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11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9/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郭家麒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在公眾地方設置飲水機既方便市民,亦有助減少來自飲料樽的塑膠廢物。雖然現時部分政府建築物、體育場館及公園設有供公眾人士使用的飲水機,但未必同時供應冷熱水,以顧及部分市民的需要。另一方面,設有飲水機的商場絕無僅有,而港鐵站則完全沒有設置飲水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目前各類政府及公營機構轄下場地(包括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及診所、港鐵站、大、中、小學及職業訓練局的教學設施)內設置供公眾人士使用的飲水機分別的數目及其佔飲水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在該等飲水機當中,同時供應冷熱水的飲水機數目分別為何;政府有否統計各商場目前共有多少部供公眾人士使用的飲水機及同時供應冷熱水的飲水機數目分別為何;過去5年,飲水機的設置費用及經常性公帑開支為何;

    (二)過去5年,全港廢棄塑膠飲料樽數目、塑膠飲料樽製造過程的碳排放量,以及因製造及丟棄塑膠飲料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所招致的經濟損失分別為何;有否計算,在第(一)項所述場所設置飲水機後,每年可減少的廢棄塑膠飲料樽數目及碳排放量分別為何;及

    (三)過去5年,當局有否定期從各政府設施及商場內的飲水機抽取水樣本,以化驗該等飲水機供應的飲用水的水質是否符合世界衞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等飲用水的水質符合上述標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2. 陳恒鑌議員問:


去年10月25日,一艘由澳門駛往香港的高速船在小鴉洲對開海面懷疑撞到海上漂浮物並失去動力。該宗釀成124人受傷的事故再次引起公眾關注當局提供海上救護服務的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在香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安全事故宗數,以及在該等事故中受傷並送院救治的人數為何;在涉及超過10名傷者的海上事故(包括南丫島撞船意外及上述事故)中,由接獲發生事故報告至最後一名傷者被送到醫院救治分別相隔多久,以及傷者在運送過程中獲得甚麼緊急救護服務;有否發生因延誤送院救治而死亡的個案;

    (二)現時適用於大型海上事故的救護服務安排詳情為何,包括採用甚麼途徑及運輸工具把傷者送往醫院;各種運輸工具每程分別可處理的傷者人數及所需時間;醫護人員能否在該等運輸工具上為重傷者進行緊急手術;及

    (三)鑒於海上交通日趨繁忙,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本人及一位離島區議會議員多次提出的建議,設立專責的海上救護船隊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自2014年6月至去年9月,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發現6 000多宗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並已拒絕其中500多宗轉換僱主的申請。有關注團體指出,每5名外傭僱主當中,便有1名表示曾遇到外傭跳工的問題。有不少僱主認為現行法例及安排並未能保障他們的權利,因此政府有必要修訂有關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現行安排能否有效遏止外傭跳工,以及會否考慮修訂有關安排,以加強對僱主的保障,例如訂明外傭在未能提供合理理由下提早終止合約須自費回國,以及於一年內多次轉換僱主的外傭不會獲發工作簽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僱主指出,根據現行標準僱傭合約,即使外傭觸犯偷竊、賣淫、販毒等刑事罪行,或犯嚴重過失而不能履行僱傭合約,其僱主仍須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旅費,政府有否檢討該條款對僱主是否公平,以及會否考慮修訂該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部分以不良手法經營的外傭職業介紹所(下稱"職介所")教唆外傭工作時故意表現惡劣,以博取僱主主動將其解僱,讓外傭可取得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旅費,而職介所則可向外傭新僱主收取中介費用,政府會否加強規管職介所,包括公布有多名經其介紹並跳工的外傭的職介所名稱,以及提高教唆外傭違法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最近有環保團體從5個儲存食水的水塘抽取10個水樣本進行化驗,結果顯示全部樣本均含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全氟 化合物。另有報道指出,水務署去年從本港木湖抽水站抽取的東江水樣本的水質監測結果顯示,糞大腸菌群含量於夏季曾超標6倍,而總磷含量亦為10年最高,原因是東江下游的深圳沙灣河在暴雨期排洪所致。關於監測食水及環境中的全氟化合物,以及東江水的水質,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水務署分別從儲存東江水水塘及只儲存雨水水塘抽取的水樣本,在全氟化合物含量方面如何比較;若前者的含量較高,有否研究原因為何;該等水樣本監測結果的詳情(包括抽樣日期和地點,以及各項監測項目的數據);

    (二)為何水務署沒有公布全氟化合物的監測結果;有否計劃將此物質列為食水水質恆常監測項目之一,並訂立有關的標準值;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全氟化合物廣泛用於生產不同產品,包括防水衣服及裝備,當局會否立法禁止或限制含全氟化合物的衣服等物品入口或銷售,以免該類化學物被釋放到環境中;及

    (三)鑒於政府在2009年2月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粵港雙方磋商後已實施4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和工程,即(i)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整治東江沿岸的污染排放源,強化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ii)加強監控土地使用規劃和污染環境的活動、(iii)逐步健全水資源管理實時監控體系,以及(iv)在深圳水庫區進行污水截排工程,確保水庫的水質不受污染,當局推行該4項措施和工程的詳情及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否其他措施進一步改善東江水的水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鍾國斌議員問:


據報,近日世界各地發生多宗恐怖分子發動襲擊的事件,有極端組織公布的襲擊目標地區名單更包括內地和台灣。另一方面,去年11月,政府進行了一個代號為"風閘"並有40個政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業界參與的大規模聯合反恐演習,以測試香港應對恐怖襲擊的能力,以及提高各政府部門的反恐意識、協調和應變能力。關於政府針對恐怖襲擊所採取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加強對外來人士的入境保安檢查工作,以堵截恐怖分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加強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交換恐怖主義活動情報;鑒於有多個正面對恐怖襲擊威脅的歐洲城市是港人的熱門旅遊目的地,當局會否利用這些情報,加強提醒外遊港人注意人身安全,並且檢討現行的外遊警示制度;及

    (三)過去3年,警方進行了多少次反恐及重大事故應變演習;各有關政府部門及機構會否進行更多聯合反恐演習,以提高應變和協調能力;警方會否加強評估恐怖襲擊風險的機制,以及收集互聯網上關於恐怖主義活動情報的能力;有否評估目前執行反恐工作的人手及裝備是否足夠;有否計劃增加人手及添置裝備,以應付席捲全球的恐怖主義活動對香港的威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廖長江議員問: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第21屆會議,在去年12月通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協議(下稱"《巴黎協定》"),《巴黎協定》的其中一項目標是控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將與工業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溫度升幅,控制在攝氏兩度之內,並繼續爭取把與工業化前水平相比的溫度升幅,限定在攝氏1.5度(統稱"控溫目標")。環境局局長表示歡迎通過《巴黎協定》,並形容它是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和環保議題的轉捩點。另一方面,政府於2010年訂立減碳目標,計劃在2020年把香港的碳強度由2005年的水平降低百分之50至60。關於應對氣候變化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巴黎協定》已設定具體的控溫目標,當局會否就未來可能出現的全球氣溫的不同情況,擬訂具體的應對計劃;如會,計劃的詳情為何,包括當局會否定時向公眾匯報實施該等計劃的進展;

    (二)鑒於《巴黎協定》已設定較進取的控溫目標,而香港身為國際城市和先進經濟體系,當局會否制訂更具前瞻性的2020年減碳目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曾表示會就2020年後減碳目標和應對氣候變化事宜與社會各界協商,並制訂適當的方案,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包括實現各項目標的時間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葉劉淑儀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有一名市民在大埔船灣淡水湖主壩踏單車期間,遭一只特技風箏的風箏線割傷,造成該名市民頸上一條半厘米粗、十多厘米長的血痕。報道又指出,該處在假日有很多郊遊人士及踏單車人士前往,而且道路狹窄,但仍然有市民在該處放風箏,以致險象環生。據悉,由於特技風箏的飛行速度及風箏線的拉力均比普通風箏的高,所以它的風箏線的危險性遠比普通風箏線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否由政府部門劃定供市民放風箏的場地;如有,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場地的詳情,包括有關場地是否准許放特技風箏;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行法例有否就市民在不適當的地點放風箏訂定罰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目前有否機制供市民就有人在不適當地點放風箏作出舉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有否特別就放特技風箏活動進行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因應上述風箏線傷人意外加強巡查各個放風箏熱點,並採取適當行動防止類似的意外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王國興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2005年9月引入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計分制"),以理順向該等申請者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優先次序。房委會於去年2月1日起實施經修訂計分制,使較年長(特別是年屆45歲)的申請者享有相對較優先的次序獲編配公屋單位。然而,有市民指出,過去9 個財政年度沒有任何30歲以下的一人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而每年獲編配公屋單位的一人申請者當中,30至39歲的申請者亦不足4%,反映原計分制已能達到讓較年長的申請者獲優先編配公屋單位的政策目的。關於向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編配公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經修訂計分制實施至今,獲編配公屋單位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以及他們的年齡分布和平均輪候時間;

    (二)自經修訂計分制實施至今,新增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他們(i)的年齡及教育水平分布,以及(ii)遞交申請時所獲的最高及最低分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及他們平均已輪候時間,並按他們所屬年齡組別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如沒有該等數據,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的分析,供研究改善計分制之用;

    年齡組別申請者數目平均已輪候時間
    18至29  
    30至39  
    40至45  
    46至49  
    50至少於60  

    (四)過去5年,每輪特快公屋編配計劃接獲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i)家庭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ii)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個案數目,以及(iii)獲編配公屋單位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年齡分布為何;

    (五)鑒於社會福利署如評估後認為申請者有迫切住屋需要及其個案具足夠社會或醫療因素,會向房屋署推薦給予他們體恤安置,過去5年,每年(i)體恤安置的申請宗數及當中由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提出的申請數目,以及(ii)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獲推薦體恤安置的個案宗數及其佔推薦個案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政府會否優化體恤安置的政策,例如設立機制,讓有迫切房屋需要但被拒體恤安置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提出申訴;及

    (六)有否研究經修訂計分制會否令45歲以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的機會變得渺茫;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會,當局會否在公屋申請表上明確說明有關情況,例如輪候時間可能長達一、二十年;當局會否興建臨時房屋,供居住環境惡劣及其房屋需要並非最迫切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暫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郭榮鏗議員問:


根據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繞道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的規定,膨潤土等惰性建築廢物須經處理並運到適當的設施棄置。然而,有報章最近揭發該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涉嫌違反上述規定,非法傾倒膨潤土入維多利亞港("維港")水域。有市民認為這情況反映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監管工程承辦商遵守上述規定的機制有漏洞,以致海洋環境及生態受到破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報道指環保署曾多次巡查繞道工程的工地但未有發現上述的非法海上傾倒活動,該署在進行巡查時以何準則判斷有關承辦商有否進行該等活動,以及採用該等準則的理據為何;

    (二)鑒於第466章規定,任何人進行海上傾倒物料作業須領有環保署署長("署長")發出的許可證,署長有否向繞道工程承辦商發出許可證;如有,有關許可證的詳情為何,包括是否准許承辦商把膨潤土傾倒入維港水域;如否,有關承辦商進行該等活動有否違反第466章的規定;

    (三)現時環保署審批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申請的程序為何,以及自何時起採用該程序;該署有否計劃更新該程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例如增加巡查工地次數、收緊審批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的準則,或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以遏止非法海上傾倒活動;及

    (五)政府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防止海洋生態受到破壞,特別是在處理海洋外來物(例如廢料及垃圾)方面;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執行該等政策及措施;環保署有否與其他相關部門採取聯合行動,遏止非法海上傾倒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方剛議員問:


根據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檢核計劃"),現存違例招牌如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有關招牌的技術規格,可進行檢核,並於通過檢核後繼續使用,而屋宇署不會對已通過檢核的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檢核計劃的檢核程序包括經由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獲委任人")對違例招牌進行安全檢查、鞏固(如有需要)及核證。另一方面,有上環地鋪東主近日向本人求助,因為屋宇署向他們發出命令,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拆除店鋪外牆的違例招牌,而該等招牌其實是用作遮蓋店鋪捲閘的保安固定裝置。該等店鋪東主打算參加檢核計劃以期有關固定裝置獲准保留,但所有獲委任人均表示無暇承接檢核工作,令他們感到非常徬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屋宇署有否統計全港用作遮蓋捲閘的固定裝置數目;若有,數目為何;若否,會否盡快進行統計;

    (二)現時屋宇署已就多少個違例招牌發出清拆令,以及當中有多少個逾期未拆除;當局會否進行全港性拆除違例招牌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屋宇署於考慮發出拆除違例招牌命令時,會否顧及店鋪的保安需要;

    (三)過去3年,屋宇署對未有按其命令拆除用作遮蓋捲閘的固定裝置的擁有人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

    (四)自2013年9月實施檢核計劃至今,當局收到多少份檢核申請、獲通過和不獲通過檢核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某些個案不獲通過檢核的原因;當局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若有,結果為何;及

    (五)檢核計劃下合資格獲委任人的數目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獲委任人的數目是否足夠;對於違例招牌擁有人因沒有獲委任人承接檢核工作而未能參加檢核計劃的個案,屋宇署會否給予有關的招牌擁有人一段寬限期,暫緩採取執法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李卓人議員問:


有多份研究報告顯示來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受到職業介紹所剝削,包括被逼支付高昂的中介費用。有不少外傭因而欠下巨債,成為"抵債勞工"。此外,有勞工團體向本人反映,政府沒有正視上述問題,例如勞工處轄下職業介紹所事務組("事務組")在2014年只對4間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而當中只有一宗涉及濫收中介費用,顯示事務組監管不力。關於保障外傭的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事務組人員巡查職業介紹所的次數;事務組現時的人手編制;當局會否考慮增加事務組的人手,以加強事務組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勞工團體指出,現時有關職業介紹所濫收中介費用的罰則過輕(例如最高罰款只是5萬元),而且職業介紹所往往藉拖延發出中介費用收據,使外傭未能在6個月的起訴期限內提出投訴,當局會否考慮修改法例,以提高有關的罰則和延長起訴期限;如會,詳情為何,包括當局會否進行公眾諮詢;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局長")表示會在今年第一季完成草擬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該項工作的詳情和進度為何;

    (四)鑒於局長表示會研究為外傭開辦強制性半日制課程,讓外傭了解其勞工權益,但本人得悉當局迄今只與有關的領事館合辦簡短講座,當局是否已放棄開辦上述課程;如是,原因為何;如否,推行課程的時間表和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與印尼和菲律賓以外的國家(包括印度、泰國、尼泊爾及斯里蘭卡)的領事館商討,如何保障來自有關國家的外傭的權益;如有,舉行會議的次數、日期、內容及跟進工作(按國家名稱以表列出有關資料);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陳志全議員問:


PMQ元創方("元創方")是由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活化及改造而成的創意新地標,並於2014年4月開業。發展局以租賃協議方式,把元創方交由元創方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公司")營運。近日有報道指元創方部分租戶由於不滿欠缺支援和管理公司宣傳元創方不力,導致他們經營困難和前景黯淡,加上每月須向管理公司提交業績報告的壓力,明言在兩年租約於明年屆滿後不會再續租。因此,退租潮一觸即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元創方現時有多少個未租出單位,並以表列出(i)該等單位的面積,以及(ii)管理公司就該等單位所訂的每平方呎租金及該等金額與同區市值租金如何比較;

    (二)是否知悉管理公司現時向元創方租戶徵收的管理費及其他收費(包括水、電及冷氣費)的金額為何;管理公司有否提供補貼,以鼓勵具創意的新進企業家進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分別有多少個元創方租戶把其租用的單位丟空、擬提早終止租約或已表明不會續租;該等租戶這樣做的原因為何;如不知悉原因,會否要求管理公司進行有關調查並採取措施改善這情況;

    (四)鑒於本人得悉,有元創方租戶因人流欠佳而縮短營業時間,是否知悉元創方租戶平均每周的營業時數;如知悉,詳情為何;如不知悉,會否要求管理公司進行有關統計;

    (五)是否知悉元創方開業至今,(i)每月的平均訪客人次、(ii)每月平均舉辦多少次展覽及表演等活動,以及(iii)平均每次該類活動吸引的訪客人次為何;

    (六)鑒於有租戶向本人反映,管理公司在元創方開業初期舉辦的宣傳活動(包括千隻紙熊貓展覽)能成功吸引不少訪客,但無以為繼,而近期在元創方舉辦的多屬家庭樂活動,因而未能開拓配合元創方文化創意定位的客源,無助解決租戶面對的經營困難,當局是否知悉管理公司現時宣傳元創方的策略為何;該公司有否計劃邀請不同的知名文創藝術家到場舉行活動,以吸引訪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是否知悉管理公司基於甚麼準則評核元創方租戶的業績表現;管理公司有否向業績未達標的租戶提供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管理公司與元創方租戶簽訂的首批租約將陸續屆滿,當局是否知悉管理公司有否計劃向租戶提供更多租金和其他收費優惠,以及承諾舉辦更多可吸引合適顧客群的活動,以增加租戶續租的誘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鑒於現時元創方人流稀疏以致租戶生意慘淡,當局現時有否機制處分營運不善的管理公司,甚至終止有關的租賃協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如何加強監察管理公司的表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吳亮星議員問:


新華社於去年11月3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十三五"規劃')提出,"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以及"支持香港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參與國家雙向開放、'一帶一路'建設。支持香港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推動融資、商貿、物流、專業服務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配合國家落實"十三五"規劃,當局有否作出初步準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何具體措施,便利香港"參與國家雙向開放"及"'一帶一路'建設";及

    (三)鑒於"十三五"規劃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創新及科技局將如何引領香港在創新和科技方面的工作配合國家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張華峰議員問:


去年11月,有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公司在披露易網站發布公告,表示該公司未能與其董事會主席兼行政總裁取得聯絡,並因此委任一名執行董事暫時代理該名失去聯絡人士的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上巿公司發出公告,表示其主席或主要人員失蹤或與該等人士失去聯絡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人士失蹤或失去聯絡前身處的地方;該等個案中,有關的公司至今仍未能與該等失蹤或失去聯絡人士取得聯絡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否規定,上巿公司須在發現其主席或主要人員失蹤或與該等人士失去聯絡後的某段時間內發出公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證監會會否就此進行檢討;及

    (三)證監會一般會就該類個案作出甚麼跟進行動,以確保小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姚思榮議員問:


根據The Henley & Partners公布的2015年簽證限制指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獲152個國家/地區給予其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境(統稱"免簽證入境")待遇,排第十六位,排名較去年下跌兩位,亦較南韓、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為低。據悉,隨着中國國民的消費力近年上升,越來越多國家給予中國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但當中部分國家(例如緬甸、柬埔寨及安提瓜和巴布達)未有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同樣的待遇。此外,有部分國家(例如玻利維亞及巴拉圭)獲特區政府給予其國民免簽證入境待遇,但它們並未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對等待遇。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特區政府早年曾積極游說其他國家/地區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但近年已停止有關工作。該等市民認為,隨着特區與國際社會的經濟、貿易、文化及旅遊交往日趨頻繁,特區政府應恢復有關的游說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新增了哪些國家/地區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

    (二)是否知悉現時哪些國家/地區給予中國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但卻未有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同樣待遇,以及該等國家/地區採取該做法的原因;

    (三)現時其護照持有人獲特區政府給予免簽證入境待遇的國家/地區當中,哪些國家/地區未有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對等待遇,以及是否知悉該等國家/地區採取該做法的原因;及

    (四)有否計劃恢復游說工作,以期使更多國家/地區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從而方便特區居民前往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貿易活動和旅遊;如有,工作詳情及目標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黃國健議員問:


東區海底隧道("東隧")的專營權於今年8月屆滿後,政府將接收東隧的擁有權。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政府屆時應調低東隧隧道費,以期達致過海車流量在3條過海隧道(即東隧、在紅磡的海底隧道("紅隧")及西區海底隧道)中更合理地分布,以及降低公共交通服務車輛的經營成本,使有關車費有下調空間,令乘客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各條過海隧道的連接道路在(i)星期一至六及(ii)星期日/公眾假期的平均行車量,以及每條連接道路在繁忙時段的平均行車量/容車量的比率為何(以表列出);

    (二)現時每日在不同時段使用各條過海隧道的(i)專營巴士、(ii)公共小巴及(iii)的士的南行和北行平均車次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過海隧道名稱:__________

    時段星期一至六星期日/公眾假期
    南行北行南行北行
    (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00:00-01:00            
    01:00-02:00            
    02:00-03:00            
    .
    .
    .
                
    22:00-23:00            
    23:00-24:00            

    (三)鑒於當局在2014年2月宣布暫緩試行"東減紅加"方案(即調低東隧隧道費和調高紅隧隧道費,將紅隧的部分車流量引往東隧,以紓緩紅隧的擠塞情況),當局會否基於最新的交通情況,重新考慮試行該方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四)現時使用東隧的專營巴士及公共小巴(i)路線的數目及(ii)每日班次總數分別為何,以及(iii)當局是否知悉有關營辦商去年分別支付的東隧隧道費總額;及

    (五)會否考慮在接收東隧的擁有權後,調低公共交通服務車輛使用東隧所須支付的隧道費,以降低有關路線的營運成本,使車費有下調空間,令乘客受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梁美芬議員問: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 (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AA章)("《規例》"),遠洋船隻在本港停泊時,不得使用不合規格燃料作燃燒用途,以操作任何指明機械,而合規格燃料指含硫量不超過0.5%(以重量計)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或空氣污染管制監督認可的任何其他燃料。遠洋船隻除了泊岸轉油外,改用岸上供電亦可減少它們在停泊期間的排放。關於減少遠洋船隻在停泊期間排放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措施確保遠洋船隻遵守《規例》;《規例》自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遠洋船隻停泊在香港水域的船次,以及當局就違反《規例》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

    (二)自《規例》實施至今,郵輪在啟德郵輪碼頭停泊的船次,以及設於觀塘的空氣監測站錄得的二氧化硫濃度為何;觀塘區的空氣污染問題有否因《規例》的實施而得到紓緩;及

    (三)鑒於有民間和環保團體指出,隨着啟德郵輪碼頭附近的住宅及商業大廈陸續入伙,越來越多市民將會受停泊於該碼頭的郵輪所排放的廢氣影響,當局會否因應該等團體的強烈訴求,檢討去年6月暫緩在該碼頭安裝岸上供電系統的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8. 易志明議員問:


政府在回覆本人於去年6月24日提出有關泊車設施的質詢時承認,雖然全港泊車位數目整體足以應付需求,但某些地區出現供求錯配問題(本人得悉,商業中心區及旅遊熱點附近的泊車位不足問題尤為嚴重)。政府又表示,向駕駛者提供停車場空置泊位實時資訊,可減少駕駛者駕駛其車輛在路面兜圈以尋找泊位而導致交通擠塞的情況。此外,政府計劃適時開展泊車政策的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駕駛者駕駛其車輛在路面兜圈以尋找泊位會加劇交通擠塞和空氣污染問題,因而造成經濟損失(包括生產力損失及醫療費用),當局會否就設置空置泊位實時資訊系統在財務上是否可行進行研究,並把該類系統可減少多少經濟損失納入研究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採取具體措施(例如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商業公眾停車場營辦商透過智能電話應用程式或政府的資訊平台,向公眾發放空置泊位實時資訊,以免因駕駛者駕駛其車輛在路面兜圈以尋找泊位而加劇交通擠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表示,會考慮要求新興建的商業公眾停車場提供空置泊位實時資訊,有關安排的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計劃何時開展泊車政策的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陳婉嫻議員問:


有報章揭發施工中的中環灣仔繞道("繞道")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曾多次非法把該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物傾倒入維多利亞港("維港")的水域。有參與工程的人士透露,傾倒活動歷時大半年,而涉及的建築廢物是稱為"膨潤土"的惰性建築廢物。該物質會減低水中氧氣,不利海洋生物生存,並會嚴重影響近年已有所改善的維港水質。根據當局在2009年6月向本會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繞道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物(包括惰性建築廢物)和淤泥須運到適當的設施棄置,而非在海上傾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繞道工程展開後,當局有否派員定期巡查有關的工地,檢查承辦商有否按規定處理建築廢物;如有,巡查的次數及方式為何,以及有否在巡查前知會承辦商和負責工地監管的顧問;及

    (二)有否就上述非法傾倒指稱展開全面調查(包括對有關水域的水質進行化驗);如否,原因為何;如有,詳情及結果為何;如調查結果顯示指稱屬實,有關承辦商有否因而違反了工程合約及有關法例;如有違反,當局如何跟進(包括採取了甚麼補救措施,以及如何懲處有關承辦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梁國雄議員問:


有市民對教育局局長("局長")有否恪盡職守提出質疑。例如,全港性系統評估的存廢在社會上閙得沸沸揚揚之際,局長卻以休假為由沒有出席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於去年11月29日就上述課題舉行的公聽會。此外,局長被指頻頻進行與職責無關的公務外訪。關於局長自本財政年度開始至今進行公務外訪的詳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次公務外訪的(i)日期、(ii)日數、(iii)目的地、(iv)主要行程,以及(v)目的;

    (二)每次公務外訪隨行的(i)教育局人員的人數及他們的職級、(ii)其他政府人員的人數及他們的職級,以及(iii)非政府人員的人數及他們以何身份隨行;

    (三)每次公務外訪(i)住宿的酒店的等級及招致的開支、(ii)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種類(例如飛機、火車及船)、等級及招致的開支,以及(iii)招致的其他開支及總開支;

    (四)局長每次公務外訪獲得的飛行獎賞哩數(並按有關的飛行獎賞哩數有否撥供私人使用列出分項數字);

    (五)有否評估每次公務外訪對解決香港現有教育問題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及

    (六)鑒於局長於2014年7月31日率領教育界代表團前往浙江省寧波市進行交流活動期間,曾出席當地政府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合辦的2014甬港經濟合作論壇,局長出席該論壇的目的為何,以及局長出席該論壇與本港教育事務有何關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1. 莫乃光議員問:


本人得悉,香港規劃師學會("學會")多年來一直倡議把德輔道中改劃為電車及行人專區,以紓緩德輔道中一帶的空氣污染問題和改善街道環境。當局於2000年回覆學會時表示,該建議在技術上可行,但其後由於缺乏政策配合而未有實行該建議。學會於2014年聯同其他團體與運輸署再討論上述建議,但運輸署指實行該建議會對區內交通及運輸設施的運作,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響,而且涉及技術問題,因此在現階段並不可行。另一方面,健康空氣行動、創建香港、香港地球之友及長春社於去年9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的規定,共同向城市規劃委員會遞交把德輔道中改劃為電車及行人專區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把德輔道中改劃為電車及行人專區會對中區的3個主幹道(即德輔道中、干諾道中及皇后大道中)路段在繁忙及非繁忙時間的(i)行人流量,以及(ii)車輛的流量、速度及分布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評估;

    (二)有否評估把德輔道中改劃為電車及行人專區會對德輔道中一帶的(i)路面交通、(ii)公共交通服務、(iii)乘客上落、(iv)貨物運送、(v)款項押運、(vi)緊急救護服務、(vii)大型戶外公眾活動,以及(viii)建築工程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評估;

    (三)鑒於政府正就"中環及其鄰近地區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進行公眾諮詢,當局有否在推行該計劃的前提下,評估把德輔道中改劃為電車及行人專區會對中區的交通流量、車輛速度及空氣質素造成的影響;

    (四)鑒於當局在2000年表示把德輔道中改劃為電車及行人專區的建議在技術上可行,當局在2014年基於甚麼因素得出與此相反的結論;及

    (五)鑒於運輸署在中區較繁忙的地點實施行人環境改善計劃("改善計劃"),包括指定部分街道為行人專區,當局有否評估改善計劃在過去5年:

    (i)對改善中區的行人及汽車流量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評估;及

    (ii)對紓緩中區空氣污染問題的成效;若有,以表列出中區的各類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懸浮粒子及微細懸浮粒子)的濃度;若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評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近年,多間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透過智能手機應用程式及在巴士站設置顯示屏,向候車乘客提供旗下巴士的開出及預計到站時間等實時資訊("實時巴士服務資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由巴士公司建議並獲有關區議會同意進行的優化巴士站設施工程的詳情(包括動工日期、最新進展、預計完工日期,以及所涉設施)為何;

    (二)運輸署考慮中而尚未提交區議會討論的優化巴士站設施工程建議的詳情(包括所涉巴士站的位置、所涉設施,以及運輸署考慮有關建議的最新進展)為何;

    (三)運輸署審批在巴士中途站加設顯示屏申請的機制為何;運輸署去年1月至今接獲多少宗該等申請,並列出每宗申請的下列資料:(i)巴士站位置、(ii)所涉巴士路線、(iii)接獲申請的日期、(iv)預計工程完工日期,以及(v)審批工作的最新進展;是否知悉平均每個顯示屏的安裝費用及每月經常性開支為何;

    (四)運輸署有何措施鼓勵巴士公司盡快加強向巴士乘客提供實時巴士服務資訊,以及優先提供班次較疏或有較多長者乘客的巴士路線的服務資訊;

    (五)鑒於本人得悉,由於遇到技術問題,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至今仍未能提供與其他巴士公司聯營的過海路線的實時巴士服務資訊,運輸署有否協助九巴解決該問題;若有,詳情為何,以及估計能否解決該問題;若能夠,預計何時可提供該等聯營路線的實時巴士服務資訊;及

    (六)運輸署有否鼓勵各公共交通營辦商開放旗下交通工具到站的實時數據,讓運輸署及其他機構發展提供交通服務實時資訊的系統;若有,現時的進展為何;若否,該署會否鼓勵該等營辦商開放有關數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153/15-16號文件發出)

(ii)陳鑑林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19/15-16號文件發出)

(i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20/15-16號文件發出)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8日隨立法會CB(3) 227/15-16(01)號文件發出))

2.《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9日
隨立法會CB(3) 230/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15日隨立法會CB(3) 252/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1.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2.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