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5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5年邊境禁區(修訂)令》217/2015
2.《2015年邊境禁區(准許進入)(修訂)公告》218/2015

其他文件

1.第23號-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的受託人報告書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24號-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
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25號-尤德爵士紀念基金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的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3/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梁志祥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在2005年把轄下公共屋邨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時表示,該基金的管理人,即領匯管理有限公司(已易名"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領展")是私人企業,政府不會干預其運作,但承諾會透過措施規管該公司繼續向居民提供服務。然而,有天水圍天耀邨的居民向本人投訴,指稱領展最近提出把天耀街市改建為商場的計劃(下稱"改建計劃"),漠視他們購買新鮮食品的需要。領展在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領展計劃搬遷天耀街市的濕貨檔位,但會保留乾貨部分。領展又表示,已按照有關地契行事。該等居民又質疑,他們無從得悉在改建計劃推行後,當區的公眾街市檔位數目,是否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準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改建計劃的詳情;如果知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接獲有關領展就改建計劃提出更改土地用途及地契條款,以及其他需由政府部門審批的申請;如有接獲,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改建計劃會否令當區居民所獲的街市服務有所減少,即領展不會繼續向居民提供原有服務;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有何方法可阻止領展推行該計劃;及

    (三)鑒於政府在2009年修改《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有關街市檔位數目,訂明政府在規劃新公眾街市時,除了按原本以人口數目作為公眾街市的規劃準則的做法外,亦要同時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社區需要),但公眾一直無從了解街市的供應是否充足,政府會否重新按人口數目就公眾街市(包括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領展及私營機構興建和管理的街市)的供應進行整體規劃,並增加規劃工作的透明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葉國謙議員問:


世界衞生組織(下稱"世衞")轄下國際癌症研究機構於上月26日發表對食用加工肉類及紅肉的致癌性的評價報告。加工肉類被歸類為"人類致癌物"(即1類),而紅肉則被歸類為"對人類致癌可能性較高"(即2A類)。有關專家得出結論,每日食用50克加工肉製品,患結腸直腸癌的風險會增加一成八。鑒於有不少港人酷愛食用紅肉,以及煙肉、香腸、火腿等加工肉製品,世衞的研究結果無疑引起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各地加工肉製品的成分和不同人種的體質有差異,以及各種癌症有不同成因,當局有否研究世衞的上述報告是否適用於本港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有何相應措施;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一方面世衞的上述報告指出紅肉有致癌風險,另一方面紅肉含有維持身體(特別是腦部)機能正常運作所需的營養,當局會否就健康餐單中紅肉的份量發出指引及在這方面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以確保各個向某組別人士提供食物的機構(包括懲教署、醫院、學校及院舍),以至食肆提供符合均衡飲食原則的食物,以及讓市民在有足夠資訊的情況下選擇食物,以免矯枉過正;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某些獲政府資助的支援計劃(例如為貧窮人士而設的短期食物援助服務計劃),以派發罐頭等加工食品為主,並輔以少量新鮮食物券,當局會否要求營辦有關計劃的機構研究增加派發食品中新鮮食物的比例,以免增加服務對象的患癌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林大輝議員問:


政務司司長上月表示,政府會積極拓展多媒體平台,善用社交媒體擴大接觸面,以加強與市民溝通。行政長官在上任3年多後,於今年10月首次開設社交媒體Facebook(下稱"面書")的專頁,並分享種植水蜜桃及火龍果的心得。另一方面,各大學進行的民調結果顯示,行政長官民望長期偏低,處於警戒線下,該等數據亦反映受訪者的年紀愈輕和學歷愈高,就愈反對行政長官出任該職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開設上述面書專頁是否有助於加強行政長官與市民溝通,以及提升行政長官的民望及市民對他的支持和信任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本人得悉,現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香港地區委員會、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的成員,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未有全部被邀請加入該面書專頁的朋友名單,當局有否評估該做法會否影響政府改善行政立法關係、團結社會各界,以及構建"香港營"等工作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運用公共資源處理和更新該面書專頁;若有,所用資源是否包括行政長官處理公務的時間;若然,當局有否評估行政長官處理公務的時間用於處理和更新該專頁,有否影響政府施政質素及效率和行政長官的工作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4. 麥美娟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稱有財務中介公司(下稱"中介公司")職員誘騙他們把其物業重新按揭,以獲取貸款解決財務困難。受害人在簽署若干文件後,才獲悉該等文件載有條款,簽署人不論最終有否借取貸款,均須支付巨額的中介費用。據悉,有一些受害人抵受不了中介公司的滋擾及恐嚇,最終把物業變賣。本人自去年至今已收到超過140多宗投訴,涉款總額高達一億三千多萬元,顯示情況嚴重。有金融業人士指出,中介公司以不良手法經營的問題頗為嚴重,但現行法例已不合事宜,以致中介公司欠缺監管。他們認為當局應檢討有關的規管制度,以維護本港金融業的聲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參考海外經驗,修訂《放債人條例》,以加強規管中介公司,例如規定該等公司須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財務狀況報告,以及規定借貸和中介服務合約須載有冷靜期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目前放債行業經營者良莠不齊的情況,當局會否改革有關的牌照制度,包括(i)收緊牌照條件(例如規定申請人須符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及有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紀錄、持牌人須遵守操守準則等)、(ii)設立從業員註冊制度,以及(iii)賦權放債人註冊處或新成立的機構,執行各項監管職能,包括制訂及執行實務守則、批出牌照、調查違規個案及吊銷牌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向具有相關經驗的社福機構提供資源,支援該等機構向市民提供不涉利益的理財諮詢服務,以減少市民誤墮信貸陷阱的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譚耀宗議員問:


上月23日晚上,連接馬灣和大嶼山青洲仔半島的汲水門大橋遭到船隻碰撞後,大橋的防震裝置響起警號。汲水門大橋及青馬大橋因此全線封閉,以便工程人員進行檢查。期間車輛無法進出大嶼山,而港鐵機場快綫和東涌綫的列車服務亦需暫停。往來大嶼山的陸路交通癱瘓近兩小時,機場及大嶼山頓變孤島,有近萬名旅客滯留機場快綫各站。有市民批評運輸署在該宗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應變,信息發放亦混亂。他們擔心一旦在外遊高峰期再次發生同類事件時,公眾會受到更大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運輸署轄下緊急事故交通協調中心負責全日24小時監察和處理交通及公共運輸事故,當局有否檢討該中心在上述意外發生後有沒有迅速向市民就該事故發放準確的信息(包括臨時交通安排),以及會如何改善公共交通營辦商提供臨時替代交通服務的安排;該中心發放信息的機制的詳情,以及為何該機制在上述事故中未能發揮效用;及

    (二)鑒於現時興建中的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將會是連接機場和大嶼山以外地區的第二條幹道,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連接路能如期於2018年落成;有甚麼因素會影響完工日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黃定光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香港近期出現一股激進勢力,散播鼓吹香港獨立的言論,以及發動反水貨客的示威活動。該等言行撕裂香港社會、加深內地與香港兩地民眾之間的矛盾,亦令中央擔憂香港的前景。他們又認為,《基本法》頒布至今已25年,但政府過往推廣《基本法》中"一國兩制"理念的工作,過度強調港人在兩制下的權利而忽視他們在一國下的義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過去推廣《基本法》的工作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研究香港近期出現激進勢力的原因,以及該股勢力對青年人的影響;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市民對《基本法》的內容及其起草過程認識不足,當局有何方法加深市民(特別是青年人)在這方面的認識,包括認識到"一國兩制"理念中"一國"和"兩制"同樣重要;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於上月表示,"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從政人士和青少年,無論在國家或個人事業層面,都很有必要從多角度全面了解國家的發展",而政府亦願意促進香港各界人士與中央及內地各省市的交往,政府計劃如何促進有關的交往,以加強香港各界人士對祖國的認識?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蔣麗芸議員問:


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的規定,每名12歲或以上的乘客乘搭飛機離港時,均須向經營商(即航空公司)繳付120元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並由經營商將所得稅款付予庫務署署長。該條例訂明,已繳付離境稅的乘客如未有乘搭飛機離港,所繳離境稅稅款須由經營商退還("退稅")。消費者委員會近日公布調查結果,發現有多間航空公司有若干不良經營手法:沒有主動向沒有乘搭飛機離境的乘客退稅、沒有在相關收據上獨立顯示離境稅收費項目、設定申請退稅的時限,以及向申請退稅的乘客收取手續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徵收離境稅的目的和所得稅款的用途;過去3年,庫務署收到的離境稅款總額;

    (二)有否統計在過去3年,已繳交離境稅但未有離境的乘客人數及所涉稅款總額;當中(i)未有申請退稅的乘客人數及所涉稅款總額,以及(ii)申請退稅並被航空公司徵收手續費的乘客人數及所涉手續費總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檢討上述條例及相關規定,以訂明退稅的安排,包括(i)規定航空公司須主動向沒有乘搭飛機離港的乘客退稅、(ii)規定航空公司不得向該等乘客退稅時收取任何費用,以及(iii)航空公司不遵守該等規定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張國柱議員問:


根據政府在2013年9月展開的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試驗計劃"),居於試點地區內身體機能中度缺損而合資格的長者獲派服務券,以供他們憑券使用切合其個人需要的社區照顧服務。服務券每月價值為6,250元,當中包含長者的共同付款。長者須支付的共同付款金額分為5級(視乎長者的住戶收入而定)。為期兩年的第一階段試驗計劃已於今年9月結束。據報,政府打算於明年年中於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推行第二階段試驗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第一階段試驗計劃內,每季分別有多少名長者(i)獲發服務券、(ii)使用服務券、(iii)持有但沒有使用服務券,以及(iv)退出試驗計劃(在表一列出);

    表一
    季度(i)(ii)(iii)(iv)
    季內累計季內累計季內累計季內累計
    2013年第四季        
    2014年第一季        
    2014年第二季        
    2014年第三季        
    2014年第四季        
    2015年第一季        
    2015年第二季        
    2015年第三季        

    (二)在第一階段試驗計劃的首年及次年使用服務券的長者當中,分別有多少人(i)屬認知障礙症個案及(ii)屬一般個案(在表二列出);

    表二
     (i)(ii)總計
    首年   
    次年   

    (三)鑒於在試驗計劃下提供的服務分為單一模式(即日間中心(部分時間))及混合模式(即日間中心(部分時間)及家居照顧服務),對於在第一階段試驗計劃的首年及次年內使用該兩種模式的服務的長者而言,(i)他們分別的人數、(ii)他們分別平均使用服務的日數,以及(iii)他們當中分別有多少人中途退出試驗計劃(在表三列出);

    表三
     使用單一模式服務使用混合模式服務總計
    (i)(ii)(iii)(i)(ii)(iii)
    首年       
    次年       

    (四)第(三)項提及中途退出試驗計劃的長者按退出原因分類的人數為何;

    (五)鑒於試驗計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報告")顯示,長者退出的原因包括服務及額外服務的收費高,而截至2015年4月30日,使用服務券的長者當中有69%只需支付第一級的共同付款金額(即他們來自最低收入家庭,而當中有210人即17%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政府會否考慮取消長者須共同付款及接受經濟審查的安排;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10月10日,退出試驗計劃的184名長者當中,有130名長者退出的原因是"沒有合適的服務組合"(其中109名長者的具體退出原因是"不願接受以中心為本的照顧服務"),當局有否檢討試驗計劃涵蓋的服務能否符合身體機能中度缺損的長者的需要;在推出第二階段試驗計劃時,會否考慮(i)放寬合資格參加計劃的長者類別,以涵蓋輕度缺損的長者,以及(ii)讓長者可按需要逐項購買服務;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有認可服務提供者向本人反映,長者對家居清潔、陪診、送膳等一般照顧服務的需求大,但他們受試驗計劃的規定所限,未能彈性調整專業服務與一般照顧服務的服務時數比例,當局會否考慮,在推行第二階段試驗計劃時,容許服務提供者彈性調整該比例,以配合長者的實際需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社會福利界普遍認為私營企業所提供的服務質素參差及欠缺監管,因而反對將試驗計劃認可服務提供者的類別擴大至涵蓋私營企業,當局有否計劃在推行第二階段試驗計劃時,把認可服務提供者的類別擴大,以涵蓋私營企業;若有,原因及詳情為何;

    (九)當局預計何時會公布第一階段試驗計劃的最後報告;第二階段試驗計劃的詳情,包括時間表及各區的日間服務名額分別為何;及

    (十)鑒於私營安老院舍的服務質素及監管一直受到公眾的質疑,當局會否考慮擱置推出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並把有關撥款轉作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之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李慧琼議員問:


訪港內地旅客的人數近期呈下降趨勢。在政府和旅遊業人士設法吸引更多旅客訪港之際,近日發生一名訪港內地旅客懷疑因購物問題與人發生爭執而遇襲不治的事件。據報,有內地旅行社派人冒充遊客參加其舉辦的旅行團(俗稱"影子團友"),而該等人士以游說甚至武力的方式威迫其他團友在港購物,以賺取回佣。由於影子團友表面上與內地旅行社無關,內地當局亦難以規管他們的行為。有旅遊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的訪港內地低價團和定點購物團產生不少問題。除了屢次發生團友因被迫購物而與導遊發生衝突的事件外,該等旅行團亦對購物點附近的居民造成滋擾,令居民極度不滿。該等情況既破壞香港的好客形象及旅遊業的聲譽,亦打擊內地旅客來港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由訪港內地旅行團團友作出的投訴,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涉及團友被迫購物及在定點購物商鋪購物後發現貨不對辦;

    (二)會否與國家旅遊局研究措施處理影子團友的問題,包括(i)建議內地參考本港的導遊核證制度,規定內地旅行社在旅行團出發前向內地當局登記領隊資料,以及(ii)將被投訴的訪港內地團團友名單交予內地當局作跟進,並考慮限制他們再次進入香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旅遊業人士反映,內地當局在2013年推出《旅遊法》,以停業和重罰等手段遏止旅遊業的亂象,但該等法規的效用隨着旅遊業的最新經營情況已逐漸減弱,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加強力度打擊訪港低價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研究以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採取措施打擊定點購物團,包括在定點購物商鋪外加派警員或海關人員巡邏,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訪港內地旅行團對本地居民造成滋擾的投訴,以及涉及的滋擾情況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何措施跟進該等投訴;及

    (六)鑒於市民希望政府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訪港內地旅行團,而政府在2015年施政綱領表示,會爭取於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通過法例以成立該局,草擬相關條例草案的工作目前進展為何;預計何時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陳婉嫻議員問:


位於清水灣道35號的前聖約瑟安老院("安老院")擁有近百年的歷史。它的別墅、門樓及宿舍A在2010年被古物諮詢委員會評為二級歷史建築。據報,安老院的業主計劃在該等歷史建築旁邊興建住宅及商業設施,而有關的建築圖則已獲當局批准,但由於土地補價問題尚未解決,所以有關地段及其上的歷史建築一直閒置。有居民向本人反映,安老院為九龍東罕有的歷史建築羣,若將其活化為本地歷史文化旅遊景點,可帶動鄰近地段的重新規劃,對該區發展有莫大裨益。此外,他們亦擔心擬議興建的住宅及商業設施會加劇當區交通擠塞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安老院的門樓及宿舍A("該兩項歷史建築")的保留價值、建築風格有何特色,以及目前的保育狀況;如有,結果為何;過去3年,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及有關的政府部門巡查該等建築物的次數及評估其狀況的結果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安老院業主有否為該兩項歷史建築進行維修工作,以及有否向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申請資助;

    (三)當局就土地補價事宜與安老院業主的商討詳情,以及擬建樓宇的詳情;

    (四)有否與安老院業主商討保育及活化該兩項歷史建築;如有,有關方案的詳情;如否,有否計劃與該業主商討有關事宜,包括以換地或增加樓面面積等方式,讓該等歷史建築可獲得原址保留及活化再用;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當區居民指出,安老院附近的一段新清水灣道經常交通擠塞,當局有否就擬建樓宇日後帶來的額外交通流量進行評估;如有,有關的數字,以及現時相關路段的交通數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鍾樹根議員問:


較早前,接連發生兩宗有精神病紀錄的男子涉嫌殺害親人及刺傷途人的事件,令人關注居住在社區並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對市民的潛在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襲擊他人的案件數目;該等案件造成的傷亡人數,並按受害者與施襲者是否相識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每年新增的精神病確診患者人數及年齡分布,以及當中被識別為有暴力傾向的人數;

    (三)現時公立醫院轄下精神科專科服務的情況,包括門診診所、病床及精神科醫生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有否檢討目前的公營精神科治療服務能否識別出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使他們可獲得適當的治療及支援;

    (五)現時批准精神病患者出院的準則為何,以及會否檢討該等準則;及

    (六)有何措施加強支援居住於社區並有暴力傾向或傷人紀錄的精神病患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陳家洛議員問:


2018年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第二圈香港主場對中國的賽事將會在本月17日舉行。早前有不少球迷表示希望該賽事在可容納較多觀眾的香港大球場("大球場")舉行,使更多球迷可以在香港代表隊的主場為其打氣。然而,由於七人欖球奧運資格賽已定於本月7及8日在大球場舉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預期大球場的草地在約50場欖球賽事後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耗,以致該草地無法及時復原,以供舉行該場足球賽事。香港足球總會("足總")最終決定於旺角大球場舉行該場足球賽事。就該場足球賽事的場地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過去數年有多場香港足球代表隊主場的賽事全場滿座,當局有否考慮給予上述的足球賽事優先使用大球場;若有考慮,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康文署何時得悉該場足球賽事的舉行日期;康文署有否收到足總租用大球場舉行該場賽事的申請;若有,足總何時提出申請,而康文署何時收到足總申請租用旺角大球場舉行該場賽事;

    (三)康文署根據甚麼理據提出大球場草地無法及時復原的說法;康文署會否公開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由草地專家擬備的報告;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康文署與足總就該場足球賽事的舉行場地進行商議及作出決策的詳情為何,包括有關的會議日期和所作決定的理據;康文署會否公開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五)康文署在今年4月就大球場草地進行重鋪工程後,有否採取保養和管理該草地的新措施,以期有更多國際足球賽事可在大球場舉行;若有,新措施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較早時,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發表對食用加工肉類及紅肉的致癌性的評價報告。加工肉類(例如香腸、火腿、煙肉等)被歸類為"人類致癌物"(即1類),而紅肉(包括豬肉、牛肉及羊肉)則被歸類為"對人類致癌可能性較高"(即2A類)。有關專家得出結論,每日食用50克加工肉製品,患結腸直腸癌的風險會增加18%。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因應世衞的報告,檢討現時推動健康飲食的工作;除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外,政府為其建築物內的餐廳進行招標和採購食品等工作時,會否採取較過去更慎重的態度,確保向在該等餐廳用膳的人士提供更健康的食物;若會,詳情為何;

    (二)鑒於衞生防護中心制訂的《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建議學校要求供應商承諾,一星期不多於兩天供應加工或醃製肉類等食品,當局會否因應世衞的報告,更新有關的指引,要求供應商承諾避免採用加工肉製品等食材製作學生午膳;及

    (三)會否考慮向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發出指示,要求它們為其舉辦的活動製作或訂購食物時,必須選擇合乎健康飲食原則(例如多菜少肉和低脂、低糖、低鹽)的食品和食材,以起帶頭作用,推動健康飲食文化;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李國麟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當局為12歲以下而有發展障礙或行為問題的兒童提供的評估及支援服務極度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有多少名兒童由醫生或學校或循其他途徑轉介到衞生署轄下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測驗中心")輪候接受評估、(ii)各測驗中心每年為多少名兒童進行評估,以及(iii)兒童平均輪候多久才獲得評估(並按兒童年齡及中心分項列出該3項資料);

    (二)各測驗中心現時的醫護人員總數為何(並按職級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會否考慮增加各測驗中心的人手及其他資源,讓有發展障礙或行為問題的兒童盡快獲得評估及治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名兒童被確診有發展障礙或行為問題,以及該等數字佔全港同齡兒童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發展障礙或行為問題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當局向被確診有發展障礙或行為問題的兒童提供哪些支援服務;過去5年,他們平均輪候多久才獲得康復訓練及治療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莫乃光議員問:


目前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可聘用資訊科技人員出任在公務員編制下的職位,或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推行及支援資訊科技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各局/部門的下列數字:

    (i)每年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下表的職級列出分項數目),以及該類職位的空缺總數;及

    年度資訊科技人員數目空缺
    數目
    總系統經理、
    高級系統經理及
    系統經理
    一級系統
    分析/程序編製主任
    二級系統
    分析/程序編製主任
    2015-2016
    上半年
        
    2014-2015    
    2013-2014    
           .
           .
           .
        
    2005-2006    

    (ii)每年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其服務年期(即9年以上、6年以上至9年、4年以上至6年,以及4年或以下)在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年度9年以上6年以上至9年4年以上至6年4年或以下
    2015-2016
    上半年
        
    2014-2015    
    2013-2014    
           .
           .
           .
        
    2005-2006    

    (二)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每年(i)T合約員工的總數、(ii)該數目的按年變動幅度、(iii)T合約的開支總額,以及(iv)該金額的按年變動幅度(按下表列出);

    年度(i)(ii)
    (百分比)
    (iii)
    (港元)
    (iv)
    (百分比)
    2015-2016
    上半年
        
    2014-2015    
    2013-2014    
           .
           .
           .
        
    2005-2006    

    (三)估計在未來3年,每年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公務員職位空缺數目和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空缺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執行與該職系相若職務的T合約員工人數;及

    (四)會否全面檢討各局/部門對資訊科技人員服務的長遠人力需求,以及把有長遠需要的T合約職位改為公務員職位,以支持資訊科技界發展人力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范國威議員問:


現時,年齡介乎12至25歲並正修讀認可院校全日制日間課程的學生,可申請已加註"學生身份"的個人八達通("學生八達通"),以便乘搭港鐵時享有車費優惠。另一方面,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於2008年取消向學生提供單程票優惠,而目前的特惠單程票只限3至11歲的小童及65歲或以上的長者使用。本人獲悉,有一位中學生近日乘搭港鐵時,因忘記攜帶學生八達通而使用車費相若的特惠單程票乘車,遭港鐵公司職員發現。他因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56章,附屬法例B)("附例")而被徵收500元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i)港鐵公司每年向未能出示有效車票的乘客分別發出了多少項口頭及書面警告、(ii)未能出示有效車票的乘客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及他們一般所受的處罰,以及(iii)在該等發出警告及定罪的個案當中,涉及使用特惠單程票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鑒於使用特惠單程票乘搭港鐵的票價普遍比使用學生八達通乘搭相同車程的票價為高,是否知悉港鐵公司以何準則釐定該等票價的差額及向違反附例的乘客徵收的附加費;

    (三)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會否向前線人員發出指引,訂明他們在處理有關使用特惠單程票的違例個案時,可按個別情況酌情向違反附例的乘客只作口頭或書面警告並將事件記錄在案,而不向該等人士徵收附加費或提出檢控;

    (四)是否知悉港鐵公司過去5年曾以哪種方式宣傳特惠單程票的使用限制;港鐵公司會否加強宣傳工作,讓公眾清楚知道有關限制;及

    (五)鑒於有市民認為現時學生使用學生八達通及單程票乘車時須支付不同的票價,容易引起混淆,政府會否促請港鐵公司恢復以往的做法,容許持有有效學生證的乘客使用有票價優惠的單程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鄧家彪議員問:


石棉是已確認的致癌物質。為保障公眾健康,政府已於去年4月4日實施《201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全面禁止進口、轉運、供應和使用所有種類的石棉及含石棉物料(統稱為"石棉")("受規管行為")。關於規管使用石棉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修訂條例》實施至今,當局有否就受規管行為進行巡查;若有,懷疑違法的個案宗數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就該等個案提出檢控;若有,個案宗數和法庭對被定罪者施加的處罰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二)自《修訂條例》實施至今,當局有否收到豁免申請,以進行受規管行為;若有,提出申請的機構名稱、申請原因,以及所涉的石棉數量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資料);在該等申請當中,獲當局批准的個案宗數及其原因,以及所涉的石棉數量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三)除陽起石及陰起石外,當局是否知悉現時市面上有哪些中藥材和中成藥含有或可能含有石棉;鑒於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曾就棄置含石棉的中藥材和中成藥向有關業界提供指引,環保署是否知悉有關藥物的棄置情況;

    (四)鑒於當局曾為參與"樓宇更新大行動"的樓宇進行石棉初步評估,而當維修項目的範圍內證實發現含石棉結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個別單位業主須聘請註冊石棉顧問及石棉承辦商辦理石棉消減工程,自2011年至今,當局曾為多少幢目標樓宇進行石棉初步評估;當中有多少幢樓宇的維修項目的範圍內證實發現含石棉結構;當局有否跟進該等樓宇的法團及單位業主有否按照法例要求進行石棉消減工程;若沒有跟進,原因為何;

    (五)現時有否政府建築物證實有含石棉結構;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計劃就上世紀60至80年代建成的政府建築物進行石棉勘探;若有計劃,詳情及具體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有工人團體指出,現時涉及石棉的工程均受環保署負責執行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監管,但監管該等工程的施工和勞工安全等工作則由勞工處負責,在執法上可能產生混淆(例如有某工業經營未有進行涉及使用石棉的工作,但工人所使用的器材或工具可能含有石棉,有關工人因而未能確定哪個部門負責監管該等器材或工具的使用),環保署及勞工處有否就執法方面的分工進行協調,並向工人團體說明該兩個部門之間的分工安排;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常用的建造業器材及工具是否含石棉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8. 馬逢國議員問:


據報,地政總署近期就使用工業大廈("工廈")單位作違反地契條文規定用途的個案("違規個案")嚴厲執法,甚至收回若干工廈單位。部分正租用工廈單位的藝術團體向本人反映,他們接獲地政總署發出指它們違反地契條文規定用途的警告信,因而十分擔心最終需遷離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地政總署去年就違規個案發出多少封警告信,並按違規情況列出分項數字及其佔該等警告信總數的百分比;

    (二)地政總署去年把就違規個案發出的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的個案宗數,以及該署收回違規個案所涉單位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違規情況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現時工廈單位業主可就更改該等單位的用途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過去3年,地政總署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的申請,並按擬議用途列出分項數字;該等申請當中,地政總署批准和拒絕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拒絕申請的原因為何;

    (四)鑒於規劃署今年8月公布的《2014年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顯示,越來越多經濟活動及新興行業選擇使用工廈的空間,例如數據中心、文化創意藝術工作室等,而該等列為"其他用途"的活動及行業佔用現時工廈約5.1%的樓面面積而該百分比有上升趨勢,當局會如何在執行工廈地契條文的同時,顧及促進經濟活動及發展新興行業,令後者得以在工廈生存;及

    (五)鑒於發展局局長在今年8月在其網誌提到,當局會研究在符合消防和樓宇安全的大前提下探討進一步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的限制,有關研究的詳情(包括展開研究的時間表)為何;在研究過程中,當局會如何吸納不同持份者(包括本地文化藝術界、體育界等)的意見,讓他們可合情、合理及合法地使用工廈單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9. 梁美芬議員問:


近日,有多個公共屋邨和私人屋苑以及多間學校的部分食水樣本被驗出含鉛量超出世界衞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所訂暫定準則值。有建築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該等受影響的樓宇可能需要進行大規模的更換食水喉管工程,但由於水喉工的人手本來已甚為短缺,有關的工程無可避免會受到拖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有多少名持牌水喉匠,以及分別有多少人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水喉工"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註冊熟練技工(臨時)及註冊半熟練技工;

    (二)是否知悉目前各間培訓機構提供多少個有關水喉工的培訓課程,以及預計在未來8個季度,每季有多少名學員修畢該等課程;

    (三)會否考慮制訂特別措施以增加水喉工的人手,例如提高培訓津貼及增加培訓課程的名額,並檢討課程內容以壓縮修課時間等,藉以吸引更多人投身該工種;及

    (四)有否評估上述受影響樓宇更換食水喉管的工程對各類工務工程未來數年的進度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20.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不少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價格在新上市初期出現異常波動,懷疑受人操控。有意見認為,由於現時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容許發行人配售股份,以致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數人士手中,因而容易出現操控股價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規定,如香港交易所向發行人查詢有關發行人上市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的異常波動、其證券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任何其他問題,發行人須及時回應,而如發行人不知悉有任何與其上市證券價格或成交量出現異常波動有關的事宜,以及不知悉為避免虛假市場所必需公布的資料,發行人須及時發表公告以作出有關聲明,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的發行人按該項規定發表公告的次數及所涉的上市公司數目;

    (二)鑒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時就上市公司股權集中於極少數股東手中的資料作出公布,政府是否知悉證監會在過去5年,每年就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作出公告的次數,以及所涉的上市公司數目;及

    (三)有否計劃就創業板上市的機制進行全面檢討,包括提出上市申請及審批該等申請的準則,以及有關容許發行人配售證券的安排;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葉建源議員問:


現時,政府向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提供一筆全年經常性現金津貼,名為"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以供聘請代課教師。然而,有法團校董會的成員向本人反映,由於該項津貼的撥款經常不敷應用或撥作其他用途,以致有教師即使抱恙亦避免請病假而繼續上班,對學校和教師均造成沉重壓力,也影響學生的學習進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i)全港資助學校教師放取30日以下核准假期的總日數、(ii)全港資助學校教師放取30日或以上核准假期的總日數,以及(iii)該等學校聘請代課教師的總日數(按假期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上述津貼用於聘請代課教師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金額及百分比,並按用途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鑒於有教師表示他因病告假20多天,但學校沒有聘請代課教師,而他在復工後被要求補回請假期間的課堂(合共逾100節課堂),對該名教師造成極大壓力,教育局是否知悉此類情況;就這方面,(i)該局會推行甚麼改善措施,以及(ii)該局會否考慮由學校自行選擇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發還代課津貼,或是以"整合代課教師津貼"聘請代課教師;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22. 陳克勤議員問:


據悉,一些外來物種(例如巴西龜、銀合歡、薇甘菊)進入香港自然環境後迅速繁殖,對本地的物種及自然生態造成威脅。然而,香港目前尚未有應對該等外來物種的措施。另一方面,美國早於1999年已成立"入侵物種委員會",新西蘭於2002年提出"生物安全計劃",而日本於2005年通過專門法例,應對及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政府有否設有一個關於外來入侵物種的詳細資料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10年,政府有否自行或委聘專家,就外來物種對本地自然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及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對於某些已知對本地自然生態會造成威脅的外來物種,政府會否參考上述國家的做法,立法管制該等物種的輸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2015年《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正制訂香港首份《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該計劃有何措施預防及減輕外來物種對本地自然生態的影響,以維持本地物種的多樣性;制訂該計劃的進度為何;及

    (五)政府會否加強宣傳工作,教育市民不要胡亂放生動物,並鼓勵市民在發現外來物種入侵本地自然生態時向當局報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

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5月31日發表的報告中,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將行政長官納入有關法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行政長官梁振英曾於2012年候任期間表示會認真考慮報告中的建議,並在上任後盡快落實;然而,政府當局至今仍未向本會提交有關法例的修訂建議;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按照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向本會提交《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以填補法律漏洞,令行政長官不會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建議;"之後刪除"就此",並以"有關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嫌收受澳洲企業UGL Limited利益的事件,已經令部分市民憂慮政府當局拖延修例是否與此事件有關;早前梁先生公開宣稱行政長官地位超然,亦令公眾憂慮行政長官可免受法律約束;為維護行政長官的聲譽"代替;及在"不會"之後刪除"凌駕",並以"超然"代替。

(ii)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當局盡快"之後刪除"按照",並以"完成"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的建議,向本會提交《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以填補法律漏洞,令行政長官不會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並以"所提建議的研究,並在符合《基本法》的憲制規定下,處理上述問題"代替。

(iii)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當局盡快"之後刪除"按照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及在"草案,"之後加上"以嚴格落實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讓本會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審議及通過有關修訂,"。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2.強化職業教育

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大力推動及強化'理論與實踐'並重的職業教育;於校外層面,政府應聯合工商企業和社會上不同機構組成'學生實習平台',為中學生及大專學生提供不同種類的實習機會,讓青年人有機會親身接觸不同職場的實際情況,幫助他們盡早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於校內層面則增加生涯規劃導師培訓課程的學額及支援,令導師掌握各種最新的理論、實務知識和輔導技巧,從而協助導師引導學生按個人興趣、志向及能力作出升學和就業選擇,以完善生涯規劃教育的政策。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現時香港高中教育過度單一化,課程均以學術訓練為主,並以幫助學生考試和升讀大學為目標,卻無助學生作多元發展和發揮潛能;就此,";在"自己的職業"之後加上",並為學生提供實習津貼,鼓勵學生參與實習計劃";在"於校內層面則"之後加上"為職業教育發展一套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以外具高認受性的認證制度,以提高應用學習及職業高中的認受性;";及在"就業選擇"之後加上";以及改變現時學校生涯規劃津貼的資助方式,於中學開設常額教師職位,聘請專責老師統籌學校生涯規劃教育的工作;此外,政府亦應協助現時提供職業教育和特色課程的高中書院,讓學生有更多主流文法學校以外的選擇"。

(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近年,本港青年人的社會流動性不斷降低;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字,青年人的月入中位數在過去10年的增長近乎零,情況備受各界關注;其根本原因在於本港單一化的經濟結構,往往只着重金融、財經及服務行業,因而局限青年人可選擇的職業種類,加上政府過去十多年只強調主流文法教育,忽略了職業教育的重要性;就此,";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檢討現行的文法教育政策,";及在"並重的職業教育"之後加上",包括逐步於中學引入職業教育、將職業教育課程加入政府資歷架構和提升其認受性、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及少數族裔人士修讀職業教育課程,以及推動經濟多元化發展和創造更多職業種類的就業機會"。

(i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本港出現嚴重人力資源錯配,";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全面檢討現行教育政策,";及在"並重的職業教育"之後刪除";於校外",並以",包括加強宣傳和提升職業教育的重要性、鼓勵同學選擇修讀職業教育課程、加強大專院校課程與職業教育的銜接,以及在政府招聘政策上加強職業教育的資歷作為聘用條件;在傳統學校"代替。

(iv)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為加強本港人力資源的競爭力,";及在"職業教育"之後加上",並配合資歷架構的認證機制,鼓勵各階層人士(特別是青年人)持續進修,以建立晉升階梯及培育人才"。

(v)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職業教育對人力資源發展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香港社會一直只着重培訓學術精英,忽略培訓技術專才,造成社會普遍視職業教育為'次等教育'的偏見、局限了青年人的多元出路,以及長遠對本港經濟的持續發展造成破壞性影響;就此,";在"並重的職業教育"之後加上",透過與就業掛鈎的職前及在職培訓,加強本地青年人在職場的實戰能力,以提升其專業技術及競爭力,增加他們向上流動的機會";在"政府應"之後加上"檢討現行資歷架構,大幅增加職業教育的宣傳開支和改革宣傳形式,全面提高相關培訓計劃的津貼,以及";在"引導"之後加上"家長及";及在"學生按"之後加上"學生"。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