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3時正
財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金錢利益 : 請參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及84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及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的規則。

文件編號事項
1.FCR(2015-16)30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5年6月24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5年6月24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庫務)/政府產業署署長/政府產業署總產業經理(租售編配)/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

(財經事務委員會已在2014年11月3日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8/14-15(01))

2.FCR(2015-16)3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5年6月23日和29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5年6月23日29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EC(2015-16)3建議開設環境保護署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位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位,為期3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領導新設立的廢物管理(特別職務)科

(環境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2月25日會議上討論項目EC(2015-16)3,而當局亦已分別向事務委員會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1)868/14-15(01)ESC102/14-15(01))

EC(2015-16)4建議開設消防處總部總區1個副消防總長常額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推行質素保證及訓練課程認證機制

(保安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3月3日會議上討論項目EC(2015-16)4,而當局亦已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103/14-15(01)ESC103/14-15(02))

EC(2015-16)5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第五分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為期約5年,至2020年3月31日,以指導和監督促進香港航運業的長遠發展的工作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5月27日會議上討論項目EC(2015-16)5,而當局亦已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109/14-15(01)ESC109/14-15(02))

EC(2015-16)6建議在司法機構的司法機構政務處的發展組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為期3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於未來數年督導及監督法例修訂的工作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5月18日會議上討論項目EC(2015-16)6,而當局亦已分別向事務委員會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4)1369/14-15(01)ESC106/14-15(01))

EC(2015-16)7建議在機電工程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機電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和1個總電子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加強對現有鐵路服務及新鐵路項目的安全巡查及監管

(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已在2015年3月6日會議上討論項目EC(2015-16)7,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4)1179/14-15(01))

(出席人員:環境局常任秘書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管理政策)/保安局副局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B)/消防處副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運輸)/司法機構副政務長(運作)/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發展)/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機電工程署副署長(規管服務)/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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