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3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4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48/2014
2.《2014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 49/2014
3.《2014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9)令》50/2014

其他文件

1.第94號-財務匯報局
2013年報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2.第95號-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二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四年四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6/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有不少僱主向本人反映,建造、零售及飲食、護理服務等行業,長期面對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並因而導致經營成本上升。他們亦表示,供僱主申請輸入勞工的補充勞工計劃("該計劃")的手續不單繁複,而且耗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該計劃自1996年實施以來,僱主獲批輸入勞工的個案總數爲何;現時按該計劃受聘在港工作的勞工的人數及他們的每月工資中位數爲何;

    (二)過去3年,該計劃收到的申請最多來自哪個行業,以及有關的申請宗數和當中獲批的宗數;

    (三)該計劃的審批程序一般需時多久;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有否就個別企業獲批輸入勞工的人數設定上限;如有,原因爲何;及

    (四)除了勞顧會在上月通過政府就加快處理公營工程輸入勞工的程序所提建議外,政府有否考慮簡化該計劃的審批程序,並降低申請條件;如有,詳情爲何;如否,原因爲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劉慧卿議員問:


申訴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於上月20日發表的主動調查報告指出,行政機關去年批准銷毀的檔案資料總數為1 398直線米(即根據垂直放置檔案資料所佔的貯物架空間或抽屜長度,或平放檔案資料的厚度而量度的檔案資料數量的標準單位)。銷毀檔案資料數量最多的決策局/政府部門是教育局(766直線米),其次是勞工及福利局(133直線米)。公署又促請行政機關立法規管公共檔案的管理。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和勞工及福利局於去年銷毀的檔案資料屬哪些類別,以及批准銷毀該等資料的理由;該兩個決策局有否覆檢有否檔案資料被錯誤銷毀;若有覆檢,結果為何;

    (二)去年分別有哪些決策局/政府部門有遵從和沒有遵從政府現行有關將檔案移交政府檔案處的檔案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決策局/政府部門沒有遵從的原因;各決策局/政府部門有否記錄其銷毀的檔案資料的類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引入檔案法的課題,是否知悉該委員會將於何時就此進行公眾諮詢,以及何時完成研究並提交報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3. 涂謹申議員問: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項目("高鐵工程")的前期及隧道鑽挖工程在2009年展開。關於該等工程對附近土地和建築物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2009年至今,當局收到多少宗關於高鐵工程施工地點附近的土地出現下陷,或建築物出現沉降、滲水或其他損毀問題的報告或投訴;有關建築物屬公共設施、私人物業及其他類別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第(一)項的報告或投訴當中,有關問題證實與高鐵工程有關的個案宗數,並按建築物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就第(二)項的每宗個案而言,為解決有關問題而進行的修葺工程的費用(包括監督工程的人員的薪酬)由誰支付;若由公帑支付,原因為何;若由政府墊支然後向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收回,收回的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黃毓民議員問:


較早前,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完成審議將九龍塘前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李惠利分校校舍南面部分用地改劃作"住宅(乙類)"地帶的申請。在審議該宗申請期間,城規會接獲2萬多份反對該申請的意見書。此外,城規會現正處理將紅磡灣中心寫字樓樓層改為酒店的申請,據報亦遭到不少當區居民的反對。關於公眾人士參與城規會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公眾人士只能夠以書面和出席城規會會議的方式,向城規會反映對有關圖則及其修訂和規劃許可申請的意見,但他們無法直接參與審批該等申請,政府有否檢討現行審批機制有否足夠的公眾參與;如沒有檢討,何時會檢討該機制;及

    (二)鑒於城規會的非官方成員均由行政長官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2(1)條委任,行政長官根據甚麼準則決定非官方成員的人選;會否考慮委任更多公眾人士為城規會的成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梁志祥議員問:


據悉,城市規劃委員會在1993年否決某發展商修訂元朗八鄉上村一幅土地的規劃用途以供興建骨灰龕設施的申請,但有關發展商其後沒有清拆在該土地上興建的3座已接近完工的違例骨灰龕。該村村民多年來要求相關的政府部門執法,但屋宇署回覆指該等違例建築物不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類別,故不會採取行動。該等違例建築物屹立至今已逾20年。近日有村民發現有人在該幅土地上大興土木,意圖復建骨灰龕設施,而地政總署回覆當區區議員時表示,在該土地上進行推土活動及測量工作並不違反地契條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處理違例骨灰龕的政策及相關措施為何;有否設定由接獲舉報至完成處理個案的時限;

    (二)為何仍未取締上述違例建築物;有否評估相關政府部門的執法工作是否有欠成效;

    (三)與上述情況相同的其他違例骨灰龕個案的資料,以及過去3年,政府就該等個案曾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及

    (四) 鑒於政府近年積極處理鄉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建築物,而當有關業主於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清拆命令時,政府會聘請承建商代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費用,為何容許上述的個案耽擱逾20年而不進行清拆行動;有否評估政府處理該個案的手法及所需時間有別於處理其他鄉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建築物個案,是否執法不一致,因而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梁耀忠議員問:


有建造業人士指出,同一個總承建商轄下的建築地盤在過去半年內,曾發生3宗致命工業意外,反映該承建商在建築地盤採取的職業安全措施及勞工處巡查建築地盤的工作有所不足。關於建造業的工業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全港的(i)建築地盤的工人數目、(ii)建築地盤安全主任人數,以及(iii)建築地盤的數目;

    (二)過去5年,每年勞工處對建築地盤分別進行了多少次突擊及有預告的巡查,以及分別發出了多少份暫時停工通知書和敦促改善通知書;

    (三)過去5年,每年建造業工業意外的受傷及死亡個案,按涉事總承建商的名稱劃分的分項數字;該等工業意外的主要成因為何;及

    (四) 有否制訂新的措施,以期減少建造業工業意外的發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梁家傑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一位被判監超過12個月的在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客的求助信,表示擔心房屋署("房署")於他在囚期間收回其公屋單位。就房署處理被判囚公屋租客的公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公屋租戶的租住資格會否因部分成員被判囚而受影響;

    (二)有經濟困難和獨居的公屋租客可否獲免繳在囚期間的公屋租金;如可,過去5年每年所涉公帑有多少;

    (三)房署在甚麼情況下會收回被判囚的租客的公屋單位;過去5年,房署每年收回多少個該等租客的公屋單位;及

    (四) 房署在甚麼情況下會向有關釋囚重新編配公屋單位,以及他們需輪候多久;房署會否特殊處理下列類別的釋囚所提申請:65歲或以上的獨居長者、殘疾人士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何俊仁議員問:


根據統計處發表的2013年《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患有精神病/情緒病的女性約有5萬人,較男性的3萬人為多。有意見認為,婦女擔當的角色越來越多,而她們經常要同時面對來自工作與家庭的壓力。此外,近年報章不時報道情緒出現問題的人士自殺身亡的個案。關於為精神病/情緒病患者(特別是婦女)提供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轄下精神科專科門診的精神病/情緒病(例如抑鬱症、焦慮症)患者的到診人次為何,並按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採取措施及早識別有精神病/情緒病初期症狀的患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部門或非政府組織有否向初期的精神病/情緒病患者提供非藥物治療;若有,詳情(包括提供服務的部門或組織的名稱)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資助該等治療服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是否知悉,過去3年,接受非藥物治療的女性精神病/情緒病患者的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治療方法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有否評估現時在各區議會分區為婦女提供的各項精神健康及早介入服務是否足夠,以及能否滿足區內婦女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田北俊議員問:


據報,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於本年3月26日通過政府的建議,以加快處理公營工程(包括鐵路工程)輸入勞工的程序。在該計劃下,當局會成立專責小組協助審視26個指定工種的輸入勞工申請,然後再交由勞顧會審批,預期審批時間可因而由現時平均7個半月縮短至6個月。關於輸入建造業工人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往5年,每年輸入的建造業工人數目,以及每年的本地建造業註冊工人數目(及其按年齡組別劃分的數字);

    (二)上述26項工種目前分別欠缺多少人手及其各自的工資中位數為何(按工種以表列出);

    (三)有否評估勞顧會加快處理公營工程輸入勞工的程序,對紓緩建造業人手不足的問題有多大幫助;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有否評估因未能適時輸入勞工而引致建造業工人短缺的情況,會對本港公營工程(包括鐵路工程)的進度和成本,以及對民生、經濟等方面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考慮參照當局在1990至1999年期間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實施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推行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以確保各項有關工程可如期完成,以早日解決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及保持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0. 郭偉强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去年宣布成立零售業人力發展專責小組("專責小組"),負責研究零售業的前景和人力問題。專責小組已經完成工作,並在去年12月向政府提交報告。財政司司長在2014-2015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表示,政府接納並撥款一億三千萬元落實專責小組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專責小組建議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即採取良好的人事管理政策、更針對性地為零售業提供招聘、就業及職業配對服務、加強零售業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並為同學提供體驗零售工作的經驗、提升零售業形象,以及改善生產力,以控制零售業的人力需求),以應付零售業人手越趨緊張的問題,當局落實各項策略的具體措施的下述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每項策略的情況列出):

    (i)措施名稱;
    (ii)負責執行的政府部門;
    (iii)服務名額(如適用);
    (iv)實施期限(包括開始及結束日期);
    (v)政府撥款金額;
    (vi)預期效果;及
    (vii)評估指標;及

    策略:

    (i)(ii)(iii)(iv)(v)(vi)(vii)
                
                
                
                
                


    (二)會否考慮在兩年後重設專責小組,並檢討第(一)項的措施能否有效紓緩零售業人才流失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有英國教育專家指出,6歲以下的幼兒不應進行正式學習活動,反而應透過大量遊戲活動發展社交技巧和學習控制情緒,因為過份着重建構知識未必有利幼兒的長遠發展,甚至有礙他們健康成長。報道又指出,德國已立法禁止學前教育,目的是避免幼兒的大腦變成電腦硬碟,留給幼兒大腦更多的想像空間,讓幼兒腦部自然發展及培養幼兒的想像力。然而,有校長向本人反映,香港的幼稚園入學率高達103%,因為不少家長為了催谷年幼子女"贏在起跑線上",不單安排子女參加各種興趣班,更讓他們同時就讀兩所幼稚園的上午班及下午班,期望取得優良的學業成績及擁有較多課外活動證書和奬項,以增加日後獲心儀小學錄取的機會,以致幼兒在小學前階段的日程表已經被編排得沒有喘息的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海外國家的做法並制訂指引,規定小學在錄取小一新生時不得考慮申請者的課外學習證書或奬項,亦不得以有關證書或奬項的數量作為甄選準則,以免幼兒家長在小學前階段催谷子女,影響他們的學習和成長;若會,詳情和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同時就讀兩所幼稚園的幼兒人數;若有,人數為何,並按幼兒居住的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統計過去5年,本港入讀學前學習班的幼兒人數;若有,人數為何,並按幼兒居住的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有否統計過去5年,本港家庭每月在孩子學習方面的支出(包括學校學費、課外的學習和其他活動的費用);若有,平均的支出款額及其佔家庭每月平均開支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學習階段(包括學前、幼稚園及小學階段)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與學術機構合作進行追蹤研究,比較在6歲前開始以大量背誦資料方式學習的幼兒與純粹以遊戲方式學習的幼兒,兩者在日後不同成長階段的學習能力差異;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陳家洛議員問:


地政總署由2003年起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管理計劃"),以管理在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在管理計劃下,地政總署向本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區議員")分配路旁指定展示點,讓他們展示非商業宣傳品(包括橫額)。地政總署定期與食物環境生署進行聯合行動,移除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並會視乎個別情況及相關法律決定是否向有關人士採取檢控行動,或只追討移除的費用。關於針對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執法行動及有關展示點的數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移除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在路旁展示的宣傳品的個案數目(並按移除的原因提供分項數字);當中本會議員或區議員被罰款的個案數目及罰款總額是甚麼;

    (二)根據地政總署的執法程序,該署的人員當發現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在路旁展示的宣傳品違反管理計劃的規定或有關宣傳品已損毁時,須否先行向有關議員分別發出警告和通知,然後才採取移除行動;若須要,詳情是甚麼;若否,理據是甚麼;

    (三)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時針對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執法程序;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四) 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現時有關規管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法例,並提供更多路旁展示點讓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展示宣傳品,以便他們更有效地向市民傳達公眾關注的信息;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梁耀忠議員問: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公布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反映由空氣污染引發的短期健康風險(例如呼吸系統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因空氣污染而入院)。本年1月份有21日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錄得8級或以上(即健康風險達到"甚高"至"嚴重"的級別),顯示香港目前的空氣污染問題嚴重。關於空氣污染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參考《在酷熱天氣下工作的工地安全指引》,制訂空氣質素健康指數達8級或以上時的戶外工作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環保署正聯同航運業界及內地的相關部門進行研究,規定遠洋輪船在停泊大珠江三角洲("珠三角")港口期間轉用更清潔燃油,以及長遠而言在珠三角海域設立排放控制區是否可行,該項研究的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4. 馮檢基議員問:


本會於本年2月底制定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引入買家印花稅,所有購入住宅物業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繳付相當於樓價15%的稅款。該條例的生效日期追溯至2012年10月27日。本人接獲在該生效日期後購入住宅物業的市民的查詢和投訴,表示最近接獲處理有關物業轉易的律師通知,稅務局要求他們在指定的限期內提交法定聲明,聲明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必須繳交買家印花稅。該等市民指出,他們在購入有關物業時已向有關律師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核實,因此當局要求他們提交上述的法定聲明根本是多此一舉,而有關律師亦就處理有關聲明向他們收取500元或以上的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稅務局有何原因和理據規定,購入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須提交上述的法定聲明,方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有否檢討該做法是否擾民及令有關人士招致不必要的開支;及

    (二)會否考慮取消上述做法,並由處理有關物業轉易的律師負責核實物業買家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郭家麒議員問:


自從當局在1997年為10個大嶼山的士牌照進行招標以來,大嶼山的士牌照的數目多年來一直維持在50個,但同期大嶼山東涌新市鎮不斷發展,目前的人口已近10萬。本人不時接獲東涌居民的投訴,指稱大嶼山的士數量不足,以致經常難以找到大嶼山的士乘搭。因此,他們希望當局增發大嶼山的士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1997年以來沒有增發大嶼山的士牌照的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市民關於大嶼山的士服務不足的投訴,以及如何回應該等投訴;

    (三)鑒於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2013年11月13日的本會會議表示,政府在考慮應否發出新的士牌照時採用幾個既定準則,即(i)市民對的士服務的需求情況、(ii)的士業的經營狀況,以及(iii)的士數目增加對交通情況可能造成的影響,該等標準的具體指標為何;及

    (四) 鑒於大嶼山在推行發展計劃後的人口預計會增至267‍ 000,政府會否相應地增發大嶼山的士牌照;如會,具體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有的"中環至半山自動扶梯系統"("中半山電梯")的建築費及每年維修保養開支為何;當初政府決定興建該扶梯系統時的考慮因素(例如該區的人口推算及土地規劃用途等)為何;

    (二)鑒於有地區人士建議,除了在慈雲山及竹園興建行人通道系統外,政府應在黃大仙及觀塘區已經或將興建屋邨/屋苑的山坡地區(包括安達臣道等),興建類似中半山電梯的扶梯系統,政府現時有否探討有關建議的可行性;如否,可否立即進行探討;如有,在探討時有否採用第(一)項的考慮因素;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對於興建第(二)項提及的類似中半山電梯的扶梯系統,和只在有需要增設無障礙通道設施時在適當地點加設升降機塔的一般行人連接系統兩種做法,政府有否就兩者在建築及營運費用以及其對社區產生的效益等方面作出比較;如有,比較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即進行比較;及

    (四) 全港屬第(三)項提及的升降機塔的空調系統,平均每天運作多少個小時,以及當中每日24小時運作的升降機塔空調系統數目;平均每個這類升降機塔的每月電費開支以及每年的維修保養費用是多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莫乃光議員問:


根據去年6月起實施的服務表現安排,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須就每宗為時31分鐘或以上的鐵路服務延誤,按延誤時間長短繳交指明金額的罰款,而罰款會撥入用作向乘客提供票價優惠的"票價優惠帳戶"。此外,港鐵公司會把部分利潤撥入該帳戶。關於鐵路服務質素和票價優惠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服務表現安排實施至今,每宗導致港鐵公司被罰款的服務延誤的(i)發生日期、(ii)成因、(iii)過程、(iv)服務延誤時間,以及(v)罰款額(以表列出);罰款總額相當於港鐵公司在有關年度錄得的利潤的百分比為何;

    (二)服務表現安排實施至今,為時31分鐘或以上但不在港鐵公司控制之內的因素所導致的服務延誤的數目,並以表列出每宗延誤的(i)發生日期、(ii)成因、(iii)過程,以及(iv)服務延誤時間;

    (三)自票價優惠帳戶設立至今,撥入該帳戶的累計款項為何;該筆款項相當於港鐵公司同期錄得的利潤的百分比;該帳戶現時的結餘為何;

    (四) 港鐵公司今年會推出甚麼票價優惠計劃,以及各計劃的(i)詳情、(ii)預期受惠人數、(iii)優惠總金額,以及(iv)優惠總金額佔票價優惠帳戶結餘的百分比為何;及

    (五)港鐵公司來年會為改善服務質素(包括列車安全、緊急事故應變措施及相關培訓等方面)投入的資金為何,並列出各改善項目的預算支出及其佔港鐵公司全年總開支的百分比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梁國雄議員問:


民政事務總署自2006年起推行"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伙伴倡自強計劃"),旨在向合資格的非牟利機構提供種子基金成立社會企業,藉此推動可持續的地區扶貧工作。上月,有本地網上電台節目的主持人揭發,九龍社團聯會("聯會")轄下的社會服務基金,在該計劃下於深水成立了一間益群愛心超市("超市"),並在指定的區議會議員("區議員")的辦事處及居民團體的處所內派發該超市的現金券,以吸引居民加入聯會。申請為聯會會員的居民須提供大量個人資料,以及透過有關的區議員辦事處或地區團體才可向該超市訂貨。此外,亦有市民指出,馬鞍山民康促進會在上述計劃下成立的"鞍山茶座"所提供的膳食價格高昂及質素強差人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共接獲多少宗伙伴倡自強計劃的申請,以及該等申請的詳情,包括(i)申請日期、(ii)申請機構名稱、(iii)項目所屬行業及(iv)申請的資助累計總額為何(以表列出);

    (二)過去5年,共批准多少宗伙伴倡自強計劃的申請,以及該等申請的詳情,包括(i)批准日期、(ii)申請機構名稱、(iii)項目所屬行業及(iv)獲批的資助累計總額為何(以表列出);

    (三)伙伴倡自強計劃每年向上述超市項目提供多少資助;有否調查聯會向居民派發的超市現金券是否由其斥資購買;若調查的結果為否,聯會打算派發或已經派發的超市現金券數量及所涉金額為何,以及該做法有否違反伙伴倡自強計劃協議的條文;若調查的結果為是,當局會否檢討,既然聯會有財力向該超市購買大量現金券,為何伙伴倡自強計劃仍向該會提供資助;會否要求聯會在區內其他處所及以更多途徑向居民派發超市現金券;若沒有進行調查,有否評估當局是否疏於監察有關項目的運作情況;

    (四) 有否調查,聯會規定居民須透過指定的區議員辦事處及居民團體登記個人資料成為聯會的會員,才可向該超市訂購貨品的做法,有否利用該超市宣傳聯會和有關的區議員及收集居民個人資料,以及有否違反伙伴倡自強計劃協議的條文;若沒有進行調查,有否評估當局是否監管失當;

    (五)有否評估上述收集個人資料的做法,(i)有否過分收集個人資料,以及(ii)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當局曾否就上述事件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意見;若有,專員的意見為何;

    (六)伙伴倡自強計劃每年向鞍山茶座項目提供多少資助;

    (七)有否評估鞍山茶座的午餐及晚餐收費是否合理及切合區內居民的消費模式,以及其餐飲服務水平是否達到居民的要求;若有,過去6個月的評估結果及所依據的準則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八)當伙伴倡自強計劃資助的項目在資助期內或資助期結束後不久便告終止,受資助機構須否負上責任;若須要,責任為何;若否,如何確保公帑得以善用;及

    (九)民政事務總署在審批伙伴倡自強計劃的申請時,有否考慮申請機構的政治背景;若有,詳情為何;有否接獲申請機構投訴,指其申請因其政治背景的關係而不獲批准;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多年來一直為公共行人通道加設無障礙通道設施(例如為只設有樓梯的行人天橋加裝斜道)("原有計劃"),並在2012年8月推出"人人暢道通行"新政策("新政策"),除推行"原有計劃"內的工程項目外,當局亦會進行為公共行人通道設置升降機的工程項目("擴展計劃")。運輸及房屋局在去年11月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有不少在原有計劃內的工程項目"在完成設計並得到地區人士支持後,將盡快開展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本人得悉,為橫跨牛頭角道及振華道近振華苑的行人天橋加裝升降機的工程項目的動工日期已由去年延期至2015年,除了福德廟的搬遷有所延誤外,有何其他原因令該工程項目延期動工;

    (二)除第(一)項提及的工程項目外,在原有計劃下還有多少個工程項目因技術或其他原因而須延期動工,並列出該等項目的(i)名稱、(ii)地點、(iii)延期動工的原因,以及(iv)最新的動工日期;

    (三)現時在擴展計劃下有多少個工程項目已完成設計並得到地區人士支持因而可落實動工日期,並列出該等項目的(i)名稱、(ii)地點,以及(iii)預計動工日期;

    (四) 鑒於各區議會在去年年初在擴展計劃下已就每區選出3條公共行人通道作為優先項目,該等工程項目的進展為何;當中有多少個已完成技術可行性研究、勘測及諮詢區議會的工作;該等工程項目的動工日期為何;

    (五)路政署去年為推行上述兩項計劃動用的人手及開支為何;路政署會否投放更多資源,以確保各工程項目能如期動工及完工;若會,詳情為何;

    (六)對於一些未有升降機又未被納入上述兩個計劃的行人天橋,當局將於何時為它們加設升降機;會否重新考慮將某些具社會效益的工程項目納入該等計劃;及

    (七)鑒於政府去年亦收到2 750個屬新政策範疇以外的建議工程項目,並將該等建議轉介至相關的政府部門或機構跟進,是否知悉現時該等工程項目的進展為何;當中有否工程項目被納入新政策的考慮範圍(按18個區議會分區提供各個建議項目的最新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梁繼昌議員問:
(譯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14年3月20日發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諮詢文件》,建議在現行的單位信託結構之外,引入以公司型式成立開放式基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新結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在引入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結構方面落後於設有類似集體投資計劃結構的主要資產管理司法管轄區(例如盧森堡及愛爾蘭),與該等國家所採用的結構比較,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結構是否可堪媲美,還是更具競爭力;

    (二)為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只可將其資產投資於證券及期貨合約;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建議,一般而言,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可否投資於債券、債項及不良債項;

    (三)除了適用於公募基金及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措施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不建議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提供額外稅務優惠的政策考慮因素為何,特別是為何(i)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須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才符合資格獲得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以及(ii)沒有建議豁免對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股份的轉讓徵收從價印花稅;及

    (四) 鑒於有意見認為,透過同時發出及贖回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股份,便可避繳就該等股份轉讓須徵收的印花稅,有否評估會否因此有巨額的印花稅收入損失;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本會於今年2月制定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條例》"),所有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購入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繳付"買家印花稅"。據報,有一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較早前根據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購買其居住的公屋單位,但由於該等租戶是以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成員的名義購入單位,在《條例》生效後被通知須補繳買家印花稅,因而陷入經濟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12年10月27日至《條例》於今年2月28日刊憲前,(i)房屋署處理了多少宗租置計劃單位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ii)當中由於買家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須補繳買家印花稅的個案宗數,以及平均每宗個案涉及的稅款為何;

    (二)房屋署人員在處理第(一)項的租置計劃個案時,有否提醒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在《條例》制定後須補繳買家印花稅;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是書面還是口頭提醒;如否,原因為何;

    (三)對於須補繳買家印花稅的租置計劃單位買家,房署會否採取措施減輕他們的負擔,例如(i)容許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成為有關單位的聯名業權人,以便獲准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或(ii)容許該等買家以免息分期方式補繳買家印花稅;及

    (四) 鑒於租置計劃單位在首次售出的首5年內有轉售限制,而當局引入買家印花稅的目的是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業需要及冷卻過熱的樓市,當局有否研究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租置計劃單位買家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否有理據;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劉慧卿議員問: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於今年1月邀請所有區議會各自在地區籌辦與政制發展有關的《基本法》宣傳活動,而有關活動須在今年5月初前完成。為此,民政事務局向每個區議會撥款最多25萬元,作籌辦有關活動之用。據報,有一些區議會轄下的委員會/工作小組只以閉門會議或傳閱文件方式審批上述及其他項目的撥款申請,而18個區議會中有14個未有將2013年所有會議紀錄和傳閱文件上載到其區議會網站,令公眾難以監察這些區議會的運作。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每個區議會審批上述《基本法》宣傳活動撥款申請的方式,以及有關活動的主辦/合辦團體、預算開支及其他詳情(按下表列出);

    區議會 審批撥款方式
    (公開會議/閉門會議/ 傳閱文件)
    有關活動的主辦/合辦團體 名稱 有關活動 的預算 開支 有關活動的其他詳情
            
            


    (二)部分區議會沒有將全部區議會會議文件上載到其網站的原因,以及有何措施增加區議會文件上載到有關網站的百分比;及

    (三)哪些區議會的委員會/工作小組以閉門會議方式審批撥款申請,以及為何該等委員會/工作小組沒有將其會議紀錄和文件公開;會否促請相關的區議會提高工作透明度,包括要求有關的會議公開進行,讓公眾和傳媒監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出席二讀辯論的其他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V.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4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548/13-1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4年4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6/13-14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3)《2014年差餉(豁免)令》(2014年第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