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逃犯(芬蘭)令〉(生效日期)公告》140/2013
2.《2013年領港(修訂)規例》142/2013
3.《〈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43/2013
4.《2013年郵政署(修訂)規例》147/2013
5.《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根西島)令》148/2013
6.《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意大利共和國)令》149/2013
7.《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卡塔爾國)令》150/2013

其他文件

1.第1號-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2012-13週年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2號-市區重建局
2012-2013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第3號-魚類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4.第4號-蔬菜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5.第5號-海魚獎學基金
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6.第6號- 農產品獎學基金
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現時本港的軍事用地面積約為2 700公頃,而當中部分用地沒有實際用於軍事用途,甚至長期空置。據悉,屬軍事用地的石崗機場的使用量低,但周邊的土地卻設有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免阻礙軍機升降,因而未有善用有關的土地。亦有評論指出,位於市區的某些軍事用地適宜作興建公營房屋等公共用途。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三條訂明,"香港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需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軍事用地的分布情況及它們的面積分別為何;是否知悉該等軍事用地的使用率,以及其中位於市區和據報長期空置的軍事用地(例如九龍東軍營和槍會山軍營)的使用情況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與香港駐軍商討,優化石崗機場周邊空域的航道,使附近土地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得以放寬,以便更有效地運用該等土地;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把部分長期空置、使用率低及適宜作公共用途的軍事用地,無償交還特區政府或另覓土地重置;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現時把毗鄰郊野公園或被郊野公園圍繞,但不屬於郊野公園一部分的私人或政府土地稱為"不包括的土地"。根據政府較早前提交本會的文件,在2010年年初,本港共有77幅"不包括的土地",總面積約為2 076公頃,當中23幅已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據報,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正考慮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建議,把西貢東郊野公園海下和白腊兩幅"不包括的土地"的部分劃作"鄉村式發展"地帶用途。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海下灣屬指定的海岸公園,而早前曾發現有人在白腊非法棄置廢物,他們擔心一旦城規會批准在這些"不包括的土地"進行"鄉村式發展",郊野公園的生態會受到重大破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將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的範圍;如會,將各幅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政府因應有人在2010年在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上進行違例挖掘工程而引起公眾高度關注,已決定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附屬法例,於本年年底將西灣及數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相關的郊野公園範圍,政府日後將其他"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時,會否按同一原則,對私人擁有的"不包括的土地"的發展施加管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 張華峰議員問:


據報,內地的互聯網巨型公司阿里巴巴集團較早前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港交所")商討來港上市,並提出公司在上市後採用合夥人制度,以便只持有少數權益的合夥人擁有大部分董事的提名權,但此制度違反目前"同股同權"的上市規定。報道又指出,該項商討引起部分市場參與者再度關注港交所在審批新股上市的職能上面對利益衝突的問題,以及現行上巿審批制度有缺陷。事實上,早在2003年,《檢討證券及期貨市場規管架構運作專家小組報告書》(下稱"報告書")已經提出多項港交所作為商業機構和監管者的利益和角色衝突的問題,並提出多項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如何確保港交所在爭取更多海內外公司來港上巿的同時,不會忽視它有責任確保上巿公司具有良好的質素及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保障,以及如何確保港交所在兩者之間作出適當的取捨;

    (二)有否評估現行監管機制是否足以確保港交所分別作為商業機構和公共機構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以及會否採納報告書曾提出但未被採納的建議,包括卸除港交所審批新股上市申請的職能;及

    (三)會否就新股上巿時可採用的各種股權結構諮詢公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謝偉俊議員問:


有報章報道,政府在本年9月委任新一屆"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下稱"公園委員會")成員,及在8月1日把《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個案的指引》(下稱"《指引》"),上載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官方網站,但均沒有按慣例發出新聞稿。傳媒曾兩度追問行政長官,為何政府沒有就委任公園委員會成員一事發出新聞稿,但行政長官未有回答。該報道又指出,發展局局長於9月8日在其網誌提及,他於今年7月獲邀出席一個智庫舉辦的土地供應講座,但當傳媒查詢有關詳情時,發展局卻拒絕交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政府沒有按慣例,就委任公園委員會成員和實施《指引》發出新聞稿;

    (二)有否評估,發展局拒絕交代上述講座的詳情的做法有否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申訴專員有否就此事展開調查;如沒有評估,會否立即進行評估;及

    (三)有否評估政府上述做法,有否削弱政府施政和政治委任制度運作的透明度,以及有否損害公眾對政府運作的知情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5. 莫乃光議員問:


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鑒於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較早前裁定現有兩間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下稱"免費電視牌照")的持牌機構(下稱"免費電視台")違反《廣播條例》,當局應審慎考慮該等電視台的續牌申請,同時研究如何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政府亦應盡快公布3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審批結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公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處理程序,以及何時宣布啟動現有兩間免費電視台的續牌申請的審批工作,讓公眾了解當局處理申請時的決策過程和考慮因素(包括能否有效引入競爭),以釋除疑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曾在回應傳媒關於某間免費電視台被裁定有反競爭行為的提問時表示,通訊局會根據法例處理有關的續牌申請,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遞交建議,是否知悉,通訊局有否計劃就現有兩間免費電視台較早前違反《廣播條例》的行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足以影響有關續牌申請的建議;若有,提出建議的法律依據及建議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曾經表明,在現有的第三代流動服務牌照或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期屆滿時,有關人士不應對該等牌照或頻譜指配獲得續期的優先權有合理期望,當局並建議將頻譜收回再以市場主導方式分配,以引入競爭,政府會否遵循同一原則,在現有免費電視牌照到期時以招標競投或其他方式發出牌照,以促進市場競爭;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何俊賢議員問: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任何人士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而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包括在路旁展示宣傳品),即屬犯罪。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經常有團體在人流眾多的繁忙路段(包括主要商業區、旅遊熱點、交通樞紐等)的路邊欄杆上非法懸掛大量橫額,阻礙駕車人士的視線及分散其注意力,危害道路安全。此外,部分橫額日久破損和鬆脫,對行人及車輛造成阻礙並影響市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非法懸掛橫額的投訴;當局的執法行動詳情為何(包括巡查次數、移除非法橫額的數量、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數字,以及有關人士被判處罰款總額);

    (二)當局有否考慮制訂非法懸掛橫額黑點的名單,以便進行針對性的巡查和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近年經常有人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巡邏人員已下班後,在公眾地方懸掛匿名或冒名而含有誹謗性內容的橫額,當局在過去3年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以及有何跟進行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麥美娟議員問:


鑒於有評論指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管理存在多項問題,包括管理層"肥上瘦下"、醫院聯網各自為政、分配予各聯網的資源不均,以及病人輪候時間過長等,加上人口日漸老化帶來挑戰,食物及生局於較早前成立醫院管理局檢討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檢討的方式為何;誰人負責監察檢討的過程;公眾可如何參與檢討工作;

    (二)檢討工作的時間表為何,包括預計的完成日期及公布報告日期;

    (三)鑒於有人批評督導委員會欠缺前線醫護人員及病人權益組織的代表,當局會否採取措施提高督導委員會的代表性,例如委任更多的不同持分者為成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檢討的範圍為何,會否包括醫院聯網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訂立優先檢討的範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醫護界人士向本人反映,當局一直欠缺有效的機制,定期檢討醫管局的運作,以致醫管局問題叢生,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此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劉皇發議員問:


據報章報道,香港中文大學的一項研究的結果顯示,曾喝酒的人士佔人口的百分比,由2006年的65%,上升至2012年的85%,而當中一成人是在政府於2008年撤銷對葡萄酒和酒精濃度不多於30%的酒類的稅項("酒稅")後,首次接觸酒精類飲品。進行該項研究的學者建議政府研究恢復/增加酒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與進行上述研究的學者聯絡,以了解該項研究的結果及有關的建議;

    (二)有否就本港的酗酒人數在撤銷酒稅後是否有明顯的上升趨勢進行研究;及

    (三)有否考慮增撥資源,以提升對酗酒人士的協助和治療服務,並加強向青年人宣傳酗酒對身體健康的損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單仲偕議員問:


關於薪俸稅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個課稅年度,每年並非按標準稅率繳納薪俸稅的人士所繳納的薪俸稅稅款,平均佔他們的收入的百分比,以及他們繳納的最高及最低薪俸稅款額;

    (二)過去3個課稅年度,每年按標準稅率繳納薪俸稅的人數佔總數的百分比,以及按標準稅率繳納的薪俸稅款佔總額的百分比;及

    (三)關於2011-2012課稅年度薪俸稅收入的下列數據?

    薪俸稅的款額
    (港元)
    須繳納左列薪俸稅款額的人數該人數佔工作人口的百分比
    無須繳納薪俸稅  
    1至1,000  
    1,001至2,000  
    2,001至5,000  
    5,001至10,000  
    10,001至15,000  
    15,001至20,000  
    20,001至30,000  
    30,001至40,000  
    40,001至50,000  
    50,001至60,000  
    60,001至70,000  
    70,001至80,000  
    80,001至90,000  
    90,001至100,000  
    100,001至200,000  
    200,001至500,000  
    500,001至1,000,000  
    1,000,000以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郭偉強議員問:


近日有報章報道,有商界人士指出某些行業(特別是零售業、建造業及飲食業)面對人手短缺問題,因此建議輸入外地勞工,但有工會成員則認為有關行業人手短缺是由於有關職位的薪酬待遇苛刻,造成人手流失到其他行業,而本地勞工整體供應充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零售業、建造業及飲食業每年的(i)就業人數、(ii)求職人數、(iii)遭解僱或遣散的人數、(iv)辭職人數,以及(ii)、(iii)和(iv)項的數字分別佔有關行業就業人數的百分比(按年及下表所述的年齡組別分項列出);

                         (行業) /                      (年份)

    年齡組別
    (i)就業人數
    (ii)求職人數
    (佔就業人數的百分比)
    (iii)遭解僱或遣散的人數
    (佔就業人數的百分比)
    (iv)辭職人數
    (佔就業人數的百分比)
    19或以下    
    20-29    
    30-39    
    40-49    
    50-59    
    60或以上    
    總數    

    (二)過去5年,零售業、建造業及飲食業每年的平均職位空缺率、平均失業率、平均每月工資,以及平均每周工作時數,並按下表列出分項資料;

                         (行業)

    年份20082009201020112012
    平均職位空缺率     
    平均失業率     
    平均每月工資     
    平均每周工作時數     

    (三)政府是否根據上文(一)及(二)項的資料評估香港的零售業、建造業及飲食業有否出現人手短缺或流失情況;若否,政府如何評估有關情況;及

    (四)有何新措施吸引港人加入零售業、建造業及飲食業,並且減少該等行業人手流失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黃國健議員問:


近期多個工會向本人反映,由於政府一直忽視職業培訓,未來數年香港將會出現技術人才老化及斷層,機電工程署據聞也面對難以聘請新血加入該署的情況,嚴重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及城市建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機電工程署在2008至2012年每年聘用的技工、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及工程師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表一的年齡組別列出分項人數,以及他們的平均年齡;

    表一   機電工程署聘用技術人員的數目
    年份:技工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29歲或以下人數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歲或以上    
    總人數    
    平均年齡    

    (二)是否知悉,職業訓練局("職訓局")在2008至2012年,每年舉辦多少個基本技術課程及該等課程提供多少個學額;當中有多少名畢業生參加學徒訓練計劃;以及該等學員在完成學徒訓練課程後在相關行業的就業率為何(按表二列出);

    表二   2008至2012年每年舉辦的基本技術課程的資料:
    年份課程數目課程名稱學額畢業生參加學徒訓練計劃的人數該等學員在相關行業的就業率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三)是否知悉,職訓局在2008至2012年,每年舉辦多少個兼讀制技工課程及該等課程提供多少個學額;

    (四)是否知悉,2008至2012年,職訓局、僱員再培訓局及教育局宣傳推廣學徒訓練計劃、再培訓課程及新高中學制的工作及開支為何(按表三分別列出);

    表三   2008至2012年每年的資料
    年份:職業訓練局宣傳學徒訓練計劃的工作僱員再培訓局宣傳再培訓課程的工作教育局宣傳新高中學制上的工作
    宣傳開支   
    在電視播放了多少次宣傳片   
    在報章雜誌上刊登了多少次廣告   
    在中學舉辦了多少次推廣活動   
    在商場或街頭舉辦了多少次宣傳活動   

    (五)是否知悉,過去3年,職訓局或其他培訓機構有沒有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中華電力有限公司、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及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機構合辦學徒或其他職業訓練課程;如有,按年列出課程的名稱和受訓人數;及

    (六)有何新措施吸引年輕人參加學徒訓練課程,以積極培育香港的技術人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范國威議員問:


關於本港外來人口的數字和入境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3至2013年8月,每年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人數(按表一列出),以及每年分別透過(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ii)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iii)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iv)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入境/留港和獲批的人數(按表二列出);

    (表一)
    年份以單程證來港的人數
    2003 
    ... 
    ... 
    2013
    (截至8月)
     

    (表二)
     來港途徑


    年份
     
    人數
    (i)(ii)(iii)(iv)
    申請獲批申請獲批申請獲批申請獲批
    2003        
            
            
    2013
    (截至8月)
            

    (二)2003至2013年8月,透過(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ii)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iii)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批入境的人士的原居國家/地區的分布情況(按表三列出);

    (表三)
     來港途徑
    原居
    國家/地區
     
    人數
    (i)(ii)(iii)
    內地   
    台灣   
    日本及韓國   
    俄羅斯   
    中東   
    歐洲   
    非洲   
    大洋洲   
    東南亞   
    南美洲   
    北美洲   
    其他   

    (三)2003至2013年8月,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士中,不屬於家庭團聚而獲批來港的人數,以及該等人士獲批來港的5個最常見原因(例如領取遺產、無依兒童來港投靠親戚等)及分別的人數(按表四列出);

    (表四)
    獲批原因人數
    1. 
    2. 
    3. 
    4. 
    5. 

    (四)鑒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有否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以調整內地人士以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配額及其相關的政策;如否,原因為何;

    (五)2003至2013年8月,每年由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在本港的公立醫院及私家醫院所生的活產嬰兒("雙非嬰兒")分別的數字,以及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間每月的相關數字(按表五及表六列出);

    (表五)
    年份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數目
    公立醫院私家醫院
    2003  
      
    2013
    (截至8月)
      

    (表六)
    年份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數目
    公立醫院私家醫院
    20121  
    .
    .
    .
      
    20131  
    .
    .
    .
      
    8  

    (六)透過第(一)項提及第(iv)類來港途徑獲批留港工作的非本地畢業生當中,來港修讀公帑資助及自資的學士學位課程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七)鑒於據報有內地人士雖然有在本港犯刑事罪行的紀錄,但仍獲批單程證來港定居,現時第(一)項提及的5個申請來港的途徑有否機制拒絕有本港或境外刑事犯罪紀錄的人士來港;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特區政府和內地當局有否計劃設立有關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姚思榮議員問:


本人獲悉,鑒於單車旅遊被公認為既環保又健康的運動,不少國家正積極規劃和發展單車徑設施。土木工程拓展署正按照2007-2008年度施政綱領的承諾,分階段在新界發展單車徑網絡。上水至馬鞍山段工程,以及屯門至上水段工程分別預計會於2013年及2016年的年底完成,屆時新界將會有一條總長82公里的單車徑網絡。另一方面,政府正逐步縮減新界邊境禁區的覆蓋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計劃把單車徑網絡擴展至不再屬邊境禁區範圍的土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計劃在發展海濱用地時,把發展單車徑納入有關的規劃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制訂新的單車徑管理措施,以配合單車徑的不斷拓展;會否參照外國經驗,設立公共單車租用系統及推廣單車旅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為推動單車旅遊制訂宣傳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潘兆平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醫療輔助隊成員的投訴,指稱醫療輔助隊的管理人員要求隊員無償出席一些與大型活動相關的訓練和簡介會("訓練"),並要求隊員簽署無償同意書(俗稱"藍更紙"),以表明自願放棄領取有關的薪酬,而拒絕簽署的隊員便會失去有關的執勤機會。然而,根據《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第254章)("《條例》")第9條,隊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有資格獲支付有關的薪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在各個全港性的大型活動(例如渣打香港馬拉松、樂施毅行者等)中執勤的醫療輔助隊隊員人數,以及當中曾簽署無償同意書的隊員人數;及

    (二)醫療輔助隊的管理人員以甚麼準則,決定要求隊員簽署無償同意書,以及有否評估該做法有否抵觸《條例》的上述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5. 毛孟靜議員問:


本會在去年11月通過動議,要求政府承諾於今年3月底前發出額外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行政長官早前亦曾表示會盡快處理有關申請。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開放本地免費電視市場已是大眾共識,但政府一直拖延發出免費電視牌照,處理有關申請超過兩年卻仍未有審批結果,期間亦未有對外詳細交代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去年11月至今,政府在增發免費電視牌照方面的工作進展為何;為何需要漫長時間審批申請;

    (二)鑒於有報章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曾於上月討論有關發出免費電視牌照的程序,行政會議秘書處曾否提供任何資料或支援,協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有關討論;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較早前裁定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電視")違反《廣播條例》(第562章)的競爭條文,並施加罰款90萬元,惟有市民質疑有關裁判未能有效阻止無綫電視濫用其支配優勢,政府會否短期內增發免費電視牌照,以扭轉一台獨大的局面;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梁國雄議員問:


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儘管政府兩年來推出了一連串的冷卻過熱樓市措施,私人住宅單位的售價及租金卻未有下降。亦有不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的受助人向本人哭訴,他們獲社會福利署發放的租金津貼,不足以支付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的租金,因此被迫在天橋底露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各區議會分區分別有多少名露宿者;

    (二)鑒於有市民指出,政府推出一連串的冷卻過熱樓市措施後,私人住宅單位的售價及租金未見下降,有否評估現時私人住宅單位的售價及租金是否已達市民無法承受的水平,以及該情況是否有關的局長或官員錯估形勢,以致房屋政策連番失誤所致;若評估結果為是,會否要求行政長官及有關的局長就此問責下台;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評估現時樓價及租金再上升多少才算不合理;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深水、官塘及九龍城區內設有升降機的大廈的劏房的平均每月呎租為何;及

    (四)現時領取租金津貼的綜援受助人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有否評估,現時單身或長者綜援受助人領取的租金津貼是否足以支付私人住宅單位的租金;若評估結果為是,現時的租金津貼可供該等受助人在第(三)項所述的地區租用面積多大的單位;若評估結果為否,會否增加租金津貼的金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何俊仁議員問:


關於位於在(i)八鄉、(ii)石崗、(iii)錦田南、(iv)錦田北、(v)大棠及(vi)唐人新村的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大綱圖")範圍內的政府土地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上述的大綱圖範圍內並規劃作農業用途或露天貯物用途的各幅政府土地的下列資料;

    大綱圖名稱:
    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地址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新界地段號碼大綱圖訂明的用途
    (農業/露天貯物)
    面積
    (平方米)
    現時的使用情況
    (例如閒置、以短期租約租出及其他)
    (請註明)
    1.    
    2.    

    (二)由2005年至2013年7月31日,政府有否發現上述大綱圖範圍內的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若有,每年的有關投訴數目、證實的個案數目及曾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及

    (三)由2007年至2013年7月31日,城市規劃委員會分別接獲、批准及否決了多少宗提出把上述大綱圖範圍內的政府土地由農業或露天貯物用途改作其他用途的規劃申請,並按年及大綱圖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馬逢國議員問:


最近有多名區議員向本人反映,他們接獲多宗家長就校巴服務求助的個案。該等家長表示,本學年的校巴服務十分不足,但收費卻大幅增加。由於提供服務的校巴數目減少,校巴路線因此需延長以接載不同地區的學生,學生亦因此需提早出門。有一些學校無法安排校巴服務,以致家長需自行接送子女上學,部分學生甚至被迫轉校。然而,現時約有3 500輛非專營公共巴士領有學生服務(A03)的批註,該數目在過去幾年並無顯著減少;而且學校私家小巴("保母車")的數目由去年約1 500輛增至現時的1 700輛。有市民指出,校巴短缺的主要原因是很多領有學生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並非用於提供該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提供接載學生服務的非專營公共巴士及保母車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同時領有學生服務批註及其他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數目及該等其他服務批註為何,並按其他服務批註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輛非專營公共巴士提供定期接載學生服務;若未能提供數字,原因為何;

    (四)有否統計現時需要接載服務的學生人數,以評估校巴服務是否供求平衡;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其他方法評估校巴服務是否足夠;

    (五)教育局有否與運輸署設立溝通機制,以了解各區的校巴服務供求情況,並且協助未能安排校巴服務的學校解決問題;

    (六)有何方案防止校巴服務不足的問題惡化;及

    (七)會否考慮提供誘因或採取其他措施,使領有學生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的營辦商優先提供接載學生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蔣麗芸議員問:


有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向本人投訴,指稱有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涉嫌與外傭合謀,以各種手法令僱主主動跟外傭解除僱傭合約,以便獲得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及相關服務費用。然而,該等外傭沒有遵守返回原居地的規定,而是短暫離港後再返港尋找新僱主,以留港工作。該等僱主又指出,有中介公司在服務合約中加入不公平的條款,例如容許中介公司單方面違約而不用賠償、或規定即使中介公司最終未能提供服務,僱主亦不能要求退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外傭在跟僱主提前解除僱傭合約後,未有按規定返回原居地的投訴;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外傭遵守該項規定;

    (二)鑒於《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如果傭工蓄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和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當局有否研究加強宣傳《僱傭條例》,讓僱主明白其合理權益及有何申訴渠道;

    (三)過去5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與中介公司有關的投訴,以及投訴主要的內容為何;當局有何跟進行動,有否研究加強監管中介公司的收費和合約條款(例如要求中介公司詳細交代收費詳情);及

    (四)鑒於《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3年7月19日開始實施,而中介公司向僱主提供的服務屬《修訂條例》的規管範圍,當局至今有否收到中介公司違反《修訂條例》的投訴,以及有何跟進行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譚耀宗議員問:


近日有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有不少紀律部隊人員退休前已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申請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但到正式退休時仍未獲編配公屋單位,他們因此未能遷出已婚紀律部隊人員宿舍("已婚人員宿舍")。此情況嚴重減慢已婚人員宿舍的流轉,導致在職紀律部隊人員輪候入住該等宿舍的時間延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今年9月1日,已提交申請入住已婚人員宿舍的在職紀律部隊人員數目,以及已退休/行將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申請編配公屋單位的人數;該兩類申請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二)在今年9月1日,有多少名已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居住在已婚人員宿舍;他們尚未遷出有關宿舍的原因為何;預計在未來3年,有多少名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因未獲編配公屋單位而需要繼續居住在已婚人員宿舍;及

    (三)鑒於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對公屋單位的需求殷切,當局有否研究如何解決該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
(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21. 梁繼昌議員問:


就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其轄下部門耗用紙張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2007至2012年,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每年為各政府部門印製的刊物、政府表格、紙類文具及其他印刷品的總重量分別為何,並按紙張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物流服務署目前的印刷品是否全數採用環保紙張(包括含回收纖維成分及取材自可再生林木的紙張);如是,何時開始有關做法;由2008至2012年,政府物流服務署每年使用的印刷用紙當中,上述兩類環保紙張所佔的重量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政府現時以何標準採購印刷用環保紙張;在2008至2012年期間,曾否更新該等標準;期內每年採購供印刷用的再造紙當中,含回收纖維及消費後纖維紙張的百分比;

    (四)由2008至2012年,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其轄下部門每年的用紙量、使用再造紙的百分比,以及廢紙回收量分別為何,並按紙張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五)由2008至2012年,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其轄下部門有否採購以本地回收廢紙為原材料的紙張產品;如有,有關紙張產品的種類、用途及採購量;如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考慮指令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其轄下部門在可行的情況下全面使用含回收纖維成分的再造紙作辦公室打印、影印及印製刊物用途;如有,推行的時間表;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其轄下部門有否制訂程序及指引,減少使用紙張的數量及加強分類回收廢紙;有何程序確保含機密資料的廢紙得到妥善處置,以及收集到的廢紙確實被循環再造而不是送往堆填區丟棄;由2008至2012年,各決策局及其轄下部門每年產生並送往堆填區丟棄的廢紙的數量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2. 陳志全議員問:


有外國的研究顯示,跨性別人士的數目一般佔成年人口約0.3%,香港跨性別社群據此估計全港約有18 700名跨性別人士。現時,全港只有兩間分別設於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及屯門青山醫院的性診所("診所")提供跨性別醫學診斷服務。有跨性別人士指出,該等診所未有提供完整的診斷服務、排期候診需時,而且具相關診斷經驗及資格的醫生將會於數年內相繼退休,他們擔心會出現青黃不接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跨性別人士到上述診所求診的人次,以及現時新症的平均輪候時間;

    (二)上述診所現有多少名具有跨性別診斷經驗或資格的醫護人員(包括整形外科醫生、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以及該等醫護人員會在未來5年內退休的數目;

    (三)有否計劃投入更多資源培訓具跨性別診斷資格的醫護人員;若有,未來5年各類醫護人員(包括整形外科醫生、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的培訓名額為多少;若否,會否承諾在未來一年內就人手不足的情況制訂應對計劃;

    (四)會否在公立醫院開設不少於兩間提供完整跨性別診斷服務的診所,並由具相關資格的醫護人員提供服務;及

    (五)鑒於終審法院較早前就一名變性人對婚姻登記的民事上訴所作的判決書,建議由立法機關制定與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相若的法例,確立機制由專家小組審核性別認的申請,並由小組批出性別承認證明書以確認成功申請人的新性別,政府現時有否制訂相關機制的路線圖及時間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3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3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6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3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1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11月6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7月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15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11月6日的會議。

3.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生在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的地區內擁有農地的事件及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發展局局長

4.制訂長遠基建規劃,推動可持續發展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經濟環境的變化,以及香港的發展需要和社會訴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快制訂長遠基建規劃,妥善做好公眾諮詢,相應投放資源,確保適時提供充足的土地及各項基建配套設施,以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經濟樞紐的功能,振興經濟和促進就業,營造優質環境和綠色生活,推動可持續發展,並為新一代向上流動創造更多機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隨着資訊科技發展,"代替;在"香港的"之後加上"知識型經濟";在"發展需要和"之後加上"希望透過完善規劃及利用科技改善市民生活的";在"配套設施"之後加上",並啟動'電子化新城市發展',在市區重建和新市鎮發展的基建規劃中,例如新建的公營房屋、政府樓宇和道路基建等,引進創新技術和建立支援無線雲端運算技術的科技基建,促進例如智能保安、智能運輸系統和無線網絡覆蓋等方面的發展,及後將這些新科技基建設施擴展至全香港";及在"綠色生活"之後刪除",推動可持續發展",並以";本會亦促請特區政府推動本地產業,包括資訊科技業界的可持續發展,優先採用本地的應用科技研發成果"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制訂住屋開支比例目標及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謝偉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現時香港在住宅房屋標準方面的條例及相關指引,主要規範樓宇安全及衞生等硬件,對於人均居住面積和房屋開支佔住戶入息比例等軟件,卻未有制訂政策或具法律效力的清晰目標和指引;鑒於近年住宅單位售價和租金持續上漲,住屋開支對市民造成沉重負擔,嚴重影響生活質素;根據數據,反映按揭供款支出的置業負擔比率於2013年第一季已上升至56%,而'二零零九至一零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亦顯示,香港私人房屋住戶的住屋開支佔住戶總開支的37%,百分比遠高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平均約21%;此外,行政長官曾表示,現時全港私人住宅單位中,超過一半的實用面積小於50平方米;他亦曾指出政府要做好長遠規劃,令下一代居住環境更寬敞;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盡快制訂全面的住屋開支比例目標,在5年內將私人住宅住戶的住屋開支佔住戶入息比例下調至30%或以下,以及在15年內再將這比例降至25%或以下,減輕市民的住屋開支負擔;

(二)制訂和落實人均居住面積標準,透過增加住宅建屋用地和新建單位,配合全面長遠規劃,逐步提升公營和私營房屋住戶的人均居住面積,改善市民的居住環境;及

(三)在減輕市民住屋開支負擔和提升人均居住面積的同時,檢視和重整促進向上流動的房屋階梯,以切合社會上不同組群和階層市民的需要,提供更多誘因,鼓勵有能力的公屋住戶,向上流轉至自置居所,改善他們的居住質素,並加強房屋流轉動力。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數據,"之前刪除"現時香港在住宅房屋標準方面的條例及相關指引,主要規範樓宇安全及衞生等硬件,對於人均居住面積和房屋開支佔住戶入息比例等軟件,卻未有制訂政策或具法律效力的清晰目標和指引;鑒於近年住宅單位售價和租金持續上漲,住屋開支對市民造成沉重負擔,嚴重影響生活質素",並以"鑒於樓價和租金持續高企,與市民負擔能力嚴重脫節,收入遠落後於樓價升幅,令房屋問題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代替;在"21%;"之後刪除"此外,行政長官曾表示,現時全港私人住宅單位中,超過一半的實用面積小於50平方米;他亦曾指出政府要做好長遠規劃,令下一代居住環境更寬敞",並以"然而,自新政府上場後,對房屋問題一籌莫展,繼以成立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來拖延時間;行政長官更不分先後緩急,提出如住宅面積小等的問題,旨在轉移視線,他還要藥石亂投,刻意挑撥社會矛盾,製造覓地困難和土地不足的假象,為自己無法兌現選舉承諾編造理由"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一) 在解決房屋問題上,要分緩急輕重,正視土地分配不均的實況;(二) 善用新界鄉郊土地,例如檢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有效發展預留作'鄉村式發展'超過9平方公里的土地,並善用約8平方公里的'棕土區',當中部分環境惡劣且欠缺管理,嚴重浪費土地資源;(三) 與中央政府商討,全盤考慮各軍事用地的分布和使用情況,並將部分用地改作建屋的用途;";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五)"代替;在"制訂和"之前加上"中長期";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六)"代替。

(i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時香港"之前加上"2013年5月政府發表《香港分間樓宇單位的調查》,估算全港約有66 900個分間樓宇單位,而住在其中有171 300人,當中約46%的分間樓宇單位缺乏齊備的必要設施,例如廚房、廁所及食水等,即該等住戶居住於惡劣環境;而";在"居住環境;"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提供足夠的臨時房屋,以盡快改善現時居住於惡劣環境(包括臨時構築物例如天台屋和寮屋、非住宅大廈例如商業和工業大廈,以及分間樓宇單位)住戶的人均居住面積,改善基層市民的居住環境"。

(i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在"之前刪除"現時",並以"鑒於"代替;在"指引;"之後刪除"鑒於",並以"再且,"代替;在"目標,"之後刪除"在5年內將",並以"並訂出具體政策措施,目標是維持"代替;在"住屋開支佔住戶入息比例"之後刪除"下調至30%或以下,以及在15年內再將這比例降至25%或以下,減輕市民",並以"在合理的水平,減輕市民在租住及供樓方面"代替;在"負擔;"之後加上"(二) 按需要增加公屋及資助房屋的單位供應量,並透過政府積極主動賣地增加私人房屋單位供應量,目標是增加單位供應,從而降低各類住宅的租金及售價水平;";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單位,"之後加上"包括加快重建高齡公共屋邨、市區重建,繼續就新界東北、洪水橋和東涌三大新發展區進行諮詢、研究及規劃發展工作,";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及在"階梯,"之後加上"包括研究及檢討協助市民置業安居的方案,例如重新推出乙類屋邨出租單位、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可租可買計劃以及租者置其屋計劃等的可行及適用性,"。

(i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比例目標"之後刪除",在5年內將私人住宅住戶的住屋開支佔住戶入息比例下調至30%或以下,以及在15年內再將這比例降至25%或以下";在"階梯,"之後加上"增加未來10年公營房屋(包括租住公屋及居屋)的建屋量,";及在"需要,"之後加上"令未能在私人市場獲得適切居所的市民得到保障;同時"。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