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7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5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令》84/2015
2.《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日本)令》85/2015
3.《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南非共和國)令》86/2015
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令》87/2015
5.《2015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日本國)(修訂)令》88/2015
6.《2015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89/2015
7.《2015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90/2015
8.《201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91/2015
9.《2015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92/2015
10.《201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93/2015
11.《2015年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修訂)規例》94/2015
12.《2015年〈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95/2015
13.《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96/2015
14.《證券及期貨(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及結算所)公告》97/2015
15.《2015年〈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98/2015
16.《2015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99/2015

其他文件

1.第94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三號(2015年2月)
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郭偉强議員問:


據悉,有多個區議會收到市民投訴,指在區內大量聚集的野鴿不但造成環境衞生問題,亦有傳播疾病的風險。然而,由於政府現時缺乏有效措施,野鴿數目有增加的跡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區議會轉介有關野鴿造成環境衞生問題的投訴,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如何處理該等投訴;現時有何措施處理有關的環境衞生問題;

    (二)過去3年,有否研究野鴿於人口密集地區聚集的原因;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現時有多少個野鴿聚集的地點及其位置為何;當局會否設立野鴿聚集黑點名單,並制訂相應措施以減少野鴿對市民的影響;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當局有否監察野鴿的數目;如有,每年的數目為何;去年的野鴿數目有否上升;如有,增加了多少,以及當局有否研究有關的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5年,每年當局向多少名因餵飼野鴿而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K)第4(1)條(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局會否加強執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林大輝議員問:


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港視")早前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政當局")不向其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本年4月24日裁定港視勝訴,並下令有關的牌照申請發還行政當局重新考慮。行政長官回應事件時表示,行政當局處理所有牌照申請時均"依法辦事、以法論法",而有關部門會請律師向行政當局提供法律意見,以在決定下一步行動時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由於政府已決定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的牌照不予續期,市民觀看免費電視節目的選擇將因而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提出上訴;若會,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關部門要求律師何時向行政當局提交法律意見;會否公布法律意見的詳情和下一步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行政當局決定不發牌給港視前,有否徵詢法律意見;若有,詳情(包括就不發牌給港視的法律理據)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重新審批港視的牌照申請;若會,詳情為何,以及何時會將有關建議提交行政當局討論;若否,考慮因素為何;

    (五)有否評估政府在是次訴訟中敗訴,有否影響管治威信、公眾對政府的觀感和有關官員的民望等;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亞視的牌照不獲續期,會否因應此最新情況,重新審批港視的牌照申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因應上述判決檢討牌照的審批程序和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有意見指發牌工作是"黑箱作業",會否就此再公布清晰的評核準則和指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會否重新審視電視市場的承受能力,並考慮發出更多牌照,讓觀眾有更多免費電視節目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鑒於現時的《廣播條例》(第562章)沒有設定當局批出牌照數目的上限,但在甚麼情況下,當局才會考慮為牌照數目設置上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 郭家麒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自2005年起實施藥物名冊,目的是透過統一藥物及用藥政策,確保病人可公平地獲處方具成本效益,並經驗證為有效和安全的藥物。藥物名冊內的藥物被分類為通用藥物、專用藥物及自費藥物,前兩類藥物獲公帑資助,後一類藥物則需由病人自費購買。有病人組織指出,過去兩年,有14種治療癌症新藥物在香港註冊,但不獲醫管局納入自費藥物名單,理由是"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藥物的成本效益"。該病人組織又指出,由於不少治療癌症的新標靶藥物不獲醫管局納入自費藥物名單,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一般不會主動向病人提供該等藥物的資訊,有損病人的知情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面世的新藥物(i)由在香港註冊至獲醫管局納入藥物名冊的平均時間為何,以及(ii)不獲列入藥物名冊的藥物的百分比及其原因為何;

    (二)醫管局現時考慮是否將新藥物納入自費藥物名單的具體準則為何;醫管局以何標準衡量新藥物的成本效益;

    (三)醫管局轄下的藥物建議委員會會否採取措施(例如增加會議次數)提高審批新藥物的速度,以配合醫療科技的急速發展;如會,詳情為何;醫管局有否考慮增加該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並邀請不同界別的持份者(包括病人組織代表)加入,以提高該委員會的工作透明度;及

    (四)醫管局會否全面檢討藥物名冊制度;如會,詳情及具體時間表為何;醫管局會否考慮向醫護人員發出指引,要求他們向病人提供藥物名冊外藥物(特別是病人較關心的癌症標靶藥物)的全面資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據報,大埔工業邨內的工業大廈("工廈")有單位被改作大型兒童遊樂中心,專供家長帶同嬰兒或幼童遊玩及參加興趣班。場內有房間可供出租作其他用途,以及有嬰兒產品出售。報道又指出,該中心可容納50多人,但場內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一旦發生火警會危及在場家長及幼童的生命安全。此外,工廈附近經常有各類型貨車進出和貨物裝卸,因此不宜幼童逗留。此外,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深水埗、長沙灣、沙田及火炭區的工廈內亦有同類型的兒童遊樂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本港有多少間上述類型的兒童遊樂中心;

    (二)工廈的土地租契是否禁止開設兒童遊樂中心和出售嬰兒及兒童用品;如是,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此進行巡查;如有,違契個案數目為何;有否作出檢控;被定罪人士所受到的處罰為何;有否公布違反土地租契條款的兒童遊樂中心名單;如有,如何公布;

    (三)兒童遊樂中心的經營者可否向當局申請豁免遵守有關的土地租契條款;如可,審批有關申請的準則為何;以"私人會所"名義在工廈開設,並以會員制度提供服務或出租房間予其會員、商業機構及註冊團體的兒童遊樂中心,有否違反土地租契條款;

    (四)上述類型的兒童遊樂中心是否受《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規管;如是,有多少間是已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幼兒中心;過去5年,違例經營的兒童遊樂中心數目為何;當局有否作出檢控;被定罪人士所受到的處罰為何;有否公布違例經營的兒童遊樂中心名單;如有,如何公布;及

    (五)當局有否定期巡查全港的兒童遊樂中心;如有,相隔多久巡查一次;如否,原因為何;當局在收到有人違例經營兒童遊樂中心的舉報後,一般會於多少日內進行巡查,以及由哪一個部門負責巡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陳克勤議員問:


近日有北區區議會議員及沙頭角居民向本人反映,指公眾人士申請《邊境禁區通行證》(俗稱"禁區紙")越來越困難,且等候時間過久,動輒需要超過兩小時。就沙頭角禁區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警方審批禁區紙申請所採用的政策及準則為何;警方在過去一年有否調整或收緊有關政策及準則;

    (二)按申請人類別(包括原居民/原住漁民、居民、探訪近親人士、探訪(非近親關係)親友人士、擁有/管理禁區物業人士、受託代為管理禁區物業人士、接送於禁區內學校就讀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沙嶺掃墓人士、因工作需要進入禁區人士、政府部門人員/傳媒人士)列出過去5年每年簽發的禁區紙的分項數目;

    (三)過去5年,每年以其他的特殊原因申請禁區紙的個案數目及該類申請的審批準則為何;

    (四)現時哪些類別的人士(i)合資格擔任區外人士/機構為進入區內參與社區活動而提出的禁區紙申請的擔保人,及(ii)可協助當區居民向警方提出覆核其拒發禁區紙的決定;該等類別人士是否包括當區區議員及鄉事委員會成員;及

    (五)當局預計於本年內實施的第三階段縮減禁區範圍(涵蓋梧桐河至蓮麻坑段)的計劃的詳情為何;會否考慮進一步放寬限制進入沙頭角禁區的政策,包括放寬旅客須持有禁區紙方可進入沙頭角碼頭禁區範圍的規定,以利便在該碼頭乘船前往荔枝窩的旅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港視")早前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政當局")不向其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本年4月24日裁定港視勝訴。判辭指出,行政當局採用循序漸進方針考慮牌照申請,有違發牌不設上限的既定政策,亦有違港視的合理期望,因此裁定行政當局的決定無效,並下令有關的牌照申請發還行政當局重新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制訂在敗訴情況下的應變方案;若有,應變方案是盡快重新審議有關的牌照申請,還是無論如何必定提出上訴,直至終審法院;若沒有制訂應變方案,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不少市民對行政當局不向港視發牌的決定表達強烈關注,而該決定在社會上引起爭議,當局有否檢視作出該決定的過程和理據,以查找不足之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行政長官在高等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後表示,有關部門會請律師向行政當局提供法律意見,以在決定下一步行動時"有法律依據",此事的最新進展為何;行政當局在決定下一步行動時,下列因素所佔比重為何:維護管治權威的需要、彰顯行政當局對法院判決的尊重、市民早前對行政當局不接納港視牌照申請的反應,以及政治因素;及

    (四)會否考慮向法庭申請在等候上訴聆訊期間暫緩執行上述裁決;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在等候上訴聆訊期間重新審議有關的牌照申請,以示對法院判決的尊重;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梁君彥議員問: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嬰兒的父或母須在嬰兒出生翌日起計42日內向登記官員申報須予登記的資料,並可獲免費辦理出生登記和領取《出生登記證明書》。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翌日起計42日屆滿後但在12個月內辦理,則申報人須繳付港幣140元。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屆滿12個月後辦理,則須得到登記官同意才可,而申報人須繳付港幣68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由1997年7月1日至今有多少宗嬰兒出生翌日起計屆滿12個月但仍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個案;

    (二)由1997年7月1日至今有多少宗嬰兒出生翌日起計42天屆滿後但在12個月內辦理的出生登記個案,以及所涉登記費用總額;

    (三)由1997年7月1日至今有多少宗嬰兒出生翌日起計屆滿12個月後辦理的出生登記個案,以及當中最長逾期多久;及

    (四)當局有甚麼方法減少不辦理或逾期辦理出生登記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陳鑑林議員問:


受公帑資助的香港大學("港大")在社會科學學院下設有民意研究計劃("民研計劃")。辦事處設於港大校園內的民研計劃,為所屬院校進行學術調查,亦接受其他機構委託進行民意調查及提供相關服務。就民研計劃的財政管理和資源運用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有關當局有否查核民研計劃的財政管理和資源運用情況;
    若有,由2010-2011至2014-2015學年,有關的詳情,包括:

    (i)主要的經費來源及分項數額(例如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經常及非經常撥款、捐款(並註明捐款條件和用途)和服務收費);

    (ii)主要的支出項目及分項數額(例如員工薪酬開支、辦事處運作開支、向港大支付的費用和業績分成);

    (iii)員工數目,並按有關職位的薪金來源(即教資會經常撥款、受委託進行項目的資金、校外機構的贊助及其他收入)及員工類別(例如研究人員和行政人員)列出分項數目;及

    (iv)進行的各研究項目的詳情,包括獲教資會資助的研究項目,以及為港大和校外機構進行的項目的詳細內容、合作機構,以及相關財政開支;

    若否,有關當局會否進行全面查核,並要求民研計劃提高與校外機構合作的透明度,以確保公帑不會被濫用;及

    (二)鑒於據報有一名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於2013年5月至去年2月期間,分別向港大法律學院、文學院及民研計劃轉交共130萬元的"神秘捐款",而當中80萬元付予民研計劃,有關當局(i)對民研計劃接受捐款有否具體規定,包括違規的罰則,以及(ii)會否就民研計劃接受上述捐款進行全面調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梁家騮議員問:


關於公立醫院提供的電腦斷層掃描、磁力共振掃描、超聲波、乳房X光造影及正子電腦斷層檢查(統稱"放射診斷")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各急症醫院內的放射診斷醫療儀器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儀器的平均使用年期分別為何;

    (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否訂立機制,以作出購買及淘汰放射診斷醫療儀器的決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每年每間急症醫院的每類放射診斷服務(i)使用人次及(ii)第25、50、75和90個百分值的輪候時間分別為何;及

    (四)鑒於醫管局於2012年5月起推行"公私營協作放射診斷造影先導計劃",為指定癌症組別的病人提供全額資助,讓他們接受指定私營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斷層掃描和磁力共振掃描檢查,醫管局有否計劃擴展該先導計劃,以納入其他種類的檢查服務(例如超聲波和乳房X光造影檢查),為患有其他疾病的合資格病人提供檢查服務,以及增加服務名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張華峰議員問:


香港去年第4季的信用卡帳戶總數高達1 700萬個,而同期香港人口為726萬人,即平均每名市民擁有超過兩張信用卡,可見信用卡的滲透率頗高。此外,現時網上購物越趨盛行,但據報有不法之徒利用信用卡網上付款系統的保安漏洞,使用盜取的信用卡帳戶資料在網上購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警方每年接獲有關信用卡帳戶資料遭盜用作網上購物的舉報數目、偵破的個案數目、所涉總金額及拘捕的人數為何;

    (二)鑒於本人得悉現時新批出的信用卡均已預設網上交易的功能,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會否要求發卡銀行,規定信用卡的網上交易功能須由持卡人進行確認手續後才會開通;如會,何時實施;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部分購物網站的保安措施或有漏洞,例如進行網上購物只需提供信用卡的號碼、到期年份及月份、持卡人姓名及信用卡背面所示的驗證碼,便可以進行信用卡付款,金管局會否規定發卡銀行加強信用卡網上購物的認證程序,例如引入雙重認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一名的士司機在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停牌")期間繼續租用的士接載乘客謀生,更為逃避警方截查而狂亂駕駛,最終釀成9車相撞的車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駕駛人士因在停牌期間駕駛而被檢控的人數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現時有何措施打擊駕駛人士在停牌期間駕駛;

    (二)過去5年,每年駕駛人士或獲其授權人士向警方申請《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的個案宗數為何;據悉該證明書只備英文本,當局會否考慮提供中文本;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運輸業人士表示,雖然他們有定期檢查所僱用的司機是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但駕駛執照一般有效期為10年而且沒有持證人違反交通規例的資料,當局有沒有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研究,在甚麼條件下可提供"黑名單"供僱主或車主參考,以免誤聘已停牌的司機;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會否進行有關研究;及

    (四)鑒於在本會運輸業保險事宜聯合小組委員會2012年4月的會議上,有委員建議當司機涉嫌觸犯交通罪行時,警方向有關車主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副本或通知有關車主,而政府官員當時承諾會研究該建議,有關研究的進展為何;會否推行該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當局有何措施協助車主(包括的士/公共小巴車主)知悉租用其車輛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以便跟進他們有否被停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葉建源議員問:


申訴專員公署在今年3月24日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指出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家庭學資處")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拖欠還款情況嚴重,特別是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擴展貸款計劃")。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家庭學資處重新考慮將較嚴重的拖欠還款個案的借款人負面資料交予信貸資料機構,以加強阻嚇作用。據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反對有關建議,並指香港環聯資訊有限公司("環聯")是本港唯一的消費者信貸資料機構,而且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家庭學資處將欠款人非常私人及敏感的資料交予環聯,將不能控制有關做法對欠款人可能造成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學年,每個學年修讀下述類別課程的人士向擴展貸款計劃(a)申請貸款、(b)獲批貸款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c)有關借款人拖欠還款的數目(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學年列出分項數字)–

    (i)已獲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的課程、

    (ii)由具自行評審或學科範圍評審資格的院校(包括其轄下持續及專業進修學院)提供的課程、

    (iii)毅進文憑課程、

    (iv)"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所涵蓋的課程、

    (v)由本地法定組織提供或資助的培訓及發展課程及

    (vi)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註冊和獲豁免註冊的課程;

    學年:_____________
    課程類別申請貸款人數(a)獲批貸款人數(b)欠款人數目(c)
    (i)   
    (ii)   
    (iii)   
    (iv)   
    (v)   
    (vi)   

    (二)過去5個學年,每個學年在職人士向擴展貸款計劃申請及獲批貸款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該類借款人拖欠還款的比例;

    (三)家庭學資處會否檢討擴展貸款計劃的申請資格,以確保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才可獲批貸款;如會,詳情為何;及

    (四)家庭學資處將如何回應私隱公署的意見,以及會否在私隱公署不同意的情況下,採納申訴專員公署的上述建議;如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黃定光議員問:


有不少僱主向本人反映,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於2011年實施以來,即使他們把薪金提升至高於最低工資水平,部分職位空缺仍乏人問津。此外,由本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由每小時30元上調至32.5元。據報,有學者預期最低工資水平若再上調,部分工作環境稍遜的職位在招聘員工方面將面對更大困難,以致人手短缺情況將會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各個行業每年總薪酬開支的增長率;若有統計,按行業列出有關數字;

    (二)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保安、飲食和零售業的兼職和全職員工人數的增長情況分別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經營及招聘員工方面造成的影響;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據悉,最近在港鐵列車車廂、港鐵車站和港鐵擁有的物業範圍內,出現了大量以海報及路軌廣告牌等形式展示的廣告,提倡通過政府提出的政制改革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港鐵列車車廂、每個港鐵車站和港鐵擁有的物業範圍內以各種形式展示的上述廣告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各種形式展示的該等廣告的平均日數分別為何;及

    (二)政府是否須就展示該等廣告繳付費用;若是,以各種形式展示的廣告的收費分別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知悉該等收費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就商業廣告收取的費用如何比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鍾樹根議員問:


近期本港發生多宗懷疑由內地人士在港干犯的罪案,包括持械行劫、爆竊、綁架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懷疑由內地人士在港干犯的嚴重罪案的數目及其分類數字;

    (二)按入境方式在下表列出過去3年,因涉嫌在港犯罪而被捕的內地人士數目;

    入境方式被捕人士數目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 
    按內地人士個人遊計劃/持其他旅行證件 
    偷渡 
    其他 

    (三)過去3年,懷疑由內地人士在香港干犯的嚴重罪案當中,分別由本港警方或內地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所佔的百分率;及

    (四)有否評估內地人士在港犯罪的案件數目近年有否上升的趨勢;若評估結果為有,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應對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近年有一些醫生應求診者的要求,在他們沒有生病的情況下向他們簽發病假證明書(俗稱"病假紙")或簽發超出實際需要的病假日的病假紙。然而,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往往難以搜集到足夠證據證明濫發病假紙的情況。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醫委會應與警方合作,把懷疑濫發病假紙的嚴重個案交由警方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警方有否就懷疑濫發病假紙的個案展開調查;若有,個案的數目,以及當中因未有足夠證據而沒有提出起訴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被定罪的醫生及求診者受到的懲罰一般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名醫生遭醫委會從醫生名冊中除名;

    (二)目前警方有否就醫生濫發病假紙的投訴個案進行搜證;若有,有否遇到困難;若有,詳情為何;

    (三)過去5年,警方有否派遣警務人員喬裝求診者收集證據;若有,行動次數為何;若否,警方有否其他方法搜證;若有,詳情為何;

    (四)鑒於有部分私家診所(特別是中醫診所)目前仍以人手紀錄病人的病歷,以致翻查有關醫生發出病假紙的紀錄費時失事,當局是否掌握現時私家診所以電腦儲存病人病歷的情況;當局有否措施鼓勵醫生全面以電腦儲存病人病歷(包括向病人簽發病假紙的紀錄);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醫委會近年有否推行措施,加強醫生的專業操守;若有,詳情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醫委會會否考慮加重對濫發病假紙的醫生的懲罰,以提高阻嚇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II. 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

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陳家洛議員、毛孟靜議員、黃毓民議員、陳偉業議員、范國威議員、郭家麒議員、陳志全議員、梁國雄議員、劉慧卿議員、黃碧雲議員、何俊仁議員、胡志偉議員、涂謹申議員、何秀蘭議員、李卓人議員、張國柱議員及張超雄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分別於2015年4月20日及21日隨立法會CB(3) 602/14-15CB(3) 613/14-15號文件發出)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已於2015年4月20日及5月12日隨立法會CB(3) 607/14-15CB(3) 670/14-15號文件發出))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廢除立法會於2014年10月29日提出和通過並在憲報以2014年第132號法律公告刊登的決議。

(上述議案並已於2015年4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646/14-15號文件發出)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件的議案。


(上述議案並已於2015年4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646/14-15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此項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5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684/14-15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5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4-15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2)《2015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7)令》(2015年第49號法律公告)

(3)《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5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立法制訂標準工時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標準工時委員會早前建議立法規定僱傭合約須列明工時、休息及用膳時間,以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等;本會強烈反對政府企圖以'合約工時'方案取代立法規管工時,並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競選政綱'研究推動標準工時立法工作'的承諾深表遺憾;";及在"標準工時,"之後加上"務求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相關立法程序,而"。

(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香港僱員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部分工種如教師的每周工時可以長達60小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標準工時時,政府須考慮不同行業的情況,特別是在教育方面,應研究仿效其他國家的做法,規範學校教師的授課時數或節數,以維持教師的合理工作量,避免他們工作過勞,從而提高教學質素"。

(iii)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各行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盡快",並以"在研究"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時,要充分諮詢各行業(包括旅遊業)的意見,並評估有關法例對相關行業所帶來的影響,避免因倉卒立法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負面而深遠的影響"。

(iv)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刪除"促請政府盡快",並以"要求標準工時委員會繼續就規管工時的事宜推動社會進行深入討論,並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並以"或其他規管工時的方案取得共識後,向政府提出建議,而政府須採取適當措施落實有關建議"代替。

(v)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訂明標準工時"之後刪除"為每周44小時",並以"的每周時數"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3.取消在社會福利界推行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改善社會福利服務和推動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社會福利界非政府機構是十分重要的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不少社會福利機構除了開辦不同的前線社會服務外,亦營辦不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提供幼兒教育;";在"市民;"之後加上"近來更有報道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將同時應用於推行免費幼稚園教育,並以全港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由營辦幼稚園的機構自訂幼稚園教師薪酬;";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政府不應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進一步擴展至資助幼稚園的營運,以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並把營運成本連同教職員薪酬的總資助額一併交由營辦幼稚園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機構自行調撥,以免嚴重影響服務質素,令幼稚園教師面臨凍薪和減薪"。

(i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就此"之前刪除"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並以"自2008年政府就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首次作出檢討後,至今已有7年,其間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環境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並以"重新檢討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包括整筆撥款的津助額及前線員工的福利和薪酬待遇、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以及檢視社會福利機構遵行《最佳執行指引》的情況等,使社會福利機構獲得足夠資源,"代替;在"改善"之後刪除"社會福利";及在"服務和"之後加上"挽留人才,同時提高機構的財政透明度,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妥善運用,以"。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VI.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劉汝琛律師行提出的請求已載列於2015年5月1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79/14-15號文件內。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