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帳目委員會



審計署署長

第六十八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

提交的報告書



2017年7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八號報告書






目錄


段落

頁數

第1部引言

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成立

1

1

委員會的成員

2

1

第2部程序

委員會的程序

1

2

委員會委員的保密承諾書

2 - 3

3

委員會的報告書

4

3

政府的回應

5

3

第3部委員會的研究工作

研究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1

4

會議

2

4

報告書的編排

3 - 4

4

鳴謝

5

4

第4部章節

1.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

1

5

2.監察慈善籌款活動

A.引言

1 - 12

6 - 12

B.政府在提升慈善籌款活動透明度與問責程度方面的工作

13 - 23

12 - 16

C.管理慈善籌款活動的公開籌款許可證

24 - 41

16 - 23

D.管理慈善籌款活動的獎券活動牌照

42 - 47

23 - 25

E.管理涉及街頭販賣籌款活動的臨時小販牌照

48 - 60

25 - 30

F.未來路向

61 - 70

30 - 36

G.結論及建議

71 - 73

36 - 47

3.寮屋及持牌構築物的管理

1 - 6

48 - 52

4.提供區議會撥款以推行社區參與計劃

1

53

5.啟德郵輪碼頭

1 - 5

54 - 56

6.獎券基金資助項目的管理

1 - 5

57 - 59

7.提供牙科服務

1 - 6

60 - 62

8.語文基金

1 - 6

63 - 66

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各委員署名

 
67

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報告書內經政府帳目委員會在報告書研議的章節

 
68

有關第1部:"引言"的附錄

附錄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69 - 70

有關第2部:"程序"的附錄

附錄21998年2月1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提交臨時立法會的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工作的範圍 - "衡工量值式審計"》

 
71 - 73

有關第3部:"委員會的研究工作"的附錄

附錄3出席委員會聆訊的證人

 
74

有關第4部第2章:"監察慈善籌款活動"的附錄

附錄4審計署署長於2017年5月16日公開聆訊的演辭

 
75 - 77

附錄5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17年5月16日公開聆訊的開場發言

 
78 - 79

附錄6社會福利署署長於2017年5月16日公開聆訊的開場發言

 
80 - 81

附錄7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於2017年5月16日公開聆訊的開場發言

 
82 - 83

附錄8社會福利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84 - 123

附錄9民政事務總署署長2017年5月25日的函件

 
124 - 125

附錄10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126 - 128

附錄11社會福利署署長2017年6月16日的函件

 
129 - 131

附錄12民政事務總署署長2017年6月16日的函件

 
132 - 173

附錄13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2017年6月16日的函件

 
174 - 186

附錄14民政事務局局長2017年6月16日的函件

 
187 - 193

附錄15民政事務局局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194 - 206

附錄16地政總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207 - 208

有關第4部第3章:"寮屋及持牌構築物的管理"的附錄

附錄17地政總署署長2017年6月2日的函件

 
209 - 227

附錄18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228 - 231

附錄19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2017年5月29日的函件

 
232 - 234

附錄20屋宇署署長2017年6月1日的函件

 
235 - 238

有關第4部第5章:"啟德郵輪碼頭"的附錄

附錄21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及旅遊事務專員2017年6月1日的綜合回覆

 
239 - 268

有關第4部第6章:"獎券基金資助項目的管理"的附錄

附錄22勞工及福利局局長2017年5月29日的函件

 
269 - 271

附錄23社會福利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272 - 284

附錄24建築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函件

 
285 - 286

附錄25房屋署署長2017年6月5日的函件

 
287 - 289

有關第4部第7章:"提供牙科服務"的附錄

附錄26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及衞生署署長2017年5月26日的綜合回覆

 
290 - 298

有關第4部第8章:"語文基金"的附錄

附錄27教育局局長2017年6月2日的函件

 
299 -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