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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議程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16號-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
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17號-尤德爵士紀念基金
信託委員會報告書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連同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18號-職業安全健康局
2011/2012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馮檢基議員問:


關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下稱"免費電視")的頻道使用效益、未來發展及牌照審批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兩個免費電視台其中一個的電視節目收視率長期處於低水平,當局最近有否評估現時的電視頻道有否出現使用效益差劣的情況、這情況對免費電視的持續發展的影響,以及兩個持牌機構有否着力推動本土創作和節目多元化;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當局有何對策提高電視頻道的使用效益,以及會否考慮收回有關的牌照或就部分頻道作重新招標;若不會重新招標,原因為何;

    (二)鑒於據報有一個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者表示,在民意一面倒支持引入新免費電視的情況下,政府長時間仍未完成審批,而該申請者已等候申請結果超過一千天的時間,當局可否列出過去有何項目的審批時間需時同樣長;有否評估如此長的審批時間,對免費電視的未來發展造成甚麼影響,以及會否令投資者產生政府處事過份官僚和效率低的印象,以致影響投資者日後對香港的投資意欲及本港的競爭力;及

    (三)有何機制確保電視牌照申請的審批過程不會涉及政治考慮和不受政治干預、避免審批當局對申請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及避免現有的持牌機構透過法律行動拖慢審批過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梁繼昌議員問:


較早前,發展局局長(下稱"局長")的太太持有股份的景捷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景捷公司")所擁有的兩個物業,被揭發有違例改建及用作經營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此外,雖然局長表示他及其太太現時沒有景捷公司的股份,但據報局長可能透過兩間海外註冊公司仍對景捷公司擁有控制權。有社會人士指出,局長的職責是為市民解決劏房及房屋問題,但其太太持有股份的公司卻涉嫌違例改建及經營劏房,他們對政治委任官員的品格審查機制及現有措施能否有效防止利益衝突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對有待提名擔任局長的人選及其家屬的品格及資產來源進行審查;若有,審查機制的詳情為何,該機制有否審查有關人選或其直系家屬有否涉及違例改建及經營劏房,以及有此情況時能否通過品格審查;政府有否因應上述事件檢討及改善該機制;若有,詳情為何;

    (二)鑒於局長需要處理市區重建及土地供應的政策,而據報他的親屬有進行買賣舊樓的投資活動,當局有否評估防止利益衝突的措施有否漏洞;以及如何確保各政治委任官員及其家屬的私人事務不會與有關的公職產生利益衝突;及

    (三)現時的申報制度有否規定各政治委任官員須申報本人及其配偶間接持有的海外註冊公司股份,以及有否收取該等公司分發的花紅;若有,有關申報的詳情為何;以及政府會否主動調查有關的申報內容是否屬實;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鍾國斌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10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承諾政府會協助工商專業界排除在香港和海外發展過程中遇上的障礙,並會和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同解決問題。雖然來自工商界的多位議員在以往數年不斷要求政府重新考慮及審視《稅務條例》第39E條,但政府一直以"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等原則性理由加以拒絕。另一方面,有內地港商向本人表示,目前珠江三角洲的港商受到歐美市場萎縮、內地工資上漲、匯兌成本上升及產業轉型迫在眉睫等負面因素影響而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落實適度有為的施政理念,政府會否以特事特辦的精神及採用政府對政府模式,與內地政府積極協商,設法掃除因遵從"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等原則而造成的障礙,以便重新審視及修訂《稅務條例》第39E條及其他相關的稅務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有否具體的措施和計劃,將港商在內地進行的創新和科研活動納入稅務支援政策內,並為港商在內地使用的機器設備提供折舊免稅額,以支援港人港商在內地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指出,由於內地的生產成本持續上漲,他們近年絞盡腦汁找尋向外發展的機會,以及降低成本及提升生產力,當局會否考慮向中小企提供更多資助,例如協助他們到緬甸等海外地區投資興建工業園,務求讓本港廠商"走出去",保持國際競爭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陳恒鑌議員問:


由於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的夜間普通科門診診所(下稱"夜診")的服務時間只到晚上10時為止,在深夜需要求診的市民,只能前往提供通宵門診服務的私家診所或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但現時全港只有16間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的市民動輒需輪候多個小時才獲得診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要求醫管局優化現時的夜診服務,包括把診症時間延長至凌晨12時,以及增加診症名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要求醫管局在個別地區試行提供通宵門診服務,以紓緩現時急症室的壓力;如會,構思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部分人口稠密或有較多長者居住的地區(例如天水圍)對夜間門診的需求較大,加上當區沒有公立醫院急症室,令市民極度不便,當局會否要求醫管局在這些地區延長夜診服務時間或設立通宵門診服務,令病人得到及時的診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黃碧雲議員問:


公眾場所女廁經常出現排隊現象。當局於2012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有關的建築物規例。建議修訂包括按照對不同類别場所內男性和女性使用人士數目的評估,提升衞生設備供應的標準,以及採納1:1.5的比例用作估算處所內男性和女性人數,以取代現時1:1的比例。另一方面,據悉美國國會在2010年提出的法例,要求男女廁格比例提升至1:2,而台灣則在2010年立法規定在電影院及車站內的男女廁格比例不得低於1:5。此外,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公眾場所的厠所亦欠缺讓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照顧嬰幼兒、長者及兒童如廁的設施。關於公眾場所的廁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修訂法例的工作的最新進展,以及預計於何時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

    (二)鑒於一如上述,現時香港男性廁格(連尿廁)與女性廁格的比例低於其他地區,加上香港人口中女性多於男性,而且女性使用廁所時間一般較男性長,當局會否考慮把男女廁格比例進一步提升至不少於1:2;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立法改善公眾場所內男、女廁所的設施,例如增設扶手、掛鈎、防滑地板,以及讓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均可照顧嬰幼兒、長者及兒童如廁的設施,以落實家庭友善政策;會否考慮參考外國例子,研究設立獨立的中性衛生設施,方便需要照顧異性家人的使用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6. 黃毓民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一位行政會議成員經常在報章專欄發表批評民主派和反對派的文章,早前更在公開論壇發表針對學民思潮成員的言論;此外,行政長官在擔任上屆政府的行政會議召集人期間,不時發表與政府立場相左的言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該行政會議成員的上述文章和言論是否反映政府的立場及對個別社群的態度;如否,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為何沒有盡快澄清,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二)除了保密規定外,行政會議有沒有訂立指引或守則,以規範其成員的公開言論,以及行政長官或行政會議召集人會否公開訓誡違反指引或守則的行政會議成員;如沒有指引或守則,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傳媒指出,行政會議的地位已經虛化及弱化,政府會否考慮裁撤或重組行政會議,以節省行政資源和提升施政效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7. 湯家驊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新界村屋的業主向本人求助,他們表示對現時的村屋政策(尤其牽涉僭建的事宜)有很大的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村屋業主向本人表示,屋宇署於2012年4月推行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要求業主在提交申報表格時,同時提交由合資格人士作出的安全證明報告,證明建築物的安全,而部分業主難以承擔該等合資格人士所收取的高昂費用,因此不會主動作出申報,政府會否豁免村屋業主提交安全證明報告、為有經濟困難的業主提供資助,或改由政府的專家提供該等報告;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村屋業主表示,現行法例規定小型屋宇"不得超過3層或高於8.23米(即27呎),而有蓋面積一般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即700平方呎)",限制了業主加建一些較大型及固定的環保設施(例如有支柱的地下簷篷或由村屋外牆伸建的簷篷有助於隔熱,因而可減少使用冷氣機),當局會否考慮放寬限制,容許業主加建該等環保設施;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規管小型屋宇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已經實行多時,政府會否考慮作出修訂;如會,具體的時間及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何秀蘭議員問:


據悉,政府正準備於2013年年初與兩家電力公司("兩電")就《管制計劃協議》("《協議》")進行中期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次中期檢討的具體時間表為何;

    (二)有否擬訂中期檢討的目標(例如改革電費結構、商議開放電力市場的模式及規管框架、加強電力聯網等);若有,中期檢討的目標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成立負責是次中期檢討的專責團隊;若有,該團隊的成員有否包括非公務員的專業人士或學者、成員名單,以及各成員的專業背景為何;

    (四)會否就是次中期檢討諮詢公眾;若會,諮詢的安排,包括時間表、方法及範圍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公開政府以往與兩電磋商《協議》的過程的相關文件和詳細會議紀錄,以及是次中期檢討的所有相關文件、會議紀錄等詳情;若會,擬於何時公開;若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就目前的《協議》進行研究,以評估其利弊;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有否研究在《協議》範圍以外針對電力公司的其他規管框架和監管模式;若有,研究結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9. 葉劉淑儀議員問:


教育局於2012年6月5日致函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表示,已經優化現時的課本評審準則,以達致學生可將課本循環再用,並鼓勵他們利用其他方式完成習作和評估課業。課程發展議會轄下相關的委員會亦已通過經修訂的課本評審準則,並於2012年7月起正式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課本評審準則的修訂詳情為何;

    (二)有何具體措施落實課本循環再用;及

    (三)有否評估修訂課本評審準則對降低教科書價格有何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0. 梁志祥議員問:


近日,有多名業主向本人求助,表示接獲私營工程公司的郵寄宣傳品,聲稱強制性驗窗計劃("驗窗計劃")適用於10年以上樓齡的大廈,並表示可提供免費檢查鋁窗服務。該等公司的人員驗窗後表示鋁窗需要維修以免違法,並推薦逾萬元的維修計劃。本人的辦事處職員向屋宇署查詢後發現,該等驗窗人員並非合資格人士。根據驗窗計劃,屋宇署會先向目標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發出預先知會函件,再在1至2個月後向業主發出驗窗的法定通知。上述業主懷疑有人誤導市民藉此斂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屋宇署就驗窗計劃進行的宣傳的對象為何;有否評估針對長者及沒有瀏覽互聯網習慣的人士的宣傳是否足夠;

    (二)鑒於驗窗計劃的第二階段宣傳計劃已於2012年5月展開,有否檢討該宣傳計劃的成效,以及會否再加強宣傳;

    (三)除了在屋宇署的網站及其位於旺角的辦事處提供驗窗計劃的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政府會否增加擺放名冊的地點,以供長者及沒有瀏覽互聯網習慣的人士查閱;

    (四)政府會否考慮設立窗戶檢驗及修葺工程項目費用的指引,供業主及法團參考;及

    (五)政府會否跟進及調查上述個案,包括監管非合資格人士進行驗窗的情況;會否懲處違規人士,以及罰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鍾樹根議員問:


關於港島東居民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興建小西灣鐵路支線的訴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或港鐵公司曾否就興建小西灣支線的可行性進行研究;若有,詳情及結果為何,以及若研究的結果顯示可行性不高,政府會否考慮在小西灣興建較小型的鐵路系統(例如屯門及元朗區的輕便鐵路系統,或即將在啟德發展區興建的單軌列車系統),並把該系統接駁現有的港鐵港島線車站;若沒有進行研究,會否考慮進行;

    (二)小西灣區現時的人口,以及估計5年和10年後的人口增長數字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在今年4月就《鐵路發展策略2000》檢討及修訂發表第一階段公眾諮詢文件,提出就3條跨區鐵路(包括港深西部快速軌道、北環線及屯門至荃灣沿海鐵路)進行研究,政府將在何時進行第二階段公眾諮詢,以及會否考慮把小西灣支線列為該階段公眾諮詢的研究及討論項目之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陳家洛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學生報讀不同的自資專上課程,而由不同團體和大學營辦的自資專上院校亦不斷增加。據報,嶺南大學營辦的社區學院及持續進修學院以及香港大學附屬學院涉嫌超額收生,引起社會關注自資專上院校的運作和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跟進上述學院超額收生的事件和進行獨立調查;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間自資專上院校每年提供的自資專上課程的總學額及實際總收生人數;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間獲公帑資助大專院校營辦的自資專上院校的自資專上課程收取的報名費、留位費及其他入學申請費用的金額為何;鑒於最終沒有入讀有關專上院校的申請者未必能夠全數取回上述款項,當局有否規管該等收費;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過去5年,當局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接獲涉及自資專上院校和課程的投訴數字和性質,並按院校和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如何具體跟進有關的投訴;

    (五)當局會否因應上述超額收生事件,全面檢討現行規管自資專上院校和課程的機制;若會,檢討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六)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時針對該等課程的學術評審機制,以確保課程的質素以及院校能為學生提供合適的學習環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黃毓民議員問:


政府委任法定或諮詢組織的非官方成員時,一般需遵從"六、六指引",即每個被委任的人不可同時擔任超過6項該類公職,也不應出任有關組織的同一職位超過6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有多少個法定和諮詢組織的主席或委員是由政府作出委任的;

    (二)目前有多少人同時擔任4項或以上的法定或諮詢組織的非官方成員;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政府曾經委任一些與離任成員屬同一黨派或商會的人士擔任有關公職、在有關成員離任一兩年後重新委任他們擔任相同公職,甚至有一些人獲委擔任相同公職超過6年因而違反"六、六指引",當局採取這些做法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范國威議員問:


有一名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他在2001至2004年就讀公帑資助學士學位課程期間,曾獲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提供貸款;其後他因患上腦科疾病而獲勞工及福利局發出永久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在過往數年,學資處一直拒絕他以永久傷殘並失去工作能力為理由要求豁免償還貸款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學資處有否制訂豁免償還貸款的準則;若有,詳情為何,申請人持有殘疾人士登記證是否準則之一;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學資處接獲貸款人以失去工作能力或永久傷殘為理由申請豁免償還貸款的個案的數目;及

    (三)學資處會否檢討現時機制,考慮豁免第(二)項所述的人士償還貸款;若會,將於何時完成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陳克勤議員問:


大埔林村新村日前有一棵細葉榕的樹幹斷裂塌下,擊中一輛途經的貨車,導致一死一傷;較早前,尖沙咀柏麗購物大道有一棵百年樹齡的細葉榕倒塌,造成5人受傷,而附近亦有一棵樹木隨後被發現染病因而被移除;在颱風韋森特吹襲本港而香港天文台發出十號颶風信號期間,各區亦有大批樹木被吹倒。這些塌樹事件再次喚起市民關注樹木的健康及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發展局在2011年7月向本會提交的《樹木管理辦事處工作進度報告》中表示:"樹木管理部門會先集中在其負責管理地方內人流高或車流高的地點進行樹群檢查",由樹木管理辦事處成立至今,當局檢查了多少棵位於該類地點的樹木;當中有多少棵樹木發現有問題及需作詳細檢查,以及有需要採取風險緩解措施(例如進行修剪、移除枯枝、治理病蟲害、以纜索或支柱支撐樹木等)的樹木總數;

    (二)每個有關的政府部門現時有多少人手負責樹木管理工作、相隔多久檢查樹木一次,以及每次檢查所需的時間為何;當局會否規定各部門必須在某個時限內完成檢查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公眾現時可透過電話、互聯網及手機應用程式等途徑舉報有問題的樹木,各部門在收到有關舉報後,平均需時多久才派員前往檢查該等樹木,以及當局會否就這方面制訂服務承諾;及

    (四)除了在有關政府部門的網站上發布有問題的樹木名單外,當局會否考慮透過其他渠道(例如在有問題樹木旁設立警告字句或標示)讓公眾得悉有關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香港科學園("科學園")為300多家科技公司提供科研專用辦公室、先進實驗室及技術支援服務。然而,最近有傳媒報道,園內"在辦公時間,一半公司室內暗然無光,不少辦公室更只有'空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上述報道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剔除只存放"空凳"的辦公室後科學園的實際使用率為何;是否知悉現時科學園的出租率,以及有多少家企業正輪候進駐科學園;及

    (二)是否知悉,香港科技園公司目前審批入園申請的準則為何;該公司如何確保租戶真正進行科技研發工作、有否要求租戶充分利用其租用的辦公室,以及有甚麼機制處理違反該等要求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關於政府就本人於2012年10月24日提出有關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床位寓所(俗稱"籠屋")及板間房的書面質詢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在2007年至2012年9月30日期間曾就41張清拆命令進行檢控,當中分別涉及的劏房、籠屋和板間房的數目、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及判罰為何;

    (二)為何有關的政府部門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有否計劃進行相關統計;如有,何時進行及完成;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傳媒報道,政府向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長策會")提交的文件顯示,截至去年年中,居住於板間房、床位寓所和閣樓的住戶合計約65 000人,商廈及工廈"住戶"則有約6 200人,合計總"劏房及板房戶"或達到71 000人,政府為何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有關的政府部門並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政府可否向本會提供該份文件;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政府表示,板間房及劏房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並沒有定義,執法當局如何對違例的板間房及劏房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及有否計劃修訂該條例,以加入有關定義;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政府表示,屋宇署一直有就涉及分間單位的違例建築工程發出清拆命令,但沒有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作分類,為何沒有作出分類,以及有否計劃作出分類;

    (六)現時全港持牌床位寓所的總數為何,以及估計現時共有多少間無牌經營的床位寓所;

    (七)鑒於政府表示,過去5年,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就懷疑無牌經營床位寓所提出兩次檢控,涉案人士被法庭定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3,000元及9,740元,政府有否評估檢控數字是否偏低及判罰是否過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政府表示,屋宇署一般並不會把在執法行動中就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物業所發出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原因為何;

    (九)鑒於政府表示,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清拆命令,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及附加費,過去5年,屋宇署每年安排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的個案數目、涉及的費用及是否已全數從有關業主收回;

    (十)鑒於由2007年至2012年9月,屋宇署共發出527張清拆命令,已遵從的命令為166張,但仍有361張仍未遵從並正在跟進中,該361宗個案涉及甚麼問題、至今未作出檢控的原因為何,以及會如何跟進該等個案;

    (十一)鑒於有長策會成員建議將工廠大廈改建成宿舍,變成"合法劏房",政府會否評估該建議的可行性;如否,原因為何;如會,詳情為何,政府會否考慮放寬工廠大廈改作該用途時的地積比;如會,具體的建議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二)為何有關的政府部門沒有關於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意外及事故的統計數字,以及會否計劃進行相關統計;如否,原因為何;

    (十三)鑒於政府未有答覆行政長官承諾會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制訂的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的內容為何,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為何;

    (十四)鑒於政府未有答覆何時開始及完成制訂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以及提出長遠和全面解決相關問題的政策,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五)鑒於政府未有答覆有否擬訂解決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問題的工作指標、目標或時間表,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問:


有學生家長向本人指出,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姆車")超載問題嚴重,並對現行法例下,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每3名3歲或以上而身高不超過1.3米的學童可算作2名乘客的規定("規定")表達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保姆車超載的投訴;政府如何處理該等投訴,以及有否加強執法和修訂相關法例,以作改善;此外,學童在乘搭保姆車期間受傷的意外數字為何;

    (二)有否評估目前保姆車數目是否不足以應付市場需求,以致保姆車服務短缺;若評估結果顯示有此情況,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檢討保姆車服務短缺加上上述規定,有否導致保姆車普遍超載;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檢討;

    (三)鑒於有教育機構要求學生家長簽署"介紹保姆車服務同意書",當中訂明為遵從運輸署"指引",校巴公司可能安排學生與同伴共用一個座位(即二人用一座位),當局有否評估該做法是否不符合規定;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以及如何跟進;如否,可否立即跟進;及

    (四)有否研究將保姆車從上述規定所適用的車輛類別中剔除,以規限保姆車必須按一學童一座位方式營運;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有何政策及措施,確保以3名學童算作2名乘客方式運載學童的保姆車,必須依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第73(1AA)條的規定,裝設高椅背、較緊貼小童體形及更有效吸收撞擊力的座椅,為乘搭保姆車的學童提供適切保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陳偉業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表示,計劃在8年後重新啟動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填海計劃,當中包括政府在2003年決定擱置的深井/荃灣填海計劃。另一方面,本人得悉,荃灣海灣位處維多利亞港範圍內,而根據《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及終審法院的有關判決,當局必須證明在維多利亞港範圍內的填海計劃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方可進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已決定於8年後重新啟動深井/荃灣填海計劃;若是,原因及理據為何;

    (二)作出第(一)項的決定時,有否研究荃灣填海計劃是否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若研究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為何政府可於8年後重新啟動該計劃;及

    (三)會否承諾貫徹往屆政府的政策,永久擱置深井/荃灣填海計劃,以確保該區居民的生活環境不會惡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張國柱議員問:


截至本年9月30日,輪候"特殊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服務的2至6歲兒童的人數分別為913及1 072。一些家長向本人反映,其殘疾子女(包括患有自閉症的子女)輪候該兩項服務已超過一年。有專家指出,患有自閉症的兒童會出現固執行為、社交障礙及言語遲緩等徵狀,窒礙他們的學習和心理成長,若能及早介入,將可大大提高康復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上述兩項服務每年提供的名額、輪候人數及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因入讀小學而停止輪候上述兩項服務的兒童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有否評估及早介入對患有自閉症的兒童的康復進度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本港患有自閉症的2至6歲兒童的人數為何;根據現行的政策及服務,當局如何處理正在輪候上述服務的患有自閉症的兒童及其他殘疾兒童的復康及訓練需要;當局會否增加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的資源以增加對該等殘疾兒童的支援,以及會否向他們提供現金津貼,資助他們購買私營機構的復康服務;及

    (四)當局會否在未來5年增加上述服務的名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10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51號法律公告);

(b)《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c)《2012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d)《2012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54號法律公告);及

(e)《2012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5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12月5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11月7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12-13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2號)令》(2012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同志平權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現行的宣傳和教育措施及推出的指引一直未能有效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和欺凌,"。

(ii)鍾國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盡快"之後刪除"就立法保障",並以"加強政策措施,使"代替;在"人士"之後刪除"的",並以"享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諮詢應包括:(一) 檢視《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對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成效;(二) 推動《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以鼓勵僱主友善對待不同性傾向人士;及(三) 關注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健康,包括推廣身體檢查、人類乳頭瘤病毒疫苗等"。

(iv)陳志全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藉以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在接受教育、就業、商業服務、社會服務、租用買賣處所等不受歧視;本會亦促請政府履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責任,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完善房屋政策,解決市民住屋需要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行政長官競選時曾指出'住屋是市民最關注的民生問題,亦是穩定社會的基礎',然而新一屆政府上任以來,本港樓價及租金不跌反升,市民置業安居更為困難;再加上多國推行量化寬鬆措施令大量熱錢流入,本港樓價可能進一步與市民收入脫節,令房屋問題更為嚴峻;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提出有效措施,針對即時、中期及長遠需求作出規劃,解決市民的住屋需要;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盡快制訂及公布本港的長遠房屋發展策略及實施時間表,讓市民知悉未來公、私營住宅單位供應量,以安民心;

(二)審視現有政府的土地儲備,包括儲備內'生地'、'熟地'的整體儲備量,盡快將合適作住宅用途的土地規劃用作興建公共及資助房屋,增加住屋供應;

(三)向社會大眾闡明土地儲備內,包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市區重建局及政府閒置住宅用地的使用狀況及原因,並馬上開展住宅用地供應的長遠規劃工作;

(四)盡快向市民交代'港人港地'的詳細政策內容、施行細節、安排及推行時間表;

(五)增加公屋單位的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或以上,務求令現時輪候冊的輪候人士可加快至2年獲編配單位,滿足基層市民入住公屋的需求;

(六)加快興建青年宿舍單位,以便將現時輪候公屋的大批年輕人士分流,同時檢討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度,協助有實際住屋困難的單身人士上樓;

(七)推出夾心公屋單位予入息輕微超出申請公屋資格而又沒有能力進入私人市場的家庭和人士申請,讓他們有條件及有時限租住,紓緩該等家庭及人士的租金壓力;

(八)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鼓勵年輕家庭成員與長者家人同住及提供照顧;

(九)為低收入人士提供租金津貼,包括盡快檢討及增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的租金津貼、向合資格的輪候公屋的家庭提供租金津貼,以及為沒有擁有物業而又合乎資格的家庭提供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

(十)研究推出更多協助市民置業措施,包括優化過往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從而使更多市民自置居所;及

(十一)密切留意經濟環境和外圍因素的影響,隨時在熱錢流入及樓價持續上揚下推出更多調整措施,包括增加額外印花稅的力度及調整購買非自住單位的貸款百分比等,以免形成樓宇泡沫。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本會認為,享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政府的房屋政策須確保不同性別、年齡、族裔、家庭組成、經濟能力或健康狀況的市民,都享有適當居所的權利,而體現居住權利並不一定需要擁有物業,政府須同時保障租住房屋的市民,亦可享有尊嚴和適當的居住權利;鑒於";在"更為嚴峻"之後刪除";就此";在"樓宇免稅額;"之後加上"(十) 重新推行租務管制,防止業主大幅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以保障私人房屋租客的權益;(十一) 立即取締有即時結構、消防或衞生危險的居住單位,並妥善安置受影響的住戶;";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三)"代替。

(i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鑒於";在"更為嚴峻"之後刪除";就此";在"(二)"之後加上"盡快開展已完成諮詢程序的土地開拓計劃,以及";在"用作興建"之後加上"私人住宅、";在"合乎資格的"之後刪除"家庭",並以"納稅人"代替;在"置業措施,包括"之後加上"加快推行新居屋計劃和增加每年推售的單位數量、復推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在"自置居所;"之後刪除"及",並以"(十一) 增加'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的編配單位數量,讓更多住戶改善居住環境;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調整措施,包括"之後加上"在需要時";及在"額外印花稅"之後加上"和買家印花稅"。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鑒於香港住屋問題嚴峻,因此";在"(二)"之後刪除"審視",並以"避免以徵收私人土地作為增加住宅土地供應的手段,優先使用"代替;在"分流,同時"之後刪除"檢討",並以"撤銷"代替;及在"計分制度,"之後刪除"協助",並以"公平對待"代替。

(iv)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鑒於";在"更為嚴峻"之後刪除";就此";在"推行時間表"之後加上",並考慮加入首次置業條款";在"(五) 增加"之後刪除"公屋單位的興建量至每年",並以"興建公屋的土地供應,達至每年興建"代替;在"3萬個或以上"之後加上"的單位";在"單身人士上樓;"之後刪除"(七) 推出夾心公屋單位予入息輕微超出申請公屋資格而又沒有能力進入私人市場的家庭和人士申請,讓他們有條件及有時限租住,紓緩該等家庭及人士的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七)"代替;在"提供照顧;"之後刪除"(九) 為低收入人士提供租金津貼,包括盡快檢討及增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的租金津貼、向合資格的輪候公屋的家庭提供租金津貼,以及為沒有擁有物業而又合乎資格的家庭提供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八)"代替;在"置業措施,"之後刪除"包括優化過往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及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九)"代替。

(v)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鑒於";在"更為嚴峻"之後刪除";就此";在"(四)"之後刪除"盡快向市民交代'港人港地'的詳細政策內容、施行細節、安排及推行時間表",並以"鑒於政府早前已宣布向非本地買家徵收額外15%的買家印花稅,加重非本地買家的置業成本,可能發揮到類似'港人港地'政策的作用,故應慎重考慮並盡快向市民交代'港人港地'政策詳情"代替;在"公屋單位的興建量"之後刪除"至每年3萬個或以上,務求令現時輪候冊的輪候人士可加快至2年獲編配單位",並以",務求令家庭申請者及35歲以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輪候時間逐步缩短至2年"代替;在"年輕人士分流"之後刪除",同時檢討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度,協助有實際住屋困難的單身人士上樓",並以";青年宿舍單位應以出租形式租予有需要的青年,幫助他們儲蓄置業;出租單位應設出租年限,增加流動性"代替;在"(七)"之後刪除"推出夾心公屋單位予入息輕微超出申請公屋資格而又沒有能力進入私人市場的家庭和人士申請,讓他們有條件及有時限租住,紓緩該等家庭及人士的租金壓力",並以"放寬居屋申請人的資產限額,令更多人受惠,俾能有資格購買居屋,解決住屋問題"代替;在"提供照顧;"之後刪除"(九) 為低收入人士提供租金津貼,包括盡快檢討及增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的租金津貼、向合資格的輪候公屋的家庭提供租金津貼,以及為沒有擁有物業而又合乎資格的家庭提供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刪除原有的"(十)",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隨時在熱錢流入及樓價持續上揚下推出更多調整措施,包括增加額外印花稅的力度及調整購買非自住單位的貸款百分比等,以免形成樓宇泡沫",並以"以及早前推出兩項印花稅措施對就業、市況、樓宇供應的影響,並因應情況調整遏抑樓市的力度,以避免重蹈'八萬五'的覆轍"代替。

(vi)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近年社會要求政府關注樓價急升的呼聲越來越高,";在"更為嚴峻;"之後加上"即使政府日前推出兩項措施試圖為樓巿降溫,由於未有觸及土地供應不足的基本因素,故最多只能治標,長遠來說亦無助於樓市健康發展;";在"中期及長遠"之後加上"土地供應和";在"作出規劃"之後加上"及行動";在"措施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妥善做好全盤土地儲備,並開展土地供應的長遠規劃工作,以應付本港短中長期的土地需求;短期方面,應進一步簡化批地程序,急推閒置用地、容許將工廈在補地價後直接改建為住宅等;中長期方面,則須加快覓地建設新發展區、善用岩洞以騰出更多住宅用地及在維港以外適當地方適量填海等;";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用作興建"之後加上"各類型住宅單位,包括";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推行時間表"之後加上";並應每年撥出可興建12 000個'首置港人限呎盤'單位的土地,以應付巿民'上車'的需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為低收入人士"之前加上"研究";在"公屋的家庭提供租金津貼"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

(vi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行政長官"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忽視社會對房屋供應的訴求,致使樓價近年屢創新高,現時樓價已為一年家庭入息中位數的10倍左右,顯著高於過去20年平均倍數為7.7倍的水平,普羅市民難以置業上樓,不少低下階層只能寄居於'劏房'或籠屋內,政府在這問題上責無旁貸;雖然";在"市區重建局"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在"閒置住宅用地"之後刪除"的",並以"及'未決定用途'閒置政府土地的總面積、"代替;在"基層市民"之後加上",特別是現居於非法'劏房'及'劏廠'的市民,";在"入住公屋的需求;"之後加上"(六) 爭取在不遲於2016年之前,每年最少提供5 000個居屋落成單位,並就實際市場需求增加供應量;在居屋單位落成前,亦應預售居屋'樓花';在提高供應的同時,檢討居屋樓價定價機制,因應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財政狀況、市民可負擔能力及二手居屋市場靈活性等多個因素,審慎制訂居屋售價;";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在"置業措施,"之後刪除"包括優化",並以"如租者置其屋計劃,但在樓宇供應充足前,不應輕率推行"代替;在"首次置業貸款計劃"之後刪除"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從而使更多市民自置居所",並以",從而避免令更多市民陷入負資產的困境"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