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31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103/2012

其他文件

1.第96號-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第23號工作報告書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交)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3.《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4.《2012年建造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提交)

5.《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提交)

6.立法會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7.就涉及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分銷的若干 事宜提交的報告
(由黃宜弘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梁家騮議員問:


"醫保計劃 由我抉擇"醫療改革第二階段諮詢文件指出,"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已就公立醫院所提供的多方面公營醫療服務採用症候族群的分類方法,作內部成本計算和資源分配之用。鑒於醫管局提供的住院服務涵蓋私營醫療界別可能提供的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住院治療及非住院手術,因此,醫管局制訂的症候族群架構及分類方法,可供私營醫療界別在調適後應用,以善用醫管局已建立的專業知識,而無須重新研究和重複投資。不過,由於私營界別內的成本計算和收費與公營界別的必然不同,根據症候族群分類方法確立私營界別的成本計算和收費仍然需要大量的額外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醫管局已採用的症候族群分類以及相關的治療及手術為何;

    (二)過去5年,第(一)項提及的症候族群的相關治療和手術的整體及於不同醫院聯網的服務人次和服務成本為何;及

    (三)第(一)項提及的症候族群的相關治療和手術,在公營界別的成本計算方法(包括各參數的實際數值及所使用的方程式)為何;以及在私營界別的成本計算方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湯家驊議員問:


有傳媒報道,去年揭發區議會選舉"種票"事件後,選舉事務處早前透過不同的查核途徑選出29萬名選民,向他們發出查訊信件,要求他們確認是否仍居住於選民登記冊上的住址,以及提供住址證明。報道指出,回覆期結束後,只有約3萬8千人回覆,約有25萬名選民未有回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6種查核途徑(包括隨機抽樣查核、透過政府部門核實選民的登記住址、去年區議會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退回的投票通知卡、區議會選舉涉及懷疑虛假住址的投訴個案、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登記退回的信件及其他途徑)列出上述 29萬封信件的分項數目;按該6種查核途徑列出上述25萬名未有回信的選民的分項數字;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上述25萬名未有回覆選舉事務處信件及遞交住址證明的選民,會否因此喪失投票資格;若會,當局根據甚麽法例或權力取消該等選民的投票資格;鑒於報道指選舉事務處的資料顯示,2011年及 2010年分別有7萬6千及2萬7千人被剔除於選民登記冊外,而2009年、2008年及2007年則分別有6萬、9萬1千及3萬3千人被取消選民資格,當局基於甚麼原因剔除他們於選民登記冊外;若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三)自報章於2011年11月揭發"種票"事件後,至今政府發現了多少宗可疑個案;已就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有否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陳克勤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多名北區家長及校長求助,指區內小一學額不足,不少學童因此需跨區上課,帶來不便和危險。他們又指出,導致小一學額不足的原因,除了區內人口持續增加之外,還有大批原先於內地接受學前教育的學童,選擇在本港升讀小學,令學額競爭變得激烈。雖然教育局最近容許區內小學增收學生作為紓解措施,卻未有增撥資源予相關學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北區小一學童被派往區外升讀小學的數目,以及該數目佔區內整體適齡學童數目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預計在未來5年,上述數字有何改變(以列表形式提供資料);

    (二)會否考慮盡快在區內興建新的小學校舍,或者讓辦學團體使用目前空置的校舍恢復辦學,作為中期或長期紓解學額不足的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在2012-2013學年,預計區內小學增收學生的情況為何;有否評估增收學生對教學質素帶來甚麼影響;會否因此增撥資源和人手予相關學校,以減輕教學人員的壓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4. 余若薇議員問:


政府在2008年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在政治委任制度下,政治助理其中一項職能為政治聯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4年,各決策局的政治助理分別聯絡立法會議員所屬的13個政治團體(包括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主黨、公民黨、經濟動力、專業會議、香港工會聯合會、香港職工會聯盟或工黨、自由黨、社會民主連線或人民力量、街坊工友服務處、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新民黨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及其他獨立議員的次數,並以表列形式提供分項資料;

    (二)過去4年,各決策局的政治助理分別出席聯繫 第(一)項所述的立法會議員所屬的13個政治團體及其他獨立議員的活動的名稱及詳情,並以表列形式提供分項資料;及

    (三)鑒於政府自2008年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至今,並未曾檢討政治助理的職能及其工作效率,政府會否就此進行全面諮詢;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劉慧卿議員問:


死因裁判法庭最近進行研訊,個案涉及大學職員懷疑被高層職員性騷擾的事件。本年5月,傳媒又披露該大學有職員投訴遭高層職員性騷擾,並對大學處理事件的手法表示不滿。就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下稱"院校")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和手法,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往3年,每間院校接獲有關性騷擾的查詢數目、投訴個案數目及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列出投訴成立個案的被投訴人士受到的懲處;對於事主沒有正式作出書面投訴但校方得悉的個案,各院校有否作記錄;若有,各院校所記錄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對於涉嫌性騷擾事件,各院校有否設立機制,讓校方評估事件的嚴重性,並在有需要時,即使沒有事主或目擊者的正式投訴,亦可作出主動調查;及

    (三)各院校有何措施確保其預防及處理性騷擾的政策能有效執行;在院校的校長和副校長中,曾接受處理性騷擾培訓的人數和百分比和培訓時數為何;院校的管理人員基於校譽或其他考慮,不恰當地處理涉嫌性騷擾事件或漠視事件,使當事人不作出正式投訴,他們會否受到校方懲處;哪些院校容許投訴人安排律師陪同出席校內聆訊;以及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委員會或秘書處處理不當或漠視事件,會否受到校方懲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6. 陳茂波議員問:


政府在本年4月邀請本地及海外人士競投位於黃竹坑及大埔的兩幅土地,發展私營醫院,以增加本港醫療體系的整體服務量,並應付不斷增加的服務需求。政府為確保新醫院會提供良好質素的服務,並協助醫療產業發展,招標文件訂下了一系列的特別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考慮新醫院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一系列特別要求、服務建議的質素及投標地價外,有否其他考慮因素(例如新醫院是否大學附屬教學醫院);如有,詳情為何;

    (二)政府有否評估將在該兩幅土地發展的私營醫院,對未來10年的公營醫院醫護人手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如何維持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及

    (三)本年7月截標後,政府除了考慮是次招標的反應和經驗外,有否其他考慮因素,以決定餘下兩幅預留作發展私營醫院用途的土地的詳細批地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梁家傑議員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去年6日22日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所引述的數字顯示,歷年來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 ("一站通")網上登記成為選民的人數佔整體登記選民人數的百分比極低。以2010年為例,大約每4 500名登記成為選民的市民中,只有1名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登記,而其餘皆透過填寫選民登記表格("表格")申請。就改善選民登記方式、選民登記率及選民地址準確性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6日期間,透過一站通網上登記及填寫表格登記成為選民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鑒於互聯網已非常普及,惟自2007年起透過一站通網上登記成為選民的人數持續偏低,政府有否檢討網上登記選民數字偏低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會否考慮改良現時的網上登記方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就整體登記選民數字而言,30歲以下年青人選民登記率偏低,政府有否檢討原因以及採取改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去年區議會選舉發現多宗懷疑"種票"個案,而選舉事務處("選舉處")在本年2月向所有已登記選民發出信件,通知他們有關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安排,並呼籲市民如收到錯寄的選舉信件,應退回選舉處及在特別印製的信封上的適當空格劃上剔號,指出退回信件的原因,選舉處收回的信件數目為何,並按以下原因表列分項數字:

    (i)信件的收件人並不在該地址居住;

    (ii)信件的收件人已搬遷;

    (iii)沒有這個地址;及

    (iv)郵政署因未能投遞而退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劉健儀議員問:


據報,位於新界北可供貨櫃車停泊的臨時停車場紛紛被政府收回,導致區內已見短缺的貨櫃車車位大幅減少,大量貨櫃車被迫停泊在路邊。貨櫃車司機為免車輛遭破壞甚至被盜取,收工後還要留守在車廂內,不但有家歸不得,亦會因長期困在車廂內而令健康受損。有業界人士指出,這樣的工作條件,對於已面對人手短缺,沒有新人入行的貨運業,只會加劇問題的嚴重性,最終窒礙物流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收回用作臨時停車場的短期租約土地的數目、地點、面積、可供停泊貨櫃車的數目和已承租的租期,以及收回土地的原因為何;

    (二)未來5年,當局撥出土地作為物流後勤用地的時間表,以及該等土地的數量、面積、地點及可作的用途為何;當中有多少幅土地會撥作供貨櫃車停泊之用;預計每幅土地可提供多少泊車位;

    (三)當局有否就貨櫃車泊位的需求作長遠評估;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結果顯示未來5年政府提供的貨櫃車泊位未能滿足需求,有何跟進措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進行評估;及

    (四)鑒於有業界指很多公眾停車場禁止貨櫃車拖頭停泊,迫使司機將該等拖頭違例停泊在路邊,當局有否研究如何為業界解決貨櫃車拖頭停泊的問題;如有,有關措施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何俊仁議員問:


手提電話("手機")在香港越來越普遍,其普及程度位列世界第一。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警方接獲多少宗報失手機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與盜竊及搶掠案有關;

    (二)在該等報失個案中,有多少宗的手機到最後可被找回;

    (三)當局主要以甚麽方法找回手機;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仿效外國例子,設立一個中央申報制度,通過國際流動電話設備識別碼追蹤遺失的手機,避免該等手機被他人用作不法用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李國麟議員問:


現時,有長期護理服務需要的長者要入住資助安老院舍宿位("資助宿位")需要輪候一段頗長的時間。在未獲得資助宿位前,他們可自費入住私營安老院舍("私院")。若他們的子女沒有能力負擔私院的費用,該等長者可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以支付費用,但其子女須就沒有提供生活費作出聲明(俗稱"不供養父母證明書"或 "衰仔紙"),他們才能領取綜援。據悉,礙於傳統價值觀問題、綜援金額不足及私院缺乏監管,不少長者得不到妥善院舍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考慮修改有關"衰仔紙"的規定,容許長者在子女有限度供養的情況下申請綜援,讓他們有足夠的資源選擇合適的院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考慮以其他方式(包括共同資助模式),一方面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子女亦無須簽署"衰仔紙",讓更多有需要的長者盡快入住安老院舍以獲得妥善照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2003年政府曾提出院舍費用資助計劃,以 "代用劵"的形式,直接資助有護理和經濟需要的合資格長者,讓他們可以在自己選擇的院舍獲得住宿照顧,此計劃的進展情況為何;及

    (四)鑒於有長者表示,私院質素參差,價格昂貴,長者多不願入住,政府有否計劃加強私院的規管,以增加長者對私院的信心,紓緩輪候資助宿位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陳健波議員問:


政府近年大力推動資訊科技發展,並採取數碼共融措施,以鼓勵更多人學習電腦及上網的知識。然而,有調查顯示,本港有不少人上網成癮,沉迷在虛擬世界且不能自拔,青少年因上網而與家人發生衝突的情況相當普遍。防止虐待兒童會在本年年初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6%受訪學生曾因上網問題與家人發生衝突。另外,香港青年協會最近公布的一項調查亦發現,47%受訪青少年每周與家長發生最少一次衝突,主要原因包括青少年上網或打機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曾否對青少年上網成癮的情況及影響(包括上癮者的身心發展及與家人的關係)進行研究及分析;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該等研究;

    (二)當局推動的數碼共融措施(例如上網學習支援計劃),有否包括預防學生上網成癮的措施;若否,會否考慮加入該等措施;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為上網成癮的青少年提供全面的專業治療服務,以及推出預防青少年上網成癮的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張學明議員問:


本年踏入4月雨季以來,香港天文台("天文台")多次發出黃色暴雨警告信號("黃雨警告"),表示廣泛地區已錄得或預料會有每小時雨量超過30毫米的大雨;而黃雨警告生效期間,本港多處地方出現嚴重水浸。亦有市民反映,他們所在地區的實際降雨量較上述降雨量大,擔憂黃雨警告所發出的警示不夠準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天文台共發出多少次黃雨警告;在黃雨警告生效期間,18個區議會分區中有多少區的實際降雨量超過每小時50毫米,以及各區的水浸報告數字分別為何;

    (二)當局有否考慮參照發出"新界北部水浸特別報告"的做法,向特定地區的市民發出地區性的暴雨及/或水浸警告,以便更準確地提醒市民暴雨將至;及

    (三)鑒於三級制的暴雨警告系統已推行多年,當局有否考慮檢討該系統(包括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及學校應遵守的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梁國雄議員問:


最近,有不少小學學生家長(尤其是沙田馬鞍山區)及家長教師會成員向本人反映,他們的子女準備在本年9月升讀中一,他們子女現時就讀的小學的教師,為求提高其學生升讀收錄大部分屬第一派位組別("組別")的中一學生的學校("第一組別學校")的比率,以威逼利誘的手法,要求家長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及統一派位階段選擇小學班主任所建議的中學。該等家長又指出,該等老師刻意抹黑或貶低某些中學,令家長接納其意見。當中不少家長向本人反映,學校與家長對各組別評級的理解各有不同,教育局亦沒有提供各組別的中學名單,令學校與家長無所適從,並產生不同的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改變現時的制度,在中學完成自行分配學位的部分後,立刻將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不需他們再為統一派位的選擇而煩惱,或與小學老師發生不必要的衝突;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有否措施監管現時的小學老師,以免他們為求提高其小學學生升讀第一組別學校的比率,以不同的手法,妄顧家長的意願及學生的能力,要求家長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及統一派位階段選擇老師所建議的中學,同時更誤導家長,抹黑或貶低某些中學,令家長接納其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教育局將小學學生派往沙田、大埔、北區及西貢的第一、第二及第三組別的學校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年份地區中學名稱 收錄屬第一派位組別("組別")的中一學生數目佔該組別的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收錄屬第二組別的中一學生數目佔該組別的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收錄屬第三組別的中一學生數目佔該組別的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四)政府會否立即將每年各中學分別收錄第一、第二及第三組別中一學生的百分比上載到教育局的網頁,以便家長查閱;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4. 張國柱議員問:


同性同居關係於2009年納入受《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條例》")保障的範圍。社會上有不少對性傾向有懷疑及有發展同性親密關係或同性同居關係傾向的人士表示,他們在向家人及朋友表達自己的性傾向時可能面對一些困難,以及面對社會上的負面標籤,因此他們可能在情緒上和社交方面,對社會服務的需要較多。本地及國際的研究數據亦顯示,因同性戀社群屬社會上的少數社群及受到歧視,他們比社會上一般人有更多的社會需要。不少同性戀者反映,現時社會福利署並無資助任何針對同性戀社群需要而提供的服務,而現時主流的社會服務未能回應他們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就全港同性同居人士的數目及其社會需要進行調查;若有,過去3年的數目為何;現時在人口普查中,有否收集同性同居人士及異性同居人士的人數及住戶數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在下次人口普查收集該等數據;

    (二)自2009年《條例》生效至今,曾就家庭暴力向政府機構及社會服務機構求助的同性同居人士數目分別為何;當局有否進行任何宣傳或提供教育資源,鼓勵遇到家庭暴力的同性同居人士求助;及

    (三)去年,接受政府機構及資助機構提供的社會服務的同性同居伴侶數目為何;政府會否考慮仿效針對少數族裔人士需要而提供服務的做法,提供針對同性戀社群需要的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湯家驊議員問:


政府表示因應未來人口增加而需作出建立土地儲備的政策,以滿足住屋及生活需求,所以推出在維港以外填海的構思。然而,其中改動海岸線的建議,令將軍澳及馬鞍山的居民極度不滿,要求將該等地區剔出填海計劃。另外亦有受鄉郊發展計劃影響的鄉民,反對推行該等計劃的機構收購他們的居所及土地,影響他們多年來的生活方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完成了在維港以外填海的土地供應策略的第一階段諮詢後,政府將如何回應市民對填海計劃的不滿;政府會否把填海計劃擱置;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推出優化土地供應策略並確立收購新界農地作為土地儲備的途徑之一,但有人因希望農地被收購或改作其他用途而破壞農地的生態及農民生計(例如建貨櫃場及非法將廢料填倒河道),在新界東北發展區及元朗牛潭尾村便有很多這些投訴個案,局方在收回這些鄉郊土地時,有沒有接到 "先破壞、後荒廢"的投訴個案;如有,過去5年的數字及投訴內容為何;如否,有否考慮設立專責投訴小組去處理以不正當手法收地的個案;及

    (三)鑒於局方指出,香港於2039年最少要額外增加4 500公頃的土地,以應付人口的需求,因此會透過優化土地供應策略(包括收地、填海、重建、更改土地用途、重用前石礦場和發展岩洞等措施)增加土地供應,當這"六管齊下"的方式均不可行時,政府有否其他方法增加土地供應;如有,計劃的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政府在2012年1月建議一套新的空氣質素指標("指標"),就7種污染物訂明大氣濃度限制,並推出一系列空氣質素改善措施,以協助香港達到指標。然而,在新的指標中,4種污染物(即二氧化硫(24小時平均值)、臭氧、可吸入懸浮粒子及微細懸浮粒子(1年平均值及24小時平均值))的濃度限制均未能符合世界生組織("世")在2006年公布的空氣質素指引所訂明的最高標準,而環保組織則批評政府"半心半意"推行各項改善空氣質素措施。此外,有報道指出,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在中國32個主要城市中,香港的二氧化氮水平排名第3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考慮根據世的中期目標及空氣質素指引為基準擬定二氧化硫(24小時平均值)及微細懸浮粒子的濃度限制,對市民的健康有甚麼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是否知悉所採納濃度限制與新指標相若的確定海外例子的任何詳情為何;政府曾考慮哪些原則及2009年公眾諮詢所得的哪些意見,而這些原則及意見均確認擬議的濃度限制;

    (二)鑒於有報道指內地的環境保護部曾建議一個較香港更嚴格的二氧化氮濃度限制,政府會否考慮實施一個至少能與環境保護部的建議看齊的標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研究建造工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就新指標獲取批准所會遇到的困難及招致的額外遵規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擬議興建的香港國際機場第三條跑道(據報該工程排出的二氧化氮可能會超越擬議的限制);若有,詳情(包括曾就減輕此情況而採取的任何跟進緩解措施的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政府並沒有任何有關評估空氣污染對公眾健康影響的數字,政府有否考慮設立一個類似 "達理指數"的機制,以評估空氣污染對公眾健康的影響,並實時公布相關的資料;若有,詳情 (包括預期所需的成本及人手資源)為何;若否,除沿用既有的措施外,政府有否考慮採用任何其他方法,以提升公眾對空氣污染的健康影響的關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梁美芬議員問: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自1992年起適用於香港,在港的非本港居民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入境處每年接獲酷刑聲請的個案數字為何;該等酷刑聲請人("聲請人")的主要國籍分布爲何;至今仍然等候審理的個案數字為何;期間主動撤回聲請或提出自願返回原居地的人數爲何;過去3年已獲審理的聲請數目,及當中獲確立的聲請數目分別爲何;平均每宗聲請所需的審理時間,及每宗聲請所需的行政與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開支爲何;對於聲請不獲確立的聲請人,當局一般的跟進安排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向聲請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援助方面的開支爲何;接受該等援助的人數為何;

    (三)過去3年,在港工作的海外家庭傭工提出酷刑聲請的個案數字為何;是否呈現上升趨勢;當中有多少聲請人的酷刑聲請獲確立而獲准留港;

    (四)過去3年,在港的聲請人因觸犯各類刑事罪行而被捕的數目為何,以及他們主要干犯何種罪行;當中被定罪的數目為何;及

    (五)當局現時有否機制跟進或記錄每名聲請人在等候裁決期間在港的生活及居住狀況;若有,與聲請人失去聯絡的個案數目佔整體聲請個案數目的百分比爲何;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政策(包括研究設立收容設施收容這些人士)以方便跟進;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梁家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過去5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接獲的醫療疏忽申索個案的詳情,並按下表列出資料:
    (一)各類個案的數目為何;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個案總數




    達成庭外和解的個案數目




    進行調解的個案數目




    於調解過程中達成庭外和解的個案數目




    於調解過程後達成庭外和解的個案數目




    進行仲裁的個案數目




    經仲裁解決的個案數目




    經法庭裁決的個案數目





    (二)各類個案的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為何;及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作出的賠償總金額




    就庭外和解個案作出的賠償金額




    根據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賠償金額




    根據仲裁裁決作出的賠償金額




    根據法庭裁決作出的賠償金額




    醫管局支付的調解費用 調解員




    律師




    其他




    醫管局支付的仲裁費用 仲裁員




    律師




    其他




    醫管局支付的法律費用 律師




    法庭




    其他*





    * 不包括與調解或仲裁相關的費用

    (三)各類個案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何?

    就單一庭外和解個案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就單一調解個案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就單一仲裁個案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就單一法庭裁決個案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林大輝議員問:


有不少本港餐飲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通脹問題日益嚴重,商舖租金和食材價格不斷上升,加上法定最低工資的實施,引致食肆的經營成本持續增加,餐飲業要面對被迫加價、裁員及結束營業的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食肆開張及結束營業的數目為何,並按食肆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每年餐飲業的從業員人數為何,並按食肆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5年,每年餐飲業共有多少宗勞資糾紛、 涉及金額和受影響的僱員人數分別為何,並按食肆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四)是否知悉,自2003年7月"個人遊"計劃推行以來,每年"個人遊"旅客為本港不同類別的食肆帶來的收益為何;

    (五)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香港市民在不同類別的食肆消費的總額為何,以及市民在不同類別食肆的消費平均佔其收入的百分比為何;

    (六)有否評估法定最低工資的實施對不同類別食肆的經營成本和人手產生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評估,過去5年,本港商舖租金的變動對不同類別食肆的經營成本和盈利產生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評估,過去5年,食材價格的變動對不同類別食肆的經營成本和盈利產生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現時各類食肆辦理所需牌照一般需要的時間為何;會否研究進一步簡化有關程序以縮短辦理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過去5年,有何針對性支援本港餐飲業持續經營和發展的措施;及

    (十一)有否評估現時餐飲業面對甚麼經營和持續發展的困難和機會,從而推出針對性的政策和措施去協助業界解決困難和把握機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本港僱員及自僱人士每年支付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受託人63.5億元,收費率高達1.74%,冠絕可比較的發展成熟國家(包括新加坡、澳洲、英國及智利)。報道引述的基金經理,更指1.8%的收費絕對算高,以及過去數年強積金表現強差人意,每每有蝕無賺,政府要採取行動,不可讓受託人盡賺,特別是這生意在越後期利潤越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瞭解現時強積金收費冠絕上述地區的原因,以及評估強積金收費是否合理;有否依據市民對強積金收費的滿意程度及整個強積金計劃的成效,評估強積金落實情況,並考慮整個計劃的存廢;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評估;

    (二)有否估計"強積金半自由行"(即"僱員自選計劃")政策,將可使強積金收費下調至甚麼水平;及

    (三)除"強積金半自由行"政策外,有何新政策及措施使強積金收費盡快下調,以保障市民的供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1.《競爭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802/11-12號文件發出)

(ii)何俊仁議員、湯家驊議員、葉劉淑儀議員及梁國雄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分別於2012年5月23日及25日
隨立法會CB(3) 799/11-12CB(3) 811/11-12號文件發出)

2.《調解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66/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3.《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黃成智議員及甘乃威議員動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845/11-12號文件發出)

4.《2012年建造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829/11-12號文件發出)

5.《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838/11-12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日
隨立法會CB(3) 850/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同意下述委任 -

(a)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該條例)第7條,委任鄧楨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

(b)依據該條例第8條,委任包致金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香港法官;及

(c)依據該條例第9條,委任范理申勳爵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2.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4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662/11-12號文件發出)

3.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4.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5.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6.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7.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

(該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42/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8.根據《進出口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830/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73號法律公告),將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 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7日的 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證券及期貨(期貨合約)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81號法律公告),將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7日的會議。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2年〈2011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82號法律公告);

(b)《〈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83號法律公告);及

(c)《〈2011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84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7日的會議。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4.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陳茂波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馮檢基議員、余若薇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黃成智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淑莊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23名議員)聯合動議, 並由何秀蘭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有嚴重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及盡忠職守的規定

(一)曾蔭權先生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a)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萬元,租用深圳 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該 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 人民幣300萬元;及

(b)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i)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該遊艇由 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約港幣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船票相若);及

(ii)在2012年2月,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 香港與泰國布吉,並在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而只支付約港幣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來回香港與布吉的經濟客位機票相若)。

(二)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在行政會議上沒有就接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在審議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問題時,曾先生沒有作出申報,而第(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股東。

(三)曾蔭權先生未能制訂具公信力的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守則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內部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正式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六四事件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

(一)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二)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住屋困難 -

(三)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四)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五)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六)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稅務負擔 -

(七)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八)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教育及個人進修 -

(九)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十)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十一)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醫療 -

(十二)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十三)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十四)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法律援助 -

(十五)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4.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棟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

(一)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二)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三)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就業方面 -

(四)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五)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六)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住屋方面 -

(七)放寬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八)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九)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 - (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反對港共治港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i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福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 (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 (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 (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7.促進家庭和諧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二)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三)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四)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五)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六)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七)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八)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九)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i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政府當局並於2010年初向聯合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但報告內容缺乏建立共融社會的指導政策,只着眼於解決殘疾人士由於肢體傷殘而引起的需要,而沒有從社會及環境的角度出發,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本會對此甚感不滿,且深表遺憾;就此,為履行公約賦予的責任,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政策及措施︰

(一)盡快落實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二)擴大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的涵蓋範圍至所有領有'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士,並考慮向殘疾人士的陪同者提供交通票價優惠;

(三)在專營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專營權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及增設無障礙輔助設施;

(四)增撥資源,增加無障礙運輸的數目,例如復康巴士、易達巴士等,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

(五)落實無障礙通道概念,盡速完成'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中排名最高的10項建議,並立即展開其餘建議的可行性研究;

(六)設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僱主聘用更多殘疾人士;

(七)為殘疾人士提供不多於50%的薪酬補貼,讓被評定不足100%生產能力的殘疾僱員享有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並對照顧長期病患者的人士給予津貼;

(八)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學習手語,在中、小學校推廣及教授手語;並盡速推動醫護人員學習手語,增強醫護人員與聽障病人溝通,掌握聽障病人的病情,有助治療他們的病患;

(九)推動手語普及化,規定電視新聞應提供手語傳譯,培養尊重使用手語的文化,促進聽障人士掌握社會資訊;及

(十)加強諮詢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讓殘疾人士的聲音得以彰顯,實踐傷健共融。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儘管"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但殘疾人士的權益仍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亦"代替;及在"優惠計劃,"之後加上"並將計劃涵蓋電車及公共小巴,以"。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而";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已"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二) 鼓勵企業提供非全職職位給殘疾人士,以便他們逐步適應長時間工作;(三) 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診服務,讓他們有更多日間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融入社會;(四) 加強公眾教育,增加公眾對殘疾人士的認識,消除誤解和歧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 "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津貼;"之後加上"(八) 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牽頭,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以及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讓殘疾人士得到就業機會,發展潛能;";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

(iv)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不滿"之後刪除",且深表遺憾";在"責任,"之後加上"讓殘疾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發揮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盡快完善及";在"他們融入社會"之後加上",並研究將計劃擴展至專線小巴及電車等";在"立即"之後加上"就各區市民提出興建無障礙通道的建議作出回應及";在"展開"之後刪除"其餘建議的";在"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六)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更多殘疾人士;"之後加上"(八)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推動'關愛基金'新增支援項目,包括資助中介機構培訓更多導盲犬,專門為視障人士領路,以改善視障人士日常生活,向一些裝了義肢的截肢人士,提供義肢調較及維修津貼,以及資助低收入家庭的聽障兒童購置助聽器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完善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前市政局及前區域市政局被解散後,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策略未能發揮理想成效,本會促請政府加強區議會的職權與責任,制訂一套全面的城市管理政策,包括:

(一)按最新的人口推算,重新規劃各區所需的社區設施,並在地區層面解決興建學校、醫院、公屋、社區中心、骨灰龕、堆填區、焚化爐、廢物回收中心等的選址及時間表問題;

(二)落實美化城市的管理概念,完善街道綠化與美化工程;及

(三)配合海濱規劃與發展,成立海濱管理局統籌全港各區的海濱連接工程與管理。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前市政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政府統計處預計本港人口將持續增長,但"代替;在"美化工程;"之後加上"並在各區推行主題性、結合地區特色的地區改造計劃,如元朗明渠改造計劃、美化屯門河計劃、優化將軍澳市中心南區的規劃及香港仔旅遊發展項目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致力打造一條連接九龍城、油尖旺區、深水埗,貫通西九文化區至鯉魚門的九龍新海濱長廊,以及一條連接中西區、灣仔區、東區,貫通西環至柴灣的香港新海濱長廊,使維港兩岸的新海濱長廊組成國際性的'維港海濱門廊'"。

(ii)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鑒於"之前加上"有";及在"設施,並"之後刪除"在地區層面",並以"加強各政策局與各區議會的協調和商討,"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10.推動動物權益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社會日益重視動物權益,為推動市民善待動物,與牠們在社區內和諧共處,在源頭上減少社區內流浪動物的數目,和有效打擊虐待動物的罪案,本會促請政府:

(一)與區議會加強合作,以試驗方式推動'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在試驗計劃成功後,在全港各區推行這項計劃;

(二)加快推行規管寵物業的各項建議措施,包括引入'家居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和'商業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大幅提高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至100,000元和將違反發牌條件的罰款增加至50,000元;及

(三)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進行宣傳教育,讓公眾認識虐待動物屬違法行為。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日益重視"之前刪除"鑒於本港社會",並以"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而社會亦"代替;在"為推動"之前刪除",",並以";"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一) 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遏止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情況蔓延;(二) 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的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三) 要求律政司密切注視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以真確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程度;";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在"區議會"之後加上"及動物權益團體";在"這項計劃"之後刪除";",並以",以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問題;(五) 資助市民為寵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醫學的醫護人員,以應付社會對有關服務的需求;(六)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及管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容許議員、動物權益團體定期進行視察,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以及擴大領養動物的種類至爬行和兩棲類等,方便更多市民及團體領養動物;"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在"50,000元;"之後刪除"及",並以"(八) 加強市民對瀕危動物的認識和相關規管制度的瞭解,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所應注意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九)"代替;在"進行宣傳"之前刪除"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並以"設立'愛護動物基金',讓團體可申請推動更多動物福利活動,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對寵物負責任;(十) 推出合適的措施,包括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並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的方式,讓市民可攜帶動物進入公園或沙灘等康樂場地;(十一) 積極物色合適地點設置狗公廁,以及增加街道旁放置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加強清理和清洗密度,改善環境衞生;及(十二)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是文明國際都會,而"代替;及在"成功後,"之後加上"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公開邀請各個團體申請"。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盡快落實制訂標準工時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低工資與標準工時必須相輔相成,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保障基層工人及有利於香港經濟發展的作用,本會促請現屆及下屆特區政府以廣大僱員的福祉為依歸,全力為立法制訂標準工時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工作,包括:

(一)訂出規管工時的研究期限及時間表;

(二)成立政府、勞資雙方及學者均有代表參與的'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跟進有關問題;

(三)定期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以及向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一方面加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有關工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

(四)主動向各行業工會及相關持份者瞭解其對標準工時的 意見;及

(五)透過各種宣傳和教育,增加市民對標準工時的認識和 瞭解。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最低工資"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最低工資實施一年多,基層工人生活有所改善,但部分工人工時過長,所以"代替;在"意見;"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盡快落實更多家庭友善政策,以配合制訂標準工時,協助僱員兼顧家庭,紓緩他們的壓力,亦可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及士氣"。

(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

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不要蹉跎歲月,";在"依歸,"之後刪除"全力為",並以"盡快"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並以",並立即展開立法的準備"代替;在"規管工時的"之後刪除"研究期限及",並以"立法"代替;在"'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之後刪除"跟進有關問題",並以"確立規管工時法案的細節"代替;在"知悉"之後刪除"研究",並以"立法工作"代替;在"瞭解其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及在"市民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2.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檢討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定義及支援措施

林大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期歐債危機日趨嚴重,可能拖累歐洲以至全球經濟,加上美國經濟仍未走出低谷,而內地經濟增長放緩,香港是一個細小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將難以獨善其身,轉口及出口貿易更會首當其衝;內部方面,本地樓價持續飆升亦對本港經濟和社會構成隱憂;在眾多不明朗因素和危機下,預料本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將會面對不穩定和困難的營商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未雨綢繆,推出適當的應變措施,協助中小企應對挑戰,渡過困境;此外,政府應檢討現行就中小企所採用的定義,按照市場實際情況重新釐訂中小企和微型企業的定義,以制訂切合他們實際需要的專項支援政策和措施,並且研究為微型企業、中小企及大型企業引入不同級別的利得稅率,為前兩者訂立比現時較低的稅率及提供較多的稅務寬免,以支持他們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4.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