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4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4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131/2014

其他文件

第23號-消費者委員會
2013-14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上月23日,紐約市確診首宗感染伊波拉病症的個案。由於患者在該病毒潛伏期內曾光顧餐廳和保齡球場,並曾乘搭地鐵,有關當局需大規模追蹤可能已被感染的人士。隨着伊波拉疫潮爆發風險不斷上升,有傳媒指出,一場由伊波拉疫潮逼近、佔領中環運動影響陸續浮現、樓價高踞不下,以及環球經濟陰霾密布等情況,交織成的"完美風暴"正在醞釀中,可能對香港的經濟及民生造成沉重衝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紐約市入境檢測措施未能有效阻止伊波拉疫症蔓延至美國,政府有否評估本港入境檢測措施能否防止疫症傳入;如有評估,詳情為何;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更嚴緊的防禦措施;

    (二)在發現有伊波拉疫症患者曾在本港乘搭港鐵、巴士、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或曾在人流量高的地區流連的情況下,當局有甚麼應變措施,可在不引起公眾恐慌的前提下,追蹤甚或隔離眾多可能已被感染人士;及

    (三)有何應變政策,抵禦上述完美風暴對香港的經濟及民生造成的沉重衝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廖長江議員問:


有金融業人士指出,香港是一個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有多間大型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在港營運,但本地的金融機構普遍規模細小和影響力有限,具實力的寥寥可數,以致本地從業員較難得到發展機會。該等人士又指出,香港要提升其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除了要善用優勢外,還要積極培養本地基金管理人才,以應對其他地區的挑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本地的金融業從業員和機構當中,持有資產管理牌照的數目及百分比;有否考慮按部分金融業人士的建議,成立以政府作為中央受託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核心基金,並交由本地基金經理進行投資,藉此培育本地人才;若有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金融管理局總裁在一篇文章中指出,香港資產管理業的主要活動當中,約七成只涉及客戶關係或銷售中介工作,極少涉及資產管理的上游高增值活動(即投資決策、資產配置、研究分析、產品設計及風險管理等工作),當局是否知悉有關詳情,包括從事高增值活動的本地從業員數目在過去5年的按年變動;政府會否推出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及培訓更多本地人才從事資產管理的高增值活動,以及會否向本地從業員提供專業培訓的財政支援,以協助他們擴大服務的範圍;及

    (三)鑒於香港基金管理業務所涉總資產在去年底高達16萬億港元,而內地基金管理業務所涉總資產在本年4月底僅約6萬4000億港元,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連互通機制和兩地基金互認等跨境投資便利化措施帶來新機遇,政府會否推出新措施,協助金融業開拓個人財富管理業務,以及協助金融業從業員轉型從事有關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李國麟議員問:


上月15日凌晨,有本港新聞媒體攝錄到一名已被制服的集會人士在金鐘添馬公園懷疑遭警務人員拳打腳踢的片段。關於警務人員使用武力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警方的使用武力守則訂明,警務人員只有在絶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可適當地使用最低武力,"最低武力"的涵義為何,當中是否包括對已被制服人士拳打腳踢;若然不包括,該做法屬何種程度的武力;在不同情況下適用的"最低武力"分別涉及甚麼形式的武力和哪些武器;

    (二)鑒於警方在上述事件發生後的同日表示,投訴警察課已接獲有關投訴,並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該"既定程序"的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3年,警方接獲多少宗警務人員在當值期間涉嫌毆打他人的投訴,以及該等投訴的詳情(包括投訴最終是否成立,以及投訴成立個案的涉案警務人員被施加的懲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莫乃光議員問:


當局在1993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增補了第161條(下稱"第161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當時的保安司解釋,新增第161條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例如某人進入電腦銀行紀錄,以獲取有關結存額的詳情,供日後行騙之用"。上月警方留意到有人在互聯網上發表言論,鼓吹市民到旺角及金鐘參與非法集會,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干犯第161條和"非法集會"的罪行拘捕一名男子。關於第161條的適用範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引用第161條提出檢控的案件的詳情,包括案件編號、同案其他控罪(如適用)、判決結果、上訴結果(如適用),以及案件類別(例如刑事恐嚇、勒索、非禮、盜竊、詐騙、刑事毀壞、公眾安全、為不道德目的教唆他人、售賣或使用違例電子產品,以及網絡攻擊),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該等個案當中,涉及詐騙或詐騙前的準備工作的個案數目及案件編號分別為何;及

    (二)鑒於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行的法例,亦適用於互聯網世界,當局有否計劃檢討和修訂第161條,使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更貼近其立法原意,即集中處理電腦詐騙和網絡攻擊等罪行,而不是對在互聯網上發表沒有違反其他法律條文的言論的人士施加刑事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葛珮帆議員問:


律政司於去年9月發表的新修訂《檢控守則》(下稱"新《守則》"),增訂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的章節,為檢控人員提供指導方針及提示。該章節訂明,鑒於《基本法》有條文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這些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下稱"特別考慮")。本人獲悉,對於該類案件,警方即使有足夠的證據,仍需等待律政司同意,才可提出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有否就檢控人員如何作出特別考慮,向他們發出具體的工作指引,以及有何措施確保作出特別考慮不會令檢控程序更加繁複及費時;

    (二)由新《守則》發出至今,律政司共處理了多少宗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已提出及尚未提出檢控;當局就該類案件作出檢控決定平均所需時間,與警方可直接提出檢控的其他案件所需時間如何比較;及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儘管已有多人在近日佔領行動的集會地點因涉嫌違法而被捕,但由於警方需就有關案件搜集大量證據以供檢控人員作特別考慮,以致當局遲遲未能向該等人士提出檢控,令公眾誤以為在集會地點違法的人不會被檢控亦無須負刑責,律政司有何補救措施,以消除公眾誤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6. 陳家洛議員問:


行政長官早前在接受傳媒採訪時表示,有外部勢力介入佔領中環運動(下稱"佔中")。行政長官其後表示會在適當時候適當地考慮是否披露相關的證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沒有就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指稱進行任何形式的情報收集或調查工作,以及有沒有與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安全機關或海外情報機關合作收集情報;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進行調查或收集情報,行政長官所作有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言論的依據是甚麼;

    (二)現時是否掌握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具體證據;若是,詳情是甚麼(包括涉及哪些海外國家或組織),以及政府現時不公開該等證據的原因;在甚麼情況下是適當時候考慮是否披露相關的證據;及

    (三)會否就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說法進行任何形式的跟進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林大輝議員問:


行政長官早前表示,有外部勢力介入佔領中環運動("佔中"),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並且高度開放,所處的國際環境相當複雜。行政長官在被問及會否披露相關的證據時表示,會在適當時候作適當考慮。此外,在佔中所引發的集會("佔中集會")舉行期間,集會人士、反對集會人士和警務人員不時發生肢體衝突,引致各方多人受傷,更有報道指該等衝突事件涉及黑社會成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不即時披露有關外部勢力介入香港事務的證據,會否影響國家安全和香港社會的穩定;當局如何防範外部勢力介入香港事務;

    (二)是否知悉有否鼓吹彊獨、藏獨、台獨及法輪功的人士參與佔中及介入香港內部事務;若然知悉,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近年向香港泛民組織提供資助,以促進本港民主發展,有否主動了解或調查該基金有否參與佔中;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有參與,詳情為何,包括本港哪些政黨或團體曾接受資助,以及資助的金額為何;若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有否黑社會成員參與組織、策劃、指揮及資助支持和反對佔中集會的活動;若有此情況,詳情為何;警方至今拘捕了多少名相關的黑社會成員,以及會否提出檢控;

    (五)是否知悉有否國家安全部人員參與組織、策劃、指揮及資助反佔中集會人士衝擊參與該等集會的人士的行動;若有此情況,詳情為何;

    (六)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警方動用了多少警力在集會場地維持公共秩序,以及每個區議會分區的搶劫、偷竊、非禮等罪案的數目,與去年同期的相關數目如何比較;

    (七)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壓力太大而接受心理輔導、辭職或拒絕到集會地區當值;

    (八)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每日分別最多有多少人參與在旺角、銅鑼灣、金鐘及中環的佔中和反佔中集會;

    (九)本年9月28日在金鐘一帶處理佔中集會的警務人員共配備了多少枚催淚彈;有否評估該數目是否足夠;

    (十)有否評估警方有否足夠裝備(例如防暴盾牌、防護頭盔、伸縮警棍、胡椒噴霧等)處理佔中集會;若有,結果為何;

    (十一)有否統計,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警方使用了多少瓶胡椒噴霧;有否檢討是否有警務人員不恰當地使用胡椒噴霧;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十二)自佔中集會發生至今,每個救護/消防分區的救護車及消防車的召達時間達標率,以及前往佔中集會場地出勤的次數為何(以表列出);

    (十三)根據當局掌握的數據,至今有多少人在佔中集會中受傷或感到不適,並按該等人士的身份(即集會人士、警務人員、遊客、記者及其他人士)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人需要送院醫治;

    (十四)有否統計,在佔中集會舉行場地至今有多少件公物(例如鐵馬、水馬、垃圾筒、三色回收箱等)被毀或被盜,以及警方拘捕了多少名涉嫌破壞政府公物的人士;及

    (十五)鑒於保安局局長在上月15日本會會議上回答會否檢控3位佔中發起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對於違法行為必定會作出深入調查,並在適當時候採取適當的行動,警方是否已展開有關的調查,以及在甚麼情況下是適當時候檢控佔中的發起人、組織者和集會人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郭偉强議員問:


關於勞工處分別於本年9月18日至19日及10月21日至23日舉行的兩場招聘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兩場招聘會分別有多少間零售業機構參與,並以表按產品/零售商類別(包括化妝品、鐘錶及珠寶、時裝 及飾物、百貨、電子及電器/電訊產品、家具及居室用品、食品、健與美連鎖店、超級市場,以及便利店)列 出分項數字;

    (二)上述兩場招聘會分別提供了多少個零售業的全職及兼職職位空缺,並在表一及表二按薪金及學歷要求列出;

    表一: 全職職位空缺數目

     全職職位空缺數目
    9月18至19日舉行的招聘會10月21至23日舉行的招聘會
    月薪為:8,000元以下  
    8,000-10,000元  
    10,001-12,000元  
    12,000元以上  
    總計  
    學歷要求為:中三或以下  
    中四至中六  
    中六以上  
    總計  

    表二: 兼職職位的平均時薪和空缺數目

     9月18至19日舉行的招聘會10月21至23日舉行的招聘會
    平均時薪  
    右列學歷要求的空缺數目:中三或以下  
    中四至中六  
    中六以上  
    總計  

    (三)是否知悉上述招聘會所提供零售業職位的申請條件及待遇的詳情,並使用與表三及表四相同格式的表格按產品/零售商類別及職級列出該等資料,包括:(i)職位 空缺數目、(ii)要求申請者有工作經驗的職位空缺數目、(iii)最高及最低學歷要求、(iv)最高及最低薪金、(v)最多及最少年假日數、(vi) 最高及最低每周工時、(vii)採用5天工作制的職位空缺數目、(viii)設有佣金制度或銷售奬金制的職位空缺數目,以及(ix)設有年終賞金制的職位空缺數目;及

    表三: 全職職位的申請條件及待遇
    產品/零售商類別:______________

    職級(i)(ii)(iii)(iv)(v)(vi)(vii)(viii)(ix)
    店長/店舖經理         
    店舖主任/主管         
    店務員/營業員/售貨員         
    見習店務員/營業員/售貨員         
    收銀員         
    其他:例如倉務員、貨車司機及清潔等         

    表四: 兼職職位的申請條件及待遇
    產品/零售商類別:______________

    職級(i)(ii)(iii)(iv)(v)(vi)(vii)(viii)(ix)
    店長/店舖經理         
    店舖主任/主管         
    店務員/營業員/售貨員         
    見習店務員/營業員/售貨員         
    收銀員         
    其他:例如倉務員、貨車司機及清潔等         

    (四)是否知悉在參加上述招聘會的機構當中,有多少間參加了由職業訓練局與零售業合辦的"職"學創前路先導計劃("計劃"),它們主要屬於哪些零售商類別,以及為計劃提供了多少個實習名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葛珮帆議員問:


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統計數字,本年上半年的新呈報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有2 044宗。按此推算的全年個案宗數將會超越去年的3 836宗,而去年的個案宗數亦較前年的2 734宗上升了40.3%,可見家庭暴力("家暴")個案宗數有上升趨勢。另一方面,去年有692宗家暴個案的受害人為男性,即佔個案總數的18%,而該數目亦較前年的434宗上升逾60%,可見男性遭到家暴對待的情況亦越趨嚴重。有專門處理家暴個案的社工指出,供家暴受害人暫住的庇護中心的名額非常緊張,不時有加床超收的情況。他們亦認為社署推行的反暴力計劃及施虐者輔導計劃的參與率偏低,因此未能有效防止家暴問題出現或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向相關的社會服務機構增撥資源,以協助他們提供更多家暴受害人暫住宿位;

    (二)鑒於有社工表示,家暴個案的男性受害人一般不會主動求助,而且他們主要遭到精神虐待而非身體虐待因而較難被察覺(因為後者可造成看得見的瘀傷),當局有否研究可如何更有效地辨別他們以提供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由2010年至今,每年參與反暴力計劃及施虐者輔導計劃的人數分別為何;當局有否檢討及改善該等計劃的覆蓋面和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胡志偉議員問:


有評論指出,現時政府陸續進行各項大型基建項目,又盡力興建更多公營房屋,引致建造業人手短缺,而各工務工程項目的費用亦因而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內完成而工程費用為10億元或以上的各項工務工程項目的下述資料:(i)項目名稱、(ii)工程費用、(iii)施工高峰時期分別聘用的建造業工人及專業人員的數目,以及(iv)完工日期(按表一列出);

    表一

    (i)(ii)(iii)(iv)
        
        

    (二)現時施工中而工程費用為10億元或以上的各項工務工程項目的下述資料:(i)項目名稱、(ii)預計工程費用、(iii)預計施工高峰時期分別需聘用的建造業工人及專業人員的數目,以及(iv)預計完工日期(按表二列出);

    表二

    (i)(ii)(iii)(iv)
        
        

    (三)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進行的公營/資助房屋工程項目分別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以及預計該兩類工程項目在未來兩年每年需分別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

    (四)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進行的鐵路工程項目每年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以及預計該類工程項目在未來兩年每年需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

    (五)過去3年,每年政府、房委會及港鐵公司進行的工程項目欠缺建造業工人的數目及詳情分別為何(按表三列出);及

    表三

    下列機構進行的工程項目建造業工人
    欠缺數目詳情(以工種劃分)
    政府2011  
    2012  
    2013  
    房委會2011  
    2012  
    2013  
    港鐵公司2011  
    2012  
    2013  

    (六)有沒有進行長期追蹤研究,以了解建造業議會舉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完成課程後的24個月內是否從事建造業,以及是否有意長期留在該行業工作;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馬逢國議員問:


每年有多項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及賽事在本港舉行,而當局亦一直推廣香港為亞洲盛事之都。然而,有業界人士不約而同地向本人反映,擬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的內地及外地人,不論是否有酬,均須申領工作簽證方獲准入境,而此規定對該等人士帶來不便,亦窒礙香港業界人士對外交流。該等業界人士又指出,新加坡、瑞典和加拿大等國家豁免獲邀參與當地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的外地人入境前申請工作簽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推行便利的入境措施,協助內地及外地人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如有,措施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要求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的內地及外地人申領工作簽證方可入境的理據為何;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國家的做法,豁免該等人士申領工作簽證;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2. 張華峰議員問:


儘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年致力加強維持金融市場秩序,以及加強對小投資者的保障,但有小投資者對證監會處理出現問題的上巿公司的手法表示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投資者因不滿證監會處理上巿公司手法而作出的投訴,並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間上巿公司的證券按證監會的指示暫停交易("停牌"),並按停牌迄今的時間和停牌原因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停牌決定與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早前的有關決定不一致,以及該等個案的詳情為何;證監會會否檢討它與聯交所在監管上巿公司方面的分工情況,以免投資者感到無所適從或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會否要求證監會(i)檢討現行安排,以期設定停牌期限,以及定期向公眾交代長期停牌個案的最新情況(包括有關調查的進度),以減少受影響投資者的焦慮和不滿,以及(ii)採取措施避免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間,投資者的利益因該等公司的資產價值下降而受到損害;及

    (四)是否知悉,過去5年,證監會有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12條向法庭提出呈請,要求將某上市公司清盤;提出該等呈請的準則為何,以及如何向公眾說明此舉能維護公眾及小投資者的最佳利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黃毓民議員問:


申訴專員公署於上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於2012年落成的鑽石山靈灰安置所及和合石橋頭路靈灰安置所第五期可提供共約45 000個靈灰龕位,但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卻分3個階段在3年內配售該些龕位,當中逾24 000個龕位留在最後一個階段才發售。現時食環署每日僅處理110宗靈灰龕位的申請。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從速檢討其配售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市民向食環署退還已使用的靈灰龕位的個案宗數;

    (二)食環署以抽籤方式而不採用登記制度並按登記次序配售新靈灰龕位的理據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食環署會於2015年底(即上述靈灰龕位配售完畢後)才檢討龕位配售制度,該署為何不即時進行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王國興議員問:


有受聘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的救生員向本人反映,該署的救生員人手長期不足,既令現職救生員工作量沉重,亦嚴重危害泳客的安全。他們又表示,多年來一直爭取當局增聘救生員及檢討救生員職系架構,但不得要領。他們認為救生員職系應脫離技工職系並轉為專業職系,以便他們的薪酬待遇得以改善,藉以吸引更多年輕人加入救生員行列,解決人手長期不足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屬公務員編制的救生員("公務員救生員")的人數為何;

    (二)現時康文署轄下各類公眾泳池,即主池、副池、訓練池、習泳池、嬉水池及日光浴池的救生員人手編制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現時各公眾泳灘的救生員人手編制及實際數目為何(以表列出);

    (四)過去3個財政年度,康文署每年聘請的公務員救生員及屬季節性的救生員("季節性救生員")的人數、他們的平均每周工時和平均月薪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以及他們的年齡分布分別為何(按表二列出);

    表一

    年度聘用模式人數平均每周工時平均月薪
    2013-2014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2012-2013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2011-2012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表二

    年度聘用模式年歲
    18-2930-3940-4950-5960或以上
    2013-2014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2012-2013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2011-2012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五)本個及未來兩個財政年度,(i)每年公務員救生員的實際/預計退休人數,以及政府擬招聘的公務員救生員及季節性救生員的人數分別為何(按表三列出),以及(ii)政府有否打算招聘救生員以補充現職救生員退休造成的空缺;如否,原因為何;及

    表三

    年度聘用模式實際/預計退休人數擬招聘的人數
    2016-2017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2015-2016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2014-2015公務員救生員  
    季節性救生員 

    (六)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名季節性救生員經公開招聘獲聘為公務員救生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黃碧雲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於上月15日宣布,經評估台灣調查劣質食用油事件的最新進展後,決定即時全面禁止台灣生產的食用油進口和在本港出售。另外,有資料顯示,有一間本港貿易公司近年曾向台灣數間涉及生產劣質豬油的公司出口食用豬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據報有出口統計數據顯示,本港在過去3年每年有出口食用豬油,但食環署署長表示本港沒有生產食用豬油,當局有否跟進為何有食用豬油出口;

    (二)過去3年,本港共有多少間公司曾出口食用豬油,以及食用豬油輸往哪些國家/地區;

    (三)有否調查第(二)項所述的公司有否向本地食物製造廠提供食用豬油作原材料;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有,該等食物製造廠的名稱為何;及

    (四)有否調查第(二)項所述的公司出售的食用豬油是否適宜人類食用,以及該等豬油的來源地和製造商的名稱為何;若有調查,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陳克勤議員問:


有位於西貢及大埔的偏遠鄉村的居民向本人反映,由於他們所住地區只有一個供應商提供固定網絡("固網")寬頻互聯網接駁服務("固網商"),他們只能光顧該供應商而沒有其他選擇。關於新界偏遠地區居民透過固網、流動網絡及公共無線上網("Wi-Fi")獲取互聯網接駁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偏遠地區居民就所住地區唯一固網商作出的投訴宗數為何;

    (二)有否具體計劃鼓勵更多固網商為偏遠地區的居民提供固網寬頻服務,以引入競爭;

    (三)政府現正推行的"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有否包含照顧偏遠地區居民的電訊服務需要的政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據報有學者指出,本港過分依賴第三代或第四代數據服務因而經常出現網絡大擠塞,當局會否考慮撥出現有閒置電視頻譜作提供該等服務之用,以改善網絡擠塞情況;及

    (五)鑒於政府去年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提供的資料顯示,商業機構在北區、大埔及離島提供的Wi-Fi熱點數目較其他地區的為少,當局是否知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與有關機構商討增加遍遠地區的Wi-Fi熱點的可行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本年9月,將軍澳醫院和靈實醫院分別發生醫護人員把餵食喉管錯誤插入病人肺部及輸入過量藥物入另一病人體內的醫療事故,該等病人其後死亡。本人亦收到病人家屬就醫療事故求助。他們懷疑有醫護人員因疏忽而導致誤診,甚至有病人因而過身。該等家屬表示,公立醫院接二連三發生醫療事故令他們對公營醫療服務的質素感到憂心。他們在追究醫療過失過程中因遇到重重障礙而放棄追究,令他們的權益受損並對公營醫療體制失去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公立醫院每年分別發生多少宗嚴重醫療事故及嚴重不幸事件,並按醫院名稱和須通報衞生署的嚴重醫療事故類別列出分項數字;該等事故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涉及護理人員及醫生出錯;

    (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否評估推行病人安全巡視計劃,以及採用二維條碼和射頻鑒辨技術對減少醫療事故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鑒於醫管局人員曾在2009年11月向立法會的相關委員會表示,將會成立中央紀律委員會就嚴重醫療事故向聯網總監建議紀律處分,以及成立中央機制以覆核個案,有關工作目前的安排和進展為何;

    (四)醫管局對證實犯錯的醫護人員施加哪些類別的紀律處分;過去5年,醫管局每年作出各種紀律處分的次數分別為何;有否研究現時的紀律處分類別是否足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香港醫務委員會會否主動調查在公立醫院發生的醫療事故;及

    (六)醫管局有否長遠計劃,提升公立醫院的醫療質素;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由於原定於本年10月1日舉行的國慶煙花匯演已取消,近24 000枚共值600萬元的煙花基於安全考慮需要銷毀。該批煙花已於上月10日被運往大嶼山以南的大鴉洲銷毀。銷毁行動歷時11小時,期間傳出巨響和散發大量黑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次銷毀煙花行動涉及哪些政府部門,以及它們所作的有關決定及負責的工作為何;

    (二)銷毀煙花行動釋放的各種空氣污染物及其數量分別為何;

    (三)銷毀煙花受哪些法例規管,以及當局在選定銷毀煙花地點前,有否在有關地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如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有否監測大鴉洲一帶(i)在銷毀煙花期間的空氣污染物濃度和噪音水平,以及(ii)在銷毀煙花後一星期內的空氣質素和生態環境所受到的影響;如有監測,結果分別為何;及

    (五)過去5年,在本港銷毀的煙花數量及所涉地點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護理界自1997年以來一直推動透過修訂《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以加強香港護士管理局("護管局")的公信力、透明度及管治能力,並達致專業自主的目標。1997年6月,前立法局通過修訂該條例,當中包括增訂第3(2)(ca)條,以規定護管局的其中6名成員須由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根據該條例規定的方式互相推選產生。然而,該條文至今尚未落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該條例有哪些條文尚未落實;該等條文的內容為何(以表列出);該等條文和第3(2)(ca)條尚未落實的原因;當局有否訂定該等條文和第3(2)(ca)條的落實時間表;如有訂定,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梁志祥議員問:


據報,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管制站")的水貨活動近日非常猖獗。管制站附近多個停車場被用作水貨集散地,對居民造成滋擾。大量水貨客乘坐的士頻繁進出管制站導致管制站一帶交通擠塞,而他們乘搭專線小巴進出管制站則使市民的候車時間大大加長。報道又指出,管制站內的擠擁情況於下午放學時段尤為嚴重,以致校車需等候多時才能進站上落學童,而跨境學童與拖曳着手提行李車的水貨客在通往離境大堂的道路上爭路。此外,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最近推出優惠計劃:深圳居民由本年9月29日至明年1月25日期間,可於指定時間內憑優惠券以半價優惠從落馬洲站乘港鐵來港,本港居民亦可於優惠期內以半價優惠在指定車站前往落馬洲站。有意見認為該優惠計劃吸引更多水貨客經管制站進行水貨活動,令管制站的擠擁情況雪上加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管制站設計可處理的過境人次及可容納的車輛架次為何;有關的過境人次及車輛架次現時是否已達飽和;若然,當局有何改善措施或對策;

    (二)由2012年1月至本年9月,每月(i)經管制站的本港居民過境人次、(ii)經管制站的訪客過境人次,以及(iii)進出管制站的車輛架次(按下表列出);

    (i)(ii)(iii)
    20121   
    2   
    ...   
    20131   
    2   
    ...   
    2014...   
    9   

    (三)當局去年推行及將會推行甚麼措施,以疏導管制站的擠擁情況;

    (四)有何措施處理校巴未能在管制站及時上落學童,以及跨境學童與水貨客在通往離境大堂的道路上爭路的問題;

    (五)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推出優惠計劃前有否估計該計劃會為管制站帶來的額外過境人次,以及對其他交通工具的乘客量的影響;若有,數字為何;自優惠計劃推出至今,管制站的平均每日過關人次與之前的如何比較;

    (六)有否政策遏止內地及香港居民從事水貨活動,以紓緩管制站的擠擁情況;及

    (七)過去6個月,當局有否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打擊管制站的水貨活動;若有,行動的詳情和成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1. 吳亮星議員問:


高等法院在本年10月20日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佔領中環運動所引發的集會的參加者繼續佔領旺角若干條街道和阻塞金鐘一幢大廈的停車場出入口、消防通道及緊急車輛通道,而示威人士亦不得阻礙原告人清除有關障礙物。然而,有示威人士拒絕遵行該等禁制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高等法院共頒下多少項臨時及正式的禁制令,以及該等禁制令的執行情況為何;及

    (二)鑒於有示威人士拒絕遵行上述禁制令,執法部門擬採取的行動為何;因應是次事件,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及改善禁制令的執行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22. 劉慧卿議員問: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1)條,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中的選民的其中一項資格,是該人須通常在香港居住。當局於2012年1月至3月期間,就選民登記制度的優化措施進行公眾諮詢。同年4月,當局在諮詢報告中表示,在諮詢期間接獲市民就關乎選民登記的"通常在香港居住"及"主要居住地址"的定義提出的意見,但這些定義並非該次諮詢所涵蓋的範圍,亦是複雜的問題,須留待第四屆政府小心處理。另外,本年5月,據報有市民向選舉事務處("選舉處")投訴他所屬選區有多宗懷疑有人在區議會補選中種票的個案。選舉處經調查後得悉個案中有個別選民現時因不同原因不在其登記的地址居住,並表示正作出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第四屆政府有否處理上述關於"通常在香港居住"定義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評估選民已不在其登記的選區居住或工作卻又繼續在該選區投票,會否令當選的議員(尤其是區議會議員)無法有效照顧選民的利益;若評估結果為會,政府有否改善措施;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涉嫌收受澳洲企業UGL Limited利益一事;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2.還學生快樂童年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社會的主流意見一直認為,'有壓力才有進步';現時,市面上有大量有關'虎爸虎媽'、'直升機家長'及'怪獸家長'等催谷兒童學習的書籍和討論,但過度的催谷很可能會增加兒童的壓力及降低他們的學習興趣;學生能力國際評估計劃的調查結果顯示,部分香港家長過分介入子女的學習,揠苗助長,導致兒童的學習動力下降,對其學業成績造成負面影響;不少傳媒報道亦指出,部分香港的學生因沉重的學習壓力而有情緒問題,他們容易變得焦慮,並出現失眠、食慾不振、煩躁等徵狀;凡此種種的問題,可歸咎於只着重考試成績的教育制度;在幼稚園階段,家長已為子女報讀林林總總的興趣班,並要求他們默書及串字等;在小學階段,學生要參與全港性系統評估、小五下學期及小六上、下學期的呈分試及中一入學前香港學科測驗;到中學階段,學生要面對大學學位不足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一試定生死'的壓力;反觀不少先進地區的教育制度和教學模式更能給予學生空間探索自己的興趣,以提升他們的創意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

(一)重新評估現行教育制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和心理影響,以及全面檢討考試制度、課程内容和升學機制;

(二)加強家長教育,避免家長過分催谷子女學習;及

(三)加強支援學校社工和老師,以便他們及早識別學生有否承受過分壓力。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愉快學習'是教育局向學校發出的學習指引,但";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檢討全港性系統評估的考核內容,避免學生要機械式操練試題,以及研究應否取消全港性系統評估,以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

(ii)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雖然";在"'有壓力才有進步'"之後刪除";",並以",而"代替;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增撥資源協助在學習遇上困難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包括及早識別該些學生及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訓練及支援,以減輕他們的學習壓力;(五) 精簡現時中、小學的課程內容,使教師及學生不會因追趕課程而產生壓力,而學生能利用多出的課時培養個人的學習興趣;(六) 鼓勵學校邀請不同行業的專家舉行工作坊及體驗活動,讓學生擴闊視野及了解自己的潛能,從而培養相關的興趣以至發展未來的事業;及(七) 疏理學習壓力對學生的負面影響,以及全面關顧學生的身心發展,包括增加臨床心理學家及醫務社工在校的支援服務,為學生提供情緒及心理輔導,並擴大學童牙科保健及學生健康服務,以確保他們有健康的體魄學習"。

(i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而公約締約國應鼓勵為兒童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亦呼籲家長每天給予兒童最少1小時的自由遊戲時間;可是,";在"徵狀"之後加上",甚至出現自毀行為";在"升學機制;"之後加上"(二) 堅守小學小班教育的政策,並盡快在中學推行小班教學,以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加強學生的專注力和增加師生互動;(三) 檢視全港性系統評估帶來的教育異化和變質對學校和學生的影響,並盡快糾正弊端;如無法糾正,政府當局應取消全港性系統評估,讓學校教育重回正軌及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四)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和非華語學生提供更多支援,以消除他們在學習和社交上的障礙;(五) 研究市面上的遊戲小組和興趣班課程對兒童的智能和心理發展的影響,並作出適當監管,以避免課程及活動對兒童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

(iv)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的主流意見"之前刪除"社會",並以"鑒於社會競爭激烈,本港"代替;在"市面上"之後刪除"有大量有關'虎爸虎媽'、'直升機家長'及'怪獸家長'等",並以"出現大量"代替;在"書籍"之後刪除"和討論";在"要求他們"之後刪除"默書及串字等",並以"以'死板'的方式學習,大大扼殺其創意"代替;在"(一)"之後加上"訂立教育的真正理想,";在"升學機制"之後加上"是否能真正達致教育的目標";在"家長教育,"之後加上"鼓勵家長更加重視子女的學習過程、成長和興趣,";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加上",令子女更快樂地成長;(三) 加強學生建立自信心的教育及多元化就業出路的推廣工作,避免學生以考試成績為唯一的學習目標";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

(v)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認為"之前刪除"社會的主流意見一直",並以"部分香港家長"代替;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發展多元化教育體制,包括加強職業教育、藝術教育和體育教育,以減少公開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以及協助未能適應傳統教育的學生按其能力和興趣選擇升學途徑;及(五) 增加專上教育的學額,尤其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學士學位,以紓緩學生要競爭學位的壓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3.重組政府架構,改善政府施政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屆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現失誤,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應市民的訴求,加上多名官員接連出現醜聞及嚴重失職的情況,以致政府的管治及施政能力備受質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重新檢視運作架構,在諮詢立法會及公眾意見後,就各政策局的職能、目標,以及負責的政策範疇作出優化、調整及分工,並按需要進行架構重組,以提升各政策局及轄下部門在制訂和執行政策時的質素及能力,令政府施政更公開、貼近民意、整全及具一致性。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屆"之前加上"鑒於";在"加上"之後加上"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及";在"接連出現"之後加上"利益衝突、";在"質疑"之後刪除";就此";及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檢討及改善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落實《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中各項建議,並"。

(ii)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的管治"之前刪除"本屆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現失誤,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應市民的訴求,加上多名官員接連出現醜聞及嚴重失職的情況,以致",並以"面對複雜多變的外圍環境,以及香港本身的發展需要,政府的管治架構應與時並進,以提升"代替;在"施政能力"之後刪除"備受質疑";及在"重組,"之後加上"包括盡快成立創新及科技局,"。

(i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訴求,"之後加上"在推出政策前缺乏周詳考慮,亦欠缺有效的檢討機制;對於本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結構性問題,政府多以短期或臨時措施處理,拖延推行長遠規劃;";在"多名官員"之後加上"亦不具備與職能相稱的經驗,更";在"運作架構"之後加上"及問責官員的職能和相關的入職要求,起用與相關職能相符的人選出任政府主要官員,並清晰訂出主要官員須對其過失負責的準則";在"分工"之後加上",檢討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成效";在"架構重組"之後加上";政府亦應改善政策檢討機制";及在"質素"之後加上"、效率"。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4.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立法會針對大型群眾事件的保安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