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8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38號-香港海關福利基金
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其摘要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39號-消防處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的基金管理報告及財務報表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40號-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41號-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5.第42號-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2014/15工作報告
(由該委員會副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單仲偕議員問:


環境局於去年2月公布"香港廚餘及園林廢物計劃2014-2022",計劃推行多項減少廚餘的方案。方案之一是捐贈過剩食物供他人食用。據悉,香港現時有不少非政府機構向商業機構(例如超級市場、餐廳、酒店等)收集過剩或即將過期的食物,然後再把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分發給有需要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估計各商業機構在過去3年丟棄適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數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方法鼓勵商業機構捐贈過剩或即將過期的食物;

    (二)鑒於法國政府近月立法禁止超級市場丟棄沒有售出的食品,當局會否考慮制定類似的法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制定載有食物捐贈者免責條款的法例,一如美國國會在1996年通過的Bill Emerson Good Samaritan Food Donation Act,既可使商業機構安心捐贈食物,亦可鼓勵更多機構捐贈食物,從而減少廚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 姚思榮議員問: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下稱"《公約》")於2004年延伸至香港。政府於去年中公布涵蓋480個項目的首份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下稱"非遺")清單。本年的《施政報告》提出,為加強保護非遺,政府將深化確認、立檔、研究、保存、推廣和傳承等工作,並會編製非遺代表作名錄,優先保護具高文化價值和急需保存的非遺。據悉,當局計劃成立專責辦事處並每年向其撥款1,000萬元,落實保護及推廣非遺的工作。 然而,有民間團體向本人反映,儘管《公約》已延伸至香港超過10年,亦有不少項目已被納入非遺清單,但有關的保育工作尚未展開,而且推廣非遺的工作進展緩慢。他們認為政府應向有關團體提供資源,以利便官民合力保護及推廣非遺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保護和推廣非遺的工作進展為何;有哪些非遺具高文化價值和急需保存,而當局就保護該等項目取得甚麼較突出的成果;

    (二)過去5年,當局在推廣非遺的工作投放了多少人力資源及開支,以及當中用於資助民間團體進行有關項目的開支有多少;當局有否計劃在未來5年,擴大與民間團體的合作,以進行傳承非遺的工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成立一個專項基金,用以加強和深化推廣和傳承非遺的工作;若會,有何目標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張國柱議員問:


政府近年多次推出一次性紓困措施,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受助人發放一筆過額外援助金。據報,有一名獨居長者把上述紓困措施的款項(下稱"紓困款項")儲起,以備不時之需,卻令自己的資產超出綜援計劃資產限額。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人員發現此情況後,暫停向他發放綜援金,甚至考慮要求他歸還在資產超額期間多領的綜援金。社署回應傳媒的查詢時表示,綜援受助人獲發放的紓困款項,會獲豁免計算作資產一年,但其後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2011年至今,綜援受助人儲起紓困款項以致資產超出綜援計劃資產限額的個案數目;如有,數目為何;該等個案中,停發綜援金的個案數目,以及該數目佔同期停發綜援金個案總數的百分比;

    (二)會否考慮為上述報道提及的長者,以及基於同一原因被停發綜援金的其他長者作出特別安排,恢復向他們發放綜援金;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發放紓困款項的本意是紓解綜援受助人的困苦,卻令較節儉的受助人受到停發綜援金的懲罰,政府會否考慮把紓困款項計入綜援受助人資產的豁免期延長,甚至作出永久豁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計劃調高有關的資產限額,以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謝偉俊議員問:


審計署進行的衡工量值式審計,曾揭發多宗涉及嚴重行政失當及濫用巨額公帑個案,令公眾嘩然。例如,前廉政專員在任期間處理公務酬酢方面有不足之處、民航處新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延誤多時仍未啟用,以及民航處新總部沒有按照核准面積分配列表興建等。有市民認為有關官員有瀆職之嫌。本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下稱"帳委會")礙於人手及時間限制並按以往慣例,在接獲審計署報告書後,只會選取當中若干課題進行公開聆訊,並其後會向本會提交報告書。有關政府部門及機構在多數情況下會接受審計署及帳委會建議,並承諾作出改善。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向審計署及帳委會增撥資源,以找出更多行政失當問題,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計劃擴大審計署編制,讓審計署進行更多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增撥資源,使帳委會能進行更多公開聆訊和更深入取證,加強監察政府及有關機構運用公帑事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審計署有否訂立關於衡工量值式審查工作成效的指標,以進一步改善工作表現;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葛珮帆議員問:


有關注婦女權益的團體指出,性罪行案件的調查及審訊過程令不少受害人感到難堪及被羞辱,以致他們感到受"二次傷害"。例如,警務人員的態度及行為往往令受害人感到不受尊重,而受害人因多次被要求覆述遇害過程而飽受煎熬。此外,受害人在法庭上作證時,很多時被盤問性經驗及未獲提供保護私隱的措施,令他們極度難堪。再者,現行有關性罪行的法例忽略男性成為受害人的可能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加強培訓警務人員處理性罪行案件的技巧和知識,以及考慮參考性虐待兒童案件的處理方式,把成年受害人的性罪行案件交由調查組專責處理;

    (二)鑒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4條訂明,除非獲得法官的許可,否則在該審訊過程中任何被告人或其代表不得提出有關申訴人與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性經驗的證據,或在盤問中提出有關此事的問題,當局會否制訂詳細指引,清楚訂明法官可在哪些情況下給予該項許可;當局會否擴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在恐懼中的證人"的定義,涵蓋所有性罪行受害人,以強制提供電視直播聯繫予受害人在作證時使用;當局會否考慮修改有關的法例,訂明法庭須為作證的性罪行受害人設置屏風以作遮蔽、以及提供特別通道進出法庭,以保障受害人的私隱;及

    (三)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發表題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建議當局就對性罪行的實體法律進行任何改革時,應該依據一套指導原則進行(包括無分性別及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當局有否計劃按該等指導原則進行性罪行法律改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法律政策專員
(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


6. 莫乃光議員問:


有資訊科技業人士向本人反映,隨着雲端運算服務、電子商貿、人工智能、數據分析和物聯網等技術迅速發展,發展高端數據中心和高端製造業,會為香港經濟帶來新增長動力。據悉,由於該等產業有獨特的選址要求,而香港土地短缺,該等產業難以在港覓得合適用地,以致部分國際和本地企業把有關業務轉移至新加坡等亞洲城市。該等人士指出,這個趨勢不利於爭取大型企業和生產設施落戶香港,也窒礙香港的創新、資訊和通訊科技產業的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在未來5年,香港科技園公司管理的工業邨可提供作發展高端數據中心之用的總樓面面積,以及該類數據中心需要的總樓面面積;有否制訂措施吸引跨國企業把高端數據中心設於香港,以促進香港發展數碼經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香港科技園公司現時有何措施增加可用作高端製造業生產設施的土地;政府有否計劃向該公司增撥土地以發展第四期科學園,並預留其中部分用地作此用途,以促進香港發展高增值產業,帶動創新、資訊和通訊科技產業的投資和創造職位;若有計劃,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有何措施推動香港"再工業化",包括如何吸引及支援高端製造業把生產設施設於香港,以及該等措施的目標、落實時間表和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7.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如發售上市證券予公眾人士認購或購買,則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統稱為"發行所涉各方")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鑒別及拒絕受理重複或疑屬重複的申請。另一方面,投資者可選擇以個人名義,或經中介人(例如經紀行或銀行)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戶口以電子方式認購首次公開發售的股份("新股")。然而,現時沒有規定中介人在代其客戶認購新股時須提交客戶的個人資料,以致發行所涉各方難以鑒別認購新股的重複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過去5年共接獲多少宗關於認購新股的重複申請的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跟進的結果為何,包括被拒絕的重複申請數目;

    (二)是否知悉聯交所有否計劃修改《上市規則》,訂明中介人在代客戶認購新股時須提交客戶的完整個人資料,以便利鑒別重複申請;若聯交所有此計劃,詳情為何;若聯交所沒有此計劃,當局有何措施確保中介人在提交客戶個人資料方面做法一致,以及發行所涉各方容易鑒別重複申請;及

    (三)鑒於有金融業界人士指出,投資者作出重複申請以認購新股並不違法,因此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政府是否知悉聯交所會否考慮把該等投資者列入中央黑名單,禁止他們日後申請認購新股;若聯交所會作考慮,詳情為何;若聯交所不會作考慮,聯交所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重複申請以認購新股的行為,以確保證券市場公平地運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林健鋒議員問: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去年10月推出硬幣收集計劃("收集計劃"),以流動方式收集硬幣,為市民在現有銀行體系以外提供多一個硬幣兌換為紙幣或用作八達通增值的渠道。該計劃設有兩輛收銀車,輪流停駐全港18區,收集市民儲存的硬幣。據報,市民對收集計劃反應熱烈。然而,有不少市民(特別是長者)向本人反映,他們並不知悉收銀車的服務安排,以致無法使用該項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加強宣傳收集計劃的細節,包括收銀車停泊的位置和時間,讓更多市民可享用該項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金管局採用哪些方式處理收集得來的硬幣;

    (三)有否計劃加強硬幣收集服務,以滿足市民及小商戶的需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為期兩年的收集計劃將於明年9月結束,金管局會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是否長期推行該項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黃毓民議員問:


據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鐵路服務近期發生多宗事故。例如,今年9月,東涌線有列車跳站,而鰂魚涌站及黃大仙站先後發生運作中的扶手電梯突然損毀的事故。此外,港鐵公司職員被指在執行規管乘客攜帶行李體積的規限時採用雙重標準,即水貨客可攜帶大型行李乘搭港鐵,但學生攜帶樂器卻被拒入閘或獲發警告信。有市民質疑身為港鐵公司大股東的政府有否妥善監管該公司的服務表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在目前的"服務表現安排"下,港鐵公司須就鐵路服務受阻或預計受阻8分鐘或以上通知運輸署及提交報告,以及須就31分鐘或以上的服務延誤繳交罰款,但該等安排並非防患未然的措施,政府有何恆常措施確保服務延誤的發生率減至最低;

    (二)鑒於當局曾於本年6月表示,機電工程署於取得撥款開設新職位後,該署會加強監管港鐵公司列車服務的工作,除了恆常針對鐵路事故展開調查和跟進外,將會主動檢查鐵路系統、審視港鐵公司的工序及安全管理系統,以及提高該公司運作的透明度,有關的人手安排及工作計劃為何;及

    (三)鑒於目前港鐵公司董事局的成員中,有4名為政府官員,政府會否考慮指示該等官員於每次會議後公開他們在董事局會議上曾提出的意見,以便公眾更了解政府官員在有關會議中的角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田北俊議員問:


有鑒於內地入境旅行團近年不時發生導遊辱罵遊客、強迫遊客購物等問題,令本港旅遊業的聲譽嚴重受損,而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主導的行業自我規管制度的成效和公正性備受質疑,政府於2011年4月就檢討香港旅遊業的運作和規管架構進行公眾諮詢,並於同年12月宣布將成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以負責旅遊業的整體規管,並預計於2014年內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使旅監局最快可於2015年內開始運作("規管建議")。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向本會提交該條例草案,旅監局成立無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上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過去兩年政府一直與旅遊業界討論上述立法建議的詳細安排及旅議會日後的角色,並需因應業界的意見對早前的規管建議作適當修改,業界向政府提出了甚麼意見,以及政府計劃如何修改規管建議及有關的理據;

    (二)鑒於政府於2011年在進行為期10星期的公眾諮詢後提出規管建議,其後亦諮詢了本會議員的意見,為何政府在沒有作出公布和諮詢本會議員下,計劃修改規管建議;

    (三)是否知悉,旅議會於2011年2月起實施的10項改善內地入境旅行團運作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每月進行的巡查次數,以及被處分的旅行社、導遊及店鋪的數字分別為何;如沒有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四)政府如何監察近期推出的6項加強規管內地入境旅行團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會否定期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鑒於旅議會近年不斷推出新規管措施,但旅遊業界以不良手法經營的情況仍層出不窮,政府會否加快落實規管建議的工作;及

    (五)按現時的工作進度,政府預計何時(i)完成上述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ii)將該條例草案提交本會審議,以及(iii)旅監局成立和全面執行職務;如沒有具體時間表,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近日香港一名截肢跑手和兩名健全人士組隊參加了四大極地馬拉松之一的智利沙漠極地馬拉松賽,並取得隊際分組冠軍。該截肢跑手更是首位完成此項賽事的截肢運動員。關於對殘疾運動員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不少殘疾運動員除了接受運動培訓外,還要工作和接受復康治療,當局為該類運動員所制訂的支援及培訓政策為何;

    (二)當局有否政策鼓勵殘疾運動員參加本地及外地的國際賽事,包括對表現傑出的殘疾運動員有否嘉許;若有政策,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檢討現時為殘疾運動員提供的運動培訓和就業支援是否足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范國威議員問:


現時,固網電訊商須獲地政總署發出集體牌照,方可在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道路)設置電訊系統和相關設施,而他們在道路上展開任何挖掘工作前,須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向路政署申請並取得挖掘准許證。據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固網電訊公司TraxComm,在2013年及之前十多年來在未領有集體牌照的情況下,獲路政署發出逾300張挖掘准許證,在多區的道路上進行挖掘工程以鋪設光纖電訊系統。該公司出租其光纖網絡每年賺取數以億元計的收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路政署審批上述逾300張挖掘准許證的申請時,沒有要求TraxComm出示由地政總署發出的集體牌照;

    (二)路政署及地政總署有否就審批挖掘准許證申請事宜訂立溝通機制,以確保挖掘准許證只會在符合有關規定下批出;若有,為何出現上述個案;及

    (三)當局會如何處理上述個案,包括會否接管或要求該公司拆除該等光纖電訊系統,以及向該公司提出檢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3. 劉慧卿議員問:


據報,本年初,一所為智障人士提供日常生活技巧及簡單工作技能訓練的展能中心發生兩宗事件,當中3名中心職員粗暴對待兩名智障女學員。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傷人罪名拘捕該3名職員。關於智障人士住宿照顧和日間服務(統稱"智障人士服務")的監管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非政府機構有否為提供智障人士服務的新入職及現職員工安排基礎培訓,使他們了解智障人士的需要,以及掌握與該等人士相處和溝通的技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檢討智障人士服務的需求,並根據檢討結果增撥資源和人手,以改善服務;

    (三)當局依據甚麼標準監管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智障人士服務的質素;及

    (四)有否因應上述事件,要求非政府機構再次提醒轄下提供智障人士服務的前線職員必須堅守職業道德;當局如何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林大輝議員問:


早前有報道指嶺南大學("嶺大")協理副校長兼總務長的博士論文涉嫌抄襲,他其後辭任該職位。之後又有報道,由一位嶺大校董擔任校長的國力書院涉嫌協助學生偽造文件,使他們可提早取得由海外院校頒授的學士及更高級的學位("非本地學位");而嶺大、香港樹仁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城大")、城大轄下專業進修學院、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及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部分教職員,以及有不少政商界的知名人士曾修讀有關海外大學與國力書院合辦的非本地課程。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管協")和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業餘進修中心亦有協辦該等課程。另一方面,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表示,現時國力書院所提供的13個非本地課程全數獲教育局非本地課程註冊處("註冊處")批准註冊,但該書院未有向評審局申請評審該等課程。教育局表示,已要求國力書院提供課程的收生紀錄、學分轉移/豁免紀錄、課堂/導修課出席紀錄等資料,若發現有懷疑違規情況,該局會進行調查及處理,如有需要亦會轉介執法機關跟進。關於對大專院校及其課程水平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現行法例,當局可如何向違規的本地教育機構(例如協助學生偽造文件,使他們可提早取得非本地學位的機構)追究責任及作出處分;

    (二)是否知悉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院校("資助院校")如何懲處虛報學歷或不正當地取得學歷的教職員;

    (三)鑒於嶺大是資助院校之一,當局如何跟進上述事件及追究責任;

    (四)當局會否加強對嶺大的監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評估上述事件對嶺大的形象、排名、收生,以及教資會向其提供的資助有否影響;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5年,當局及各資助院校有否仔細審查院校的最高管治機構(一般稱為"校董會")的成員(包括涉及上述事件的嶺大校董)的背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是否知悉,各資助院校有否要求其校董會成員(包括涉及上述事件的嶺大校董)在處理教職員的聘任事宜時申報利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會否檢視現行各資助院校的校董會成員的委任/選舉制度有否不足之處或漏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了解為何國力書院的13個非本地課程已獲註冊處批准註冊,但該書院未有向評審局申請評審該等課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國力書院自成立至今共有多少個課程已獲註冊處批准註冊;

    (十一)是否知悉國力書院自成立至今共就多少個課程向評審局申請課程評審;當中通過評審並獲等同已評審本地課程的認可地位的課程及不能通過評審的課程數目分別為何;

    (十二)教育局會否主動派員到國力書院的辦事處進行全面調查,以加快完成調查;若會,何時進行;

    (十三)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間類似國力書院的教育或商業機構,提供非本地課程;若有,該等課程的詳情(包括營辦機構和負責人的背景)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四)有否檢視管協和工聯會協辦的國力書院非本地課程的水平,與已通過評審的本地課程如何比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五)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個非本地課程已獲註冊處批准註冊,但仍未通過評審局的評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六)當局有否定期檢視私立大學、教育或商業機構的本地及非本地課程的水平,與已通過評審的本地課程是否相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七)有否跟進修畢非本地課程後獲頒授非本地學位的資助院校教職員有否不正當地取得學歷;若有跟進,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八)是否知悉評審局會否針對上述事件,檢討現時對非本地課程的評審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九)會否檢討現時非本地課程的註冊程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會否檢討《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以期收緊對非本地課程及有關機構的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公務員和資助機構的僱員修畢國力書院的非本地課程後獲頒授非本地學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二)有否評估上述事件有否令市民對教育局及有關機構監管非本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失去信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十三)有否評估上述事件會否影響內地和海外學生來港進修的信心和意欲;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郭偉强議員問:


關於"職"學創前路先導計劃("先導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2014-2015學年及2015-2016學年(截至本年11月30日),先導計劃的下列課程的錄取及退學人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以及學員退學的一般原因為何;

    (i)機電業及建造業職專文憑課程、

    (ii)機電業及建造業高級文憑課程、

    (iii)零售業高級文憑課程、

    (iv)零售業基礎文憑(級別三)課程、

    (v)檢測及認證業高級文憑課程、

    (vi)汽車業職專文憑課程、

    (vii)機電業(建造)職專文憑課程、

    (viii)印刷業職專文憑課程,及

    (ix)鐘錶業職專文憑課程

    課程 2014-2015學年 2015-2016學年
    (截至2015年11月30日)
    錄取人數 退學人數 錄取人數 退學人數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二)是否知悉零售業先導計劃首屆課程的學員將於何時畢業;及

    (三)會否就先導計劃課程的畢業學員的就業情況進行追蹤研究(例如調查學員在畢業後的3個月、一年、兩年及3年後,是否仍在有關行業工作,以及他們的就業情況有何轉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6.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最近收到少數族裔學生家長("家長")就其與學校溝通及其子女接受教育事宜提出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家長表示,由於學校簡介只有中文本,而且沒有列明該等學校向非華語學生提供的支援、該類學生修畢課程後可報考的公開考試、校內華語與非華語學生的比例等資料,所以家長難以為子女選擇合適的學校,當局會否促請學校向家長提供該等資料,以協助他們選擇學校;

    (二)有否計劃促請全港的學校招收少數族裔學生,並將有關安排列入學校的教學大綱;

    (三)有否制訂少數族裔學生中小學中文課程的適用書目表;如否,會否制訂;如會,何時進行;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家長批評學校提供的課後中文延展學習活動("補習班")的質素參差,而有關安排欠缺透明度,政府有否監察補習班的質素及安排;如有,如何監察;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有家長批評教學助理的職責不清晰,而且他們不受教師尊重,但中文補習班多由教學助理兼教,政府會否釐清教學助理的職責,並透過學校通訊向家長解釋清楚他們的職責;長遠來說,政府會否安排曾受專門培訓的教師教授非華語學生的中文補習班;及

    (六)鑒於有家長經常投訴學校發出的通告只有中文本,因此他們不理解通告內容,而教師亦不大願意以英語與他們溝通,政府會否向錄取少數族裔學生的學校增撥款項以聘請翻譯員,讓學校可向家長發出中英文通告,以及協助教師與家長更有效地溝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7. 鍾樹根議員問:


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部分零售店鋪(例如餅店、百貨公司和超級市場)以往發售的代用券("代用券")可無限期通用,但該等店鋪近期發售的代用券則註明使用限期,持券人只可在限期屆滿前使用有關代用券換取指定價值或指定數量的貨品。若持券人未有注意代用券上的有效期限或忘記在有效限期屆滿前使用代用券,便會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訴人認為,消費者以現金購買代用券,等同預繳式消費,因此有關店鋪為該等代用券設定使用限期並不合理,損害消費者的權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消費者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共接獲多少宗涉及使用代用券的糾紛及投訴,以及投訴的詳情為何;

    (二)有否研究店鋪設定代用券使用限期的做法是否合理,以及有否損害消費者的權利;

    (三)鑒於代用券的使用條款一般包含"若有任何爭議,以本公司最終決定為準"的條款,當局有否評估該條款是否屬具法律效力的免責條款;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規管零售店鋪發售代用券的事宜,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若否,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葉建源議員問:


根據現行安排,當資助學校教師擔任署任職位達30個曆日或以上時,該等教師可獲署任津貼,而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薪金津貼以供支付署任津貼。有教師向本人反映,教育局發放薪金津貼時有不少失誤,包括在發放前沒有核實學校申請發放有關金額是否正確。據本人了解,教育局於2013年4月19日引入額外的電腦系統後,開始試驗編制預先查核程序,並覆核先前的署任個案,因而發現以往有錯誤發放薪金津貼。有一些個案涉及多年錯誤發放薪金津貼(長達10年),亦有個案涉及向同校數名教師錯發署任津貼,有關學校及教師因而被要求退回巨額款項。《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第1.10發行版)第13.2(c)條列明,"如果是多付薪金,教育局會在下一次發放資助金給有關學校時,因應已確定多付的薪金,調整資助金的款額。學校應向有關的教職員追討多付的薪金,如無法追討,則學校須承擔有關的損失"。另外,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某些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6年時效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教育局每年發現多少宗錯誤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以支付教師署任津貼的個案,以及所涉教師人數;是否知悉當中有多少間學校未能向教師追回錯誤支付的署任津貼、有關的原因,以及所涉最高的款額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個案中,由教育局首次錯誤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至發現錯誤之間,最長相隔多久、有多少宗相隔6年或以上,以及所涉教師人數;教育局是否已完成覆核2013年4月19日以前與支付署任津貼有關的個案;如否,尚餘的個案宗數,以及預計需時多久才能完成覆核該等個案;

    (三)教育局於2013年4月19日引入額外的電腦系統前,核實有關教師領取署任津貼資格的流程為何,以及流程內每個步驟的完成時限為何;鑒於教育局已引入額外的電腦系統,該局能否確保在收到申請的同一學年內完成有關的核實工作;如否,原因為何;

    (四)教育局有否諮詢律政司上述6年時效規定是否適用於上述追討錯誤發放薪金津貼/支付署任津貼的個案;如有諮詢而結果為是,6年時效是否由首次犯錯的日期開始計算;如否,教育局如何計算6年時效;

    (五)過去5年,有多少間學校因多付薪金而被教育局調整資助金、所涉款項總額,以及資助金被調整幅度最大的個案所涉的金額為何;及

    (六)過去5年,教育局未能向學校追回錯誤發放薪金津貼的個案數目及原因,以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陳克勤議員問:


近年港人盛行在互聯網上購買新鮮或冷藏食物。早前,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檢視了40多間本地網購鮮貨食品商店("網店"),發現僅11間有於其網站載列如何在運輸途中確保食物新鮮的資料,而且網店冷凍和運輸冰鮮及生吃食物的做法參差。儘管網店未有妥善處理食物或會引致食物安全風險,但由2012年6月至本年9月,當局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對在網上銷售食物的無牌食物業處所提出檢控的個案只有35宗。關於對網上銷售食物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表示會加強規管網上銷售食物,有關計劃的框架及實施時間表為何;

    (二)鑒於消委會指出消費者往往難以分辨網店是否領有相關的牌照或書面准許,政府會否考慮加強抽驗網店出售的食物,並盡力追查被驗出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物的來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消委會指出,現時網店冷凍和運輸食物的做法參差,當局會否考慮於有關的食物業牌照加入條文,訂明網店出售肉類、奶類、刺身、生吃的蠔等高風險食物時須遵守一套冷凍、包裝和運輸指引,以確保食物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仿效內地的做法,規定網上交易平台須實名登記網店,方便食物安全中心聯絡及追查,以加強規管網售食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梁繼昌議員問:


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網站的資料,路政署至今9次申請更改環保署於2009年向其批出有關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的條件,其中一次申請是將香港口岸人工島海堤的建造方式由傳統浚挖改為不浚挖,經改動的海堤會由分別5.1及1公里長的鋼圓筒結構海堤和拋石結構海堤組成。另一方面,上月有報道,路政署在未有向環保署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修改人工島西邊和南邊部分海堤的建造方式,以拋石結構海堤取代原本設計的鋼圓筒結構海堤。經此改動後,鋼圓筒結構海堤及拋石結構海堤將分別長3.6及2.5公里。有環保團體指出,即使放置隔泥網,與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比較,建造拋石結構海堤更易使填海用的建築廢料溢出海洋。根據路政署的回應,環保署認為修改上述海堤的建造方式不涉及改動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故路政署無須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亦無須公布該項修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經第一次更改後的上述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3/2009/A)的內容與經最新一次更改後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3/2009/I)的內容有何分別;

    (二)當局有否就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工程和建造拋石結構海堤工程分別對人工島外圍的水質及海洋生態的影響進行比較;若有,詳情為何;有否評估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造成水質污染的機會是否低於建造拋石結構海堤;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環保署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在甚麼情況下環境許可證持有人須就修改建造方式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及建造拋石結構海堤屬不同的填海造地方式,環保署基於甚麼理據決定路政署(i)無須為上述修改建造方式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以及(ii)無須公布有關修改;及

    (五)鑒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第13條訂明,當環保署接獲有關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的申請後,如環保署署長信納在設有緩解措施下,有關的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並無實質改變,以及該項工程項目符合技術備忘錄中所描述的規定,署長便可修訂有關的環境許可證而無須要求提交環評報告,署長有否就更改上述環境許可證條件的任何一次申請要求路政署提交環評報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署長當時基於甚麼理據作出有關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1. 鄧家彪議員問:


關於專營巴士公司發展資訊系統,向候車乘客提供旗下巴士實時的開出及預計到站時間等資訊("實時巴士服務資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現時每間專營巴士公司(如巴士公司持有多於一個專營權,按專營權分項列出)轄下的候車亭當中,設有電力供應因而可裝置實時巴士服務資訊顯示屏的數目及百分比(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專營巴士公司(專營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區域 區議會分區 候車亭
    數目佔總數的百分比
    香港島 中西區  
    灣仔區  
    東區  
    南區  
    九龍 油尖旺區  
    深水埗區  
    九龍城區  
    黃大仙區  
    觀塘區  
    新界 葵青區  
    荃灣區  
    屯門區  
    元朗區  
    北區  
    大埔區  
    沙田區  
    西貢區  
    離島區  
      總數﹕    

    (二)現時已裝置實時巴士服務資訊顯示屏的(i)公共交通交匯處、(ii)巴士轉車站、(iii)巴士總站及(iv)候車亭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它們分別提供多少條巴士路線的服務資訊,以及(i)至(iii)項的位置(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位置數目該數目佔總數的 百分比提供多少條巴士路線的服務資訊
    公共交通交匯處   
    巴士轉車站   
    巴士總站   
    候車亭(不適用)  

    (三)現時,各專營巴士公司的網站和智能手機應用程式有否提供實時巴士服務資訊;如有,該等公司營辦的路線當中,其服務資訊可經該兩個途徑取得的巴士路線的(i)數目及(ii)百分比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專營巴士公司 公司網站 智能手機應用程式
    (i)(ii)(i)(ii)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城巴有限公司
    (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
        
    城巴有限公司
    (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網絡專營權)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新大嶼山巴士(一九七三)有限公司     
    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郭家麒議員問:


政府於1998年起在全港各區設置三色廢物分類回收桶("三色回收桶"),並鼓勵市民將廢物中的紙張、塑膠及金屬分類丟棄到為該等廢物而設的回收桶。可是,有傳媒於2013年揭發負責收集三色回收桶內廢物的承辦商,將回收到的廢物丟棄到垃圾站和其他垃圾桶。近日有廢塑膠回收商表示,由於廢塑膠出口價格下跌,他們已停止收購該廢物,因此估計有不少廢塑膠被送往堆填區丟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2013年至今年,每年年初全港有多少套在使用中的三色回收桶;

    (二)由2012年至今年上半年,每年(i)被回收的廢紙、廢塑膠及廢金屬的數量、(ii)當中經三色回收桶收集的數量及百分比,以及(iii)被送往堆填區丟棄的該3類廢物的數量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

    表一

    年份 廢紙(公噸) 廢塑膠(公噸) 廢金屬(公噸)
    (i) (ii)
    [%]
    (iii) (i) (ii)
    [%]
    (iii) (i) (ii)
    [%]
    (iii)
    2015年
    (上半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三)過去5年,每年用於管理三色回收桶的開支金額及向負責收集回收桶內廢物的承辦商支付的費用為何;有否定期檢討及監察該等承辦商的工作表現;如有,有否發現違規行為;如沒有檢討及監察,原因為何;

    (四)有否定期檢討設置三色回收桶回收廢物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五)由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每年用於向市民推廣使用三色回收桶丟棄廢物所涉的開支金額及渠道分別為何(按表二列出);

    表二

    年份 推廣渠道
    電視宣傳短片
    (播放次數)
    電台宣傳錄音
    (播放次數)
    巴士站海報
    (展示日數)
    港鐵站海報
    (展示日數)
    社區講座
    (舉辦次數)
    2015年(上半年)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2014年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2013年
       次數/日數
             
       開支總額($)          

    (六)過去5年,每年用於向市民推廣減少使用即棄餐具及避免購買樽裝飲品信息的開支金額及渠道分別為何(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七)過去5年,每年市民飲用的飲料的包裝所耗用的紙張、塑膠及金屬物料的數量分別為何;有否制訂政策鼓勵飲料生產商減少使用該等物料並使用更環保物料;如有,詳情為何;及

    (八)有否定期與回收業界聯繫,以了解該行業的運作情況及遇到的困難;如有,詳情為何;有否制訂政策協助回收業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處理本港的廢物數量日益增加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11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及

(b)《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1月6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2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6/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2)《〈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3)《〈2012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163號法律公告)

(4)《〈2012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164號法律公告)

(5)《〈2012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165號法律公告)

(17)《2015年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修訂)規例》(2015年第191號法律公告)

(18)《201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 (2015‍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法律政策專員(項目編號(1)至(5))
(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

發展局局長(項目編號(17)及(18))

3.打擊私人住宅大廈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

鍾樹根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以打擊私人住宅大廈(包括資助出售房屋)維修工程的圍標違法行為。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現時私人住宅大廈維修及保養服務的提供者良莠不齊,以致圍標活動肆虐(包括透過貪污的非法手段,誇大工程費用,令部分業主蒙受金錢及其他不必要的損失);就此,";及在"措施,"之後加上"包括:(一) 加強執法,打擊圍標集團;(二) 為小業主提供適切專業支援;(三) 加強公眾教育,宣傳圍標禍害;(四) 設立大廈維修工程監管局,以監管住宅大廈維修及保養服務的提供者的服務質素;及(五) 由具公信力的法定機構(例如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向業主提供大廈維修工程認可人士的專業服務,包括工程監督及造價估算等資訊,"。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4.加強打擊走私野生動物的罪行

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保護野生動物組織的調查及最新的科學數據指出,每年因象牙走私活動而被非法獵殺的非洲大象超過33 000頭,導致非洲大象數目跌至約只有47萬頭,而走私犀牛角、花膠及魚翅等活動更導致部分物種瀕危;由於走私活動利潤豐厚,吸引不少跨國犯罪集團及恐怖組織參與其中,令野生動物走私活動涉及的影響越趨複雜,走私野生動物、販賣人口、走私毒品及軍火等已被公認為國際社會中最嚴重的非法貿易活動;香港是自由港,也是國際航運樞紐,不少保護野生動物組織均指出,不法商人利用現時香港的法律漏洞'洗黑象牙',使香港近年成為國際野生動物走私活動中心之一,對香港的國際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此外,由於非法獵殺非洲大象的情況嚴重,國際社會已經意識到只有停止買賣才能停止獵殺大象,所以國際社會(包括中國內地及美國)均已宣布收緊法例,並承諾盡快停止國內的象牙買賣;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打擊走私野生動物罪行;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加強監控野生動物走私活動,並增撥資源加強偵緝隊伍的規模及執法能力,以遏止犯罪組織利用香港作為非法貿易中心;

(二)將為商業目的而觸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並提高罰則,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及更有效地打擊此等罪行;

(三)嚴格執行《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並適時完善該條例及加強執法工作,以堵塞漏洞,確保香港切實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包括禁止《公約》附錄I所列物種的商業性貿易;

(四)研究進一步限制在本港進行象牙及其他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貿易,最終達致全面禁止本地買賣象牙及其他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及

(五)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費者(包括香港市民及中國內地和海外的訪港旅客)對保護大象及其他瀕危物種的意識,並鼓勵他們向象牙製品及其他瀕危物種的產品'說不'。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棕熊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I中的物種(即現時未瀕臨絕種,但需要管制其貿易,以避免有絕種危機的物種),而熊膽業界人士多以不人道方式抽取熊膽作醫藥產品,以及曾有含熊膽成分的產品非法進入香港,因此,不少動物權益組織要求政府禁止相關產品在本港出售或轉口;此外,特首梁振英在上任前亦曾向動物權益組織承諾考慮向北京當局提案跟進熊在內地受虐待的問題,惟政府當局至今未有行動;";在"而走私"之後加上"熊膽、";在"履行"之後刪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並以"《公約》"代替;在"其產品;"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盡快立法禁止含有以不人道方式抽取瀕危物種成分的產品(包括含熊膽成分的中藥材及中成藥)在本港出售或轉口"。

出席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