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6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4年危險狗隻規例(豁免)(修訂)公告》137/2014
2.《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138/2014

其他文件

1.第27號-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28號-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第二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3.第29號-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4.第30號-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三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四年十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5.第31號-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6.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3/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7.《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委員何秀蘭議員提交)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郭榮鏗議員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本月10日批准延長早前就3宗涉及堵塞旺角部分街道和金鐘中信大廈出入口個案所發出的臨時禁制令。該等禁制令禁止佔領人士妨礙執達主任拆卸或移除在指定地方的障礙物,又授權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可能妨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條款的情況下展開拘捕行動,警方亦須把被捕人士盡快帶到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本月14日,原訟法庭批出命令,訂明在不損害警方執行《警隊條例》(包括第51和52條)的情況下,警方須盡快把被捕人士帶到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另一方面,警務處處長表示,警方會全力協助原告人執行有關的民事禁制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進一步協助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前:
  • (一)警方會透過甚麼途徑確保佔領人士明瞭禁制令的主要內容,以便他們有機會考慮停止違反禁制令的行為,以免被捕;

    (二)警方會否立即公布將會根據甚麼準則,以決定把因涉嫌同時違反禁制令及干犯其他刑事罪行而被捕的佔領人士,帶到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抑或羈押於警署及/或帶到裁判官席前;及

    (三)警方會否立即公布措施,使因涉嫌違反禁制令而被拘捕並帶到法庭以待進一步指示的人士,得知其法律權利及會有法律代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II. 質詢



1. 陳鑑林議員問:


據報,一名任職香港大學(下稱"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佔領中環運動(下稱"佔中")發起人,於去年5月至今年2月期間,分別向港大人文學院、法律學院及民意研究計劃轉交4筆合共145萬元的捐款,用作支付進行佔中工作的一名研究助理的薪酬,以及資助民意研究計劃進行"全民投票實踐計劃"等與佔中有關的活動,而他承認該等捐款是以另一佔中發起人名義捐贈,但沒有交代有關資金的真正來源。有社會人士擔心,有人在資助學術研究的幌子下進行政治活動,嚴重破壞專上院校的政治中立及學術自由。關於各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資助的專上院校的財政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教資會有否對其資助的院校發出指引,訂明可否接受指定用於資助政治活動或有關的員工薪酬的捐款,以及要求院校規定接受捐款(尤其是用於指定項目、活動或員工薪酬的捐款)的學術單位須要提交報告,詳細交代捐款用途、相關研究數據及學術成果,以確保捐款用於進行學術研究而不是政治活動;若有指引及規定,教資會有否要求港大評估上述捐款的處理有否違反該等指引及規定;

    (二)是否知悉教資會現時有否要求院校查證捐款的真正來源,以防止有人借院校名義進行政治活動;教資會有否就此進行監管;及

    (三)鑒於有不少市民向港大投訴上述教員組織和參與違法的佔據道路和集會,並以中間人身份將真正來源不明的資金捐予該院校以進行該等活動,政府是否知悉教資會有否了解該院校如何跟進有關的投訴,以及各院校有否機制處理對教職員這方面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 葉建源議員問:


近日有輿論認為,新高中學制下通識教育科(下稱"通識科") "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此一主題下的教學活動,鼓勵學生討論港人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的情況,是大量中學生參與"佔領"運動的原因之一。亦有報章報道,政府有意修訂通識科課程,刪減涉及香港政治的議題,並增加《基本法》等內容。有教育團體認為此舉等同政治干預教育事務。關於各高中科目的課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計劃對通識科課程作出修訂的詳情及理據為何;當局制訂或改變高中科目為必修科或選修科時的考慮因素及程序為何;

    (二)各科目的課程及評估指引的修訂準則和程序為何;修訂過程一般需時多久,以及修訂前會否諮詢有關科目的教師;如會,諮詢的詳情及規模為何;會否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基於非專業的考慮因素修訂各科目的課程;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有曾任教育局官員並推動通識科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指稱通識科已異化,當局有否評估該科目有否偏離其宗旨;如評估結果為有,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3. 黃定光議員問:


據報,國際原油價格近月持續下跌,累計較今年的高位低逾兩成,但石油產品的本地零售價卻沒有相應地下調,出現有關價格"加快減慢"的情況。有油公司的發言人在回應時解釋,本地石油產品的零售價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進口價、稅項及營運成本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自今年7月以來,石油產品進口價格和國際原油價格有否大致相同的走勢和調整幅度;若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研究自今年7月以來,無鉛汽油和超低硫柴油的本地零售價和每月平均新加坡離岸價有否大致相同的走勢和調整幅度;若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要求油公司提高其釐訂油價工作的透明度;有否計劃透過降低燃油稅和油站地價等方法,降低油公司的經營成本,令石油產品價格得以下調,使用家或相關行業受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在2007年實施《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並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規管發送商業電子信息,包括傳真、電郵、短訊及預錄電話信息,但人對人促銷電話則除外。其後,《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在2013年4月全面實施,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或提供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銷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及得到他們的同意,以進一步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然而,有媒體進行的調查的結果顯示,近年市民收到促銷信息的情況依然相當嚴重,情況至今未見改善。港人每人每年平均收到150個促銷電話,他們亦經常收到透過短訊、預錄電話信息,甚至是流動通訊應用程式傳送的促銷信息,令他們的生活受到嚴重滋擾及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及評估電話促銷活動的現況,例如平均每天每名市民收到多少個促銷電話,以及該等電話令他們蒙受多少經濟損失;

    (二)鑒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自去年4月1日至本年8月初共轉介了18宗與電話促銷活動中使用個人資料相關的投訴予警方,但當中沒有個案的有關人士被定罪,當局有否定期檢討現行法例對防止個人私隱被利用作電話促銷活動的成效;及

    (三)鑒於當局一直以二萬人的生計會受影響而拒絕立法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當局有否方法令市民可行使不受該類電話滋擾的權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葛珮帆議員問:


2013年《死因裁判官報告》指出,去年全港有1 040宗自殺案,較上年的數字上升超過兩成。去年的自殺者當中,男性有644人,比女性的396人高出六成,中年(即30至59歲)男性和長者(即60歲以上人士)分別佔百分之二十八及三十六。此外,青少年(即19歲或以下人士)的自殺率較2012年上升了百分之三十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去年男性和長者的自殺率較其他組別人士為高,以及青少年自殺率急升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

    (二)有否分析中年男性及長者自殺率較高,以及青少年自殺率急升的現象,是否反映政府及社會對上述人士的支援不足;政府現時對上述人士提供的支援服務分別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參考有關自殺情況的統計數字及分析自殺原因的結果,考慮向不同年齡組別的有需要人士提供更多針對性的支援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謝偉俊議員問:


由於受佔領中環運動影響,今年美酒佳餚巡禮(下稱"巡禮")移師啟德郵輪碼頭(下稱"郵輪碼頭")舉行。有評論指,該活動4日入場人次共18萬,造成附近道路超出負荷,亦有參加者投訴,輪候免費穿梭巴士及前往會場車程均需個多小時。郵輪碼頭成功舉辦巡禮,展示其舉辦大型盛事潛力,但凸顯該處交通配套不足,無法疏導人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巡禮所反映的郵輪碼頭交通配套問題,包括九龍灣單一連接道路的樽頸問題,並制訂應對措施;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檢討;

    (二)鑒於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預計最早2023年才啟用,政府會否重新評估下述建議是否可行:提前完成興建該系統的觀塘至郵輪碼頭連接橋,或先興建較簡單的臨時人行浮橋,以疏導在郵輪碼頭舉辦大型盛事期間往返該處的人流;及

    (三)鑒於各項鐵路、港珠澳大橋及蓮塘/香園圍口岸等基建項目相繼出現嚴重超支,第(二)項提及的連接系統最新工程預算開支為何;鑒於該連接系統可行性研究預計於2015年才展開,亦未知能否落實,當局會否考慮,為獨立興建觀塘至郵輪碼頭連接橋進行可行性研究,以便提前興建該連接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石禮謙議員問:


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系撰寫的《香港建造業成本上漲報告》("《報告》")指出,有顧問公司把香港評定為建造成本最高的城市。就過去3年本港的建造成本而言,物料佔最大比重(即43%),其次為勞動力薪酬(佔34%),而行政、保險、法定要求、利潤和管理費等其他成本則佔23%。過去3年,物料成本的累計漲幅為24%,薪酬成本則上升了27%,當中工資漲幅最明顯為混凝土工人(約70%)及紮鐵工(30%)。《報告》亦指出,大多數的成本上漲因素,例如市場匯率、薪酬變化,以及一系列需要承建商滿足的新增要求(包括安全、環境保護、質素保證、聘用條件、設計流程等要求),並非承建商所能控制。對於政府曾表示會優化承建商名冊制度,以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承建商進入本地建造業市場,《報告》舉例說明此政策不但不能減低建造成本,反而會加劇承建商爭奪原本已甚緊絀的人力資源。就建造成本上漲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現行策略和措施能否有效應對物料成本、工人薪酬及質量要求上升所引致的建造成本上漲問題;

    (二)鑒於當局推算未來數年需增聘共約3萬多名建造業工人,但在2013年只有約3 200名半熟練技工完成培訓,當局有否評估建造業各工種的人手短缺情況及採取應對措施;若有,詳情為何(按工種列出);

    (三)鑒於建造業議會只提供培訓學員為半熟練技工的課程,未能及時解決多個工種嚴重短缺熟練技工的問題,當局會否加快輸入外地勞工的審批程序,切實解決當前及未來數年熟練技工人手不足的問題;

    (四)鑒於當局去年投放在培訓建造業工人的開支約為3億5千萬元,但在該年完成培訓的半熟練技工只有約3 200名,當局有否評估培訓本地建造業工人的成本效益、過去3年完成訓練每名半熟練技工的平均總成本(包括師資、場地、文書、管理、考核、津貼等開支),以及學員於完成培訓後一年內從建造業流失的百分率是多少;及

    (五)當局日後決定在新工務工程建造合約中增訂對承造商的額外要求前,會否充分考慮及評估該等要求是否合適和必要,以及對建造成本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麥美娟議員問:


據悉,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近年處理投訴的過程十分緩慢,部分個案更處理經年,令投訴人長期承受心理及經濟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醫委會接獲多少宗投訴;當中分別有多少宗(i)被醫委會轄下初步偵訊委員會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因而轉呈醫委會進行紀律研訊、(ii)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成立,以及(iii)涉及受聘於醫院管理局的醫生;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初步偵訊委員會平均處理每宗投訴所需的支援人員數目為何;當局會否增撥資源以增加該等人手,從而加快處理積壓的投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醫委會處理進行紀律研訊的投訴的平均每宗所需時間為何;當中(i)處理時間達1年或以上的個案數目,以及(ii)完成處理個案所需的最長及最短時間分別為何;

    (四)鑒於政府於本年7月2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醫委會於今年6月就加快其處理投訴及進行研訊的時間而提交的建議,當局研究有關建議的進度為何;是否知悉醫委會何時會落實有關建議,並簡化處理投訴程序,以提升處理投訴的效率;及

    (五)當局會否與醫委會商討訂定處理投訴的目標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單仲偕議員問:


現任行政長官在2011年11月宣布辭去戴德梁行的職務。最近有澳洲媒體報道,行政長官在同年12月,與當時正計劃收購該公司的UGL Limited("UGL")簽訂協議,承諾在收購完成後的兩年內不會向戴德梁行挖角或與之競爭,以及為UGL擔任仲裁人及顧問。行政長官在2012及2013年按上述協議共收取了400萬英鎊酬金。此外,根據該協議,行政長官可隨時以最少20萬英鎊的作價,將手上持有的戴德梁行日本分公司DTZ Japan的股份售予UGL。署理政務司司長在本月6日的本會會議上表示,有執業會計師的專業意見認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的相關規定,薪俸稅只適用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因此行政長官無須就UGL向他支付的款項繳交薪俸稅。然而,有市民指出,上述協議涉及服務的提供並需在香港履行,他們因此質疑為何行政長官不須就有關款項納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
  • (一)本港居民與海外公司簽訂協議,承諾為其擔任仲裁人及顧問並可根據協議獲得酬金,有關酬金會否被視為源自"有收益的受僱工作""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因而須接受薪俸稅評估;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會,有關酬金是否全數抑或只有部分視為應評稅入息;及

    (二)根據第112章,本港居民須否為出售海外公司股份而賺取的利潤納稅;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王國興議員問:


近月,本會的財務委員會及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就一些具爭議性的撥款申請進行"拉布",令大量議程項目積壓有待審批。據悉,有不少工務工程項目因尚未獲批撥款而延遲展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個立法年度,每年有多少項工務工程項目因上述兩個委員會延誤審批有關的撥款申請而(i)延遲展開、(ii)未有如期進行招標,以及(iii)因招標期限屆滿而需要重新招標,並以表列出該等項目的名稱及因而引致的額外開支;

    (二)有否制訂應變措施,以減低第(一)項所述的工務工程項目延誤展開對公眾造成的影響;及

    (三)有否制訂應變方案,例如在制訂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預算時,把當中的"應急費用"及"價格調整準備"設定於較高的水平,以減少因超支而須向財務委員會申請追加撥款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吳亮星議員問:


英國廣播公司在上月報道,奧斯陸自由論壇於上月在挪威舉行本年度會議,有來自各地的人權活躍分子出席,議題包括本港發生的佔領中環運動,而該運動的發起人與各地人權活躍分子早於2013年1月已開始策劃佔領道路行動("佔領行動"),並有超過一千名香港人在發動佔領行動前曾接受特別訓練,包括如何應對警方及行動管理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掌握佔領行動的策劃情況;如否,原因為何;如有,有否採取針對性措施,防止佔領行動發生;及

    (二)有否評估奧斯陸自由論壇進行關於香港的活動,有否對香港的安全構成威脅;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2. 陳家洛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9月公布的《鐵路發展策略2014》("《策略》"),為本港的鐵路網絡發展提供規劃框架。政府根據公眾諮詢結果及顧問作出的建議,在《策略》中提出在2026年或之前推展7個新鐵路方案(即北環線及古洞站、屯門南延線、東九龍線、東涌西延線、洪水橋站、南港島線(西段)及北港島線)。此外,由於目前未能確立3個小西灣線方案(即"延線"、"支線"及"接駁線"方案)的經濟和財務效益,所以不會在2031年前推行該等方案。就本港鐵路的未來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所委託的顧問研究3個小西灣線方案時,所採用的評估指標(包括可行性、造價、成本效益、競爭力、建造障礙及環境影響等)及評估結果為何;該等評估指標和結果與建議興建的7個鐵路項目的評估指標和結果如何比較(按項目及指標列出);

    (二)鑒於政府統計資料顯示,東區的人口現時接近60萬而小西灣及其周邊區域(包括翠灣、欣藍、景怡及漁灣)的人口總和已超過7萬,而且《策略》提到"不少東區居民相當支持為小西灣提供鐵路服務",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不推行3個小西灣線方案;

    (三)鑒於《策略》提到北港島線鐵路項目有助"疏導過海的客流,紓緩港島線的負荷,以及加強港島北岸的鐵路通達性",當局會否為配合港島北岸新海濱的未來發展,研究於該區設立碼頭,並恢復已停辦的渡輪航線或加強現有航線的服務,以推動該區的水上運輸發展及連繫不同地區,從而紓緩鐵路的壓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計劃進行有關研究;及

    (四)鑒於擬建的北港島線的部分走線與現時的港島線平衡,而前者的添馬、會展及銅鑼灣北站分別與後者的金鐘、灣仔及銅鑼灣站將會相距甚近,當局會否研究以地下或架空行人通道把該等車站連接起來;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計劃進行有關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某報業集團在本年8月29日投寄多封信件,但香港郵政於兩個月後把其中9封信件放入一個公文袋並退回寄件人。該等被退回的信件全部已繳足郵費,當中只有一封的收件人地址不完整,另有兩封則懷疑曾被拆開再密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香港郵政的人員在甚麼情況下會拆開或准許其他人拆開郵件;香港郵政現時有否監管機制,確保不會因郵件被拆開而令當中的個人私隱外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香港郵政在甚麼情況下會拒絕派遞收件人地址完整並繳足郵費的郵件;寄件人有何途徑就香港郵政拒絕派遞該等郵件作出投訴,以及當局如何跟進投訴;

    (三)香港郵政在甚麼情況下會把收件人地址不完整的郵件,連同由同一寄件人寄出但收件人地址完整的郵件一併放入公文袋並退回寄件人;

    (四)香港郵政將未能派遞的郵件退回寄件人的程序一般需要多少個工作天;及

    (五)香港郵政會否向寄件人解釋退回郵件的原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問:


據悉,歐洲已設立稱為"港口社區系統"的電子平台。該系統把與貨運業相關的公私營機構的系統聯繫起來,組成一個航空、海路或陸路港口社區,以協調物流程序及提升營運效率。就本港應用資訊科技提升貨物出入口效率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港現時是否設有與上述系統類似的電子平台,供政府部門與貨運業界互相交流資訊,以及提供物流和電子貨物清關等服務;如是,詳情為何;如否,現時香港國際機場、各個貨櫃碼頭及陸路管制站之間有否設立溝通機制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二)有否評估本港的貨物出入口管理系統是否已達至由多個國際貿易組織提倡的"單一窗口系統"的標準,即一站式處理所有出入口文書、檢疫和交易等工作;如評估結果為是,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否,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令本港的貨物出入口管理系統達至有關的標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胡志偉議員問:


過去兩年的施政綱領提到,政府與專營巴士公司正著力推行,以"區域性模式"宏觀審視及重組專營巴士服務。運輸署正與巴士公司研究設置巴士轉乘站,以配合區域性巴士服務重組。另一方面,據報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計劃明年於九龍區進行區域性巴士服務重組,並會在九龍區增設多個巴士轉乘站,包括將龍翔道黃大仙中心現時的巴士站改建為巴士轉乘站。有意見指出,政府在九龍東推行啟德發展區、"起動九龍東"及安達臣道石礦場用地發展等大型發展計劃,會令九龍東的交通服務需求大為增加,因此政府應盡快重新檢視九龍東的交通服務需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運輸署有否檢討已落實的區域性巴士服務重組的成效,包括其對各主要幹道車流量的影響、路上行駛的巴士數目、被削減/重組的巴士路線數目、對巴士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以及市民的反應等;

    (二)上述的九龍區區域性巴士服務重組的進展及詳情,包括涉及的巴士路線和地區、何時進行公眾諮詢,以及計劃增設的巴士轉乘站的地點和相關改建工程的進度(包括預計的動工及落成日期等);

    (三)有沒有與各專營巴士公司商討,參考設於屯門往返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巴士轉乘站,在下列地點設置巴士轉乘站:(i)彩虹道交匯處及太子道東交界、(ii)港鐵九龍灣站對出的觀塘道,及(iii)港鐵牛頭角站與觀塘站之間的一段觀塘道;如有商討,詳情為何,以及會何時實施;如沒有,會否盡快進行商討;

    (四)有沒有研究在九龍區劃出新的巴士專線,或延長現有的巴士專線的實施時段及範圍,以確保道路使用效率較高的公共交通工具可優先使用有限的路面資源;除了設立巴士專線外,有否研究推行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優先使用道路措施;

    (五)鑒於運輸署於過去數年曾進行多項地區交通研究,包括"西九龍填海發展區交通研究"及"金鐘交通研究"等,該署展開地區交通研究的準則為何;過去3年,運輸署有沒有就九龍東居民的出行模式及交通需求進行地區交通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會否盡快進行研究;及

    (六)當局有沒有就啟德發展區、起動九龍東及安達臣道石礦場用地發展這3個大型發展計劃,如何影響九龍東的公共交通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如有,詳情為何;會否因應《鐵路發展策略2014》建議興建東九龍線,進行九龍東地區交通研究,以評估建議的鐵路線及該3個發展計劃對九龍東交通的影響;如否,當局如何評估九龍東的交通服務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於2008年7月推出"綠色香港‧碳審計"運動("碳審計運動"),並發出《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以配合該運動,協助已簽署《減碳約章》並成為"碳審計‧綠色機構"的公司或團體對其轄下的建築物進行碳排放審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8至2013年,每年參與及退出碳審計運動的私人建築物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2008至2013年,每年參與碳審計運動的政府及法定機構轄下建築物的數目,並按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列出分項數字;

    (三)2008至2013年,每年簽署《減碳約章》參與碳審計運動及退出該運動的私人機構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2008至2013年,每年簽署《減碳約章》參與碳審計運動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的數目分別為何;

    (五)各個參與碳審計運動的政府部門有否增聘人手及/或聘用顧問公司,以應付進行建築物碳審計的額外工作;如有,2008至2013年,每年新增的職位總數,以及有關工作每年涉及的各項額外開支(包括薪金、在職培訓、購置器材及外聘顧問等開支)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參考政府部門進行建築物碳審計所獲的數據,並採取措施提升有關建築物的能源效益及減低建築物的碳排放量;如有,措施的詳情及其成效(包括碳排放量下降的統計數字)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黃定光議員問: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早前向傳媒表示,佔領中環運動("佔中")發生至今,已對香港舉辦的盛事和旅客來港的意欲造成影響。例如,美酒佳餚巡禮需更改舉辦場地,並且有一成參展商退出;原定於今年12月舉辦的香港國際公路單車賽("單車賽")亦已取消。此外,有資訊科技業界人士表示,有外國公司的個別員工因佔中而取消來港出席會議。上月首28日來港的非內地旅客的人數較去年同期下降3.7%。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美酒佳餚巡禮更改舉辦場地和單車賽取消,令香港蒙受多少經濟損失;是否知悉有多少項盛事因佔中而更改舉辦場地、暫停,甚至取消,以及有否量化有關的經濟損失;

    (二)鑒於佔中令非內地旅客減少,有否評估旅遊業因而蒙受多少經濟損失;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旅遊業在佔中結束後多久才能復原;及

    (三)鑒於佔中現時仍然持續,是否知悉香港旅遊發展局有否評估,佔中對其部署和推廣旅遊活動的工作造成甚麼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吳亮星議員問:


近日本港多個地區發生大規模的違法佔領道路行動。有多個受該等行動影響的團體於上月20日獲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佔領人士繼續佔領旺角的道路,以及阻塞通往金鐘一幢商廈的通道。其後有佔領人士獲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向法庭申請撤銷旺角佔領區的臨時禁制令。另一方面,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10(3)條("第10(3)條"),法援署署長如覺得某宗法援申請有該條文所列的情況,可拒絕給予法律援助。鑒於佔領道路屬違法行為,有市民對法援署批准該宗法援申請提出質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述法援申請人擬提出訴訟以期繼續進行違法佔領道路行為,法援署署長審批該法援申請時,為何不覺得該個案有第10(3)條所述的情況,因而未有拒絕該宗申請;

    (二)除了考慮申請人能否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外,法援署審批該法援申請時具體考慮的因素為何,以及有何先例可供參考;及

    (三)現時有否獨立的監察機制,確保類似的法援申請的審批結果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F)("《規例》"),如公共小巴("小巴")的乘客座位已設有安全帶,乘客必須佩戴。有報道指出,小巴乘客未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令人關注。有不少乘客習慣登車後低頭把玩手提電話或閉目養神,因此對車廂內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帶的告示視若無睹,而司機亦未有主動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帶。就小巴乘客佩戴安全帶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及本年至今,便衣警員喬裝小巴乘客突擊檢查車廂內乘客有否佩戴安全帶的行動次數、進行該等行動的地區,以及行動中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被檢控的乘客數目;當局就這方面發出的口頭警告、傳票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計劃增加突擊檢查的行動次數和參與行動的警員人數,以及擴大進行該等行動的地區;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運輸署透過不同渠道(包括致小巴工會的函件、小巴通訊,以及與小巴業界舉行的定期會議),要求小巴司機提醒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有否評估該等措施或其他旨在加強乘客佩戴安全帶意識的措施的成效為何;鑒於小巴司機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帶的安排屬自願性質,而張貼於小巴車廂內的告示被指不顯眼,當局有否計劃要求小巴利用車廂電子屏幕、播放錄音或其他方法,加強宣傳有關信息;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規例》的有關條文生效已逾10年,部分小巴的安全帶已損壞或出現故障,當局有否定期抽查小巴的安全帶是否操作正常,或要求小巴車主安排定期檢查及維修該等設備;會否考慮推出計劃資助業界改善安全帶設備;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陳偉業議員問: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濫收服務費用的問題,政府在2013年11月27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若有證據顯示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或發牌條件,通訊事務管理局會作出調查,並就屬實的個案懲處營辦商。然而,本人近日仍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有營辦商就他們沒有申請使用的電訊服務收取費用,或多收電訊服務費用,令他們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按電訊服務的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等)及投訴性質分類,過去12個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以及投訴屬實的個案涉及的營辦商的名稱;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成功追討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檢控的營辦商的名稱及被檢控的次數;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現行監管營辦商的措施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的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1. 鄧家彪議員問:


有沙田區議會議員("沙田區議員")向本人反映,大圍近年人口不斷增長,但只有流動圖書館為當區居民提供服務,而他們一直要求當局於該區增設分區圖書館。關於公共圖書館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規劃署制訂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明,當局應為每20萬人口設立一所分區圖書館,而有意見指大圍的人口已符合該標準,當局會否於該區興建分區圖書館;如否,原因為何;如會,詳情(包括圖書館選址、土地面積、建議藏書量)為何;

    (二)鑒於有沙田區議員及本人曾建議政府在大圍的空置校舍設置臨時圖書館,當局會否採納該等建議;如會,有關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曾在沙田區議會會議上表示會於美田邨增設流動圖書館服務站,有關計劃的進度為何;當局會否於大圍的其他地點(例如新翠邨、秦石邨及新田圍邨)增設更多流動圖書館服務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沙田區議會外,當局於最近3年有否收到其他區議會興建分區圖書館的建議;如有,所涉區議會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採納該等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陳恒鑌議員問:


有荃灣居民向本人反映,荃灣海旁景色優美,但該處的近岸海水多年來發出惡臭,而臭味問題在退潮時尤其嚴重。據悉,鑒於該問題與污水經雨水渠流入大海有關,當局擬於荃灣興建旱季截流器,在旱季時堵截雨水渠和排水道內的污水,並將污水引到污水收集系統。此外,當局現正加強針對接駁排污渠至雨水渠的非法行為的執法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接獲市民就荃灣海旁臭味問題作出的投訴宗數及採取的跟進工作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當局就排污渠被接駁至荃灣的雨水渠(i)去信有關人士勸諭他們糾正該違規行為,以及(ii)向他們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當局採用哪些方法追查該等非法行為;過去5年,當局有沒有採取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荃灣海旁臭味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現正籌備聘請工程顧問就於荃灣興建旱季截流器的工程進行勘察和設計工作,該等籌備工作將於何時完成;興建旱季截流器的工程預計於何時展開及完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11月6日
隨立法會CB(3) 121/14-15號文件發出)

(《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4年11月18日隨立法會CB(3) 172/14-15(0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有否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並於就任時曾否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準確申報持有DTZ Japan股權;及其股權得益與梁振英先生履行行政長官職務時,包括但不限於否決向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一事,是否構成利益衝突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2.政制改革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政制改革方案。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央政府公開承諾2017年香港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以及之後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員,";在"可行"之後加上"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大多數市民支持";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令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成為一個符合國際標準、有競爭性和無政治篩選的選舉,讓不同政見人士可以成為候選人,令選民有真正的選擇;此外,本會亦促請政府不遲於2020年廢除立法會所有功能界別議席,全面普選立法會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3.保障職業安全

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工傷意外及致命工業意外數字持續高企,本會促請政府成立專責委員會,全面檢討香港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政策,包括職業病的保障範圍,以及改善高危工種工人的工傷保障(即保險、賠償、治療及康復服務)。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近年,"代替;在"高企"之後加上",但現行的法例並未能為僱員提供全面的保障;以交通運輸業為例,每年職業傷亡人數達雙位數字,但由於欠缺清晰的僱傭關係,一些職業司機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亦不包括車輛的司機座位,令交通運輸業的職業安全健康規管不盡完善;有見及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等,以扭轉現時倚賴業界對職業安全健康自我規管的政策;具體建議如下:(一) 加強日常監管及巡查工業場所,嚴厲懲處違法的僱主,並公布勞工處巡查時作出檢控的項目;(二) 訂立專門法例,訂明高空工作的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刑責等,從而減少建造業工人從高處墮下的意外;並就建造業使用的機械設定使用限期,以保證有關機械的效率和安全性;(三) 推動僱主切實承擔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如投放資源培訓員工、提供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設施及工作環境;(四) 訂明凡僱員(包括外判及自僱人士)於工作地點發生意外及患上職業病,僱主、承辦商或地盤負責人必須向政府當局作出申報,否則會被視為刑事罪行,以保障僱員的權益;(五) 全面檢討《僱員補償條例》,包括在附表1損傷類別內增加精神創傷,以及將筋肌勞損、中暑列為附表2內的法定職業病;而除向僱員給予經濟補償外,更應完善工傷及職業病預防及復康的機制,以協助受傷僱員盡快回復健康,重投社會;及(六) 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或行業性的僱員補償基金(例如'職業司機中央僱員補償基金'),為所有因工作傷亡或引發職業病的'打工仔女',不論僱傭關係均獲全面的補償保障"。

(ii)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工人的"之後加上"安全意識及";在"保險"之後刪除"、",並以"及"代替;在"賠償"之後刪除"、治療及康復服務";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檢討目前工傷工人的康復政策,包括參考本港及海外工傷康復管理的經驗及概念,協助僱主、勞工團體及保險業聯手推動工傷工人康復計劃,令工傷工人可以盡早接受妥善的診斷和治療,從而早日康復"。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