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7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1.第20號-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的受託人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21號-消費者委員會
2016-17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22號-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的受託人報告書、帳目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環境局局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4/17-18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涂謹申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國務院於2014年6月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今年10月,國家主席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出的報告中表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另一方面,據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最近邀請香港的中學校長和教師商討本港初中中史科課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中央到2014年才首次提述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政府有否向中央了解,主權和全面管治權的分別在哪裡;有否評估中央不只一次作此提述有否縮窄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空間;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有否向中央尋求解釋,其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所涵蓋的範疇,以及中央有何具體措施,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尋求解釋;及

    (三)有否向中聯辦了解,邀請中學校長和教師商討香港初中中史科課程,是否屬體現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的舉動;有否評估該舉動有否削弱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田北辰議員問:


由政府制訂並適用於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當外傭"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有外傭僱主團體指出,外傭在非工作日(包括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和休息日)可自由外出進行其喜歡的活動。僱主無權阻止外傭在惡劣天氣下外出,亦無權干預外傭進行高危活動。如外傭在此段期間染病或因意外而受傷,僱主便須按合約承擔其醫療費用。然而,僱主為外傭投購的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一般不承保並非因受僱工作而起的疾病或意外所招致的醫療費用。本人收到大量外傭僱主求助,表示須承擔外傭的巨額醫療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名和百分比的外傭僱主,已為外傭投購承保範圍包括與工作無關的醫療費用的保險;

    (二)鑒於現行法例並無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承擔與工作無關的醫療費用,政府會否檢討《標準僱傭合約》中的上述條文,以期僱傭之間更合理地分攤有關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立法規定外傭須自行投購或其僱主須為其投購有關的醫療保險,為僱傭雙方提供保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張宇人議員問:


自美食車先導計劃(下稱"先導計劃")於本年2月2日正式開始至今的9個月期間,在16個獲選的營運者當中,有兩個未開業已退出,而上月更有一個於5月底才開業的營運者退出。據報,另有4個營運者正準備出售其美食車以止蝕離場。大部分營運者近日向本人反映,他們一直入不敷出。他們又批評當局沒有回應營運者的需要,令營運者難以持續經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立即就先導計劃進行中期檢討,深入了解各營運者面對的經營狀況及困難,以期盡快推出補救措施(例如減免營運者需支付的場地服務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先導計劃開始推行至今,當局為美食車舉辦的宣傳活動及計劃為何;當局會否檢討及加強美食車的宣傳工作,以確保有關美食車的資訊和最新消息更有效地傳達遊客和巿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將先導計劃重新定位,不再局限為旅遊項目,並在不影響附近交通及食肆經營狀況的前提下,增加美食車的經營地點,或擴大計劃的模式(例如准許美食車在墟巿、學校區或建築地盤附近營運,或准許美食車為私人派對提供食品),以擴闊美食車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葉劉淑儀議員問:


面對熾熱的房地產市場,各地政府均已推出降溫措施。例如,瑞士政府早自1984年推行名為Lex Koller的措施,外地人可購買的渡假屋限於全國1 500間,而有關物業的坐落地區、用途及最大面積等方面亦受限制。此外,澳洲政府禁止非當地居民購買二手住宅物業,而內地各省市政府亦實施了不同的住宅物業購買及轉售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一手及二手住宅物業交易,並按買家身份(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本地註冊公司及非本地註冊公司),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其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有否評估海外資金流入對一手及二手住宅物業市場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現時市民的住屋需求殷切,政府有否考慮推出合適的限購措施,以壓抑住宅物業的投機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於去年11月全面提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但在買樓時無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影響,而稅務局的資料顯示,去年12月至本年3月期間進行而買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宅物業交易中,百分之九十四的買家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政府有否評估該等交易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借用他人名義(俗稱"借人頭")買樓以減少稅務開支的個案;如有,評估的詳情為何;有否計劃加強公眾教育,使公眾明白在物業交易中借人頭及借出人頭均屬違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陳志全議員問:


英國保守黨一名曾公開評論香港人權問題的成員早前計劃訪港。據報,有中國駐英國大使館人員就訪港一事曾向他發出警告,而他已向有關人士保證,是次訪港屬私人性質而他將不會在港期間作公開發言。然而,該人於上月11日抵港後仍被拒入境。英國外交大臣對拒絕該人入境一事表示關注,並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自由及權利對保障香港的生活方式極為重要及應獲得尊重。政府至今未有就拒絕該名外國公民入境一事作詳細交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該名外國公民曾在港工作多年、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以及持有有效旅遊證件,又沒有跡象顯示他會在港犯法,當局根據甚麼法例,拒絕該人入境香港;有關法例有否規定當局在考慮是否讓外國公民入境時,必須按中國駐有關國家使領館的意見行事;

    (二)當局有否評估拒絕該人入境一事有否令國際社會產生疑慮,覺得政府不再歡迎曾對它或中國政府作出批評,或曾就香港人權問題表達關注的外國公民訪港;若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釋除該等疑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拒絕該人入境一事有否令國際社會產生疑慮,質疑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仍然按照《基本法》所載"一國兩制"的方針,實施有別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並且實行"高度自治";若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釋除該等疑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邵家輝議員問:


多年來,有許多市民和公眾街市檔位租戶向本人投訴,指目前沒有空調系統的公眾街市環境欠佳。該等街市在夏天時頗為悶熱,令顧客卻步,以致租戶經營困難甚至需結業,令相關街市的空置率上升。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會投放資源提升現有公眾街市的環境,包括加快安裝冷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已經和尚未設有空調系統的公眾街市目前的空置率如何比較;

    (二)未來5年,每年政府將會投放多少資源於改善公眾街市的環境;當中預計用於為各公眾街市加裝空調系統的工程費用,以及有關工程預計的展開和完工日期(按公眾街市名稱以表列出);及

    (三)鑒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現時只會在公眾街市加裝空調系統的建議獲得最少百分之八十的租戶支持後,才展開有關工程的技術可行性研究,而加裝空調系統後所引致並須由租戶支付的經常性費用,是租戶是否支持有關建議的主要考慮因素之一,政府會否考慮協助租戶減輕在這方面的負擔,以促成公眾街市加裝空調系統的改善工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鄭松泰議員問:


現時,航空公司通常會估算乘客的不出現率而酌情超額銷售機票("超售機票")。當航空公司因超售機票而未能向乘客提供服務時,只能由雙方按照航空公司單方面擬定的機票條款商討和協定後續安排(例如安排乘客改乘另一航班或向他們作出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規定航空公司定期公布超售機票的情況,供市民購買機票時參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梁美芬議員問:


據報,有不少市民駕車前往九龍城、土瓜灣及紅磡等地區光顧該處的食肆和店鋪。有一些駕駛者在行車道上停車輪候路旁泊車位,另一些駕駛者則索性違例泊車,以致該等地區的交通經常擠塞。此外,不時有私家車佔用指定供緊急車輛使用的泊車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自本年7月10日展開全港反違例泊車行動至今,在上述地區對違例泊車司機作出多少次警告及發出多少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二)會否派遣更多交通督導員到該等地區加強就違例泊車執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措施鼓勵私家車司機使用該等地區商場的公共停車場,以紓緩違例泊車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莫乃光議員問:


《基本法》第三十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訂明,任何人之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現時,很多市民的手機載有受上述條文保障的私密資料,包括日程、聯絡人名單及私人通訊。據報,有參與2014年七一遊行和佔領運動的人士被捕後,警方檢取了他們的電子設備,甚至以威逼方式要求他們提供密碼或指紋為該等設備解鎖,以便警方查看其內的資料。另一方面,高等法院最近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裁定,除緊急情況外,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內的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警務人員(i)檢取被捕人士的電子設備及(ii)要求被捕人士為該等電子設備解鎖的次數分別為何,並按(a)被捕人士所涉案件的類別、(b)擬查看電子設備所載資料的範圍,以及(c)警務人員採取有關行動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採取第(一)項所述行動的投訴,並按投訴的結果列出分項數字;

    (三)各執法部門分別於何時制訂轄下人員在檢取及查看被捕人士的電子設備內資料時須依循的程序及指引;

    (四)各執法部門有否為轄下人員提供培訓,以提高他們尊重被捕人士私隱權的意識;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6)條訂明,警務人員有權查看被搜查者身上的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內的任何部分,但未有提及電子設備,當局會否因應高等法院的上述判決,檢視有關的現行程序和指引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基礎,以及修訂該等程序和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因應上述判決,檢討《警隊條例》中有關檢取涉嫌財產的條文,以期加入警務人員查看被捕人士電子設備內資料的限制,以確保該條例切合時宜和該等人士及第三方的私隱受到保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梁繼昌議員問:


據悉,近年步行導賞團在香港以至世界各地越來越受遊客歡迎,因為該類導賞團可提供另類的旅遊體驗,包括較深入地認識當地文化和生活特色。在香港發展步行導賞團可令旅遊資源更趨多元化,亦可促進本土經濟發展。然而,按照《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以到港旅客為對象的步行導賞團須申領旅遊代理商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政府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了多少宗由有意舉辦步行導賞團的團體提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請;如有申請被拒,主要原因為何;

    (二)鑒於旅遊代理商牌照的發牌條件包括申請人須為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會員,而有關的會員資格包括:(i)申請人有實收資本最少50萬元,以及(ii)申請人在設於商用樓宇或大廈內的獨立地點專營與旅遊有關及旅遊業的業務,當局有否研究該等規定有否窒礙步行導賞團的發展;如有,研究的詳情為何;有否計劃修訂該等規定;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就世界各地的步行導賞團的(i)發展情況、(ii)營運模式、(iii)營運商和導遊的質素保證及監管機制等方面進行詳細研究,以訂立一套適合和有利於步行導賞團在港發展的機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就此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謝偉俊議員問:


不少市民批評,政府以鐵路為公共交通系統骨幹的交通政策,導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一鐵獨大,港鐵因而欠缺積極性改善設施及服務,並經常以公關手段推卸責任,以致港鐵服務"領展化"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有多名不同區議會的議員、地區組織人士及市民反映,港鐵和相關政府部門多年來互相推諉,漠視他們提出改善車站設施的建議,以致不少車站仍欠缺便利乘客的適切設施。例如:通往多個屋苑及商場的藍田站A及D出口至今仍未設有無障礙通道;牛頭角站及九龍灣站的噪音問題仍未解決;設於九龍灣站A出口和行人天橋之間樓梯的輪椅升降台經常故障,以致不時有輪椅使用者被困在升降台上求助無援,而攜帶嬰兒車的乘客被逼抬着嬰兒車上落樓梯,險象環生,而區議員多年來要求在該處加設斜道不果;為油塘站B出口及樂富站A出口外無障礙通道加建上蓋的建議,亦因地權問題長期膠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機制確保港鐵提供並持續改善各車站出口的無障礙設施及其他便利乘客的設施;

    (二)會否成立運作模式與"起動九龍東辦事處"相近的單位,負責協調港鐵和相關政府部門,並積極研究乘客及區議會提出的相關意見,提升各車站出口的無障礙設施及其他便利乘客的設施;及

    (三)因應港鐵的服務被指有"領展化"的趨勢,當局有何政策推動港鐵積極聆聽和回應乘客的訴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葛珮帆議員問:


社會福利署("社署")推出了一項為期兩年的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以協助離異父母與其子女重建及維持良好的溝通及接觸,讓子女於安全及沒有衝突的環境下與父母接觸,以及加強對分居/離婚家庭的支援。負責推行先導計劃的香港家庭福利會("家福會")於去年9月在荔枝角設立名為親籽薈的服務中心,以提供該計劃下的服務。另外,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在今年4月公布一份關於離婚單親住户貧窮的研究報告顯示,2016年有高達四成的離婚人士未有按時從前配偶收到贍養費。截至2015年年底,離婚單親住戶的貧窮率為35.6%,遠高於整體有兒童住戶的16.0%,而現時近三分一的離婚單親住戶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金")。另一方面,據悉現時家事法庭內部分地方並無分隔設施,而數月前曾有一名向前夫追討贍養費的女子在家事法庭被人襲擊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育有18歲以下子女的夫婦離婚的個案,而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個案的有關家庭的(i)所有子女均與父親同住、(ii)所有子女均與母親同住,以及(iii)部分子女與父親同住而另一部分子女與母親同住;

    (二)是否知悉,親籽薈至今接獲多少宗求助個案;鑒於有意見反映該中心的人手嚴重不足,當局會否向家福會增撥資源以便為該中心增聘人手,並盡早檢討先導計劃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家福會會否考慮在其他地區設立服務中心,為更多離婚家庭提供先導計劃下的服務;如會,推行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拖欠贍養費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成功追討贍養費的個案數目;當局會否考慮簡化現時追討贍養費的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上述研究報告指出,有不少單親母親為向前配偶追討贍養費而擬向法庭申請入息扣押令,但相關的法律手續繁瑣,減低她們的追討意欲,當局會否考慮制訂其他措施,協助單親母親追討贍養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檢視相關政策,並採取相應的改善措施;

    (六)鑒於有正領取綜援金的離婚人士反映,社署計算他們的綜援金款額時會扣減贍養費,而他們須提供沒有按時收到贍養費的證明(例如電話通話紀錄)才會獲暫停扣減贍養費,以致他們經常陷入短期經濟困難,社署會否簡化提交證明的程序,例如要求離婚人士只需每季申報一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當局會否考慮設立贍養費管理局,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工作,協助離婚人士追討贍養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當局會否考慮提供一站式離婚支援服務,向尋求離婚的夫婦提供情緒、調解,以及法律方面的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當局會否考慮改善現時家事法庭的設施,以及增加保安人手,以避免再發生離婚人士在家事法庭遭人襲擊的事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社署會否考慮向有緊急經濟困難並育有子女的離異父母發放一筆緊急款項,以解決他們的燃眉之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陳克勤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規定,已婚人士申請租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或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必須與配偶一同提出申請,而其本人或配偶曾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均不合資格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房委會基於夫婦其中一人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分別拒絕了多少宗由夫婦提出(i)租住公屋單位、(ii)購買居屋單位,以及(iii)按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

    (二)當局基於甚麼理據實施上述規定;

    (三)鑒於已婚人士會因其配偶曾在婚前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喪失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或購買居屋單位的資格,但該等人士在婚前婚後屬不同家庭的成員,當局有否檢討上述規定(i)對他們是否公平,以及(ii)有沒有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若有,檢討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就此尋求法律意見;及

    (四)當局上次檢討該規定的日期,以及有否計劃再作出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葛珮帆議員問:
(譯文)

關於保護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寵物業進口的野生動物(即狗、貓、倉鼠、兔子及葵鼠以外的動物)的數目;該等動物當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ii)轉運往內地及(iii)轉口往其他地方;

    (二)過去5年,每年寵物業進口最多的5個禽鳥、哺乳類動物及爬蟲類動物物種的數目分別為何(按物種列出);該等動物當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ii)轉運往內地及(iii)轉口往其他地方;

    (三)過去5年,每年寵物業進口最多的5個已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禽鳥、哺乳類動物及爬蟲類動物野生物種的數目分別為何(按物種列出);該等動物當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寵物店出售、(ii)轉運往內地及(iii)轉口往其他地方;

    (四)鑒於有報道指近年一些野生動物(例如大鱷龜)遭遺棄及丟到香港的公園,當局基於甚麼準則決定是否准許某個物種的野生動物進口作寵物用途;

    (五)當局在《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下有何措施,以(i)規管《公約》所列動物的管有、(ii)識別該等動物、(iii)規管管有該等動物許可證的持有人,以及(iv)規管該等許可證的轉讓;

    (六)當局(i)現時採用甚麼機制,批出《公約》所列動物的管有許可證,以及(ii)在過去5年每年批出該等許可證的數目;

    (七)鑒於放生動物活動可能對動物福利及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當局有否計劃(i)制訂相關指引或(ii)參照台灣的做法,立法規管該等活動;

    (八)是否知悉(i)現時在港營運的動物收容所數目,以及(ii)該等收容所現時收容動物的平均數目及物種;過去5年,每年當局巡查了多少間動物收容所;

    (九)鑒於近年有利用動物牟利的新興業務(例如寵物咖啡館、有機農場及流動寵物動物園)出現,當局有否計劃(i)立法訂明發牌規定,或(ii)向相關營辦商發出清晰指引,以保障該等業務所使用的動物的福利;

    (十)鑒於現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所界定的動物定義沒有包含某些動物物種(例如魚類及兩棲動物),當局有否制訂措施,保障該等動物被業界使用時的福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否計劃更正有關情況;

    (十一)鑒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基於不時收到有關狗隻咬人事件的報告,已把違規飼養動物(包括狗隻)列為其於2003年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推出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會被扣分的不當行為之一,房委會在過去15年每年收到多少宗公屋屋邨狗隻咬人事件的報告;

    (十二)鑒於已有13 323隻狗隻在房委會實施的可暫准原則(即公屋租戶如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單位內飼養小型狗隻,有關租戶可獲准許繼續飼養該等狗隻直至其終老)下登記,房委會(i)接獲多少宗關於該等狗隻對公屋屋邨租戶造成滋擾或其主人違反可暫准原則的投訴,以及(ii)因而撤銷了多少項暫准許可;及

    (十三)鑒於房委會聲稱在2016年的公營房屋住戶綜合統計調查中,有54%受訪者認為推行扣分制能有效禁止住戶在公屋處所違規飼養狗隻,而在2016年進行的意見調查顯示70%公屋居民反對放寬飼養狗隻政策,可否提供(i)該兩項調查所採用的調查方法和問卷複本、(ii)該兩項調查的報告全文,以及(iii)該兩項調查的相關佐證文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邵家輝議員問:


現時,市民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發出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通知書")後,須於通知書所載最後繳款日期("限期")或之前繳付差餉或地租。逾期未繳可被增收相當於欠款5%的款項("附加費"),而逾期已達6個月更可被增收相當於欠款10%的附加費。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收到通知書時距離繳款限期往往只有約兩星期,他們憂慮一旦因長時間外遊而未及在限期前繳款,會被徵收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與繳款限期平均及最短分別相隔多少天;

    (二)估價署會否酌情不徵收附加費;若會,哪些延遲繳交差餉或地租的解釋一般會被接納;

    (三)過去5年,每年增收5%及10%附加費的個案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以及每年的附加費收入為何;及

    (四)會否檢討及延長繳款期以利便繳納人繳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馬逢國議員問:


目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有6座工廠大廈的單位可供租賃。房委會制訂了一個涵蓋12個基本輕工業類別的《參考行業一覽表》和有關的指導原則,以決定準租戶可否租用有關工廠單位以經營他們的行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房委會轄下工廠單位的(i)出租率、(ii)按行業類別劃分的租戶數目,以及(iii)從事文化、藝術或體育相關活動的租戶數目;

    (二)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房委會轄下工廠單位的租賃政策,例如給予從事文化、藝術或體育相關活動的團體優先租用權,以及准許該等團體將工廠單位作非製造業用途,以增加該等團體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剛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正繼續研究在顧及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前提下,如何利便部分工業大廈改裝較低層作非工業用途,當局有否計劃改善房委會轄下工廠大廈的消防設施,以便有關團體可租用該等大廈的較低層單位作表演、藝術教育、康體活動、體育培訓等用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莫乃光議員問:


有在香港科學園("科學園")工作的人士向本人反映,現時往返科學園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穿梭巴士、專營巴士及專線小巴)的班次、行走地區及載客能力均未能滿足需求,而該等問題尤以繁忙時段為甚。此外,該等車輛途經的吐露港公路於繁忙時段經常嚴重擠塞,令候車時間和車程加長,以致沙田與科學園之間的車程往往需時近50分鐘。另一方面,科學園附近的白石角在未來數年將有數個屋苑落成,加上科學園正在擴建,科學園的對外交通問題將日趨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於去年表示,已聘請顧問公司就科學園的交通需求,以及如何改善科學園的交通服務(包括提供穿梭巴士服務)進行研究,該項研究所得的數據及結果為何;

    (二)當局有否擬訂交通基建計劃或改善措施,以紓緩現時吐露港公路及港鐵大學站一帶的交通擠塞問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香港中文大學現正於港鐵大學站旁興建一所教學醫院,當局有否評估該醫院落成啟用後會對周遭(特別是科學園)的交通帶來甚麼影響;如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四)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增設東鐵線白石角站或科學園站的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評估科學園及白石角一帶的長遠交通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3月成立的防止學生自殺委員會已於同年11月發表最終報告,當中就如何加強現時與防止學生自殺有關的服務提出了多項建議。據報,政府將會成立一個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統籌的跨局及跨部門工作小組,以檢視及協調相關部門跟進最終報告的工作。另一方面,學生自殺問題近期未有紓緩跡象,例如上月同日便有4名學生自殺,情況令人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1997-1998至2016-2017學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小學、中學及專上院校的學生自殺及其總數為何(按下表列出);

    學年級別總計
    小學中學專上院校
         
    總計    

    (二)鑒於最終報告指出,分別約有九成和八成的中小學生自殺個案涉及關係問題(例如家庭及朋輩關係)和適應困難(例如學習及家庭適應),各決策局(包括教育局、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及食物及衞生局)自最終報告發表至今,分別採取了甚麼具體措施協助學生面對及處理該等問題;及

    (三)上述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度及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定期向公眾匯報工作進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何啟明議員問:


現時全港有3條連接沙田和九龍的行車隧道,即尖山隧道聯同沙田嶺隧道、獅子山隧道及大老山隧道。鑒於大老山隧道的專營權將於2018年年中屆滿,有市民希望政府在接管該隧道後,調整該3條隧道的收費,以有效分流往返沙田和九龍的車流。關於該等隧道的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上述3條隧道的平均每日交通流量與其設計容車量分別如何比較;

    (二)鑒於有巴士乘客指出,大老山隧道收費廣場的巴士停車灣的出入口狹窄,加上該隧道近年的交通流量不斷增加,以致經常出現巴士輪候進入停車灣上落客的情況,增加了巴士的行車時間,當局會否考慮擴闊該等停車灣的出入口;及

    (三)鑒於當局已承諾在上述3條隧道連同3條過海隧道的交通流量合理分布研究完成後,於本立法年度內把該等隧道的隧道費調整方案提交本會的委員會討論,當局在落實調整隧道費方案前,有何臨時措施紓緩該3條連接沙田和九龍的隧道在繁忙時段交通擠塞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於1999年以興建西鐵為由,引用《鐵路條例》(第519章)的條文收回荃灣華基工業中心("華基")所在土地,有逾500個廠戶受影響。據報,政府其後將該用地的部分地段出售予私人發展商以供興建住宅樓宇,而部分住宅單位的售價高達每平方呎8,500元至10,000元,相當於華基廠戶當年所獲賠償額的28至30倍(每平方呎計)。近日有華基廠戶表示,他們至今仍未與政府達成賠償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至今收到多少宗華基廠戶提出的索償,並按賠償類別(即業權賠償及商業損失賠償)以表列出屬下列情況的個案宗數:
    (i)已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全數支付賠償、
    (ii)已達成賠償協議但尚未全數支付賠償、
    (iii)尚待達成賠償協議,及
    (iv)因不合資格而不獲賠償;

    (二)就業權賠償及商業損失賠償兩類賠償分別而言,當局(i)至今批出的賠償總額、(ii)處理索償個案時採用的準則、(iii)至今未能與部分個案的申索人達成賠償協議的原因,以及(iv)把另一部分個案的申索人評定為不合資格獲得賠償的原因;

    (三)當局會如何處理現時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個案;現時有否專責小組負責跟進該等個案;如有,該小組的成員組合及職責為何;

    (四)當局出售有關地段予私人發展商所得的收入及分項數字(包括賣地收入、土地補價及其他收益)為何;及

    (五)當局及九廣鐵路公司就處理上述收地、賠償等相關事宜,在下列期間直接及間接地支付予顧問公司及其他私人機構的費用總額及其分項數字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i)1999年6月或以前、
    (ii)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3日、
    (iii)2000年4月4日至9月25日,以及
    (iv)2000年9月26日或之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陸頌雄議員問:


東鐵線是市民往返新界東和九龍以及往返香港和內地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由2015年1月至今,每月東鐵線的平均每日(i)乘客量及(ii)載客率;

    (二)是否知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有否評估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於明年第三季通車後,有多少原先乘搭東鐵線往返內地的乘客會改乘高鐵,以及該情況對東鐵線的(i)乘客量、(ii)營運和(iii)收支情況的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現時東鐵線在繁忙時段的乘客量已經飽和,當局會否要求港鐵公司考慮於繁忙時段加開往返北區和大埔區車站(即上水站、粉嶺站、太和站和大埔墟站)和九龍各車站的中途不停站的東鐵線班次,以方便北區和大埔區居民;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沙田至中環線的大圍至紅磡段預計會於2019年通車,而新界東的人口將會持續增長,當局有否研究需否興建一條連接新界東和九龍的新鐵路,以應付交通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吳永嘉議員問:


有商界人士向本人反映,亞太區內城市的經濟發展迅速和競爭力不斷上升,以致香港作為金融樞紐的地位面臨挑戰。根據政府統計處公布的《代表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公司按年統計調查報告》,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地區辦事處的數目由2012年的2 516下跌至今年的2 339(減幅約為7%)。駐港的地區總部、地區辦事處及當地辦事處當中,計劃於未來3年擴充業務的百分比由2012年的22%降至今年的2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研究(i)部分境外公司撤出香港的原因及(ii)改善方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除了透過投資推廣署為有意來港投資的公司免費提供一站式及量身訂造的支援服務外,當局有何新措施吸引境外公司來港投資及開辦業務;及

    (三)鑒於若干亞太區內城市或國家已推出稅務優惠計劃(例如新加坡的"先鋒企業優惠"和"發展與擴展優惠計劃"),鼓勵境外公司在當地設立全球或區域總部,當局會否考慮提供類似的稅務優惠,以吸引境外公司來港設立地區總部及地區辦事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政府議案編號1 (自2017年10月25日的會議)

1.有關推展廣深港高速鐵路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安排的後續工作的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就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於西九龍站進行香港及內地的清關、出入境及檢疫手續的安排(下稱「一地兩檢」),本會支持特區政府依據於2017年7月25日公布的「三步走」建議,推展「一地兩檢」安排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達成《合作安排》,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予以批准及確認,然後展開本地立法工作,以達致高鐵香港段在2018年第三季通車時可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目標,以發揮高鐵香港段最大的運輸、社會和經濟效益,為乘客帶來最大的便利。

毛孟靜議員、陳淑莊議員、譚文豪議員、郭榮鏗議員、楊岳橋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及胡志偉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10月20日及25日
隨立法會CB(3) 57/17-18CB(3) 77/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政府議案編號2及3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2.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環境局局長於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1)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7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58/16-17號文件發出)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7年5月2日訂立的《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7年6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713/16-17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65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6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電訊(頻譜使用費水平)(固定及其他鏈路)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68號法律公告);及

(b)《2017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古物及古蹟(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綜合)(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5.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7B(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七份技術備忘錄》(即於2017年10月13日刊登於憲報的第5號特別副刊),將《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第37B(2)條所提述的技術備忘錄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7B(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6.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修訂於2017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5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67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修訂《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5號)規例》


1.修訂第2條(修訂附表1(關於銷售、供應、標籤及貯存的限制根據第3、5、6、22及24條而適用的物質))
第2條,中文文本,在 "奈妥匹坦" 之後──
 加入
"(又名奈妥吡坦)"。

2.修訂第3條(修訂附表3(第9條規定僅可按照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開出的處方而以零售方式銷售的物質))
第3條,中文文本,在 "奈妥匹坦" 之後──
 加入
"(又名奈妥吡坦)"。

3.修訂第4條(修訂附表10(毒藥表))
第4條,中文文本,在 "奈妥匹坦" 之後──
 加入
"(又名奈妥吡坦)"。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修訂《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5號)規例》的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11月14日隨立法會CB(3) 141/17-18(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11月15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7.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7年11月8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3/17-18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道歉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7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2)《2017年進出口(電子貨物資料)(修訂)規例》 (2017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201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201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2017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修訂)令》(2017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5)《2017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修訂附表2)令》(2017年第155號法律公告)

(6)《2017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規例》(201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7)《2017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2017年第157號法律公告)

(8) 《201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2號)規例》(2017年第158號法律公告)

(9)《201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9)令》(2017年第159號法律公告)

(10)《201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3號)規例》(201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11)《201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2017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12)《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201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13)《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禁區(准許進入)公告》(2017年第16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及保安局副局長
(項目編號(3)及(11)至(13))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項目編號(1)、(2)及(4)至(10))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8 (自2017年10月18日的會議)

8.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0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21/17-18號文件發出)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9及10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9.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0.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