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21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3年電子交易(費用)(修訂)規例》16/2013
2.《2013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止吸煙區)(修訂)公告》17/2013
3.《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25/2013

其他文件

1.第69號

-教育獎學基金
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年度受託人就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及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70號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截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及2011年9月-2012年8月工作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71號

-懲教署福利基金
香港懲教署署長法團就基金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4.第72號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5.第73號

-預算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1至490頁)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491至910頁)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6.第74號

-預算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二 - 基金帳目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田北辰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興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其中的K座及L座("兩座樓宇")其後曾被發現有短樁問題,現已完成修復工程,而房委會亦即將出售天頌苑(包括該兩座樓宇)的剩餘單位。然而,有市民對該兩座樓宇的質素存疑,而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與房委會就1999至2008年間該兩座樓宇的管理費由誰負責支付現時仍有爭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該屋苑的部分業主聲稱屋苑公契列明發展商須負擔屋苑內未入伙部分的管理費用,但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局長在去年8月30日表示房委會有充分理據不接受業主立案法團所提出的申索,局長所持的理據為何;

    (二)據悉房委會為該兩座樓宇提供20年結構安全保證,並在回覆該屋苑的業主的查詢時表示房委會不會延長該保證期,有關的理據為何;房委會可否公開該兩座樓宇的測量數據,以證明樓宇經復修後已符合有關的安全要求;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運房局局長曾經表示,"[我們]在買賣協議中會加入條文,訂明假如有人就現時的管理費爭議向買方提出任何申索、索求或訴訟,房委會有權以買家名義處理......房委會負上有關法律責任和後果",房委會會以甚麼形式負上法律責任;會否考慮向新業主發放資助、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以及向有需要自聘律師的新業主發還所需費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林健鋒議員問:


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禁拖")的法例已於2012年12月31日生效。受影響的拖網漁船船東及所僱用的本地漁工,可獲發放特惠津貼及一筆過補助金。有受禁拖影響的漁民向本人投訴,指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審批特惠津貼期間,評估漁民是否屬於"非主要依賴香港水域為其拖網捕魚作業的區域"類別時所採用的準則並不清晰,而政府委任處理申請上訴個案的"漁民特惠津貼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 的成員組合亦不合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訴委員會由3名律師、1名會計師及1名生態保育教授組成,但沒有漁民代表,當局沒有委任漁民代表加入上訴委員會的原因爲何;

    (二)鑒於當局曾表示會透過"合適渠道"收集資料,以供上訴委員會評估受影響的漁民是否屬於"非主要依賴香港水域為其拖網捕魚作業的區域"類別,"合適渠道"的詳情為何;及

    (三) 漁護署有否考慮公開用以評估特惠津貼金額的巡查紀錄(包括巡查時間、次數、頻密程度及區域等資料);如有,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廖長江議員問:


據報,有醫療界人士指出,由於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舉辦的非本地醫科畢業生的執業資格試的門檻過高,多年來在執業資格試合格並註冊為醫生的人數甚少,以致無法透過非本地醫生來港執業協助紓緩本港的醫生短缺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醫委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各部分考試分別的報考人數和合格率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現時非本地醫科畢業生面對較本地醫科學生不利的執業資格試制度(例如,已取得醫學專科資格的非本地醫生須應考與其專科無關的試卷),當局會否促請醫委會研究改善執業資格試的制度,以及批准已通過執業資格試的第一部分(即"專業知識考試")的非本地醫生在本港註冊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及

    (三) 政府會否促請醫委會考慮效法新加坡,准許獲政府認可的海外醫學院的畢業生免試在港註冊為醫生,以提高本港的醫學水平,以及紓緩醫生人手短缺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吳亮星議員問:


據報,廣州市規劃局於上月公布的《廣州南沙新區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透露了內地當局擬於南沙區萬頃沙鎮西南部興建廣州第二機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的興建機場計劃對香港會帶來甚麼挑戰和粵港合作機會;及

    (二)上述的興建機場計劃對香港國際機場興建第三條跑道的計劃有何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黃毓民議員問:


有一些只能操外省方言的市民向某政府部門求助時,因該部門未能提供傳譯支援而難以與該部門的人員溝通,他們因而感到困擾並向本人求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政府部門在與市民接觸時可提供哪些中國方言的傳譯支援;及

    (二)對於那些只能操第(一)項以外方言的市民,政府部門會作甚麼安排以確保與他們有效地溝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6.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衞生署學生健康服務的最新統計數字,2011-2012學年的小學生肥胖比率為20.9%。該比率雖然較2010-2011學年的21.4%略低,但較1997-1998學年的16.4%高出4.5個百分點,反映本港兒童的肥胖問題近年有惡化趨勢。鑒於肥胖的兒童長大後有較大機會有與肥胖相關的健康問題,衞生署聯同教育局自2009-2010學年推出"至營學校認證計劃"("認證計劃"),協助推動校園健康飲食文化。參與認證計劃的小學在行政措施、提供健康午膳和小食,以及教學宣傳4方面達到指定的客觀指標可獲發認證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參與認證計劃的小學數目及其佔全港小學總數的百分比,以及當中正進行審核、已獲取"基本認證"及已獲嘉許為"至營學校"的小學數目分別為何;有否參與該計劃的小學未能取得基本認證;若有,原因為何;

    (二)除評估兒童的肥胖問題外,有否對兒童肥胖問題進行前瞻性的研究,例如評估該問題對成年人口的健康狀況,以及對社會的醫療開支、勞動力和生產力等的延後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有否檢討現時針對兒童肥胖問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的成效,包括認證計劃、推廣兒童養成"三低一高"(即低脂、低鹽、低糖及高纖)健康飲食和多做運動的生活習慣等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優化該等措施(例如,加強在學校推廣健康飲食和教育肥胖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加強為學童檢查"體質指數"等);及

    (四) 會否檢討現時學校須分配不少於總課時的5%予體育課的政策,以增加體育課的時數,藉此增加學童的運動量和培養他們做運動的習慣,從而紓緩兒童肥胖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現時,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是由民政事務局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負責管理。一直以來,本會議員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即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均要求當局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獨立法援局"),取代法援署負責管理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此外,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在它於1998年就設立一個獨立法援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發表的報告中,建議設立一個獨立法援局。此後,法援局繼續履行就此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職責。為此,法援局於2011年10月委託一間顧問公司就同一事項進行研究,而有關的中期報告已於2012年3月提交法援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法援局預期上述研究的報告擬稿將於何時向其提交;

    (二)法援局有否計劃在接獲該份報告擬稿後盡快將其公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法援局有否實施報告所提建議的計劃及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何俊仁議員問:


運輸及房屋局在2013年1月向本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房委會[香港房屋委員會]亦會認真檢視舊公屋[公共租住房屋]屋邨的重建潛力,以善用現有土地"。目前,有不少公屋屋邨的樓齡高達30至40年。房屋署在2010年年底完成勘察14個接近或超過40年樓齡的公屋屋邨,並表示會陸續在其餘接近40年樓齡的公屋屋邨進行勘察。當時的結果是,除了蘇屋邨及東頭(一)邨需要清拆外,其餘12個完成勘察工作的公屋屋邨被指"結構良好",在進行"恰當的改善工程"後可以保存樓宇15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重新審視當局在2010年決定以進行改善工程方式保存的上述公屋屋邨當中,哪些屋邨具重建潛力,以便盡快進行重建,以善用土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將樓齡40年以上的公屋屋邨納入優先重建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鄧家彪議員問:


去年訂立的新《公司條例》(現時尚未實施)的第49條訂明,已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若載有某人(例如董事或公司秘書)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份識別號碼,該等資料可在相關人士提出申請後,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第54條又訂明,在新《公司條例》生效後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該等資料,亦將不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兩項條文最近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包括有意見認為它們會削弱公眾的知情權,亦有勞工界人士擔心該兩項條文妨礙僱員向僱主追討欠薪。另一方面,政府計劃於今年內向本會提交修訂法例建議,對公眾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所載的車主個人資料施加若干新限制。關於限制公眾查閱政府檔案中的個人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擱置為實施該兩項條文而擬備有關的附屬法例的工作,並重新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如會重新諮詢,將於何時進行;如不會,原因為何;

    (二)鑒於該兩項條文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當局會否就應否修訂法例以對公眾人士查閱車主個人資料施加新限制的事宜,重新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及

    (三) 有否計劃修訂《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對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登記冊》上的業主個人資料施加新的限制;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林大輝議員問:


本人於本月6日就香港浸會大學("浸大")爭取政府批出整幅九龍塘聯福道前香港專業學院李惠利分校校舍用地("該用地")作興建學生宿舍和中醫教學醫院之用,提出一項口頭質詢。對於政府回答該項質詢時所作的解釋和說法,浸大公開表示不認同。關於政府向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專上院校("資助院校")批撥土地,以支援資助院校發展中醫教學醫院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行政長官於上月17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政府與浸大已有協議,該用地的一半會用作興建該校的學生宿舍,而政府會保留另一半作興建住宅之用,但浸大其後卻發出聲明指出沒有與政府達成該協議,行政長官提及的"協議"是否存在;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浸大指出,過去5年來一直爭取政府批出"整幅"用地,當局可否全面交代過去政府與浸大就該用地的用途進行的磋商的具體內容(包括會議的日期、出席者及紀錄,以及所有書面通訊);

    (三) 鑒於發展局局長表示,浸大師生就反對該用地的南面部分改作興建住宅用途而刊登的全版廣告所述的,不能視為正確或事實,該廣告的哪些內容不能視為"正確"或"事實";

    (四) 鑒於發展局局長指出,當局現時並無政策支持資助院校設立中醫教學醫院,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教資會既然資助3所大學(包括浸大)開辦中醫藥課程,為何不資助該等大學發展中醫教學醫院供教學及學生臨床實習之用;

    (六)鑒於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會考慮任何有興趣團體提出在香港開發中醫院的建議,該局會考慮其建議的"團體"是否包括資助院校;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本月10日有報章報道教育局發言人指出,浸大可向教資會申請興建中醫教學醫院,教育局會否重新考慮把該用地的南面部分撥供該校興建中醫教學醫院之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發展局局長指出食衞局一直支持本港的中醫藥和中醫院的發展,食衞局有何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有關的發展;

    (九)鑒於發展局局長表示,浸大於上月14日向教育局表明打算研究在該用地發展中醫院的可行性,浸大其後亦表明會自行籌措該醫院逾10億元的興建費用,當局會否就此主動與浸大展開討論和研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在當局最終不批准浸大在該用地的南面部分興建中醫院的情況下,當局會否考慮把該部分的用地批予其他資助院校作興建宿舍或教學用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一)鑒於發展局局長指出,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同意把該用地的南面部分改劃為"住宅(乙類)"地帶,並會將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展示兩個月,以便公眾人士提交申述,當局會否要求城規會延長展示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二)在第(十一)項所述的展示期完結後,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把該用地定為教育用途;及

    (十三)除了該用地外,目前已留作高等教育相關用途的土地的詳情為何,以及當局計劃把當中多少幅轉作非教育用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陳偉業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葵青區欠缺公眾暖水游泳池,該區的居民如欲在冬季游泳,唯有使用荃灣城門谷游泳池的公眾暖水游泳池,但該游泳池經常十分擠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中,哪些分區沒有設置公眾暖水游泳池及其原因為何;

    (二)有否制訂規例或標準,訂明人口與公眾暖水游泳池的比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興建更多公眾暖水游泳池,以確保每個區議會分區均設有公眾暖水游泳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馮檢基議員問:


根據政府最新公布的數字,本年度首9個月(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為400億港元的盈餘。據報,本年度的財政盈餘保守估計會超過250億元。該數目與財政司司長去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時估計的34億元赤字大相徑庭。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再者,香港的公共財政體制一直採用審慎理財的原則,政府把公共開支維持於生產總值的20%以下。此外,前任行政長官更在其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內明言,香港應該維持公共開支不超過本地生產總值的20%的"財政紀律"。然而,現任行政長官在競選時曾表示,堅守公共開支在一定界線內(即限制公共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的20%),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根據當局最新的估計,2012-2013年度的公共收入和支出為何;該等估計收支的差額與34億元的預算赤字如何比較;如兩者有巨大差距,原因為何,當中有否刻意低估收入或涉及收支結構的因素;當局會否檢討為何多年來公共收入和支出的預算數字與實際數字均出現巨大差距;

    (二)面對多年來財政預算與實際收支出現差距,當局有否評估過去有否出現因低估收入而未能有效運用多出的資源的情況,以及會否由於過去是根據被低估的收入來預算開支,因而錯誤地削減支出或拒絕新增應有的開支項目,以致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源應付市民的需要;有否研究上述以低估收入去制訂支出的安排,是否違反《基本法》所載"量入為出"的原則;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及

    (三) 現屆政府是否恪守上屆政府把公共開支維持於生產總值的20%左右,以及財政儲備不設上限的理財原則;若是,有否評估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長官在選舉時提出的上述倡議;若不是恪守該原則,政府現時的理財原則和政策為何;當局如何在財政政策的制訂和財政儲備的使用上,體現行政長官所提政府要適度有為以發展經濟的施政理念?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問:
(譯文)

財務匯報局於2006年成立,而該局的其中一項職能是就上市公司可能在審計或匯報方面的不當行為展開獨立調查。財務匯報局找到的任何不當行為會轉交香港會計師公會跟進。至於監督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審計工作,則由香港會計師公會負責。有執業會計師向本人反映,他們現正面對嚴峻的經營環境,而且許多為上市及非上市客戶進行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面對雙重規管的制度(即同時受財務匯報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規管),令這些事務所在這方面所花的時間及行政成本大幅飈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已採取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理順這個雙重規管制度,使會計師事務所的負擔得以紓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胡志偉議員問:


有關注團體向本人表示,現時政府分別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的資助院舍宿位嚴重不足,以致輪候時間極長。該等團體亦指出,此情況不單嚴重影響未獲安排入住院舍的長者及殘疾人士的健康及生活質素,亦令負責照顧他們的家人身心疲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在每個區議會分區正輪候資助院舍宿位的長者及殘疾人士的人數,以及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最近入住院舍的人士平均曾輪候多久;

    (二)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長者及殘疾人士停止輪候資助院舍宿位,以及有否調查有關的原因為何;若有調查,按原因以表格列出分項人數;

    (三) 在現時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當中,有多少幅已規劃作興建長者或殘疾人士資助院舍,以及預計可提供的宿位總數分別為何;及

    (四) 面對現時資助院舍宿位嚴重短缺而輪候人數不斷增加的問題,當局除了增加宿位的供應外,有否具體措施縮短輪候時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在1995年把入職公務員的中文語文能力要求提升至與英文語文能力要求看齊,又在2003年把該等語文能力要求提高。然而,有少數族裔人士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下未能有系統地學習中文,但在投考公務員職位時卻要與以中文為母語的其他人競爭,以致他們難以獲聘。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12年7月8日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中指出:"政府理解到少數族裔人士會因為中文語文能力而較難投考成為公務員,已想辦法處理。政府現除接受申請人的香港中學會考、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外,還接受以中文為第二語言[的]學生較多應考[考獲]的其他文憑。個別部門例如[香港]警務處並已修訂投考資格,而掌握外語包括印度語、巴基斯坦人常用的烏爾都語等的投考者,可獲加分"。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1997-1998至2002-2003年度和2003-2004至2010-2011年度兩段期間,分別平均每年有多少名少數族裔人士獲聘為公務員;

    (二)現時屬少數族裔的公務員人數及其佔公務員總數的百分比為何;及

    (三) 有否要求其他政府部門效法香港警務處,在招聘公務員時給予操少數族裔語言的投考者額外分數;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創新科技署轄下創新及科技基金("基金")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試用計劃"),資助基金下的合資格完成項目製作工具/原型/樣板,以及在公營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商會等)內進行試用,以促進和推動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試用計劃於2011年推行以來,創新科技署接獲及批准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每宗獲批申請的下述資料;

    提出申請的公司/機構 該公司/機構的性質 透過基金下哪項資助計劃取得申請資格 項目所屬的研發範疇 獲資助金額(港元) 資助額佔研發項目的原來開支百分比(%) 試用研發成果的公營機構









    (二)有否申請不獲批准;如有,不獲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每宗申請的下述資料;

    提出申請的公司/機構 該公司/機構的性質 透過基金下哪項資助計劃取得申請資格 項目所屬的研發範疇 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







    (三) 有否計劃放寬試用計劃的申請資格(例如容許並非受基金資助的本地研發項目申請參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有否計劃容許試用研發成果的工作在更多機構(例如私營機構)內進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鍾樹根議員問:


本人經常收到本港司機的投訴,指他們遇到一些內地司機在港駕駛時的駕駛態度惡劣,以及罔顧交通規則,危及本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此外,近日有報章報道,某內地城市有大批駕駛執照考生被揭發透過違法手段在內地的駕駛考試中取得合格並獲發駕駛執照。另一方面,內地駕駛執照持有人如欲在本港駕駛,可申請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免試簽發執照");至於屬訪港旅客(即在港居住不超過12個月的人士)的內地人士,則可憑所持的內地駕駛執照在香港駕駛。有本港司機對內地駕駛執照持有人的駕駛態度及能力存疑,因此憂慮上述的安排危害道路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運輸署每年接獲多少宗內地司機提出的免試簽發執照申請,當中獲批及不獲批的數目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部分申請不獲批的主要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內地司機;當局有否評估,向內地人士免試簽發執照,以及訪港的內地人士可憑所持有的內地駕駛執照在港駕駛,對本港道路安全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當局會否研究修訂法例,取消所有內地人士的免試簽發本港駕駛執照的安排,並規定他們必須通過本港的駕駛考試才可獲發本港駕駛執照,以及訪港內地旅客在他們考獲內地駕駛執照的首年內也不得在港駕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湯家驊議員問:


2010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五號報告書》揭發個別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直資學校")在管治及行政方面的違規及處理不當的情況。例如有一間學校違反指引把7,000多萬元剩餘款項投資於金融工具;另一間學校動用1,000萬元非政府資金購置3項物業。亦有14間學校預測在2008-2009年度的累積營運儲備不足以應付兩個月的營運開支,因而獲准於該年度調高學費,但其中11間學校其後的實際累積營運儲備遠超預測的數目 (有8間超額一倍)。事隔兩年,最近有報道指出,直資學校帳目的混亂情況未有改善。此外,雖然教育局規定直資學校須在本年11月底前,將各項主要開支和營運儲備的資料("財務資料")上載至學校的網站,但據報至今只得半數直資學校照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教育局每年向多少間直資學校發放撥款,以及撥款總額為何;

    (二)教育局會否對逾期仍未按規定將財務資料上載至學校網站的直資學校施加懲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教育局如何確保該項措施不會形同虛設;

    (三) 教育局會否考慮規定直資學校在把財務資料上載到其網站時,詳細列明各收支項目的實際金額而非其佔總額的百分比,以增加透明度並讓公眾監察;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審計署發現曾有直資學校違反指引把營運儲備作投機性投資,過去10年,教育局有否發現類似個案;如有,個案的數目和涉及的學校名稱、金額,以及投資的項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審計署發現曾有直資學校違反指引購置物業,過去10年,教育局有否發現類似個案;如有,個案的數目和涉及的學校名稱、金額,以及有關物業的類型和用途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審計署發現曾有直資學校申請調高學費時,低估了累積營運儲備數目,過去10年,教育局有否發現類似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教育局於本月14日公布新規定,直資學校於2013-2014學年的累積營運儲備數目如超過12個月的營運開支,須於2015年3月底前,在其送交教育局的2013-2014學年經審核帳目內,述明處理超額儲備的方案(例如減收學費),教育局在過去兩年有否發現直資學校的累積營運儲備數目超過12個月的營運開支的情況;若有,該等學校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間學校其後削減學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郭家麒議員問:


政府早自1998年已推動廢物回收,並在各區設置三色廢物分類回收桶("三色回收桶"),分類及收集廢紙、塑膠及金屬。較早前有環保團體指出,三色回收桶的數量太少、放置地點不當和設計不佳,以致影響廢物回收的成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全港共放置多少套三色回收桶;

    (二)過去5年,每年經三色回收桶收集的廢紙、塑膠及金屬分別的數量及其佔該3類廢物的總數量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3類廢物分別被棄置於堆填區的數量(按表一列出);

    (表一)


    廢紙(公噸)塑膠(公噸)金屬(公噸)
    年份 經三色回收桶收集的數量
    (百分比)
    棄置在堆填區數量 經三色回收桶收集的數量
    (百分比)
    棄置在堆填區數量 經三色回收桶收集的數量
    (百分比)
    棄置在堆填區數量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三)政府現時向公眾推廣使用三色回收桶的渠道和詳情,以及過去5年,每年的有關宣傳開支(按表二列出);

    (表二)
    年份 各種公共宣傳渠道
    不收費電視
    宣傳短片
    (播放次數)
    電台
    宣傳錄音
    (播放次數)
    巴士站
    海報
    (展示日數)
    港鐵站
    海報
    (展示日數)
    社區講座
    (舉辦次數)
    2012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2011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2010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2009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2008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四) 當局有否定期檢討三色回收桶回收廢物的成效,包括它們的設計、放置地點、收集廢物的數量,以及相關宣傳渠道及費用是否足夠等方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政府有否計劃加強三色回收桶回收廢物的成效,以減少及循環再用廢物;如有,詳情如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協")第11屆廣東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有委員表示:"如果沒有共產黨,香港[人]連水都沒得喝"。該言論引起不少反響。就東江水供港及本港的食水供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針對上述政協委員的言論,政府有否研究提高本港食水供應自主程度的政策及措施;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進行研究;

    (二)未來5年,東江水佔本港總供水量的百分比為何;鑒於有報道指出,東江水水質近年轉差及水價每年有約5.8%的升幅,有否研究長期依賴東江水作為主要食水來源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以及尋找其他食水來源的最新進展為何;

    (三) 有否研究新加坡的海水化淡設施的成本效益(包括食水生產成本);如有,詳情為何;

    (四) 計劃於將軍澳興建的海水化淡廠的預計年產量和每立方米淡水的生產成本為何,以及該成本與東江水的水價如何比較;

    (五)有否評估,隨着海水化淡技術不斷改良,以海水化淡方式生產的食水的成本與東江水水價的差距是否正在收窄,以及有否可能甚至低於後者;如有評估,兩者的每立方米的水價/成本分別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立即進行評估;

    (六)過往3年,輸入香港的東江水供水量是否高於香港的用水量;估計未來3年的情況為何,以及有沒有減少購買東江水及節省購水開支的空間;當局如何爭取降低供水量及水價;及

    (七)過去5年,每年因水管損耗滲漏而流失/浪費多少食水;按現時的供水成本計算,該等流失/浪費的食水量相當於多少公帑開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 : 財政司司長

IV. 議員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3年2月27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1/12-13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2012年第19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