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8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99號-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第四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2.第100號-僱員再培訓局
2014-15年度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9/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4.《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鄧家彪議員問:


政府分別在2006及2007年就專營巴士及港鐵引入"可加可減"的票價調整機制(統稱"票價調整機制"),並強調該等機制客觀和具透明度。然而,在票價調整機制實施的近10年期間,不論本港的經濟環境及能源價格變動情況為何,專營巴士及港鐵的票價均只加不減。有市民質疑該等機制未能完全反映經濟實況, 令他們的交通費支出不斷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票價調整機制推行以來,當局曾就該等機制的哪些方面進行檢討或研究;當中有否包括機制的客觀及公平性、所用數據滯後的程度,以及按票價調整機制作出的票價調整對通脹率和市民負擔所造成的影響;如有,具體的檢討及研究結果為何;

    (二)自票價調整機制推行以來,專營巴士公司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分別曾多少次按機制提供票價優惠、每次回饋的預算金額,以及有關優惠的詳情(包括優惠期、受惠乘客人次,以及預算的回饋金額有否剩餘);及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現時票價調整機制下的票價調整方程式不全面,例如沒有準確反映能源價格的變動情況、所用數據滯後,以至票價調整推高通脹率並造成惡性循環等,當局會否全面修訂票價調整方程式,並邀請學者及持份者一同參與檢討工作,以期票價調整機制更趨於公平及客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何秀蘭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3月18日公布委任陳章明教授(下稱"陳教授")為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新任主席時,有關的遴選委員會稱讚陳教授"就推廣平等機會具有清晰的視野、熱誠及承擔"。然而,陳教授於上任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同志平權運動"並非理性的政策討論",立法規管性傾向歧視是"最不可取的"。他又指出,在推廣平等機會方面,平機會在可能的範圍內應與政府立場一致。此外,他明言自己"臨近退休,悶悶哋,不如試下熱廚房",而且他承認對現行反歧視條例並不熟悉(例如他誤以為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已能夠保障性小眾不受歧視,以及把 "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混淆)。有評論指出,陳教授的言論反映他在決定走入熱廚房之前,並未理解推動反歧視工作的爭議性,亦對維護弱勢羣體基本權利缺乏承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招聘平機會主席的廣告所列申請人條件包括"對推廣平等機會具有相當的承擔",當局是否知悉遴選委員會有否與負責招聘工作的人事顧問公司,商定如何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該條件,例如測試申請人對人權工作的認識程度和經驗,以及申請人能否反映被歧視弱勢羣體的聲音;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兩位平機會前任主席周一嶽醫生及胡紅玉女士,在推廣平等機會方面敢於公開批評政府工作的不足,甚至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政府採用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當局是否知悉遴選委員會有否掌握任何資料,顯示陳教授在推廣平等機會方面的承擔,不會遜於其前任人;及

    (三)有否向遴選委員會成員了解,為何他們建議委任一位其後自認不熟悉反歧視條例,又自稱臨近退休,悶悶哋,不如試下熱廚房的人擔當平機會主席,以及政府會否為此提出補救方法,以免平機會的公信力受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胡志偉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在2005年把轄下公共屋邨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一個已易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基金(下稱"領展")。根據有關停車場的地契,泊車位只可租予住戶、佔用人及真正訪客,但領展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遵守有關地契條款,以更改泊車位數目,或將部分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而在此情況下領展須繳交豁免費用,以及遵守地政總署在短期豁免書所訂的條款。另一方面,據報一位兩年前從領展購入一個停車場的業主近日計劃把他在該停車場擁有的泊車位逐一出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領展於2009年9月被揭發違反地契條款,把轄下停車場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當局除了要求領展補交豁免費外,有否向領展施加懲罰;若有,詳情為何;是否有渠道讓因領展違反地契條款而蒙受損失的居民尋求領展賠償;有關的監管機構有否就領展違反地契條款及出售資產有否違反相關的證券法例及守則進行調查;

    (二)自領展上市以來,地政總署每年接獲領展就更改泊車位數目而提出的短期豁免書申請的宗數、所涉泊車位數目,以及獲批個案所涉豁免費為何;地政總署如何計算豁免費金額;有何機制確保領展及新業主遵守地契條款,以及分別有多少宗他們提出的短期豁免書申請有待審批;及

    (三)鑒於領展月前把約50個停車場的月租固定車位改為浮動,可能令有關租戶在停車場泊滿時不能即時停泊車輛而需等候泊車位,當局有否研究領展此做法有否違反有關的地契條款,以及有否違反《房屋條例》第(4)條第(1)款的規定,即房委會須根據該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向房委會決定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各類或各種類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陳鑑林議員問:


根據法例,所有藥劑製品均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在市面售賣。第一和第二類藥物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俗稱"藥房")配售,而第一類藥物(即處方藥物)須有醫生處方才可出售。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則只可售賣第三類藥物(例如傷風藥和退燒藥)。經營中藥材零售的人士須領有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有關牌照。據報,近日有一些並非藥物零售商的店鋪(例如家品店及嬰兒用品店)被揭發售賣未經註冊的藥物,部分含有抗生素、類固醇等處方藥物成份。此外,有人透過互聯網社交平台售賣中藥湯包、減肥藥及迷幻藥,有人更售賣一款已被當局指令回收的風濕藥,並在港鐵站交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如何監察藥房和藥行有否遵守相關法例;過去12個月,當局有否在發現有人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物後,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若有,個案宗數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非藥物零售商的店鋪及於不固定地點非法售賣藥物的行為進行執法;若有,當局在過去12個月破獲此類案件的宗數及詳情;及

    (三)當局現時如何打擊互聯網上非法售賣藥劑製品及藥物的行為,以及會否檢討相關法例,以遏止該類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張華峰議員問:


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是國家近兩年提出的跨國經濟合作概念。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成立一帶一路督導委員會(下稱"督導委員會")和一帶一路辦公室(下稱"辦公室")。前者負責制訂香港參與一帶一路的策略和政策,後者則負責推動研究工作,統籌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及本地機構,與中央部委、各省市政府聯絡。此外,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下稱"亞投行")是一帶一路策略的重要一環。政府表示會委派官員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亞投行的會議及參與籌備成立亞投行的工作,以至借調專家到亞投行,以支援其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的籌備工作有甚麼進展;辦公室的籌備工作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以及該部門如何處理有關的協調和統籌工作;政府參與籌備成立亞投行的工作進展為何;

    (二)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會否探討香港在推動落實一帶一路方面具有哪些優勢,尤其是如何利用本港在創新科技領域的發展成果,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區內財資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促進本港的長遠發展,以及增加本港年輕人的就業機會;及

    (三)除了成功爭取一帶一路高峰論壇於上月在港舉行外,政府會否爭取日後與一帶一路概念相關的部長級會議在港舉行,以進一步發揮本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角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林健鋒議員問:


現時,香港國際機場的升降時刻在編配予客機及貨機後如有剩餘,可供營運私人及商務飛機的人士申請使用。自本年3月中起,民航處只接受在網上經電子航班申請系統提出的升降時刻申請。有業內人士表示,該系統只會處理7天內的申請的安排欠缺靈活性,而且近月的申請成功率較以往低。有不少私人及商務飛機由於未獲編配升降時刻或停泊位,唯有轉飛鄰近地區。此外,香港飛行總會表示,可供直升機及小型飛機升降和停泊的地方不足,對本地航空業的發展不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民航處每年拒絕了多少宗私人及商務飛機升降時刻的申請,以及是否知悉私人及商務飛機每年在香港、澳門及深圳的機場升降架次分別為何;現時三地機場分別各有多少個直升機、小型飛機、私人及商務飛機的停泊位;

    (二)私人及商務飛機服務在當局的空運服務規劃中的角色為何;當局有否就私人及商務飛機的升降時刻及停泊位制訂增長目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在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啟用前,當局有何計劃協助有意來港的私人及商務飛機更易取得合適的升降時刻及停泊位;及

    (三)鑒於本人得悉,現時有不少私人及商務飛機採用較環保的飛機,以減少燃油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當局會否把更多升降時刻(包括凌晨時段)撥供符合相關環保規定的私人及商務飛機申請使用;若會,將於何時落實有關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何俊仁議員問:
(譯文)

根據《輻射條例》(第303章),除非獲得豁免,任何人管有或使用氚氣自發光出路指示牌("氚氣指示牌")須持有香港輻射管理局("輻管局")發出的牌照。政府在答覆本人於2013年3月27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時表示,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美國環保局")指出,氚氣指示牌具有潛在危險,而輻管局的發牌政策是"在使用電力並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下,才能符合正當使用氚氣指示牌的原則的這項政策......跟美國環保局的意見相符"。然而,本人得悉,有其他意見應受政府注意。舉例而言,國際原子能機構已把含有不多於740吉貝可氣態氚的氚氣指示牌列為第五類(即"極不可能對人造成危害")。此外,國際原子能機構有關"豁免管制含有少量放射性物料的貨品"的指引載明,(i)就氚氣指示牌而言,"規管機構應該只關注氚氣在正常使用中、發生意外情況時及棄置後的風險",而"評估較常見的風險,例如在發生意外後因玻璃碎裂而引致的風險,或基於這些風險作出決定,並不屬於其職能範圍"、(ii) 關於證明有關裝置的使用能帶來淨利益的正當使用理由的原則"一般適用於某種技術實踐,因此不必適用於每一宗申請許可的個案或每一名申請豁免的人士...... [及]若某一種實踐已有其技術標準,往往可被視為該種實踐是有正當使用理由的"、(iii)"所以,一項技術實踐所帶來的利益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種類的利益,不單止可能拯救生命或避免傷病,亦可以是技術上的利益、避免財產受到損壞、改善保安或純粹改善生活質素",以及(iv) 要求證明有正當使用理由的規定是關乎"某類裝置能帶來淨利益,[而]尋求在所有可供選擇的替代方案中的最佳方案,並非規管機構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此外,美國核管理委員會表示,(i) 氚氣指示牌"能在電力中斷時及緊急情況下指示應使用的出口位置,具有重要的安全功能"、(ii)氚氣指示牌"對公眾健康及安全或保安的威脅甚微或沒有威脅",以及(iii)氚氣指示牌的"設計本身是安全的,因此可供人在無需接受輻射訓練的情況下使用",而在設施內使用氚氣指示牌亦無須領取特定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輻管局有否考慮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美國核管理委員會的上述意見及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本人獲悉,須設置出路指示牌以供緊急疏散樓宇內人士的樓宇幾乎都必然有電力供應,因此輻管局現時規定須在使用電力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下才屬正當使用氚氣指示牌的發牌政策,無異於完全禁止使用氚氣指示牌,在此政策下哪些種類的樓宇或處所會獲准安裝氚氣指示牌;及

    (三)輻管局已就本港哪些樓宇發出牌照,准許在其內安裝氚氣指示牌,以及有關詳情為何;若沒有該等樓宇,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胡志偉議員問:


現時,本港行車隧道的照明系統普遍採用高壓鈉光燈。在本會的交通事務委員會去年5月12日討論更換啟德隧道照明系統,以及其他委員會討論行車隧道照明系統時,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官員均表示已就市場上發光二極管燈的供應及性能表現進行研究("研究"),結果是只有三數個型號的高瓦數發光二極管燈可供選擇,而且其價格遠高於高瓦數高壓鈉光燈,因此不會建議改用高瓦數發光二極管燈。此外,路政署官員強調,雖然發光二極管路燈在顯色及可靠性方面,均應較高壓鈉光燈為優,但合乎所需的產品核證(例如照明測試、產品安全及保障方面的核證)的發光二極管路燈的價格卻非常高昂,因此其成本效益低。儘管如此,路政署在2009年展開試驗計劃,在7個地區安裝合共171盞發光二極管路燈("試驗計劃"),並測試其表現,而試驗計劃亦得出相同的結論。關於本港行車隧道照明系統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條政府行車隧道的下述資料:(i)隧道長度、(ii)隧道內高壓鈉光燈的數目、(iii)照明系統的啟用日期、(iv)過去3年,每年隧道照明的電費開支及維修和保養隧道照明裝置的開支,以及(v)負責維修和保養照明系統的公司名稱及有關的合約金額(按隧道名稱以表列出);

    (二)鑒於據悉外國已有長逾10公里的隧道內採用發光二極管燈作為照明的成功個案,但當局至今仍未在行車隧道實地測試發光二極管的效用,當局是如何得出以下結論:現階段未有充分理據支持發光二極管燈用作隧道照明;

    (三)機電署及路政署分別進行上述的研究和試驗計劃時,有否比較發光二極管燈及高壓鈉光燈兩者的使用壽命、能源效益及成本;如有,結果為何;

    (四)機電署及路政署分別進行上述的研究和試驗計劃時,有否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聘顧問;如有,有關的資料為何,包括中標者的名稱、顧問進行工作的具體日期及有關的合約金額;

    (五)更換啟德隧道照明系統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包括是否已完成招標程序、中標者名稱、有關合約在節能方面的要求(例如規定使用的燈具種類)及合約金額;及

    (六)鑒於路政署表示已於2015-2016年度在某些隧道安裝54支發光二極管燈,有關的隧道名稱及發光二極管燈所在的位置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黃碧雲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與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於本年4月27日在深圳簽署合作協議,容許來自外國擬進口香港的冷藏肉類/家禽(統稱"凍肉")暫存於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然後分批進口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容許來自外國擬進口香港的凍肉暫存於前海灣保稅港區;

    (二)當局在簽署上述協議前,有否諮詢相關業界;若有,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根據當局估計,本地市場凍肉的批發及零售價格會否因上述安排的實施而下調;若估計結果為會,詳情為何;

    (四)當局有否預計由2016至2018年,平均每天會有多少公噸曾在前海灣保稅港區暫存的凍肉進口香港,以及該數量佔全港平均每天進口凍肉總數量的百分比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定期派員視察前海灣保稅港區內的凍肉倉儲存擬進口香港凍肉的情況,包括抽驗凍肉是否符合香港法例的有關衞生標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毛孟靜議員問: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於上月宣布重新規劃春田街/崇志街發展計劃("重建項目"),並就受影響的住宅自住業主("有關業主")推行一次性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在該項措施下,市建局大約會於3個月內以市價提出收購有關業主的物業,並待重建項目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後再向該等業主發放自置居所特別津貼。整項收購過程或需延遲兩年甚至更長時間。據悉,有業主質疑市建局重新規劃重建項目,表面上是為了改善重建項目日後的交通及行人通道,實質上是把該項目的可建成單位數目由150個倍增至310個,以增加收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重建項目若最終不獲城規會通過,有關業主將不獲發自置居所特別津貼,該等業主因此認為特別措施變相是要他們與市建局共同承擔該項目的風險,當局事前是否知悉並同意市建局推行特別措施;若然,理據為何;

    (二)是否知悉,市建局過往的重建項目,有否採取類似的特別措施;若有,詳情為何;

    (三)會否要求市建局考慮放棄就該重建項目推行特別措施,並沿用慣常做法,即由測量師對類似地區一個樓齡為7年而面積相若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的假設重置單位進行估價,並按有關的平均呎價計算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然後於提出收購相關物業時一次性發放該項津貼予有關業主;及

    (四)鑒於市建局會待計劃獲城規會批准後才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租客,該安排跟現行政策有否差異;當局有否評估該安排是否合理;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鍾樹根議員問:


香港大學在2012年成立的自資專上院校明德學院提供自資學士學位課程。據報,由於近年本地學生人口一直下降,加上內地當局規定本港擁有學位授予權的自資專上院校,在未獲得國家教育部正式批准前,不應開展招收內地學生及相關的宣傳工作,以致明德學院的收生情況多年來一直欠佳並出現財政困難(例如在2014-2015年度的財政赤字超過1,300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本港各所自資專上院校在本學年開辦的自資專上課程的學額總數及收生總數;預計在未來5個學年,每年適齡入讀大學或專上院校的學生人數(以表列出);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所自資專上院校有虧蝕情況;當局有否措施協助該等院校應付財政困難,以免它們接連倒閉,因而影響有關學生的學業;

    (三)鑒於連同明德學院在內,現時有8所本地自資專上院校仍未獲國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當局會否協助該等院校盡快取得正式批准,以便招收內地學生的工作可以展開;及

    (四)鑒於據悉現時本地8所自資專上院校的內地學生修畢課程的學歷未必獲內地有關方面承認,以致浪費修讀課程的時間和金錢,當局是否掌握該情況;如掌握,有否作出跟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李國麟議員問:


有不少護士及專職醫療職系人員向本人投訴,2002年6月15日或以後受聘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護士及專職醫療人員,在獲晉升後的首兩年不會享有每年增薪點("凍薪點政策")。然而,在該政策實施前,未達頂薪點而工作表現良好的該等職系的人員可享有每年增薪點。該等人員認為這項政策極不合理,更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嚴重影響他們的士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在2002年6月15日或以後受聘於醫管局的護士及專職醫療職系人員的數目,以及當中曾受凍薪點政策影響的人數,並按他們的職系、入職年份及晉升年份列出分項數字;

    (二)醫管局推行凍薪點政策的理據為何;凍薪點政策是否適用於2002年6月15日前受聘的護士及專職醫療職系人員;如否,醫管局有否評估該政策有否造成同工不同酬問題;

    (三)醫管局會否考慮取消凍薪點政策,以提升員工士氣;如會,所涉開支總額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醫管局會否考慮向曾受凍薪點政策影響的護士及專職醫療職系人員補發因該政策的實施而損失的薪酬收入;如會,所涉開支總額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郭偉强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6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支持"主要的職業專才教育機構舉辦大型技能比賽,選拔香港代表參與世界技能大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職業劃分,未來5年,當局計劃支持由職業專才教育機構舉辦的大型技能比賽;支持的方式及估計所涉資助款額分別為何;及

    (二)鑒於現時有不少由工會舉辦或協辦,而又受到業界高度重視的大型技能比賽(例如中華兩岸世界潮流髮型化妝競技大賽、港澳專業廚藝大賽及香港焊接職業技能大賽),政府會否考慮全力支持這些技能比賽,例如提供資助、協助宣傳、免費借出比賽場地及派出政策局官員出席有關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促進動物福利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漁農自然護理署聯同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在2011年成立特別工作小組,以加強在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方面的合作,該小組至今舉行了多少次會議;

    (二)鑒於本人得悉,現時只有5個警區設有指定的刑事調查隊調查懷疑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政府會否考慮於所有警區成立該類隊伍;如否,警方遇到的困難為何;

    (三)鑒於本會於2006年通過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提高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惟近年虐待動物案件仍時有所聞,政府會否重新考慮進一步修訂第169章,以提高該等罪行的罰則;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

    (四)會否考慮訂立制度,由執法部門向疏忽照顧動物但情節輕微的人士發出《改善照顧通知書》,命令他們善待動物;

    (五)會否重新考慮立法強制虐待動物罪成的人士接受心理輔導及修讀愛護動物課程;

    (六)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准許特定食肆容許顧客攜同寵物貓狗光顧,以及加以適當規管,以改善動物福利;

    (七)鑒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訂明,當有車輛發生意外,並涉及動物受到損害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但該條文所指的動物並不包括貓狗,政府會否修訂第374或169章,以期司機在駕駛時更小心避免撞傷貓狗,以及被撞傷的貓狗可盡快獲得救治;及

    (八)會否向動物福利機構增撥資源,以加強推動本地動物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馮檢基議員問:


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在專營巴士上看見有一系列介紹各決策局局長的宣傳片,例如有個別局長和副局長展示烹飪技巧,另一位局長則騎單車走了一段短路程以示下了苦功。該等市民認為,部分宣傳片的內容瑣屑無聊和無意義,並與有關局長的公務無關,無非為了以軟性手法自吹自擂提升局長的聲望。他們又認為,政府不應浪費公帑試圖利用公關伎倆掩飾施政無能,而應查找施政有何不足之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製作上述宣傳片的各個環節分別由哪些決策局或政府部門負責;製作該等宣傳片的緣由,當中是否包括現任管治班子民望一直低迷;製作該等宣傳片目的為何,當中是否包括重塑有關局長的個人形象;

    (二)各局長如何參與構思有關宣傳片的內容;有否檢討該等宣傳片的內容有否包含揑造的故事或誇張失實的情節;

    (三)有否為製作上述宣傳片而聘用公關公司或製作公司;若有,遴選該等公司的程序,以及獲聘公司的名稱為何;

    (四)上述宣傳片涉及的各項開支為何,以及該等開支由哪個決策局或政府部門的開支預算撥付;當局如何評估該等宣傳片的成效;

    (五)現時有否計劃為行政長官製作類似的宣傳片;若有計劃,原因和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擱置此計劃,以免浪費公帑,以及避免行政長官被批評為競選連任造勢;及

    (六)當局會否因應市民的上述意見,查找施政有何不足,並細心聆聽民意以改善施政,而不再製作上述性質的宣傳片;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陳家洛議員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委員長")於上月17至19日訪港,出席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及相關活動。為確保委員長及與會的其他國家政要的人身安全,警方出動了大量警力,而運輸署亦作出了特別交通安排。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有關安排涉及臨時封閉多條道路和行人設施,令他們的日常生活大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委員長訪港期間臨時封閉道路路段或行車線的詳情,包括(i)所涉道路的名稱、(ii)有關道路路段或行車線的數目、(iii)封閉的日期、時間和總時數,以及(iv)估計受影響的車輛數目(按道路名稱及路段以表列出);

    (二)在委員長訪港期間全面或局部封閉的行人設施(例如行人過路處、行人天橋及行人隧道)的詳情,包括(i)行人設施的位置、(ii)封閉的日期、時間和總時數,以及(iii)估計受影響的行人數目;當局在封閉該等行人設施前,有否公布有關安排和通知附近樓宇的管理人員;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三)鑒於據報委員長的車隊曾在違反道路標記及交通標誌的情況下行車,包括逆線行車及未有按照交通燈號停車,該等行車情況是否屬特別交通安排的一部分;若然,詳情是甚麼,包括(i)違例行車的次數和(ii)有關的原因,以及(iii)所涉道路名稱及路段;及

    (四)在委員長訪港期間,每天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執行與委員長訪港有關的職務,並按他們隸屬的(i)總區和(ii)行動部門,以及按他們的(iii)職級和(iv)具體職責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葉國謙議員問:


教育局在1998年推出資訊科技教育策略,為學校提供必需的資訊科技設備和學與教數碼資源,以及連接互聯網。此外,教育局在2013年推行第二期電子教科書市場開拓計劃("開拓計劃"),鼓勵具潛力和有意發展電子教科書的開發商按本地課程編製電子教科書,並試行電子教科書質素評審和保證機制,以制訂一份電子教科書適用書目表。然而,現時全港只有約一成小學及不足兩成中學有採用電子教科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資訊科技教育策略的成效;若有檢討,結果為何,以及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雖然各公營學校已裝置無線網絡基礎設施,但支援電子學習的硬件(例如平板電腦及其充電器)及資訊科技技術人員均不足,教育局會否資助學校購買電子學習所需的設備,並把有關費用列為經常性開支項目,以期為學生營造一個便利電子學習的環境;若會,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科目未有或只有少量課本已納入電子教科書適用書目表,教育局有否研究出版商未有積極發展電子教科書的原因;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提供誘因,鼓勵出版商編製更多電子教科書;

    (四)鑒於據報教育局無意推行新一期開拓計劃,教育局有否就有關報道作出回應;若有,詳情為何;若教育局計劃推出新一期開拓計劃,時間表為何;及

    (五)鑒於隨着智能電話成為日常生活的主要溝通工具,編寫智能電話應用程式的技能需求殷切,因此有小學教導學生編寫智能手機應用程式的基本知識,教育局會否主動培訓教師,使全港的中、小學生可以學習有關知識;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8. 劉慧卿議員問:


勞工處於本年4月15日發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草擬本,並展開公眾諮詢。《實務守則》闡明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包括提供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就業服務的職業介紹所("外傭介紹所")的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本人於上月3日和多名非政府外傭組織代表與勞工處處長討論《實務守則》草擬本。席間有代表指出,有外傭介紹所經常作出違法/不當行為(包括濫收外傭佣金、安排她們向財務公司借貸、以及扣起她們的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提款卡),但由於舉證困難,當局甚少檢控該等介紹所。該等代表認為《實務守則》不能遏止外傭介紹所的違法/不當行為。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關於外傭介紹所作出各類違法/不當行為的投訴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調查程序為何;當局會否主動調查各類案件,包括聯同其他政府部門進行放蛇行動,以及加密巡查職業介紹所;及

    (二)當局有否評估現有罰則能否遏止外傭介紹所作出違法/不當行為;當局會否重新考慮修訂法例,把不當行為定為違法,並提高有關罰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問:


政府經檢討後已於本年初推出新農業政策。然而,有務農人士指出,政府對農業現代化和持續發展的支援仍然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據悉有數以千計的市民正輪候租用馬鞍山一個非牟利農莊的悠閒耕作土地,顯示社區農莊越來越受歡迎,政府會否撥出閒置政府土地供非牟利團體申請租用以發展社區農莊,並為有關土地提供基本的水電設施;政府日後進行土地用途規劃時,會否預留土地供設置社區農莊之用,以滿足市民悠閒耕作的需求;

    (二)鑒於有不少人批評漁業持續發展基金的申請手續繁複,而且申請人須提交大量證明文件,政府在推出農業持續發展基金("基金")時會否制訂簡便的申請手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於本年3月建議在基金下設立農場改善計劃,向受助人提供一次過每人最多三萬元的資助,但有意見指出該數額的資助不足以提升農場的設施及生產力,而受助人只可獲資助一次的限制,與政府推動農業持續發展的目標相違,政府會否考慮增加資助額上限及容許受助人重覆獲得資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從事水耕種植的人士反映,他們目前於工業大廈單位內進行水耕種植需支付昂貴租金,政府會否檢討推動水耕種植的政策,向有關人士提供支援及資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考慮與有關業界代表商討制訂一套官方的有機食物認證制度,以保障市民的食物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以及加強市民對有機食物的信心,從而促進有機耕種的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莫乃光議員問: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在每屆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均會更新及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選管會在修訂《指引》後,於今年3月提出《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建議指引》"),並就《建議指引》展開為期30日的公眾諮詢。載於《建議指引》有關選舉廣告的主要修訂包括:(i)提醒任何人士/組織在發布一些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某些組織的候選人的物料時,有關物料有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以及(ii)提醒候選人及網民,透過互聯網平台發布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的信息,將會被視為選舉廣告,但若網民只為發表意見而在互聯網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以及不是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通常不會被視作選舉廣告。有評論認為,現時公眾在互聯網社交平台(例如"面書")發表個人意見十分普遍,但有關選舉廣告的上述指引卻甚為含糊,公眾因此很容易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3條(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選管會在過去兩屆每屆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接獲(i)多少宗關於有人透過在互聯網社交平台上發放信息以刊登選舉廣告的投訴、(ii)該等投訴涉及多少名候選人,以及(iii)有多少宗投訴經有關當局查明屬實及有關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根據《建議指引》,一名市民在互聯網社交平台(i)於個人帳戶換上支持某候選人的圖象,以及(ii)於發布帖文時加入與某候選人相關的主題標籤(即hashtag),是否分別屬選舉廣告;

    (三)會否考慮就何謂"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提供更詳細的指引,以免公眾誤墮法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個別人士在沒有被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指使的情況下在網上發布個人政見,可否獲豁免被視為選舉廣告,因而不受選舉開支相關條例規管;如可獲豁免,詳情為何;如不可獲豁免,原因為何;

    (五)鑒於《建議指引》訂明,若候選人"指使"有關人士發布上述的物料或網上信息,則須將有關費用計入其選舉開支內,"指使"的具體定義為何;有否評估經網友自行轉發的候選人選舉廣告須否被視作選舉廣告;如評估結果為須要,有關的考慮因素和選舉廣告開支的計算方式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制訂一套清晰的選舉開支計算方法,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評估下述項目的費用須否計入選舉廣告開支:(i)準備、設計和發布廣告的費用、(ii)網站寄存費用、(iii)建立和維修有關網站軟硬體的成本,以及(iv)在互聯網社交平台刊登付費廣告的費用;如評估結果為須計入,理據為何;及

    (七)鑒於互聯網科技發展令任何人均可輕易和以極低成本地向眾人發表意見和發放信息,有否計劃就第554章中有關選舉廣告的條文是否切合時宜進行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問:


2013年8月,亞洲足球協會代表團("代表團")訪港,視察了本港4個足球場,即香港大球場、旺角大球場、小西灣運動場和將軍澳運動場,以探討這些場地是否具備條件舉辦亞洲聯賽冠軍盃賽事。據報,代表團於視察後指出,該4個球場當中,只有香港大球場具備條件舉辦該等賽事,但其草地質素有待改善,而其餘3個場地則因設施、燈光及座位數目不足等原因而不符合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因應代表團的上述意見,對本港的足球場進行改善工程,以期香港有更多場地符合條件舉辦國際足球賽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香港大球場的草地重鋪工程於去年7月完成後,當局有否定期檢測該草地的質素;如有,該機制及所涉人手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除香港大球場外,當局有何機制管理和保養供進行香港超級聯賽("港超聯")賽事的球場的草地質素,以確保球員受傷的機會減到最低,以及有關機制和所涉人手的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訂立機制,定期與香港足球總會及港超聯參賽隊伍的代表討論各場地的設施、草地保養及租用事宜,以確保各場地符合港超聯的需要和標準;如有,機制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林健鋒議員問:


本學年的畢業生即將投入勞動市場,但近月的統計數據顯示本港經濟環境正在轉差,導致失業率有上升趨勢,而青少年失業率持續高企。此外,有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本年第二季的營商指數已連續三季下跌,顯示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對前景展望看淡,因此它們的招聘意欲有所下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今年和明年的人力資源最新推算結果,包括按教育程度(即(i)高中、(ii)學士學位、(iii)副學士學位及(iv)其他學歷)劃分的本地畢業生人數、按行業和教育程度劃分的職位數字,以及按行業劃分的估計失業率(以表列出);

    (二)因應經濟環境正在轉差,當局有何特別措施協助畢業生就業;會否考慮(i)開設非公務員合約職位供沒有工作經驗的畢業生投考、(ii)鼓勵非政府機構為畢業生提供短期工作機會、(iii)簡化延期償還學生貸款的申請手續、(iv)提高持續進修基金的學費資助上限,以及(v)加強就業支援和情緒輔導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中小企合共聘用逾百萬名僱員,政府會否推出新措施幫助中小企渡過經濟難關,包括資助中小企提升營運效率及市場競爭力,以及協助他們發展新市場的新措施,以保市民就業;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609/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26日隨立法會CB(3) 638/15-16(01)號文件發出))

2.《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601/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26日隨立法會CB(3) 639/15-16(01)號文件發出))

3.《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629/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31日隨立法會CB(3) 650/15-16(01)號文件發出))

4.《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

5.《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543/15-16號文件發出)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26日隨立法會CB(3) 640/15-16(01)號文件發出))

6.《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0/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31日隨立法會CB(3) 651/15-16(01)號文件發出))

7.《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及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CB(3) 65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31日隨立法會CB(3) 653/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6.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6年5月4日訂立的《2016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1/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家洛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修訂附表1)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49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4)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5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6月22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謝偉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6月29日的會議。

3.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4.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5.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