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9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180/2016
2.《2016年通訊社註冊(修訂)規例》181/2016
3.《2016年報刊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 182/2016
4.《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 (修訂附表4)(第3號)令》183/2016

其他文件

1.第38號-健康護理及促進基金
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39號-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40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2015/16年度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4.第41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5.第42號-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2015/16工作報告
(由該委員會副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第43號-香港海洋公園
2015-2016業績報告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郭家麒議員問:


過去數年,新界西醫院聯網(下稱"新西聯網")轄下數間公立醫院的病床住用率長期高於九成,當中的屯門醫院更長期接近爆滿。在剛過去的流感高峰期,屯門醫院內科住院病床佔用率高達百分之一百二十八。有新西居民指出,無論按人手對病床數目的比例,還是按服務地區人口對病床數目的比例(下稱"人口病床比例")計算,新西聯網所獲資源均較其他聯網的為少,加上新西聯網的服務地區內沒有私營醫院,顯示新西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被忽視。儘管政府於上月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博愛醫院擴展服務、屯門醫院完成改善工程及興建中的天水圍醫院啟用後,新西聯網會增加500張病床,但屆時新西聯網的人口病床比例仍會遠低於全港整體比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屯門醫院是新西聯網內唯一一家提供全面醫療服務的全科醫院,但該醫院的改善工程不包括增加病房,當局會否擴建屯門醫院,以期把該聯網的人口病床比例提升至與全港整體比例相若;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推算未來5年,港人(特別是新西居民)對私營醫院的服務需求為何;有否計劃撥出新西土地以供興建私營醫院;如有,詳情為何,包括選址位置;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朱凱廸議員問:


擴建香港國際機場成為三跑道系統工程項目(下稱"三跑工程")的預算開支高達1,415億元,為香港歷來造價最高的單項基建項目。該項目預計會於本財政年度動工,並於2023-2024年度完成。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計劃藉3個途徑為三跑工程籌集資金,即政府免收股息及優化收益10年(估計共約470億元)、向旅客徵收機場建設費,以及在市場上借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機管局財務顧問發表的研究報告顯示,在3個假設的下行處境(即借貸成本上升兩厘、整體收益減少百分之十五,以及工程費用超支百分之五十)下,在2023-2024年度三跑工程完工時機管局的最高負債預計分別是840億、1,040億及1,410億元,是否知悉在該3個下行處境同時出現時,機管局在該年度的最高負債款額,以及當中須繳付的利息款額為何;政府會否公開承諾,確保機管局不調高機場建設費,以及確保政府不會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應付三跑工程超支的情況;

    (二)鑒於機管局行政總裁曾表示,"機管局承諾會承擔所有相關責任",以及"機管局並不需要香港政府向機管局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擔保或作出承諾",但上述研究報告卻註明︰"2015年9月,標準普爾公布機管局的信貸評級是跟政府相同的AAA,......是因為標普預期'若機管局面臨財困,幾乎肯定會獲得政府的強力支持'",政府會否就三跑工程開支作最終承擔;及

    (三)是否知悉機管局將如何償還就三跑工程在市場上取得的貸款;政府有否計劃在工程完成後繼續不收取機管局股息,以協助機管局償還該筆貸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黃定光議員問:


有一項最近發表的研究報告顯示,在301間涵蓋零售、貿易及製造業等行業的受訪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中,只有約四分一準備採用數碼科技,約一半未清楚了解如何把數碼科技應用在業務上,以及超過七成沒有應用數碼科技的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述研究報告指出,中小企採用數碼科技的障礙,包括缺乏數碼科技知識及相關專業人才,以及數碼科技的投資回報不明確,當局有何措施鼓勵中小企採用數碼科技;

    (二)鑒於當局自2014年起舉辦一系列"中小企和IT人有個約會"的活動,提供機會讓小型資訊科技公司與中小企尋找業務上的合作夥伴,是否知悉該等活動成功配對的個案數目;有否評估該等活動的成效,以及如何增加該類活動的吸引力;若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會不會繼續舉辦同類活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於去年推行"中小企雲端應用推廣計劃",向中小企推廣應用雲端運算服務,該計劃推行至今的情況為何;會否檢討該計劃的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據報,去年1月成立的香港青少年軍總會(下稱"青總")在有關的申請過程中,撃敗兩個歷史悠久的制服團體,於今年6月21日獲政府批出一個空置校舍,作為其訓練場地。青總在獲批出校舍後同日向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下稱"華永會")遞交厚達60頁的計劃書,申請3,000萬元捐款資助翻新該校舍的費用,而華永會在同月27日的會議上以特別批核方式通過捐款申請。有市民質疑,該筆捐款金額高達3,000萬元,比華永會在2014年全年的2,100萬元捐款總額還要多,但華永會在收到申請的6天後便予以批准,令人側目。該等市民又指出,民政事務局局長身兼華永會主席和青總榮譽顧問,在審批捐款一事上存在角色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華永會批出的每項捐款的詳情,包括受惠團體的名稱、在該等團體擔任榮譽顧問的政府官員(如有的話)的職稱,以及捐款的年份、用途和金額;

    (二)是否有迫切原因審批青總的捐款申請;若有,詳情為何;為何政府安排華永會以特別批核方式批出該申請;及

    (三)鑒於青總在獲批校舍當天已向華永會遞交詳細的計劃書以申請捐款,當局有否調查是否有任何政府官員預早給予青總提示,因此青總一俟獲批校舍便可提交捐款申請;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5. 田北辰議員問: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上月7日舉行的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下稱"常委會的解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第一百零四條訂明,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遵照以下要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而常委會的解釋表明,該等要求是參選或出任該等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政府有否研究,當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發表過鼓吹香港獨立言論因而不符該等要求的候選人當選,行政長官可如何履行其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下,負責執行《基本法》(包括按常委會解釋的第一百零四條)的職能;

    (二)鑒於常委會的解釋表明,公職人員作就職宣誓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a)條訂明,該項誓言"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政府有否研究這條文是否須詮釋為:在換屆選舉後首次立法會會議上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必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政府有否探討有沒有其他法律條文涉及立法會議員宣誓由誰人監誓的事宜;及

    (三)鑒於常委會的解釋表明,"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常委會的解釋和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監誓人應確定為無效宣誓,政府有否研究,立法會秘書在現行法例下是否已獲授予相關權力和職能,使他得以遵照常委會的解釋行事;政府會否研究立法修改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安排如下:在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主席後,由議員中排名最高而沒有當選主席的議員為主席監誓,然後再由主席為所有其他議員監誓;如會研究,修改有關安排的程序和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張超雄議員問:


本年4月,有傳媒揭發管理望后石谷已復修堆填區的承辦商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間,把總氮量濃度超出所領牌照規定上限(下稱"超標")逾五成的堆填區滲濾污水排放出海。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經調查後確認該承辦商違規,並已對其施加懲處。今年10月,有報道指該承辦商排放總氮量濃度超標四成的滲濾污水出海(下稱"第二次超標事件"),但環保署在知情下一直沒有公布事件。另一方面,今年8月及9月持續降雨令該堆填區滲濾污水量增至超過承辦商的處理能力,環保署因而啟動緊急機制,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渠,再由望后石污水處理廠直接處理。環保署於上月表示,已成立專責調查小組,調查承辦商涉嫌不當操作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緊急機制啟動以來,望后石污水處理廠處理來自上述堆填區而未經處理的污水量;該等污水的總氮量濃度有否超標;按一般程序,環保署啟動緊急機制後會否作出公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環境局局長在今年5月表示,環保署已加強抽查和監督該承辦商的工作,為何仍出現第二次超標事件;環境局有否檢討有關工作的成效;及

    (三)會否公開與該承辦商簽訂的有關合約的內容;將於何時公布專責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會否影響政府日後就同類合約進行招標時給予該承辦商的評分,以及政府日後會否把已復修堆填區的管理工作由外判改為自行負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許智峯議員問:


據報,有一個團體於去年暑期4個天朗氣清的日子下午4時至6時,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5個兒童遊樂場("遊樂場")內進行攝錄,以了解遊樂場的使用情況。結果顯示約四分一時間沒有兒童使用遊樂場內任何遊樂設施。關於遊樂場的規劃和遊樂設施的種類及安全標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康文署轄下各遊樂場內遊樂設施的種類及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資料);

    (二)康文署有否統計在過去5年,每個區議會分區內遊樂場遊樂設施的平均使用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每年康文署收到多少宗關於遊樂場內遊樂設施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目;

    (四)過去5年,每年康文署獲悉有多少宗因使用遊樂場內遊樂設施而造成傷亡的個案,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康文署有否制訂有關遊樂設施的安全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康文署有否就遊樂場的規劃及選取甚麼類別的遊樂設施制訂指引及準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當局在今年2月24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會就遊樂場的設計及當中的遊樂設施諮詢相關團體及區議會,當局已進行的諮詢工作的詳情為何;

    (七)康文署在規劃遊樂場內遊樂設施時,會否參考外國的相關經驗,例如引入更多具創意和富挑戰的遊樂設施,以促進兒童的感官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康文署有否計劃改善或更新遊樂場內的遊樂設施,並就此進行研究;若有計劃,詳情(包括預算開支)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的計劃;及

    (九)康文署有否考慮在遊樂場增設便利傷殘兒童使用的遊樂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廖長江議員問:


據報,有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香港是亞太區內去年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最多的地區,而且有多達71%的受訪香港企業表示,其公司於去年曾發生網絡安全事故。香港警務處去年1月將科技罪案組升格成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調查科"),以加強防止及打擊科技罪行和應付網絡安全事故。政府於今年6月向上屆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建議開設一個常額總警司職位以領導調查科,但該建議至上屆立法會會期中止時仍未獲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是否了解上述調查的結果;如果掌握,有沒有採取跟進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當局如何減少香港企業遇到網絡安全事故的情況;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香港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面對的網絡安全狀況及其如何應對網絡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根據實際情況,向企業提供適切支援;

    (三)當局會否考慮把現時調查科、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轄下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以及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政府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各自負責的網絡安全工作統一撥歸一個部門負責,以集中資源統籌及處理網絡安全的事宜;

    (四)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第(三)項提及的3個工作單位由發生網絡安全事故至發出警報,平均所用時間分別為何;當局有否為該3個工作單位制訂相關的工作成效指標;及

    (五)有否評估,上述總警司職位至今尚未開設的情況,對警方防止及打擊科技罪行和應付網絡安全事故的工作有何影響;政府再次把開設該職位的建議提交本會的安排以及為該職位制訂的工作計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9. 姚松炎議員問:


本會在今年5月26日訂立《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旨在為物業管理業的規管制度訂立法律框架,以及設立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負責執行有關的公司及從業員的強制發牌機制。關於監管局的組成、持牌人的紀律及附屬法例的制定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條例訂明,監管局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不超過18名成員組成,而該等成員須由行政長官從以下類別的個人中委任:(i)從事物業管理業的個人、(ii)在與物業管理業相關範疇、一般行政或消費者事務方面具經驗的個人,以及(iii)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獲委任為監管局成員的其他個人,而行政長官在上月25日已作出有關的委任,當局是否知悉行政長官基於甚麼準則作出委任;

    (二)鑒於監管局可設立一個常設委員會,就持牌人的違紀行為進行紀律聆訊,而民政事務局局長須委出一個上訴委員團,處理該等人士因監管局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該委員會和委員團的組成分別為何;當局會否委任物業管理業界的相關組織代表為它們的成員;如會,有關的委任準則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須就與物業管理業相關的公司和從業員的發牌準則、申請牌照時所需的資料及文件、牌照費及徵款的水平,以及獲豁免繳付徵款的人士等事宜制定附屬法例,當局會否在提出有關附屬法例前諮詢物業管理業界人士,並就此成立諮詢委員會;如會成立諮詢委員會,其組成為何,以及當局會否委任物業管理業界組織的代表為諮詢委員會成員;如會,有關的委任準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陳沛然議員問:


有關注公共醫療服務的人士指出,近年公共醫療服務需求隨着香港人口上升和老化而不斷上升,但政府同期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的經常撥款總額卻未有相應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根據甚麼指引及因素釐定向醫管局提供的經常撥款總額;

    (二)在2003-2004至2016-2017年度,每年政府向醫管局提供的經常撥款總額為何(以表列出);

    (三)過去5年,每年(i)公立急症醫院的急症病床總數,以及每間公立醫院的(ii)專科及普通科門診分別的就診人次和(iii)各職級全職醫生分別的新入職人數,並列出(iv)該等新入職醫生中按非短期合約聘請的人數(以表列出);及

    (四)過去5年,每年香港的(i)常住居民及流動居民分別的數目、(ii)人口增長、(iii)各年齡組別的性別比率,以及(iv)15歲以下及65歲或以上人士分別佔人口的百分比(以表列出)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邵家臻議員問:


現時,體恤安置申請須(i)先獲社工或授權人士全面評估後作出轉介及(ii)再獲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地區福利辦事處的福利專員("專員")審批後作出推薦,房屋署才會考慮批准申請者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體恤安置計劃下設有"有條件租約計劃",供正在等候離婚判決書無安身之所的人士申請。有社工指出,儘管私人住宅租金近年不斷上升,公屋輪候時間越來越長,但獲專員推薦的有條件租約申請及體恤安置申請(不計前者)("兩類安置申請")分別由2011-2012年度的385宗和2 103宗,逐年下跌至2015-2016年度的111宗和986宗(截至2015年12月)。該等社工又指出,他們在處理該等申請時面對極大壓力,而且專員審批申請時所用準則不一致和有關機制欠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社署近年有否收緊兩類安置申請的推薦準則;若否,當局會否研究該等獲專員推薦的申請數目近年遞減的原因;

    (二)過去5年,每年(i)各專員收到轉介、(ii)各專員作出推薦,以及(iii)房屋署作出批准的兩類安置申請數目分別為何(按地區福利辦事處以表列出);

    (三)現時有甚麼機制確保各專員採用一致的準則考慮兩類安置申請;

    (四)社署會否參考"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為兩類安置申請設立統一的審批機制;及

    (五)有甚麼計劃協助社工減輕因處理兩類安置申請時而面對的壓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毛孟靜議員問:


多年以來,大陸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而單程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批,以及單程證的簽發全由大陸部門掌控。另一方面,早前有傳媒揭發有大陸官員濫用職權,以每張售價為150萬至200萬港元販賣單程證。有市民指出,大陸部門審批單程證申請的程序等同黑箱作業,令人擔心有大陸居民透過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單程證來港定居。該等市民認為單程證申請審批程序應更嚴謹,以杜絕來自大陸的假移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儘管當局早前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過往大陸部門提供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個案資料並無涉及大陸官員販賣單程證,但基於上述報道,政府會否設立獨立機制,查核大陸部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確無誤;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如何避免令市民感到香港政府對大陸部門提供的資料只會照單全收;

    (二)有否研究在現有單程證申請審批程序中加入香港政府查核有關資料的行政安排,以確保申請人完全符合兩地的法律要求,方可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曾表示,一經發現單程證持有人因提交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而取得批准來港定居,不論涉案人已居港多久,入境處也有權將其遣送離境,而在過去3年有66名單程證持有人,基於該等理由被入境處宣布其香港身份證失效,入境處有否成立專責調查隊伍,不時抽查持單程證來港定居人士的相關資料,並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葉建源議員問:


現時有不少在不同年代按當時標準興建的公營中、小學的校舍的設施,遜於按當局於1998年頒布的"2000年設計模式"興建的校舍的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適用於不同課室數目的校舍的最新標準設施分別為何,以及在該等標準下,各項設施的數目、面積,以及需否配備空調系統(以表列出);

    (二)現時分別有多少間校舍未設有禮堂、音樂室、圖書館、電腦室、語言室、輔導室、醫療室、視覺藝術室、籃球場、學生活動中心、露天場地(每名學生兩平方米)、教員休息室,以及會議室(並按教育局學校分區("學校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有多少間校舍的消防安全裝置仍未達到相當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或消防處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所規定的要求,並按學校分區及校舍樓齡列出分項數字;有關的原因及所涉法律責任誰屬;

    (四)現時有多少間校舍需增設無障礙設施(例如升降機),才可為殘疾人士提供一個無障礙環境;

    (五)現時有多少間全日制學校的校舍未設有學生飯堂;

    (六)鑒於現時有不少早年落成的校舍的設施仍未達"2000年設計模式"的標準,教育局有否計劃提升該等校舍的設施至最新標準;如有,計劃的實施時間表及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教育局會否參考屋宇署推行的強制驗樓計劃和房屋署推行的全面結構勘察計劃,重新推行學校改善工程計劃,全面和有序地翻新及維修低於標準的校舍,以確保該等校舍的結構安全和可配合教育發展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4. 陳恒鑌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就資訊科技使用情況和普及程度進行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顯示,網上購物活動日趨普遍:2014年有1 415 600名15歲及以上人士曾於統計前12個月內使用網上購物服務,該數字較2004年的410 600名上升約2.4倍。此外,採用電子商貿銷售的本港機構在2015年估計約有22 000間。另一方面,有政黨於2014年就網上消費活動進行電話訪問,六成受訪者表示曾遇到網上購得的商品貨不對辦,又有一成半受訪者表示付款後沒有收到貨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機構接獲關於網上交易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ii)已完成處理及(iii)無法處理(及按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按商品/服務類別(租用政府體育場地、訂票、安排旅遊事宜、購買餐廳優惠券、購買書本、報刊及雜誌、購買日用品、衣服鞋襪、購買飾物及配件、購買電子產品及影音器材、購買玩具及精品、購買數碼媒體商品及其他)以表一列出第(一)項的細分數字;

    表一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租用政府體育場地                    
    ……                    

    (三)按交易金額(少於200元、200至499元、500至999元、1,000至1,999元、2,000至4,999元、5,000至9,999元、10,000至19,999元及20,000元或以上)以表二列出第(一)項的細分數字;

    表二
    (港元)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少於200                    
    ……                    

    (四)按投訴性質(銷售手法、價格爭議、送貨延誤/遺失貨品、維修/保養服務、貨品質素、服務質素、數量問題、安裝問題、衞生問題、終止合約/合約變更、懷疑銷售偽冒商品、到期日爭議、安全事宜、錯誤型號、網店結業及其他)以表三列出第(一)項的細分數字;

    表三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銷售手法                    
    ……                    

    (五)鑒於網上交易涉及提供網購平台、出售貨品或服務的商戶、送遞貨品的公司及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公司之間的商業安排,而該等公司不一定屬香港註冊公司,當局有否評估現行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能否有效保障香港消費者的權益;

    (六)有否計劃特別為網上交易制定法例或經營指引(包括設立冷靜期),以規管該等交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會否參考相關海外經驗,研究為本地和跨境的網上交易制訂一個網上交易糾紛解決機制;及

    (七)過去5年,當局就網上交易需注意的事項進行的公眾宣傳及教育工作所涉開支及所得成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梁繼昌議員問:


環境局於2014年2月發表的《香港廚餘及園林廢物計劃(2014-2022)》("2014年廚餘計劃")載述2022年或之前把堆填區廚餘棄置量減少40%(以2011年為基礎)的目標、於2014至2024年期間分期設立5至6間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回收中心")的建議,以及推行"惜食香港運動"。另一方面,審計署署長於其去年10月就環境局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廚餘減量及循環再造方面的工作所發表的報告("《報告》")指出,第一期回收中心的啟用時間已由原定的2013年延遲最少4年,當局因而未能減少堆填區廚餘棄置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每年丟棄到堆填區的廚餘數量為何;

    (二)第一期回收中心的工程最新進展及預計啟用日期;第二及三期回收中心的(i)最新規劃進展、(ii)工程招標時間表及(iii)啟用日期分別為何;

    (三)鑒於《報告》指出,環保署於2010年表示第一期回收中心所處理的廚餘當中,43%會收集自25個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理的濕貨街巿,而其餘57%則來自工商機構,但食環署於2011年表示只會把5個濕貨街巿的廚餘送往此回收中心,此回收中心最新的廚餘收集計劃為何,以及當局會如何確保此回收中心啟用後接收到足夠的廚餘進行處理;把工商機構的廚餘收集及運往此回收中心的物流安排為何,以及分別有哪些工商機構已表明願意及正考慮參與廚餘回收計劃;

    (四)為期兩年的"屋苑廚餘循環再造項目"由2011年推出至今,每個參與項目的(i)推行日期、(ii)完成日期/進展、(iii)住戶參與率,以及(iv)每日平均收集的廚餘量(按私人屋苑名稱以表列出);有否計劃鼓勵更多私人屋苑及住戶參與有關項目;及

    (五)"惜食香港運動"推行至今的成效,包括其對達致2014年廚餘計劃所載每日減少360公噸廚餘棄置量目標的貢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6. 蔣麗芸議員問:


近年,越來越多利用智能手機進行付款及人對人轉帳的服務("流動支付服務")面世。該類服務為市民帶來方便的同時,亦產生新的保安及私隱問題,情況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措施保障市民使用流動支付服務時的權益,以及防止服務供應商濫用所取得的客戶個人資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自《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於去年11月13日生效以來,當局有否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足以規管流動支付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計劃於明年推出宣傳計劃,教育及提醒市民在使用該等流動支付服務時需注意的事項,特別是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及私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5月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低津計劃"),旨在紓緩在職貧窮家庭的經濟負擔。申請人就過去每個為期6個曆月的申領期(自2015年11月開始)申請津貼。受助家庭在每個申領期內若有家庭成員離港(從事有薪工作者除外)超過30日("離港期限"),該家庭只會在沒有成員離港超過5日的月份獲發低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低津計劃的離港期限過於嚴苛,並希望當局放寬該期限。政府已於昨天宣布即時取消該離港期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i)申請低津、(ii)獲批低津及(iii)因上述期限而被拒批低津或被扣減低津的家庭分別而言,屬下表所列年齡組別的家庭成員各自在每個申領期內平均每人離港日數(按下表列出);

    年齡組別 (i) (ii) (iii)
    0至3歲以下      
    3至6歲以下      
    6至12歲以下      
    12至18歲      
    60至65歲以下      
    65歲或以上      

    (二)當局把離港期限定於現行水平的理據;過去3年,有否統計或研究低收入在職家庭成員的離港模式;如有,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低津計劃的離港期限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離港期限(即受助人在付款年度離港不得超過60日)比較是否較嚴格;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周浩鼎議員問:


自2003年,本地固定網絡電訊("固網")服務市場已全面開放,營辦商在符合牌照條款的基礎上,均可按照各自的商業考慮、營運方針及市場競爭情況提供各類固網寬頻互聯網服務("寬頻服務")。此外,政府正逐步擴大"Wi-Fi.HK"的覆蓋,將熱點數目增加一倍至34 000個,在全港人流暢旺的公眾場地(包括街市及公園),為市民提供免費Wi-Fi服務。關於在偏遠地區鋪設光纖固網方面,政府於今年4月表示,最少有3間營辦商正積極在該等地區鋪設光纖固網。然而,多年來一直有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居民向本人反映,該等地區的寬頻服務速度均低於營辦商聲稱的,而且天氣不穩時經常出現斷線情況,對居民工作及日常生活造成極大困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檢視固網服務的牌照制度,以期為該類牌照續期或批出新牌照時加入服務責任條款,規定營辦商在偏遠地區提供的寬頻服務質素不得低於市區的;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把居民的實際需要列為政府設置Wi-Fi.HK熱點的考慮因素之一,以便寬頻服務質素欠佳的偏遠地區可獲當局考慮設置Wi-Fi熱點;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向寬頻服務營辦商提供誘因,鼓勵他們在偏遠地區鋪設光纖固網,為居民提供光纖上網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包括該等誘因的效用;

    (四)會否考慮自行在偏遠地區鋪設光纖固網,然後租予營辦商營運,使偏遠地區可較早受光纖固網覆蓋;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英國政府在今年7月提出一項法案,其主要目的是提供高速(速度為每秒10兆比特)和優質的寬頻服務,使不論居住在市區或偏遠地區的居民同樣有權要求政府提供一定速度寬頻服務和相關基礎建設,當局會否參考英國的做法,制定相關法例以保障偏遠地區居民享用優質寬頻服務的權利;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陸頌雄議員問:


有一項於今年6月發表的調查結果顯示,有不少受訪租戶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而受訪租戶當中有一半被業主濫收電費,他們所繳電費較電力公司所收電費高出六成至八成。有不少關注團體要求政府杜絕業主濫收劏房租戶電費的做法,以減輕租戶的經濟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統計處定期進行的"香港分間樓宇單位的住屋狀況"統計調查有否收集劏房租戶被濫收電費的數據,包括租戶數目和平均每戶每月被多收的款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在下次進行有關調查時加入該等統計項目;

    (二)有否考慮修訂《電力條例》(第406章),規定電力用戶不得把電力轉售給第三者圖利,並制定相關罰則,以杜絕業主濫收劏房租戶電費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由2015年1月至今,兩間電力公司協助了多少個劏房租戶安裝獨立電錶;及

    (四)會否於明年推出短期措施(例如向劏房租戶提供電費補貼),以紓解他們的經濟壓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何俊賢議員問:


有農民向本人反映,政府近年進行多個發展規劃,涉及大量的農地、農場及相關配套設施,對農業帶來嚴重衝擊。他們又指出,本地農業有着保障食物安全、維持食品供應,以及平抑輸入性通脹的重要作用。就農業的持續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年,每年香港的農地及常耕農地的總面積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展開的發展規劃的下列資料(按下表列出):

    (i)落實規劃所涉工程的預計動工及完工日期、

    (ii)規劃範圍內的土地面積、

    (iii)規劃範圍內將會(繼續)作農業用途的土地面積、

    (iv)規劃範圍內將會(繼續)作農業用途的綠化地帶面積、

    (v)改劃作非農業用途的農地總面積、

    (vi)改劃作非農業用途的常耕農地面積(包括可作農業用途的綠化地帶面積)、

    (vii)規劃範圍內蔬菜合作社/菜站佔用的土地面積、

    (viii)改劃作非農業用途的農地上養豬農場數目及位置、

    (ix)改劃作非農業用途的農地上養雞農場數目及位置,及

    (x)因其農地改劃作非農業用途而需搬遷或轉業的農戶數目;

    發展規劃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古洞北和粉嶺北新發展區            
    洪水橋新發展區            
    元朗南            
    錦田南西鐵及3幅鄰近公屋用地            
    其他新界北部地區            
    東涌新市鎮擴展            
    其他            

    (三)有何新計劃協助受第(二)項所述發展規劃影響的農民覓地搬遷及復耕,以及該等計劃所涉農地的總面積;

    (四)會否於第(二)項所述發展規劃的範圍內及其他合適地點,劃定土地發展農業,以協助受影響的農民復耕及推動農業持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有不少非農地業主的農戶表示,他們受發展規劃影響但不獲政府的賠償,現時用以甄別農戶是否受影響的機制的詳情為何;有何改善措施讓所有確實受影響的農戶獲得合適援助;

    (六)鑒於有農民指出,發展規劃經常衝擊農業發展,而農場內不准設置商業性設施的規定亦不利於休閒農業發展,當局會否採用新規管模式及修訂相關法例,為農業拆牆鬆綁(包括引入垂直農法及垂直農場、研究興建集種植作物、飼養禽畜、食肆及農產品零售市場的多層樓宇的可行性,以及放寬休閒農場適度設置商業性設施),以減少發展規劃和農業的衝突,以及推動休閒農業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農民如欲興建高度超過4.57米或超過一層的農用建築物,須提交建築圖則供屋宇署批核,當局會否放寬該規定或加強支援農民提交有關申請,以便把垂直農法及新加坡的Sky Greens Farm引入本港,以紓緩發展規劃與農業的矛盾,並促進農業多元化發展;

    (八)鑒於有禽畜業人士反映,由於《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L)的要求,禽畜農場往往難以覓地搬遷繼續經營,而當局在2015年聘請顧問就香港活家禽業的未來路向進行研究,當中有關養雞農場及養豬農場搬遷要求的檢討分別有何進展;

    (九)當局現時就新鮮副食品批發市場("批發市場")進行的研究的方向;鑒於批發市場涉及相關行業的生存、物流和食品安全,當局會否與相關業界共同研究合適的(i)重置地點、(ii)市場規模及(iii)管理模式,以期藉批發市場促進農業發展;及

    (十)當局推行新農業政策,包括設立農業園、農業優先區及農業持續發展基金的最新進展及詳情;預計有關項目將於何時推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吳永嘉議員問:


今年9月1日,香港中文大學生活質素研究中心公布的《香港青年生活質素指數研究報告》顯示,在4個範疇(即社會、經濟、政治及整體生活滿意程度),2015-2016年度的青年生活質素分類指數較前一年的為低,而青年自覺對政策的影響力的分類指數亦下跌10.19%。有分析指出,上述結果反映青年覺得無力影響政府施政,因此政府有需要加強諮詢青年對公共政策的意見,並在制訂相關政策時納入青年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最近3次青年高峰會議及青年交流會分別有多少名青年參加;有何決策局官員出席了該等會議;當局在過去3年有否舉辦其他大型活動收集青年對公共政策的意見;如有,活動名稱及參加的青年人數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否制訂更全面的青年政策及青年發展願景,並規定各決策局在制訂政策時,須考慮青年的意見,以及適時對青年政策進行檢討及評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有多項非常受青年關注的政策範疇(例如教育、就業、房屋及政制發展)由不同的決策局負責,有關決策局在過去3年有否舉行跨部門會議探討青年對該等政策範疇的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如何應對青年的關注及訴求;會否開設一個專責處理青年事務的政府部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麥美娟議員問:


政府為落實《長遠房屋策略》所載公營房屋建造目標,近年積極在各區覓地建屋。有市民注意到,政府不單在面積細小的用地見縫插針式興建單幢公屋樓宇,更計劃把不少休憩用地(例如一幅位於青衣青鴻路的休憩用地)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正進行或將會於2020-2021財政年度或之前進行地區諮詢,並位於葵青、荃灣、屯門及元朗4區內的公營房屋項目的詳情,包括每個項目的(i)項目名稱、(ii)位置、(iii)各類公營房屋單位擬建數目、(iv)項目範圍內現時屬休憩用途的土地面積、(v)規劃人口、(vi)首批住宅單位入伙年份,以及(vii)有關用地目前的土地用途(以表列出);

    (二)鑒於有居民認為青衣青鴻路休憩用地改劃作公屋發展用途,會減少區內休憩用地面積,以及會令住宅區與九號貨櫃碼頭之間的緩衝區消失,以致有關居民會受到貨櫃碼頭運作時產生的光線和噪音污染影響,政府落實該項目時,會如何對該區的休憩用地面積作出補償,以及紓緩居民受光線和噪音污染影響;政府會否就該項目再進行地區諮詢;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重建長青邨;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地區諮詢時間表,以及原區重置的選址;青鴻路公營房屋項目的用地是否選址之一;如是,詳情及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1月3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2016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73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月18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1月3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7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月18日的會議。

3.制訂房屋政策 紓緩殷切住屋需求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因應本港持續低息環境、土地供應不足,以及'北水湧港'大舉購入本港土地及物業等原因,樓價持續飆升,令新婚家庭、青年人、退休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劏房戶'及單身輪候公屋等人士,難覓安居之所;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制訂合適房屋政策,幫助上述對住屋需求極殷切人士。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持續"之前刪除"因應",並以"住屋是香港市民最為關注的民生議題,可是現時無論短、中、長期的公私營房屋供應仍不足夠,再加上"代替;在"供應"之後刪除"不足",並以"缺乏"代替;在"以及"之後刪除" '北水湧港'大舉",並以"外來資金"代替;在"原因,"之後加上"皆令";在"合適"之後加上"的";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措施包括:(一) 將未來10年興建公營房屋單位的目標增至每年33 000個或以上;(二) 為不同階層及收入的家庭提供多元化及可負擔的置業計劃,並建立完整置業階梯,以提升市民居住質素;(三) 加快重建高齡公共屋邨,以及加快市區重建局及香港房屋協會市區更新步伐,以增加樓宇單位供應;(四) 考慮引入住宅物業空置稅及物業增值稅,以及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為'劏房'引入租金管制,以遏抑樓宇炒風;(五) 為申請公屋超過3年仍未獲編配單位的家庭提供租金津貼;及(六) 規定新開發的住宅土地資源應優先用作興建公營房屋"。

(ii)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持續"之前刪除"因應",並以"政府在2014年訂下'十年建屋目標'為48萬個單位,但在2015年卻將目標減少至46萬個單位,當中28萬個單位為公營房屋;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在2015年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在2015-2016至2019-2020年這5年落成的公營房屋單位僅為97 100個,即第二個5年(2020-2021至2024-2025年)仍欠182 900個公營單位才達標,令公眾懷疑政府能否達成'十年建屋目標';近年"代替;在"原因,"之後加上"導致";在"飆升,"之後加上"以及輪候公屋時間不斷延長,";在"令"之後刪除"新婚家庭、青年人、退休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劏房戶'及單身輪候公屋等人士,",並以"不少市民"代替;在"安居之所"之後加上",甚至有部分市民被迫長期居住在環境惡劣的'劏房'、籠屋等不適切的居所";在"本會"之後刪除"促請",並以"對政府欠缺完善的房屋規劃,無力落實建屋目標,表示非常遺憾;"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應";在"政策,"之後加上"包括參考外國做法以制訂包括最低人均居住面積的適切居所標準、在房屋供應不足問題未妥善解決前實施租務管制、提供過渡性住房予有需要的公屋輪候人士及重新檢討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公屋的配額及計分制,以";在"幫助"之後刪除"上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保障他們的住屋權"。

(iii)柯創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持續"之前刪除"因應",並以"受到主要經濟體量化寬鬆貨幣政策影響,"代替;在"低息"之前加上"處於";在"環境"之後刪除"、",並以",加上本港"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政策包括:(一) 全面檢討《長遠房屋策略》以增加公營房屋的供應,並將公屋興建量與'3年上樓'目標掛鈎,以落實'3年上樓'承諾,以及把協助香港永久性居民置業作為長遠房屋政策的優先目標;(二) 重推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以及透過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以混合發展形式提供資助自置居所單位等方式調動市場力量,以增加資助房屋的供應及選擇;(三) 透過行政及財政措施支援社企為基層居民提供廉租居所;(四) 推出租金津貼計劃,並將之作為過渡性支援措施,以減輕輪候公屋超過3年而正租住私營房屋人士的租金負擔;(五) 參照居所貸款利息扣稅的模式,增設居所租金扣稅額,以減少市民負擔高租金的壓力;(六) 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公布全港各類土地的面積及分布數據,讓公眾掌握本港土地供應實況;(七) 在兼顧各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加快在部分生態價值較低及沒有植被的'綠化地帶'、農地及棕地興建住宅;及(八) 在平衡漁業發展及生態保育的情況下,適度在維港以外填海,發展岩洞及地下空間,以增加興建房屋的土地供應"。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持續"之前刪除"因應",並以"政府一直無法有效地照顧市民的居住需要,加上"代替;在"飆升"之後刪除",",並以";現時香港樓價是家庭入息中位數的19倍,比2010年的11.4倍大幅上升,"代替;在"安居之所;"之後加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在1966年已把適切居所列為公民權利,香港作為公約的締約方,有責任履行以可負擔房屋作為公民權利的條約;";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幫助上述對住屋需求極殷切人士",並以"確保市民能得到可負擔的居住單位;有關建議如下:(一) 放棄高地價政策;(二) 將現時政府擁有的大量閒置土地,規劃作興建公營房屋用途;(三) 將現時政府擁有的閒置物業,改裝成住宅單位,讓有住屋困難的人士短期租住;(四) 將預留作'鄉村式發展'用途的政府土地,改成住宅用地興建房屋,以配合香港的房屋需求;(五) 調整公私營房屋單位的比率,以增加公營房屋單位的供應;(六) 優先發展棕地作興建房屋;(七) 推出針對中產的資助房屋計劃,讓入息超出申請公屋及居屋限額,但又沒有能力購買私營房屋單位的市民申請,以紓緩他們的住屋需求壓力;(八) 為適切居所作出定義及制訂人均居住面積的最低標準;及(九) 向非本地買家徵收更高的印花稅,以遏抑樓宇炒風"代替。

(v)姚松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不足"之後加上"、住宅物業市場波動";在"安居之所;"之後加上"事實上,大部分香港市民並不是為了投資而置業,而是為了得到居住保障;故此,政府必須致力為那些有真正住屋需要的市民解決住屋問題;";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例如推出'資助合作社房屋政策',讓合作社繳付象徵式地租使用土地興建房屋,並由社員攤分房屋的建築費及管理維修費,從而讓市民免受市場波動影響,得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權"。

(vi)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令"之後刪除"新婚家庭、青年人、退休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劏房戶'及單身輪候公屋等人士,",並以"市民"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幫助上述對住屋需求極殷切人士",並以"包括:(一) 增加公營房屋的土地供應量及單位供應量,例如將公私營房屋單位供應量比率定為7:3;(二) 檢討現時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公屋的配額及計分制,以改變排拒年青人輪候公屋的情況,以及適度增加編配予非長者單身人士的公屋單位數目;(三) 將多次未能拍賣出售的政府土地供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公營房屋;(四) 制訂時間表,盡快將結構出現問題或具重建潛力的高齡公共屋邨拆卸重建,以增加公屋單位供應量;(五) 繼續推行綠表置居先導計劃及檢討居者有其屋計劃中綠表和白表的分配比例,以及重推租者置其屋計劃;(六) 研究為住屋有困難的基層市民提供過渡性房屋;及(七)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將合適發展的新界閒置農地、露天貯物用地及棕地等轉作興建公營房屋"代替。

(vi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相關措施包括:(一) 優先發展棕地,以加快興建公屋單位;(二) 訂立租務管制,防止業主大幅加租和任意中止租約,以保障市民的租住權;(三) 研究利用市區重建局的安置單位、空置學校校舍及政府閒置宿舍等作為'過渡性房屋';及(四) 暫停推行'綠表置居先導計劃',以避免因需時處理回收及重新編配舊公屋單位而延長公屋輪候者的輪候時間"。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更新《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增加社區設施以優化生活環境

陳恒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年,政府以增加公私營房屋供應為首要工作,但政府當局在大量增加公私營房屋的同時,卻沒有相應增加社區設施,特別是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以致未能優化生活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更新《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和相關的城市規劃指引、設立優化社區設施的專項基金及善用閒置空間或土地,以盡快在各區興建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等社區設施,從而回應市民對優化社區生活環境的訴求;政府當局亦應預留財政及行政資源,並制訂具體的時間表,以盡快落實興建各類有關設施。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制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目的是為土地規劃及發展過程提供指引,政府當局過去曾對此作出多次修訂;";在"未能"之後刪除"優化生活環境",並以"為市民提供基本生活配套設施"代替;在"促請政府當局"之後加上"採用'以人為本'及'提高社區參與'的原則,盡快";在"指引"之後刪除"、",並以",包括將公眾街市納入'社區設施'項目、恢復訂立人口與街市檔位比例的標準、檢討各區的泊車位供應,以及把提供人口與電影院比例的標準重新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等,並"代替;及在"土地,以"之後刪除"盡快在各區興建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等社區設施,從而回應市民對優化社區生活環境的訴求",並以"切合市民生活所需,完善社區規劃"代替。

(ii)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香港需要妥善的長遠規劃,以確保可持續發展;";在"同時,"之後刪除"卻",並以"不但"代替;在"康體設施,"之後加上"亦沒有為照顧工商業發展的需要而提供配套設施,";在"未能優化"之後刪除"生活環境",並以"市民的生活環境和促進產業的發展"代替;在"指引、"之後加上"優化長遠綜合城市規劃、落實全面及平衡的產業政策、增加工商業用地和基建配套、配合人口變化的趨勢";在"基金"之後加上",以";在"等社區設施"之後加上";政府當局亦應檢討及優化公眾諮詢制度,並改善及簡化規劃程序和執行機制";在"訴求;"之後刪除"政府當局亦",並以"同時,政府當局"代替;及在"資源,"之後刪除"並制訂",並以"輔以"代替。

(ii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前刪除"近年",並以"鑒於市民對房屋需求殷切"代替;在"工作"之後刪除",但",並以";"代替;在"同時,"之後刪除"卻",並以"不但"代替;在"相應增加"之後刪除"社區設施,特別是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並以"公眾街市和文娛及康體設施等社區設施,亦沒有提供足夠交通配套設施,特別是車輛支援設施,包括各類車種的泊車位、供起卸貨物及上落客的地方,以及車輛維修工場"代替;在"優化生活環境"之後加上"及支持經濟活動";在"各區"之後刪除"興建泊車位、",並以"增加"代替;在"文娛及康體設施等"之前刪除"、",並以"和"代替;在"等社區設施"之後刪除",",並以"、提供完善的交通配套設施,並因應需要提供適當的車輛支援設施,包括附設充電設施的各類車種泊車位,以及車輛維修工場"代替;及在"社區生活環境"之後加上"及交通配套設施"。

(iv)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政府於2016年10月27日發表《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並表示會就該諮詢文件展開為期6個月的公眾參與活動;諮詢文件指出,香港尚欠逾1 200公頃土地,方可滿足長遠土地需求的估算;然而,政府未有在諮詢文件中提述有關全面檢視《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執行情況;";在"沒有"之後加上"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要求";在"社區設施,"之後刪除"特別是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並以"包括泊車位、公眾街市和文娛及康體設施及其他設施"代替;在"優化生活環境"之後加上",更引起不少社區及規劃問題";在"促請政府當局"之後加上"在進行全面公眾諮詢及承諾日後定期進行檢討的前提下,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討,以及";在"指引"之後刪除"、設立優化社區設施的專項基金及",並以",並賦予該等準則和指引法定地位,使之成為政府當局處理規劃申請時必須遵守的要求;此外,政府當局應"代替;在"等社區設施"之後加上"及其他設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建議如下:社區設施(一) 在各區的適當地點增建醫療及保健設施,包括醫院、專科診所及健康中心,以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訂每1 000人設有5.5張病床的規定;(二) 全面檢討設置社區會堂、社會福利設施及圖書館等社區設施的標準;教育設施(三) 檢討設置幼兒班、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標準,並為設置特殊學校制訂標準;(四) 為設置大學、專上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制訂標準;康樂及休憩用地(五) 就市民的休憩習慣進行全面研究,以更新設置休憩用地的標準;(六) 全面檢討香港的綠化政策及綠化規劃指引,以增加市區的綠化面積及保育現有自然景觀;零售設施(七) 研究將公眾街市納入'社區設施'項目,並重新制訂設置有關設施的標準;環境(八) 全面更新各類主要土地用途的一般環境準則,確保土地開發項目符合水質、廢物、空氣及噪音的準則;(九) 全面更新廢物管理及回收政策;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十) 全面檢討自然保育政策,確保土地開發項目不會破壞自然景觀及生態;及(十一) 全面檢討文物保育政策及歷史建築評級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育具歷史價值的建築物及法定古蹟"。

(v)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以增加"之前刪除"近年,政府",並以"市民近年對住屋的需求大增,政府亦"代替;在"指引"之後刪除"、",並以",包括制訂每55至65戶家庭設一個公眾街市檔位,或每1萬人設約40至45個檔位的標準;重新把幼兒教育服務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社區設施'項目,並制訂每2 500名兩歲以下幼兒設100個教育服務名額的標準;把全日制幼稚園學額的規劃標準,增至每1 000名三至五歲幼童設500個全日制學額;將休憩用地的供應標準訂為每8萬5千人最少10公頃;以及制訂每4萬至5萬人設一個小型圖書館的標準;同時,政府當局應"代替;及在"各區"之後刪除"興建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等社區設施",並以"提供充足泊車位、屬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轄下的零售設施周邊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改良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落實'單車友善'措施,以及興建其他文娛及康體設施等社區設施"代替。

(vi)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政府"之後加上"雖然";在"工作,但"之後刪除"政府當局",並以"卻只'見縫插針'地盲目建屋,而忽略了城市規劃;政府當局未有就各區人口增加對交通及社區設施所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亦未有就有關評估充分諮詢區內居民;"代替;在"同時,"之後刪除"卻沒有相應增加社區設施,特別是",並以"政府當局並沒有相應完善交通配套及社區設施,包括學校、醫院、"代替;在"康體設施,"之後刪除"以致未能優化生活環境",並以"因而嚴重降低居民的生活質素,並加重他們的生活負擔"代替;在"促請政府當局"之後加上"落實規劃民主化,並訂立機制,讓居民及地區團體有更多機會直接參與社區規劃,以制訂符合居民需要的完善規劃方案;政府亦應";在"指引"之後刪除"、設立優化社區設施的專項基金及",並以",並"代替;在"各區"之後刪除"興",並以"設立墟市,以及增"代替;在"訴求"之後加上"及對政府盲目建屋的不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興建各類有關設施",並以"上述建議"代替。

(vii)姚松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等社區設施,"之後加上"而該等社區設施須加入對長者人口友善的元素,";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及確保各區的設施供應一直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定"。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