞭解,在兩地駕駛執照互通的情況下,兩地駕駛者持有由兩地的交通部門各自發出的駕駛執照,可自行駕車進出兩地。有市民關注,內地駕駛者的駕駛習慣及文化會對本港的交通秩序及路面安全構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上述市民的關注,在推行自駕遊計劃時,政府有否評估兩地的民意,以及自駕遊計劃對兩地社會各方面(包括環境、交通和人流等)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與內地政府部門商討,採取相關措施及行動,以確保往來兩地的駕駛者遵守兩地的相關法例(例如交通和污染物排放等法例);若有,商討的詳情為何,以及所採取的措施及行動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另外,若有內地或香港自駕遊計劃司機在香港或內地違反交通法例,當局及內地相關部門有否討論執法及檢控的程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兩地的駕駛習慣、文化及法例並不完全相同,為保障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是否知悉,兩地政府會否主動安排為自駕遊人士提供駕駛課程;當局會否強制兩地的駕駛者先通過兩地相關政府部門的考核,或修習兩地的駕駛課程,才可駕車往返兩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劉皇發議員問:


國泰航空公司(下稱"該公司")的航機最近接連發生多宗事故(包括引擎故障、駕駛艙玻璃爆裂及機艙冒煙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公司的航機在過去兩年發生的事故的詳情為何;

    (二)有否瞭解該公司的航機近來發生的事故數目急增的原因為何;及

    (三)監管當局就最近航機事故增加採取了甚麼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王國興議員問:


電車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集體運輸交通工具之一,服務港島逾一百年,長者和殘疾人士經常乘搭電車。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電車")的統計資料顯示,每日電車的乘客約為23萬人次,據悉當中百分之15是65歲及以上的長者,接近每日3萬5千人次,累計每年有約1千270多萬人次。然而,政府將在本年年中推行為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提供公共交通優惠的計劃(下稱"優惠計劃"),卻沒有將長者經常使用的電車包括在內。行政長官在去年10月13日的本會答問會上回應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要與香港電車商討,才考慮讓長者免費乘搭電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香港電車現時為長者提供1元的優惠車費,政府有否積極考慮將電車納入優惠計劃,按長者和殘疾人士實際的乘搭人次向香港電車支付1元的優惠車資,並與港鐵及專營巴士等同步推出乘車優惠;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有否與香港電車商討把電車包括在優惠計劃內;若有,何時會有結果及時間表為何;及

    (三)自行政長官在2011-2012年度《施政報告》宣布推出優惠計劃後,除港鐵、專營巴士及渡輪外,有否其他公共交通營辦商(下稱"營辦商")向政府表示有興趣參與計劃;如有,哪些營辦商曾表示有興趣,以及政府如何回應;如否,當局會否考慮主動邀請各個營辦商參與計劃,以便在本年推出計劃時,可以涵蓋更多交通工具,方便長者及殘疾人士乘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黃成智議員問:


日前上水彩園邨發生精神病患者殺人事件。有評論指這是因為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近年削減精神科病床,在社區內生活的精神病康復者的人數大增,卻沒有足夠社區配套措施。此外,有些接受社會康復服務的精神病患者的個案曾經由警方、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等多個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跟進,但各部門對患者的暴力行為紀錄各有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出現上述政府部門和機構跟進及記錄個案等問題,是否由於各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不足;政府設立的跨界別諮詢機制 - 精神健康服務工作小組曾否就此問題作出檢討;

    (二)當局在加強社區支援方面的工作進展為何;引入"社區治療令"的進展為何;是否知悉,醫管局計劃在全港12區推行"個案管理計劃"需要招聘多少名個案經理,現時仍未填補的空缺數目為何,以及每名個案經理需要跟進多少名嚴重精神病患者;社署計劃中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還有多少間未覓得地點,以及哪些區議會或地區的居民反對設立該等中心;及

    (三)有否評估,精神病患者殺人事件如何影響巿民對精神病患者的看法,會否造成排斥和歧視,以及對推行社區復康服務會造成甚麼困難;發生上述事件後,當局有何措施回應巿民對精神病患者可能產生的成見;會否考慮參考外國經驗,採取措施鼓勵傳媒持平正面地報道精神病和精神病患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黃定光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去年接到305宗涉及參茸海味店以不良手法欺騙顧客的投訴,較前年上升34%。其中涉及混淆計價單位的投訴亦大升88%,由117宗增至220宗,當中8成半投訴者為訪港內地旅客,而據悉被投訴的店鋪主要位於旅遊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對零售商展示貨品價格標誌方面有清晰的規管及罰則,但混淆計價單位的投訴仍有增無減,且大升近9成之多,是否知悉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香港海關就《條例》進行的巡查及執法工作為何;會否因應投訴增加而加強有關巡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針對量計單位不清問題,當局有否計劃加強對店鋪負責人、市民及旅客的教育,並宣傳必須按相關法例展示清晰的單位價格;若有,詳細的計劃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何鍾泰議員問:


報章不時報道,有個別乘客在港鐵的車廂内,做出一些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附例》")及對其他乘客構成滋擾的行爲,而其他乘客勸止或干預時,往往引起語言或肢體的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有關港鐵乘客在車廂内的違規或滋擾行爲的投訴的統計數字為何;

    (二)過去3年,因觸犯《附例》而被檢控的乘客的人數為何,並按年及違規行為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是否知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有否指派職員專責檢舉違反《附例》的乘客;若否,原因爲何;若有,港鐵公司會否考慮加強這方面的檢舉以起阻嚇作用,減少這些違規行爲引致的乘客紛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李慧琼議員問:


本人接獲多位舊樓業主投訴,指消防處早前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向大廈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要求他們在限期前改善公用地方的消防設施。向本人投訴的業主指,他們願意配合命令,曾主動召開業主會議游說其他業主進行工程,亦已取得工程報價以作跟進,但大廈有為數不少的業主採取不合作態度,亦未曾出席相關的業主會議參與討論,因大廈沒有法團,願付款的業主無法強迫不願付款的業主付款進行工程,以致工程拖延多年仍無法開展。據悉,現時就有關業主在遵從指示上有困難而曾獲批延期的個案,消防處已決定不會批准再度延期,而直接將個案轉介給法庭,由法庭控告大廈的所有業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5年,消防處根據《條例》就各區的大廈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的數目為何;涉及多少幢30年樓齡以上的舊樓;現時已完全獲遵辦的指示,以及已發出1年至兩年以下、兩年至3年以下、3年至4年以下、4年至5年以下,以及5年或以上仍未獲遵辦的指示數目分別為何;過去5年,當局提出檢控的數字為何;被定罪人士的判罰一般為何;

    (二)鑒於部分舊樓業主指當局要求加設天台水缸、梯間喉轆和圍封電線等,但因梯間及天台結構及位置狹窄等因素而未必適合,希望以其他設施代替,當局對接獲指示的舊樓業主提供甚麼協助;

    (三)會否考慮效法屋宇署針對僭建物採取"先清拆,後收費"的辦法,對業主之間多年未能就遵辦指令達成共識的大廈,當局先安排人員進行消防設施改善工程,再向每戶追回攤分的開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就未能在限期前遵從指示的個案,政府會否考慮對合作及不合作的業主分類及分階段處理,先處理不合作業主,對有證據(如會議紀錄和已簽署的付款同意書等)證明曾盡力及答應付款進行工程的業主,可緩後處理;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林大輝議員問:


有本港漁農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漁農業界("業界")的經營環境不斷惡化,但政府多年來一直未有給予足夠的支援,令業界難以生存和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漁農業對本港的經濟、社會和民生的重要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本地漁業及農業的產量分別佔本地市場的百分比、與10年前的情況如何比較,以及出現變化的原因為何;

    (三)現時本地魚類養殖場及農田的數目及面積與10年前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以及出現變化的原因為何;會否考慮放寬更多土地和海域的用途,以改善漁農業的經營和發展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加強協助到遠洋捕魚的本港漁船;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加強協助本地農民提高生產技術及改良農產品的質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考慮將本港漁農業結合其他產業(包括餐飲業及旅遊業)發展,以產生協同效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考慮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由官員與業界代表共同參與制訂漁農業發展政策,以協助業界發展及建立香港優質品牌和提高業界的質素及地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會否檢討所有與漁農業界相關的貸款基金的運作(包括調低申請門檻、減少以物業抵押作為貸款條件,以及提高貸款或資助金額等),以協助業界融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檢討漁業發展貸款基金的進度為何;何時按漁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建議,成立一個"漁業可持續發展資助計劃";

    (九)會否檢討與業界相關的特惠補償機制(包括受鄰近工程污染或受禽流感影響的養殖場或種植場可獲得的合理補償等),以支援業界渡過難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鑒於發展局現就25個可考慮填海的選址進行諮詢,當局有否與本港漁業界加強溝通,向他們解釋有關情況,以及評估填海對他們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一)有否新措施協助業界轉型發展具香港特色的休閒漁農業和生態旅遊業(包括成立跨部門的專責小組,協助解決政府部門之間的不協調問題和培訓業界),為業界提供創業和再就業機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二)有何新措施協助漁農業打造具可持續競爭性的本地優質漁農品牌,開拓本港及海外更多銷售渠道;及

    (十三)有否任何政策或具體措施,確保在保護鳥類生態環境和維持漁農業可持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有飲食界名人乘搭本港一間航空公司的航機前往倫敦,因航班延誤達9小時而要求航空公司賠償,並找到記者到場報道索償過程。結果該位名人及同行的5人獲按單據金額賠償損失,另外每人獲額外賠償現金4萬元及一晚酒店住宿,該位名人更獲提升至商務客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過往不少市民向本人的辦事處投訴,沒有任何政府部門負責協調及處理因航班延誤(特別是因航空公司的超額售票政策導致旅客被迫乘搭隨後的航班)而引起的投訴及糾紛,而近期多宗航班延誤事故導致乘客拒絕登機或落機,或在機場造成混亂,嚴重影響機場的秩序及形象,現時搭客遇到航班延誤事故,可循甚麼途徑向政府提出投訴;有否任何政策局或政府部門負責協調及處理任何因航班延誤而引起的投訴或糾紛,以及在非辦公時間有否官員處理該等投訴或糾紛;若否,可否馬上作出檢討及制訂對策;

    (二)是否知悉,歐美及亞洲各國中,航班數目最多的5個國家的政府處理航班延誤事故的政策為何;有否指定部門負責;特區政府會否借鏡該等國家的處理辦法,擴展或改善現行的處理方法,減少航空公司及乘客間的爭議,保障本港旅遊業的聲譽;若會,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每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涉及航班延誤的投訴;收到投訴後會否處理,如何處理;有否既定的處理程序;約需多少時間處理每宗投訴;是否知悉航空公司的賠償準則,以及過去3年的最高賠償額為何;及

    (四)鑒於上述事件經傳媒報道後,有多年來經常光顧該航空公司的市民表示,過往多次遇上航班延誤,也只獲提升客位級別或一晚酒店住宿安排,他質疑航空公司在"名人霸權"(意指影視名人加上記者的效應)壓迫下,為息事寧人而作出高額賠償,導致賠償額與其他個案差異巨大,政府有否接獲有關上述事件的賠償額與其他同類事件差異巨大的投訴,以及過去3年有否接獲其他有關航班延誤的賠償額差異巨大的投訴;若有,有否就該等投訴跟進賠償額出現巨大差異的原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可否主動瞭解調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馮檢基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1-2012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為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提供公共交通票價優惠("票價優惠"),讓他們以每程$2乘搭港鐵、專營巴士及渡輪。行政長官於上月本會答問會上表示,會爭取於政府換屆之前,落實長者乘車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票價優惠的建議由提出到落實,所須經過的程序和籌備工作等詳情為何;現時的最新進展為何,包括與公共交通營辦商("營辦商")的商討,以及解決技術層面和行政程序等問題時遇上的困難(例如行政費用的分擔等);有否要求營辦商負起社會責任,承擔更多建議所構成的額外支出;及

    (二)鑒於票價優惠建議公布後,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包括降低受惠長者的年齡下限,以及把優惠擴展至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以鼓勵長者及殘疾人士外出活動),當局有沒有評估這些意見的可行性;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有否具體接觸其他營辦商(例如專線小巴等);當局有否計劃在下一階段,把優惠擴展至涵蓋整個公共運輸系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陳淑莊議員問: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有在政府公布的私營靈灰安置所("靈灰安置所")的資料內被列入第二部分("表二")(即不屬第一部分"符合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及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靈灰安置所,撤回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尋求更改土地規劃許可的申請。據瞭解,該等靈灰安置所仍然繼續運作,並向市民銷售骨灰龕位,意味着該等靈灰安置所在違反規劃許可的情況下仍然運作,而至今政府仍未落實任何規管靈灰安置所的發牌制度。據悉,地政總署發現屯門有靈灰安置所涉及佔用官地,亦拒絕了大埔馬屎洲一靈灰安置所的更改土地契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被列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提供的骨灰龕位數目和骨灰龕位的訂價水平;若當局未有掌握有關數據,會否考慮立即收集有關的數據;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過去3年,當局接獲靈灰安置所涉嫌違反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或規劃許可的投訴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間靈灰安置所被當局確定為違反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或規劃許可,以及是否已經全數納入表二之內;若否,未被納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數目是多少及未被納入的原因是甚麼;

    (三)當局會否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向已撤回更改規劃許可申請的靈灰安置所採取執行管制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針對佔用官地或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靈灰安置所,地政總署會否採取執行管制行動;若會,署方將如何處理違反地契條款但仍在運作的靈灰安置所;當局會如何減少執行管制行動對已安放於違規靈灰安置所的先人靈灰構成的影響;

    (五)鑒於現時仍有不少違規靈灰安置所向市民銷售骨灰龕位,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以增加市民對靈灰安置所的監管政策的瞭解,並勸諭市民避免購買違規靈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六)鑒於目前不少被納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仍然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推廣,不少市民被吸引購買該等靈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當局會否考慮限制被列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推廣;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北京大學一位教授於本年1月19日在內地網絡電視的節目中,評論一宗內地兒童在港鐵車廂進食的事件時,指"香港人是狗",更以"用法治維持秩序的地方就證明人沒有質素,沒有自覺......一個字:賤"等嚴厲言詞侮辱香港市民,事件引發內地民眾及香港市民極大的迴響,包括日本等地的海外傳媒也廣泛報道。報道又指出,上述事件加上近年"雙非"孕婦來港分娩的問題惡化、"D&G禁止拍攝事件",以及多間本港名店被指厚內地旅客而薄香港市民及有些更涉嫌歧視港人等事件,導致內地與香港兩地人民矛盾加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向北京大學或該位教授本人瞭解上述言論的原委;有否評估上述言論導致分化內地與香港兩地人民,及造成不安、仇恨以至衝突的負面效應;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盡快評估;

    (二)有否研究透過執行或修訂現行的《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加強防止惡意中傷某族群的言行,以維繫社會及民族和諧;及

    (三)會否主動接觸內地有關部門及北京大學,要求跟進上述教授的言論及其所應負的責任及後果,以釋本港市民的不滿和外國傳媒的疑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5. 馮檢基議員問:


現時香港的污水和雨水的處理排放系統均由渠務署負責,而雨水排放系統主要用作防止洪水和應付暴雨所引致的水浸,雨水基本上未經任何處理便直接排出大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就雨水收集系統的渠口和集水溝所帶來的衞生問題的投訴數字、投訴內容和當局提供的解決方法為何;當局有否進行任何研究或採用新技術以改善相關的衞生情況;

    (二)鑒於日常生活的污水有機會直接流入雨水收集系統(例如清潔街道時產生的污水,特别在旱季沒有足夠雨水沖淡便直接流入大海),污染出水口附近的海域和帶來臭味,當局過去有否在每年的不同期間對經雨水收集系統排放的污水或在出水口附近的海域進行水質檢測;若有,過去3年的檢測結果為何(包括季節性等因素的影響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研究或考慮應用其他地區的雨水收集系統技術(包括把全部或部分雨水渠接駁和可轉換接駁至污水系統的做法),以減低直接排放雨水造成的水質污染;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過去有否就雨水回收系統進行研究,更有效利用雨水資源以減少耗用食水,例如建立大型或區域性雨水回收和次級供水系統(即有別於現時自來水管道),以雨水用作非食用的用途(例如沖廁、澆灌和冷卻空調系統等);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何俊仁議員問:


教育局多年來持續"殺校",學校因收生不足而停辦。然而,據悉在龍年效應下,本年的出生率將會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直至目前為止,因上述原因而停辦的學校(包括小學及中學)的累計數目為何,以及該等學校的校舍及土地用途的詳情為何;及

    (二)教育局會否因應在龍年效應下出生率上升令適齡學童人數在數年後增加而重開已停辦的學校,以應付未來的學額需求;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7. 何秀蘭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1997年以來有多少名居港超過7年的人士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居港權");申請獲批准及申請被拒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年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按種族、獲批居港權時的年齡、性別、職業、收入及資產總值劃分,第(一)項的居港權申請獲批人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按種族、申請被拒時的年齡、性別、職業、收入、資產總值及申請被拒的原因劃分,第(一)項的居港權申請被拒人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梁君彥議員問:


早前有報道指出,有國家驗出日本製造的汽車的輻射污染水平超標,因而禁止該等汽車進口。關於日本產品的輻射污染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3月至今,除了食品外,當局有否定期抽樣檢測日本製造的產品(包括汽車零部件、電子零件、藥物、玩具、化妝品、衣物、文儀用品、日用品及醫療設備等)的輻射污染水平;如有,抽查次數及檢測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去年12月日本公布有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污水("輻射水")洩漏,本港有何政府部門協助那些擔心曾在日本接觸到輻射水的香港市民進行檢查;及

    (三)鑒於當局曾在香港國際機場設置衞生台為日本抵港旅客進行自願輻射污染檢查,衞生台共檢查了多少市民;當中有沒有市民身上的輻射水平超標;有否統計衞生台去年5月停止服務後,有多少市民自行前往公立或私營的醫院、診所或化驗所求診或接受檢查;如有,數字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涂謹申議員問:


隨著近年粵港兩地往來越來越頻繁,政府宣布將於本年3月推行粵港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自駕遊計劃")。首階段試行容許香港的私家車赴廣東省自駕遊,第二階段則容許廣東省的私家車赴港自駕遊。有關粵港兩地政府就自駕遊計劃的合作,以及兩地交通規例等的差異可能引起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駕遊計劃的申請資格為何及上述兩階段自駕遊的一次性配額數目分別為何;

    (二)當有內地自駕遊司機觸犯本港的交通規例,政府如何確保不會因其已離境而沒有作出任何懲處;政府會否考慮設立機制公布屢犯交通規例人士的名單,以便出入境口岸的執法人員可以阻截該等人士駕車出入境;

    (三)鑒於現時內地與本港就車輛的污染物排放量的管制有明顯差異,政府如何管制不符合香港的車輛廢氣排放標準的車輛進入本港;

    (四)現時政府是否已為前線執法人員提供指引及培訓以應付自駕遊計劃的實施;

    (五)鑒於據瞭解,現時在深圳灣口岸已實施過境車輛的司機及乘客不用下車過關的措施,在遇上可疑的車輛時才會要求車上人士下車檢查,現時該口岸的軟件及硬件設施是否足以應付自駕遊人士經該口岸出入境;若是,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計劃更新設施;若有,時間表為何;及

    (六)鑒於自駕遊計劃的原意是促進粵港兩地的交流及方便市民駕車旅遊,政府如何防止有人濫用該計劃,例如利用自駕遊車輛作營商用途,以接載乘客及運載貨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梁家傑議員問:


在"防止山泥傾瀉計劃"("防止計劃")下,3 100個政府斜坡已完成鞏固工程,3 300個私人斜坡已進行安全篩選研究,而在"長遠防治山泥傾瀉計劃"("防治計劃")下,15 000個中等風險的人造斜坡會得到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防止計劃下已進行鞏固工程的斜坡的頂或底部涉及多少條行人路;該等工程有否涉及修葺連接斜坡的行人路,或提供新的行人路;如有,數目為何,並以表分項列出工程的詳情;如否,原因為何;

    (二)在防治計劃下已進行或正進行鞏固工程的斜坡的頂或底部涉及多少條行人路;工程有否涉及修葺現時連接斜坡的行人路,或提供新的行人路;如有,數目為何,並以表分項列出工程的詳情;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進行上述兩項計劃的鞏固斜坡工程時,一併改善連接斜坡的行人路是否最合乎成本效益及便利行人的做法;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2月1日
隨立法會CB(3) 383/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2月15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2/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第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人力事務委員會訪問團研究南韓實施標準工時的經驗的報告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人力事務委員會訪問團研究南韓實施標準工時的經驗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政府牽頭推動全民節能運動

    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在'香港應對氣候變化策略及行動綱領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在2020年香港的發電燃料組合中,將核能發電比例由2009年的23%大幅增至50%,天然氣發電比例由23%增至40%;但鑒於早前日本福島核事故引起市民關注核能安全,而以較清潔的天然氣取代燃煤發電又令發電成本大幅上升,導致香港發電燃料組合的選擇更趨局限;加上本港並無能源資源,推動節能變得更為重要;事實上,節能與提高能源效益已成為國際間可持續發展的大趨勢,世界多個國家(包括中國)更將節能減排定為重要國策;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立即重新訂定全港性的節能政策與目標,並牽頭舉辦全民節能運動,透過多方位的鼓勵措施,團結及推動不同層面的市民與企業參與全民節能運動,以全面提升香港的能源效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在"之前加上"鑒於";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本會亦要求政府立即擱置上述大幅增加使用核能的計劃(由2009年的23%增加至2020年的50%),以釋除市民對使用核電的憂慮;與此同時,為了減少能源消耗及市民的用電量,本會促請政府推行下列措施:(一) 研究免費為各幢建築物進行用電審計,並在審計後提供一系列節能建議,以減少能源消耗及市民的用電量;(二) 在2012-13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建議若用戶在半年的用電量比上年同期低5%或以上,可獲1,200元電費補貼,以鼓勵市民減少用電;(三) 在2012-13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建議為購買第一級能源標籤節能產品的市民提供免稅額,上限為5,000元;(四) 切實推動低碳交通運輸體系的發展,把步行及單車納入整體交通政策的制訂及規劃中,以及鼓勵市民更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集體運輸系統;同時,制訂長遠的單車政策、完善各區單車管理的設施(例如單車停泊處)及積極擴展單車徑,以及完善各區的行人天橋及隧道網絡,並於地區行人道加設上蓋、扶手電梯及升降機,以期減少道路上車輛的數目,並鼓勵市民積極投入低碳生活;(五) 積極發展綠色交通工具,增加及擴大電動車輛的數量、使用和種類,完善相關基建及配套設施,以減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及(六) 以財政資助或延長專營權的方式,推動巴士公司提早淘汰及更換高排放量的巴士,並在不影響票價的情況下,引入更多電動或電容巴士"。

    (i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在"之前加上"鑒於";在"40%;但"之後刪除"鑒於";在"事實上,"之後加上"透過";在"提高能源效益"之後加上"的措施,推動市民和企業實踐低碳生活,";及在"鼓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研究設立具獎勵性的計劃,鼓勵市民購買節能用品或減少用電、進一步擴大'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所涵蓋的產品種類、積極發展包括電動車在內的綠色交通工具,並研究將單車定位為交通工具,以及制訂相關的政策和擴展單車徑網絡,以減少石化燃料消耗等,"。

    (ii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透過"之後加上"下列";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一) 推行漸進式電費收費架構,以期減低用電量;(二) 研究推出稅務措施賞善罰惡,以鼓勵節能;(三) 強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能源審核和碳審計;(四) 逐步擴大及強制遵行《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五) 擴大'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六) 參考澳洲的例子,研究向高用電量用戶開徵碳稅的可行性;及(七) 加強政府總部大樓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等的能源節約"。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