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第一次2小時的會議於上午8時45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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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第二次2小時的會議將於上午10時55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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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第三次2小時的會議將於下午2時30分開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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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第四次2小時的會議將於下午4時40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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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利益 : | 請參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及84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及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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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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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CR(2016-17)71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7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7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EC(2016-17)13 | 總目166-政府飛行服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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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1月5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2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136/15-16(01)) | ||||
2. | FCR(2016-17)63*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7月1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11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11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6-17)30 | 在東涌及小蠔灣之間增建一條加壓污水管及修復現有加壓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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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水質政策)/渠務署署長/渠務署總工程師(顧問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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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12月21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1)587/15-16(02))
(工務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11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282/15-16(01)) | ||||
3. | FCR(2016-17)64*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7月1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11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11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6-17)31 | 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翻新工程以作律政司及法律相關組織辦公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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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政務專員(特別職務)/律政司首席行政主任(特別職務)/建築署署長/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1)/發展局助理秘書長(規劃)/古物古蹟辦事處執行秘書(古物古蹟)/古物古蹟辦事處高級文物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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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4月25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4)1099/15-16(01))
(工務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11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269/15-16(01)) (意見書) | ||||
4. | FCR(2016-17)67*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7月1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創新及科技基金
總目111-創新及科技 新分目「創科創投基金公司」 總目184-轉撥各基金的款項 分目992給予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款項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開立- | ||
(a) | 在「創新及科技基金」項下開立新的分目,承擔額為20億元,用以資助建議的「創科創投基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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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總目184分目992「給予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款項」項下追加轉撥金額20億元,並相應地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789「額外承擔」下刪除一筆相等的數額作為抵銷,以落實(a)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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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創新及科技局局長/創新及科技局副秘書長/創新科技署署長/創新科技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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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21日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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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FCR(2016-17)69*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7月1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0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6-17)4 | 社區重點項目計劃(觀塘區)-觀塘海濱音樂噴泉
社區重點項目計劃(灣仔區)-興建摩頓臺活動中心 社區重點項目計劃(大埔區)-改善林村許願廣場的旅遊配套設施 |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3)/建築署高級項目統籌經理/觀塘民政事務專員/觀塘區議會主席/灣仔民政事務專員/灣仔區議會主席/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康樂事務經理(香港東)/大埔民政事務專員/大埔區議會副主席/大埔林村鄉發展教育委員會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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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5月11日、7月17日及2016年1月18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2)982/15-16(01))
(工務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3月16日、6月15日及2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69/15-16(01)及PWSC265/15-16(01)) | ||||
6. | FCR(2016-17)70*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7月1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0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6-17)33 | 香港仔田灣懲教署職員宿舍建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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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2)/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B)/懲教署助理署長(人力資源)/建築署署長/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1)/規劃署港島規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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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工務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2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253/15-16(01)) | ||||
7. | FCR(2016-17)68*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7月1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總目152-政府總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
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在總目152「政府總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項下開立一筆為數2億元的新承擔額,用以設立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 | ||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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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21日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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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FCR(2016-17)72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7月4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7月4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EC(2016-17)16 |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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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勞工及福利局副秘書長(福利)/社會福利署署長/社會福利署副署長/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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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5月9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2)1654/15-16(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7月4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 ||||
9. | FCR(2016-17)73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1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6月21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EC(2016-17)11 | 總目33-土木工程拓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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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規劃署助理署長(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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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2月23日及4月26日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8日、14日及21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123/15-16(01)及ESC135/15-16(01)) | ||||
10. | FCR(2016-17)74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7月4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7月4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EC(2016-17)15 | 總目118-規劃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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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規劃及地政)/規劃署副署長(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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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2月23日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在2016年6月27日及7月4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144/15-16(01)) | ||||
11. | FCR(2016-17)75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1月6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6年1月6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EC(2015-16)9 | 總目60-路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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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路政署署長/路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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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委員會已在2015年1月16日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在2015年5月27日、6月10日、12月2日、12月16日及2016年1月6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93/14-15(01)、ESC30/15-16(01)、ESC36/15-16(01)及ESC38/15-16(01)) | ||||
12. | FCR(2016-17)76 | 把無法討回的損失款項撇帳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把一筆無法討回的損失款項撇帳,款項總額為869,818.89元,乃多付給康樂及文化事務署1名前合約僱員的房屋津貼。) |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文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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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件已於2016年6月23日送交民政事務委員會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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