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30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92/2016
2.《2016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令》93/2016
3.《2016年〈2016年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 (修訂)規例〉(修訂)規例》94/2016
4.《201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 附表)令》95/2016
5.《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 (修訂附表4)令》96/2016
6.《〈2016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生效日期) 公告》97/2016
7.《2016年〈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生效日期)公告》98/2016
8.《2016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99/2016
9.《2016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100/2016

II. 質詢



1. 蔣麗芸議員問:


據悉,很多香港人在假日喜歡到外地旅遊的原因之一,是外地有不少吸引的旅遊景點。另一方面,有旅遊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的旅遊業已步入寒冬,而且正面對日本、韓國、新加坡及台灣等地方的激烈競爭。因此,香港應發展更多旅遊景點,一方面為港人提供更多假日消閒好去處,以鼓勵他們留港消費,另一方面吸引更多遊客訪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韓國首爾的東大門設計廣場展出的"LED玫瑰庭園展"極受歡迎,而今年2月於本港舉辦的"玫瑰燈海園—香港站"展覽亦吸引數以萬計的市民觀賞,當局會否考慮與本地藝術家或藝術團體合作,製作LED燈或其他媒介的藝術裝置,並在啟德郵輪碼頭或西九文化區等地點永久展示,既可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予本地創意藝術,亦可吸引遊客訪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近年有不少海外城市利用壁畫美化城市景觀(例如馬來西亞檳城藝術壁畫、韓國首爾梨花洞壁畫村,以及台灣彩虹眷村),並且大受遊客歡迎,當局會否考慮把本港位於赤柱、上環、深水埗、觀塘及坪輋等地區的現有街頭壁畫及壁畫村,打造成新景點,以期發展壁畫藝術,並為舊區增添色彩和宣揚本地文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香港近年興起"賞花潮"和"影花相",每逢花期,不少市民前往本港各處欣賞和拍攝花卉(例如長沙灣元州邨的簕杜鵑長廊,以及沙田公園和南昌公園的黃花風鈴木),當局有否計劃在各大公園及街道兩旁種植各種特色花卉,並配以花廊或樹廊設計,供市民及遊客欣賞;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謝偉銓議員問:


上月20日,香港城市大學陳大河綜合會堂整個面積逾一千平方米的綠化屋頂突然塌下。有專業人士指出,此類意外甚為罕見,在該屋頂上加鋪綠化植被令該屋頂負荷過重,可能是意外成因之一。該意外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各類建築物綠化工程(包括綠化天台工程)的規管、維修保養及相關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建築物的綠化設施/裝置(包括綠化天台)的建造、工程審批、監工、驗收、維修保養及環保等方面,主要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及受哪些條例規管;過去3年,有否定期巡查已完成的綠化工程;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每年各部門負責巡查工作的人員數目、他們巡查的次數、巡查是否以抽樣方式進行,以及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發出的口頭及書面警告,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若沒有進行巡查,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巡查;有否就綠化設施/裝置的維修管理事宜,向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指引及作業備考;

    (二)鑒於當局表示,對未建成及現有建築物的綠化工程(包括天台綠化工程)有不同的處理及安排,兩者在工程審批、監工、驗收和維修保養等方面有何不同、為何不同,以及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有關安排;及

    (三)有否規定建築物綠化工程(包括天台綠化工程)必須在認可專業人士監管下進行及由他們驗收;若有規定,涉及哪些類別的專業人士,以及當中是否包括園境師;若沒有規定,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陳家洛議員問:


近日,有民間團體向本人反映,他們非常關注重置皇后碼頭項目及活化前中區警署建築群(俗稱"大館")項目的推展情況,亦對政府處理該兩個項目的表現感到不滿。另一方面,大館內前已婚督察宿舍的外牆於上月29日突然倒塌(下稱"倒塌事件"),令公眾愕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在倒塌事件發生後,當局只把該宗事件的調查工作交由負責活化大館項目的香港賽馬會進行,為何當局沒有把倒塌事件及皇后碼頭重置項目提交古物諮詢委員會(下稱"古諮會")討論;當局會否因應社會人士的關注,盡快把該兩個項目交由古諮會討論和提出建議;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鑒於較早前當局就各個皇后碼頭重置方案進行公眾諮詢時,接獲支持在原址或在最接近原址的地點重置皇后碼頭(下稱"原址重置方案")的意見數目,遠多於支持當局提出的3個重置方案的意見數目,當局會否再次考慮原址重置方案;若不會考慮,理據是甚麼;若會考慮,當局會否就此方案再次進行相關的研究和諮詢;及

    (三)有關當局會否考慮,除檢查大館內各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外,同時檢查大館內所有戶外公共空間的結構安全;若會,檢查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有關當局會否在完成各項調查及檢查工作後,公開完整的報告,並在當中指出責任誰屬;若會,具體安排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郭家麒議員問:


今年4月,一名感染嚴重流行性感冒(下稱"流感")的男童於晚間入住某公立醫院,但未獲即時安排流感快速測試及處方特敏福。該男童在入院24小時內死於流感引發的腦炎。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經檢討該事故後決定,兩間指定公立醫院的化驗室由本月起為各公立醫院提供非辦公時間的流感快速測試服務。此外,有醫生指出,本港兒童接種疫苗的比率在發達地區中屬偏低,而公立醫院病房於流感高峰期間仍沒有採取防感染措施,該等情況可能加速流感的傳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統計,在實施上述新安排後,於夜間由公立醫院醫生決定安排為病人進行流感快速測試,至有關樣本送抵化驗室,以及由此時至化驗報告送抵醫生平均所用時間分別為何;該等時間與日間同類化驗的過程平均所用的時間如何比較;

    (二)鑒於各公立醫院病床使用率極高(例如屯門醫院兒科病房病床上月初的使用率約為百分之一百四十,高峰時更達百分之三百,而在剛過去的冬季流感高峰期,各內科病房病床的使用率均超過百分之一百一十,部分醫院更超過百分之一百三十),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評估在病房爆滿的情況下,病人交叉感染傳染病的機會率;政府有否長遠措施改善公立醫院病房經常爆滿的情況;如有,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表示打算於下個財政年度把小學生納入兒童流感疫苗資助計劃,有關的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黃毓民議員問:


據報,在一宗涉及一名中學生被控襲警的案件審訊期間,裁判官批評作供的警務人員是不盡不實的證人。該名學生其後被判無罪,並獲賠償訟費五百元。此外,警方於去年5月拘捕一名患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的男子並控以誤殺罪。該男子的家屬指責警方處理手法不當,包括在沒有家屬或監護人在場下,為該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錄取首份口供,並且提出引導性的問題令其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在進行刑事調查時誠實地蒐集證據,以及在審訊期間誠實作供;

    (二)會否訂立機制,對被證實不誠實作供的警務人員施加懲處;及

    (三)鑒於有警務人員被法官批評在刑事案件中不誠實作供,當局會否考慮向有關案件中被判無罪的人士酌情作出賠償,以補償他們因有關案件在時間、金錢和精神上蒙受的損失;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林大輝議員問:


有評論指出,香港正面對社會嚴重撕裂,以及行政、立法關係空前惡劣。行政長官早前表示,即使更換行政長官,仍解決不了目前的問題。行政長官被記者問及為何沒有履行剛上任時的承諾(即他會繼續拿着一張櫈、一本簿、一枝筆,與他的管治團隊走入羣眾聽取意見),他回應說,如果有任何場合不需要勞師動眾,需要有二、三百名警務人員在會場外攔着,不讓人衝出馬路、拋擲東西,去到會場時,大家能就支持或反對意見進行溝通,他十分願意到地區聽取民意。他又表示,自己不斷創造機會與本會泛民主派(下稱"泛民")議員溝通,但有些議員卻不領情。然而,行政長官較早前為本會議員舉行的惜別宴會發出邀請時,有個別泛民議員未獲邀出席。另一方面,根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較早前公布的調查結果,行政長官的民望評分為36.2,是任內最低分數,民望淨值方面則為負46個百分點,是今年一月份發表《施政報告》以來新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為何每逢現屆行政長官落到地區時,均有大批人試圖包圍及衝擊他,並以粗言對他作出謾罵、侮辱和人身攻擊,而當局需勞師動眾,出動二、三百名警務人員維持秩序;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向行政長官了解,在上述情況未改善下,他在餘下任期是否不打算再落區;

    (二)有否評估為何泛民議員不領情,不接受行政長官的宴請,以及有否向行政長官了解,為何個別泛民議員未獲邀出席惜別宴會,以及他是否已放棄與泛民議員溝通;若有評估及了解,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望長期低落,是否由於問責團隊不齊心、能力不足、未能為香港做實事,以及得不到市民支持和信任;若有評估及結果,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如何作出改善;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梁君彥議員問:


漁農自然護理署在2000年12月推出"有機耕作轉型計劃",鼓勵常規耕作的農友轉型,改以有機方法種植。截至2016年2月,香港有556個有機農場,其中包括傳統農友以家庭作業形式運作的農場、自稱進行有機耕作的農場、機構經營的農場,以及主要作教育和休閒用途的假日農場。本會財務委員會剛於上月通過設立5億元農業持續發展基金,向農友提供財政支援,以加強推動農業的科技研究及人才培訓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新政策及措施增加有機農場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未來3年,當局會如何有效地推廣有機耕種,以及向有意進行有機耕種的機構及團體(例如學校、商業機構)提供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曾以免地價的方式提供專用石油氣加氣站("專用氣站")的用地,以支持推行石油氣的士計劃。根據專用氣站的營運商與政府簽訂的有關合約,專用氣站的石油氣零售價("氣價")須按定價公式定出上限,而非專用氣站則可隨意調整其氣價。香港現時有12個專用氣站及67個非專用氣站。有不少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小巴")司機向本人反映,現時石油氣加氣站的數目嚴重不足及地區分布極不平均,以致不少司機常常(特別是繁忙時段)要需輪候很久才獲加氣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的(i)石油氣小巴、(ii)石油氣的士,以及(iii)柴油小巴的數目分別為何;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的專用及非專用氣站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定期監察專用和非專用氣站的氣價差距;若有,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的士司機反映,經常有石油氣加氣站因進行定期檢查而暫停提供加氣服務,當局是否掌握有關情況;若然,詳情為何;

    (四)當局會否協調各石油氣加氣站進行定期檢查的時間表,以避免出現同區同時有多個加氣站因進行檢查而暫停提供加氣服務的情況,減少對有關司機造成不便;及

    (五)鑒於有大嶼山的士司機向本人投訴,指由於大嶼山沒有設置專用氣站,他們只能前往氣價較高的非專用氣站為的士加氣,政府有否計劃在大嶼山設置專用氣站;若有,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9. 范國威議員問:


政府曾以免地價或以象徵式地價把若干幅土地租予私人體育會所("會所"),以發展體育康樂設施供會員使用,而該等作體育康樂用途的契約,一般稱為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私契")。本人多次接獲市民投訴,指部分承租人把會所設施作牟利用途,涉嫌違反私契條款。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在2014年6月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私契政策。工作小組預計會在今年完成檢討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以私契批出的土地的資料,包括(i)承租人名稱、(ii)會所地址、(iii)私契訂明用途、(iv)土地面積,以及(v)私契屆滿日期;

    (二)過去5年,每年當局(i)接獲承租人進行商業活動或把會所設施分租,因此涉嫌違反私契所訂用途限制("違契")的投訴宗數、(ii)主動巡查會所時發現懷疑有違契情況的個案宗數,以及(iii)證實有違契情況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當局跟進證實違契個案的詳情及程序為何;現時的私契一般有否條文賦權政府懲罰違契承租人,例如徵收土地補價及收回土地;及

    (四)有否評估上述工作小組能否如期完成檢討,以及當局會否就檢討報告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吳亮星議員問: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的信貸資料顯示,香港銀行在2016年3月份的本地貸款總額較去年同期下跌1.5%,為2009年9月以來首次。貿易融資總額自2014年第4季起出現負增長,而3個主要行業(即貿易融資、製造業和批發及零售業)在今年第一季的貸款總額均較上季下跌,只有物業貸款總額保持平穩增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探討本地貸款總額近期下跌的主要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預測本地貸款總額在中短期的走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本地貸款總額下跌對香港今年整體經濟表現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陳志全議員問:


據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委員長")上月來港視察前數天,路政署委派的承辦商向金鐘添美道及灣仔港灣道一帶的行人路地磚的縫隙注入膠水("填封縫隙工程")。據悉,由於地磚縫隙被膠水填封,地磚路面在下雨時(包括上月發出紅色暴雨警告信號期間)有出現積水的情況,增加途人滑倒的機會。此外,該等地磚路面上不時有懷疑源自膠水的大量白色粉末隨風飄揚,對行人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填封縫隙工程涉及的行人路面積和開支、動用的工人數目,以及各類物料的成份和使用的數量為何;

    (二)當局進行填封縫隙工程的目的及成效為何;

    (三)在進行填封縫隙工程前,當局有否考慮到膠水會減低地磚路面的疏水能力;若有,詳情為何;在上月的一場暴雨後,當局有否檢討該類膠水的效用;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在類似的工程中使用該類膠水;

    (四)鑒於有意見認為填封縫隙工程與委員長訪港的保安安排有關,而進行此工程是小題大做和過度緊張,當局有否就此項意見作出回應;若有,詳情為何;

    (五)哪些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曾參與進行填封縫隙工程的決定;該項決定與委員長訪港的保安安排是否有關;及

    (六)過去3年,每年當局進行的各項填封縫隙工程涉及的街道、施工方法、招致的開支、動用的工人數目、使用的物料類別,以及進行工程的理由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陳恒鑌議員問:


據悉,非法入境香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免遣返聲請的人士數目近期有上升趨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部分聲請人其實是"假難民",他們濫用聲請機制以留港從事黑工、盜竊及販毒等危及市民人身安全和破壞治安的勾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處理上述聲請個案平均、最短及最長所用時間分別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上述聲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鑒於當局正研究設立用以羈留聲請人的禁閉營,以減少他們來港的誘因,該項研究的進展為何;

    (四)會否考慮修訂法例,賦權當局把被定罪的聲請人即時遣返其原居國家;如會,詳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聲請人主要來自巴基斯坦及孟加拉等南亞國家,當局會否推行措施,鼓勵及協助本地少數族裔人士投考警務人員的空缺,以期更有效處理涉及聲請人的罪案;如會,詳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張超雄議員問:


2011年2月公布的新《市區重建策略》訂明,市區重建局("市建局")進行重建的目的是"減少居住在惡劣環境人士的數目",而市建局進行重建時會緊守的原則包括"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自市建局於2001年成立以來,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每年可為市建局提供最多1 000個公屋/中轉屋單位,以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戶。市建局每月須向房委會繳付預留費,並在實際安置住戶時向房委會支付有關單位的成本。此外,鑒於過去有不少受重建項目影響的租戶在市建局成功收購有關物業前,被業主要求於租約期滿或終止後遷出("已遷出租戶"),市建局於2011年推出"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援助計劃"),讓有關租客在市建局完成收購有關物業或由政府收回有關物業後,可取回特惠金。不符合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但有實際困難的租戶,經由該項目的市區重建社區服務隊評核後,可獲市建局酌情發放搬遷補助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2001-2002至2015-2016財政年度,每年內開展的每個重建項目的下列資料:(a)凍結人口調查時的住戶總數(並按住戶類別,即(i)自住業主、(ii)住宅租戶、(iii)天台構築物佔用人及(iv)其他類別的佔用人列出分項數字),以及(b)獲安置或賠償的住戶數目(並按安置/賠償安排,即(v)獲安置於房委會提供的公屋單位、(vi)獲安置於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公屋單位、(vii)獲安置於市建局提供的單位、(viii)獲提供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補償、(ix)因不合基本特惠金資格,而獲提供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的特惠金及(x)於凍結人口日後遷入,獲提供相等於地政總署於收地時所提供的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補償列出分項數字),並按項目名稱以表一列出該等資料;若未能提供上述資料,可否提供在2011-2012至2015-2016財政年度開展的重建項目的有關資料;

    表一:重建項目住戶資料

    財政
    年度
    項目
    編號
    項目
    名稱
    凍結人口調查時的各類住戶數目 獲安置或賠償的住戶數目
    (i) (ii) (iii) (iv) 總數 (v) (vi) (vii) (viii) (ix) (x)
    2015-2016 DL-11: YTM 大角咀槐樹街                      
    ...                          
    2001-2002 K3 大角咀櫻桃街                      
                         
    (二)2001-2002至2015-2016財政年度,每年房委會提供的公屋單位的下列相關數字(按表二列出):

    (i)市建局可使用的公屋單位總數(即過去已預留但尚未用作安置,以及該年度新預留的單位總數)、

    (ii)房委會預留的公屋單位的累計數目、

    (iii)市建局實際使用的公屋單位數目、

    (iv)市建局向房委會交還的公屋單位數目、

    (v)市建局向房委會繳付的預留單位費用,及

    (vi)市建局安置住戶時向房委會繳付的金額;及

    表二:房委會歷年向市建局提供的公屋單位的相關數字

    財政年度 (i) (ii) (iii) (iv) (v) (vi)
    2015-2016            
    ...            
    2001-2002            

    (三)2010-2011至2015-2016財政年度,每年內開展的重建項目下列與已遷出租戶相關的數字(按項目名稱以表三列出):

    (i)申請援助計劃的租戶數目、

    (ii)獲得安置的租戶數目、

    (iii)獲得特惠金補償的租戶數目,及

    (iv)不符合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但獲發搬遷補助金的租戶數目?

    表三:已遷出租戶的相關數字

    財政年度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i) (ii) (iii) (iv)
    2015-2016 DL-11: YTM 大角咀槐樹街        
    ...            
    2010-2011 KC-006 馬頭角北帝街/新山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5月27日本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為減低飛機噪音對航道附近地區的影響,民航處已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消減飛機噪音平衡方針,實施了多項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包括要求飛機在深夜時分盡量避免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在起飛時使用國際民航組織的噪音消減起飛程序及使用持續降落模式降落等。然而,本人得悉,至今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時段的飛機噪音仍經常對不少屋苑的居民造成滋擾,令他們難以入睡。近月本人更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不少飛機起飛後,飛越馬灣時的飛行高度仍在5 000英呎以下,違背了當局多年前許下所有離港飛機均會以不低於7 000英呎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承諾。此外,部分飛機在7 500英呎以下的高度飛越市區,令市區居民飽受航機噪音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以(i)5 000英呎以下、(ii)5 000至7 000英呎,以及(iii)7 000英呎以上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離港飛機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間,每月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上述時段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70至74分貝、75至79分貝,以及80分貝或以上的數據;

    (三)去年的離港飛機當中,噪音水平達80分貝或以上的飛機的機種及所屬航空公司名稱;及

    (四)會否進一步加強現行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以減低對有關地區的居民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易志明議員問:


本會於上月19日通過的《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為政府在東區海底隧道("東隧")的專營權於今年8月7日屆滿後接管東隧提供法律依據。政府接管東隧時,現行的隧道費水平將維持不變。另一方面,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已多次表示,政府接管東隧後會隨即就東隧、海底隧道("紅隧")及西區海底隧道("西隧")(統稱"三隧")的合理車流分布進行研究,並會在2017-2018年度完成該研究,以及將擬議過海隧道費調整方案提交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討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研究的具體計劃及工作時間表為何;

    (二)政府有否就紓緩中環和周邊地區的交通擠塞問題,制訂在實施過海隧道費調整方案前推行的新計劃和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就每日行車量而言,現時紅隧已超出其設計容車量,東隧亦已接近飽和,但西隧只達其設計容車量約一半,當局在實施過海隧道費調整方案前,有何具體措施改善三隧的車流分布;及

    (四)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回購西隧,以便政府統一調節三隧的車流分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何俊賢議員問:


目前,執法人員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 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阻街")的人士以傳票方式提出檢控。在《2016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2016年第4號條例)的有關修訂於本年9月24日開始實施後,執法人員亦可向上述違例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有市民擔心,若當局嚴厲執法,不少商戶或會經營困難甚至倒閉,有關地區亦會失去特色。因此,他們認為政府應改善有關地區的規劃,並在解決商戶阻街問題及維持小商戶經營空間兩者之中取得平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盡快並於上述法例修訂實施前,諮詢各持分者對下述建議的意見:在指定的日子(例如情人節、歲晚),以及在不會對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的前提下,酌情准許旺角花墟("花墟")的花卉零售商戶使用店鋪外的地方擺放花卉,並禁止車輛通行以便劃設行人及花卉集散臨時專區,以維持及增加該處的特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於本年3月表示,有關的執法部門已着手就實施上述法例修訂制訂執法指引,以期避免執法人員與商戶發生不必要的衝突,以及會對該等修訂在實施前進行宣傳,有關的詳情及工作進展為何;

    (三)鑒於在2015年,本地出產的鮮花佔消耗量約27%,政府會否考慮於花墟附近或其他地點設置本地花卉批發市場,為批發花卉活動提供足夠的空間,以及創造具特色的新景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考慮撥出人流較旺的閒置空間(例如天橋底或街道角落),供負擔不起高昂租金的補鞋匠、鐘錶修理匠、磨刀匠和鎖匠等有特色小商戶設置店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花墟及其他類似地區的商戶向本人反映,當局早年擴闊該等地區的街道,以致其店鋪的經營空間縮小,該等商戶被迫把花卉及貨物擺放於店外造成阻街,當局會否重新規劃該等地區,以平衡商戶及道路使用者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香港輔助警察隊成員("輔警")向本人反映,他們每年須接受法定效率訓練,而完成該項訓練的輔警有資格獲發一筆獎金。然而,該等輔警認為這筆獎金的金額太少,並已有20多年沒有調整,加上近年輔警工作的數量及危險性不斷上升,該筆獎金的金額無助於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輔警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香港輔助警察隊的編制人數,以及其佔整體警隊(即輔警及正規警務人員)編制人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現時輔警每月平均最低和最高的工作時數、薪金和超時津貼(如有的話)分別為何;

    (三)當初設立上述獎金的目的及背景為何;該筆獎金現時的金額為何;及

    (四)鑒於有輔警表示他們的工作近年越見繁複和危險,當局會否考慮定期調整輔警的薪金及上述獎金的金額,以合理地反映輔警的貢獻;如會,具體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近期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近九成的旅遊業從業員對本港旅遊業前景表示"憂慮"或"十分憂慮"。有意見指出,發展觀光夜市既可增加過夜旅客佔旅客總數的比例,亦可推廣本地美食文化,從而創造低技術就業機會和推動經濟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於去年3月表示,正與18個區議會研究開設夜市,最新的討論詳情(包括各個區議會提出的意見),以及研究的進展和完成日期;當局估計有關的諮詢工作需時多久,以及整個計劃的推行時間表為何;當局有否就本港市民及外國遊客對觀光夜市的潛在需求及意見進行調查;

    (二)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當局去年對無牌熟食小販提出的檢控數目為何;有否研究在無牌熟食小販較集中的地區及街道,該等小販對環境衞生造成的影響;當局計劃對夜市的衞生要求為何,以及會否特別針對在夜市出售的食物制訂衞生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近年慶祝真君大帝寶誕及天后寶誕期間,青衣區內設有"青衣戲棚",而戲棚內一個有由數十個傳統小吃攤檔組成的夜市據悉甚受市民及遊客歡迎,當局會否參考青衣戲棚的成功例子,研究觀光夜市可以為本地飲食業、旅遊業或酒店業等帶來甚麼經濟動力和增長;當局會否將青衣戲棚的經驗,應用在各區發展農曆新年夜市或其他觀光夜市之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梁志祥議員問:


去年有一所私營安老院的人員被揭發經常把缺乏自理能力的女院友安置在露天平台上,並脫光她們的衣服以便逐一為她們洗澡。該安老院其後不獲社會福利署續牌。據報,有新經營者打算於今年7月在有關處所重新經營安老院,但新舊經營者被指有緊密關係。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該安老院的前身曾經有違規紀錄,因此當局應加強對該安老院的巡查和監管,以保障院友的權益,以及確保他們獲得妥善照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在審批安老院牌照申請時,會否考慮經營者及相關人士過去營運安老院的表現和違規紀錄;

    (二)對於因違規而不獲續牌的安老院,當局如何確保該等安老院由新經營者接手後不會再度出現違規的情況;

    (三)過去3年,每年安老院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巡查安老院時發現有違規情況的個案宗數及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計劃制訂更有效的措施,加強監察安老院的服務質素;如有,措施的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梁美芬議員問:


世界衞生組織於2014年發表報告,建議規管電子煙。自此,多個國家已立法規管電子煙。早前有傳媒拍攝到一名女童在公眾場所吸食果味電子煙,有社會人士因此擔心本港青少年和兒童吸食電子煙日趨普遍。他們認為立法規管電子煙(包括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的製造、進口、銷售、分發和宣傳刻不容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食物及衞生局早於去年5月已向本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政府將會研究立法規管電子煙,而該局官員近月向傳媒重申該意向,又有不少社會人士要求盡快立法,此項立法工作的時間表及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否承諾在今年內向本會提交有關法案;

    (二)鑒於現時有不少電子煙和煙液在互聯網上出售,政府計劃如何規管網上售賣電子煙;

    (三)有否研究外國的法例和相關措施如何規管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中有哪些條文及措施值得香港參考;及

    (四)鑒於食物及衞生局委託香港大學於過去兩年進行的調查發現,有2.6%的小學生和9%的中學生表示曾吸食電子煙,當局有否針對中學生及小學生宣傳吸食電子煙的禍害;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李國麟議員問:


上月20日,香港城市大學陳大河綜合會堂整個綠化屋頂突然塌下,而據報是次意外與該屋頂的綠化工程有關。有市民指出,除了天台綠化工程外,建築物外牆的垂直綠化工程亦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幢建築物已進行垂直綠化工程;當局如何規管該等工程;

    (二)有何措施確保已加設垂直綠化設施/裝置的建築物的結構安全;當局有否定期檢查有關工程及設施/裝置的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現時對垂直綠化設施/裝置的規管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2. 郭偉强議員問:


《僱傭條例》(第57章)第31G條訂明遣散費的計算公式,但按照第31I條,按該公式計算出的金額須扣除僱主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為有關僱員支付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對沖"),才是僱員應得之遣散費淨額。另一方面,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僱主無力向其償還的欠薪、遣散費等款項。僱員就被欠遣散費可得的特惠款項限額按《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6(2)(f)(i)條的公式計算。當局多年來以根據第31G條計算出的金額作為第16(2)(f)(i)條中申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按該條文的公式計算出限額,然後進行對沖以得出僱員因被欠遣散費而應得之特惠款項。終審法院於上月裁定,當局的計算方式錯誤,而第16(2)(f)(i)條中"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金額應為遣散費之實際款額,因此應先作出對沖後才將有關淨額應用到該公式,以計算出僱員可得的特惠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破欠基金接獲特惠款項申請的宗數及所涉金額為何;

    (二)過去5年,有多少人就被欠遣散費向破欠基金提出申請,但在對沖後不獲發特惠款項;

    (三)有否評估過去5年就被欠遣散費向破欠基金提出的申請當中,有多少宗在採用終審法院在上述判決中所定方法後計算出的特惠款項,高於以原先方法計算出的特惠款項,以及有關差額的總和;當局有否計劃向有關申請人發還差額;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因應上述判決而全面檢討現行《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中的相關規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及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CB(3) 65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31日隨立法會CB(3) 653/15-16(01)號文件發出))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6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7日隨立法會CB(3) 676/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6.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6年5月4日訂立的《2016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1/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 (羅馬尼亞)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1號法律公告);及

(b)《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 (俄羅斯聯邦)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6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道路交通(泊車)(認可卡)(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6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9號法律公告);

(b)《2016年商船(海員)(家屬糧)(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0號法律公告);

(c)《2016年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1號法律公告);

(d)《2016年商船(海員)(工作時數)(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2號法律公告);

(e)《2016年商船(海員)(船員艙房)(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3號法律公告);

(f)《2016年商船(海員)(體格檢驗)(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4號法律公告);

(g)《2016年商船(海員)(正式航海日誌)(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5號法律公告);

(h)《2016年商船(海員)(遣返)(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6號法律公告);

(i)《2016年商船(海員)(安全人員和意外及危險事故報告)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7號法律公告);

(j)《2016年商船(海員)(醫療物品)(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8號法律公告);

(k)《2016年商船(海員)(安全工作守則)(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79號法律公告);

(l)《〈商船(海員)(糧食和水)規例〉(廢除)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80號法律公告);

(m)《〈商船(海員)(駐船醫生)規例〉(廢除)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81號法律公告);及

(n)《2016年商船(海員)(費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8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5.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博物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8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6.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7.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VIII.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黃毓民議員提出的請求載於附錄IV,並已於2016年6月3日隨立法會CB(3) 664/15-16號文件發出。

IX.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